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疫情防控 | 花园路街道积极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召开接种工作部署会,社区也在行动】
节日不停歇接种正当时
为满足市民接种新冠疫苗需求
元旦期间花园路街道疫苗临时接种点
(市民活动中心)
新冠疫苗接种“不打烊”!
每天9:00-11:30,13:00-16:00开放
新年新气象,让我们从接种疫苗开始吧!
为进一步方便百姓接种新冠疫苗,花园路新冠疫苗接种点面向全市3周岁以上人群开放,3岁以上未成年人仅限在市民活动中心接种,不论有没有预约,都可直接前来免费接种,一针、二针、加强针均可接种。
非在京接种第一针第二针疫苗的群众接种时要提前准备第一针、第二针的疫苗接种凭证(纸质版、电子版都可以),至少包含接种厂家和接种日期的信息,现场录入系统,方可进行接种。
新年新气象
让我们从接种疫苗开始吧!
本周的接种安排
凡距接种二针满6个自然月都可接种加强针,接种无需预约!
花园路街道召开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部署会第二十次会议
为贯彻落实市区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疫苗接种的组织和推进工作,12月30日,花园路街道召开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部署会第二十次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杜荣贞,党工委副书记李江,纪工委书记李玉兰,办事处副主任付行军、高燕红、张红权、李锦民,武装部长范顺及街道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杜荣贞主任主持。
会上,高燕红副主任传达区疫苗接种工作会议精神,一是疫苗接种工作方式要创新,推进接种要因地制宜;二是加大考评工作机制,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通报,将疫苗接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三是重点人群疫苗接种不放松,服务行业应接尽接,全力保障“冬(残)奥会”“两会”;四是明确要求两节期间疫苗接种点不放假,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执行“动态清零”总方针。此外高燕红副主任还通报了街道目前新冠疫苗接种的目标数和完成量。
李江副书记表示,疫苗接种工作要统筹安排,及时通报疫苗接种情况,疫苗接种计划要广泛宣传、提前告知,各部室共同推动疫苗接种工作。
李玉兰书记表示,纪委会将对疫苗接种工作专项督查,落实职能站位,提高责任意识。
付行军副主任强调,节日期间要安排好疫苗接种值班工作,动员社区值班值守,保障疫苗接种工作有序开展。
张红权副主任要求,各部室要加强组织排查“七小门店”,建立健全台账,确保接种人员底数清晰,接种进度明确。
李锦民副主任提出,要加强与学校对接,落细落实学校疫苗接种工作。同时,要全力为疫苗接种工作保障物资。
范顺部长表示,要加强对“一老一小”疫苗接种的宣传,主动联络学校,通力合作,共同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
杜荣贞主任指出,疫苗接种工作要切实有效推进,各部室、各社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冬(残)奥会和“两会”临近,加强疫苗接种至关重要。二要更新、跟进台账数据和相关政策,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三要将年底走访与疫苗接种相结合,把党和国家的政策送给百姓、温暖人心。四要恰到好处的宣传动员,激励机制多措并举。五要加强对学校的动员工作,疫苗接种要“小手拉大手”。六要各部门联动,各方排查要到位,不断提高辖区接种率。
花园路街道召开社区疫苗接种加强针再推进、再部署会议
为贯彻落实市区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疫苗接种的组织和推进工作,12月30日下午,花园路街道召开社区疫苗接种加强针再推进、再部署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杜荣贞、社区建设办公室科长梁雅歆、民生保障办公室李宜哲以及各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梁雅歆科长主持。
会上,梁雅歆科长传达了12月29日召开的市疫苗接种工作会会议精神,就近期社区疫苗接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春节前的社区疫苗接种工作进行部署,她表示,一是各社区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疫苗接种工作,做好元旦期间社区疫苗加强针上门接种工作。二是各社区要继续做好本社区疫苗接种的统计工作,对本社区居民和非本社区居民要分开统计,并形成台账。三是继续加强疫苗接种的宣传工作,动员更多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尽快接种疫苗,同时,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杜荣贞主任强调,疫苗接种工作要切实有效推进,各社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冬(残)奥会和“两节”临近,认识到加强疫苗接种至关重要。二要从快、从速抓好疫苗接种动员发动。要全力以赴的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激励机制多措并举,不断提高辖区接种率。三要持续落实疫苗接种点便民、为民的服务理念,做好各方面接种保障和工作支撑,吹响加强免疫屏障冲锋号。
会后,李宜哲做了海淀区新冠疫苗接种摸排登记系统的培训。
下一步,社区建设办公室将按照此次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社区做好疫苗接种相关宣传动员及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街道的社区疫苗接种率。
社区在行动
北极寺社区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的战争,通过接种疫苗构建免疫屏障,是打赢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的关键,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经历者、参与者,都是免疫屏障的构筑者、守护者。为尽早筑起全民免疫屏障,12月30日,北极寺社区开展今年第11次疫苗进社区服务。
社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充分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发布接种加强针的安全性和必要性,全面宣传疫苗加强针接种相关事项;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摸排、走访重点场所宣传、在公示栏张贴通知等方式宣传,讲解接种加强针的好处,增强居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应接尽接”。北极寺社区党委书记尹若书在疫苗接种进社区服务前一天召开居民会议,现场动员居民代表,大力宣传疫苗接种的必要性并讲解接种时间。
接种现场严密部署,居民排队陆续进场,按照接种流程,高效有序地完成接种。接种现场秩序井然,共接种541剂次。
社区居民张大爷兴高采烈的跟工作人员说:“我是6月29日咱们社区组织打疫苗的时候打的第二针,今天刚好到可以打加强针的时间,无缝衔接,真是太好了!”尹若书书记欣然一笑,原来,尹书记是特意安排的今天组织为居民接种疫苗,就是为了6月29日在社区内注射第二针疫苗的居民可以第一时间注射第三针加强针!
切实为民办实事,给老百姓提供最大的方便,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接种率,是社区目前防疫工作的重点。今年疫苗接种工作已接近尾声,2022年社区将继续努力,全力提高疫苗接种率!
西单商场社区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发展,感谢一年多以来一线社区志愿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对抗疫工作所做出的贡献,通过榜样的力量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志愿服务中,近日,西单商场社区开展了慰问防疫一线志愿者工作,及时将海淀区委、花园路街道党工委的关怀和温暖传递到疫情防控第一线,送到一线志愿者的手中。
自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西单商场社区的志愿者们主动参加卡点值守、“敲门行动”、运送防疫物资、疫苗接种情况摸排等工作,与社区工作人员共同构筑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网络,为西单商场社区居民筑起了生命安全的屏障。病毒无情,人间有情,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不怕风险,为抗疫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抗击疫情发挥了自己的光和热。
活动现场,西单商场社区党委书记韩雪松充分肯定了社区一线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精神,为这些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送上了慰问品。韩雪松书记感谢他们积极响应号召,主动请缨,逆行而上,义无反顾地加入到疫情防控中来,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志愿服务精神。
西单商场社区希望通过这次疫情防控志愿者慰问活动,加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拉近社区与民众的距离,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社区志愿活动中来,鼓励大家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织密织牢社区疫情防控网。
节日不停歇接种正当时
为满足市民接种新冠疫苗需求
元旦期间花园路街道疫苗临时接种点
(市民活动中心)
新冠疫苗接种“不打烊”!
每天9:00-11:30,13:00-16:00开放
新年新气象,让我们从接种疫苗开始吧!
为进一步方便百姓接种新冠疫苗,花园路新冠疫苗接种点面向全市3周岁以上人群开放,3岁以上未成年人仅限在市民活动中心接种,不论有没有预约,都可直接前来免费接种,一针、二针、加强针均可接种。
非在京接种第一针第二针疫苗的群众接种时要提前准备第一针、第二针的疫苗接种凭证(纸质版、电子版都可以),至少包含接种厂家和接种日期的信息,现场录入系统,方可进行接种。
新年新气象
让我们从接种疫苗开始吧!
本周的接种安排
凡距接种二针满6个自然月都可接种加强针,接种无需预约!
花园路街道召开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部署会第二十次会议
为贯彻落实市区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疫苗接种的组织和推进工作,12月30日,花园路街道召开新冠疫苗接种工作部署会第二十次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杜荣贞,党工委副书记李江,纪工委书记李玉兰,办事处副主任付行军、高燕红、张红权、李锦民,武装部长范顺及街道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杜荣贞主任主持。
会上,高燕红副主任传达区疫苗接种工作会议精神,一是疫苗接种工作方式要创新,推进接种要因地制宜;二是加大考评工作机制,对疫苗接种情况进行通报,将疫苗接种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三是重点人群疫苗接种不放松,服务行业应接尽接,全力保障“冬(残)奥会”“两会”;四是明确要求两节期间疫苗接种点不放假,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工作,执行“动态清零”总方针。此外高燕红副主任还通报了街道目前新冠疫苗接种的目标数和完成量。
李江副书记表示,疫苗接种工作要统筹安排,及时通报疫苗接种情况,疫苗接种计划要广泛宣传、提前告知,各部室共同推动疫苗接种工作。
李玉兰书记表示,纪委会将对疫苗接种工作专项督查,落实职能站位,提高责任意识。
付行军副主任强调,节日期间要安排好疫苗接种值班工作,动员社区值班值守,保障疫苗接种工作有序开展。
张红权副主任要求,各部室要加强组织排查“七小门店”,建立健全台账,确保接种人员底数清晰,接种进度明确。
李锦民副主任提出,要加强与学校对接,落细落实学校疫苗接种工作。同时,要全力为疫苗接种工作保障物资。
范顺部长表示,要加强对“一老一小”疫苗接种的宣传,主动联络学校,通力合作,共同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
杜荣贞主任指出,疫苗接种工作要切实有效推进,各部室、各社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冬(残)奥会和“两会”临近,加强疫苗接种至关重要。二要更新、跟进台账数据和相关政策,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三要将年底走访与疫苗接种相结合,把党和国家的政策送给百姓、温暖人心。四要恰到好处的宣传动员,激励机制多措并举。五要加强对学校的动员工作,疫苗接种要“小手拉大手”。六要各部门联动,各方排查要到位,不断提高辖区接种率。
花园路街道召开社区疫苗接种加强针再推进、再部署会议
为贯彻落实市区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社区疫苗接种的组织和推进工作,12月30日下午,花园路街道召开社区疫苗接种加强针再推进、再部署会议。街道办事处主任杜荣贞、社区建设办公室科长梁雅歆、民生保障办公室李宜哲以及各社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梁雅歆科长主持。
会上,梁雅歆科长传达了12月29日召开的市疫苗接种工作会会议精神,就近期社区疫苗接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春节前的社区疫苗接种工作进行部署,她表示,一是各社区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疫苗接种工作,做好元旦期间社区疫苗加强针上门接种工作。二是各社区要继续做好本社区疫苗接种的统计工作,对本社区居民和非本社区居民要分开统计,并形成台账。三是继续加强疫苗接种的宣传工作,动员更多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尽快接种疫苗,同时,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杜荣贞主任强调,疫苗接种工作要切实有效推进,各社区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冬(残)奥会和“两节”临近,认识到加强疫苗接种至关重要。二要从快、从速抓好疫苗接种动员发动。要全力以赴的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激励机制多措并举,不断提高辖区接种率。三要持续落实疫苗接种点便民、为民的服务理念,做好各方面接种保障和工作支撑,吹响加强免疫屏障冲锋号。
会后,李宜哲做了海淀区新冠疫苗接种摸排登记系统的培训。
下一步,社区建设办公室将按照此次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社区做好疫苗接种相关宣传动员及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街道的社区疫苗接种率。
社区在行动
北极寺社区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的战争,通过接种疫苗构建免疫屏障,是打赢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的关键,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经历者、参与者,都是免疫屏障的构筑者、守护者。为尽早筑起全民免疫屏障,12月30日,北极寺社区开展今年第11次疫苗进社区服务。
社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确保宣传范围全覆盖。充分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发布接种加强针的安全性和必要性,全面宣传疫苗加强针接种相关事项;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摸排、走访重点场所宣传、在公示栏张贴通知等方式宣传,讲解接种加强针的好处,增强居民群众的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应接尽接”。北极寺社区党委书记尹若书在疫苗接种进社区服务前一天召开居民会议,现场动员居民代表,大力宣传疫苗接种的必要性并讲解接种时间。
接种现场严密部署,居民排队陆续进场,按照接种流程,高效有序地完成接种。接种现场秩序井然,共接种541剂次。
社区居民张大爷兴高采烈的跟工作人员说:“我是6月29日咱们社区组织打疫苗的时候打的第二针,今天刚好到可以打加强针的时间,无缝衔接,真是太好了!”尹若书书记欣然一笑,原来,尹书记是特意安排的今天组织为居民接种疫苗,就是为了6月29日在社区内注射第二针疫苗的居民可以第一时间注射第三针加强针!
切实为民办实事,给老百姓提供最大的方便,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接种率,是社区目前防疫工作的重点。今年疫苗接种工作已接近尾声,2022年社区将继续努力,全力提高疫苗接种率!
西单商场社区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发展,感谢一年多以来一线社区志愿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对抗疫工作所做出的贡献,通过榜样的力量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与到社区志愿服务中,近日,西单商场社区开展了慰问防疫一线志愿者工作,及时将海淀区委、花园路街道党工委的关怀和温暖传递到疫情防控第一线,送到一线志愿者的手中。
自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西单商场社区的志愿者们主动参加卡点值守、“敲门行动”、运送防疫物资、疫苗接种情况摸排等工作,与社区工作人员共同构筑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网络,为西单商场社区居民筑起了生命安全的屏障。病毒无情,人间有情,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不怕风险,为抗疫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抗击疫情发挥了自己的光和热。
活动现场,西单商场社区党委书记韩雪松充分肯定了社区一线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精神,为这些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送上了慰问品。韩雪松书记感谢他们积极响应号召,主动请缨,逆行而上,义无反顾地加入到疫情防控中来,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志愿服务精神。
西单商场社区希望通过这次疫情防控志愿者慰问活动,加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拉近社区与民众的距离,激励更多人参与到社区志愿活动中来,鼓励大家再接再厉,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织密织牢社区疫情防控网。
#微博新知博主# 《酷说老子》第二章(1)子贡做了好事,为什么被孔子痛骂?——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令:“凡是将本国流落在外的奴隶花钱赎出来的人,回国后政府一律报销赎金。”所以当时有许多鲁国人都纷纷在外替奴隶赎身,当时孔子有一名学生叫子贡,出差的时候顺路赎了几个奴隶。但子贡道德高尚,视钱如粪,回国后懒得去报销。于是一夜爆红,成为了全民偶像。只有孔子一个人破口大骂:“自今以往,鲁国人恐怕没有人在赎奴隶了!”
《第二章》: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天下人都知道美之所以为美,于是就有了丑。)
㊣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都知道善之所以为善,于是就有了恶。)
㊣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
(所以有和无互相转化,难和易互相形成。)
㊣长短相较,高下相倾。
(长和短互相显现,高和下互相充实。)
㊣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音与声互相谐和,前和后互相接随。)
㊣恒也!
(这是永恒的。)
㊣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因此圣人用无为的观点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
㊣万物作而弗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他听任万物兴起而不干涉,生养而不据为己有,施予而不自恃其能,成了也不自居其功。)
㊣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他不自居其功,其功却永恒不灭。)
以上就是通行的原文,以及翻译。
【第一句、第二句】
㊣原文: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1、
从古到今,学术界众口一词,信誓旦旦地说老子这两句话讲的是:
“美”与“丑”,“善”与“恶”。
其实这种看法疑点重重,早就应该被立案调查。可惜,晋代最早为老子这两句原文翻案的王弼,一直孤掌难鸣,无人响应。我的声援,可能会得罪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然而,似乎有一位哲人说过:
有些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抓捕不到的真相,总是乐意向那百分之一的人自首。
2、
其实,按照老子的原意:
“美”,是喜欢的意思。
“恶”,是厌恶的意思。
“善”,是赞成的意思。
“不善”,是反对的意思。
所以,老子要表达的是:
“喜好”与“厌恶”,“赞成”与“反对”。而不是“美”与“丑”,“善”与“恶”。
3、
先说“美”与“恶”:
比如我们看到美女,美之。“美”即是喜欢的意思。
比如我们看到恶人,恶之。“恶”即是厌恶的意思。
证据呢?有三个。
【第一个证据】:
《道德经》第二十章曰:
“唯之与阿,相去几何?美之与恶,相去若何?”
既然“唯与阿”(听话与呵斥),都是动词,那么美与恶也必定都是动词。所以“美”就表示喜欢,“恶”就表示厌恶。
4、
【第二个证据】:
王弼在《老子注》中说:
“美者,人心之所进乐也,恶者,人心之所恶疾也。美恶,犹喜怒也。”
古代“解读老子第一人”的王弼明确表示:
美恶就是喜怒,也就是喜欢与厌恶。
5、
【第三个证据】:
河南人应该都知道,在河南问一个人高不高兴就会说:
你心情美不美呀?
这里的“美”,既是“欢喜”的意思。而老子李耳的故乡,正在河南周口市。
那么,以上三个证据足以证明:
“美”,即是喜欢;“恶”,就是厌恶。
6、
再说“善”与“不善”,为什么是赞成与反对的意思呢?也有两个证据。
【第一个证据】:
王弼《老子注》曰:
善不善,犹是非也。
所以王弼明确表示:
善,即是,即赞成;不善,即非,即反对。
7、
【第二个证据】:
《韩非子•八奸》里有一句话:
“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不善之。”
这两句与老子原话的语法和格式几乎一致,但韩非子的语意很明显:
善,即是赞成;不善,即是反对。
意思是:
群臣和老百姓所喜欢的,则君主也要喜欢;不是群臣和老百姓所喜欢的,则君主也要不喜欢。
8、
当然,王弼的理解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他的解释太含蓄,语意朦胧,仿佛一名待字闺中的腼腆少女。“千呼万唤始出来”,最终还要“犹抱琵琶半遮面”使人如同雾里看花,隙中窥月,无法看到庐山的真面。
那么,老子的这两句话究竟该如何翻译呢?综合以上所有的观点,原文: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
天下人都知道自己所喜欢的,是美,这是令人厌恶的;都知道自己所赞成的,是善,这是需要反对的。
老子这一句话是想说明:
世人所喜欢所赞成的许多东西,表面上是美的善的。但这种所谓的“美和善”,如果从本质上体悟,也可能是令人厌恶和反对的。
这是为什么呢?听一个故事就明白了: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令:“凡是将本国流落在外的奴隶花钱赎出来的人,回国后政府一律报销赎金。”
所以当时有许多鲁国人都纷纷在外替奴隶赎身,当时孔子有一名学生叫子贡,出差的时候顺路赎了几个奴隶。但子贡道德高尚,视钱如粪,回国后懒得去报销。于是一夜爆红,成为了全民偶像。
只有孔子一个人破口大骂:
“自今以往,鲁国人恐怕没有人在赎奴隶了!”②
9、
为什么?因为子贡的行为太难效仿了,对于普罗大众来说:
喜欢归喜欢,赞成归赞成。但是让我花自己的钱,去挽救别人的人生——对不起,做不到!
于是他们只能对子贡高山仰止:
既然泰山这么高,那我就不上去了。还是瞻仰一下,止步吧!
后来,赎奴隶找政府报销的人开始被众人嘲笑。再后来,就没有人再去替奴隶赎身了。完美的印证了孔子的预言。也就是说:
世人所喜欢和赞成的子贡之义举,表面上看是美的、善的。其实,贻害无穷,是令人厌恶和需要反对的。
因此老子才会感叹: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参考资料】:
2、《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
作者:紫侠狼,90后文字狂生,夜色如墨,月光如我。
你好!欢迎来到新统国学的世界,这里是当代人的国学院!我是紫侠狼,一个立志复兴传统文化的90后,研究《道德经》十四年,累计读书2.5万小时,目前正在全网连载《酷说老子》,每天更新,预计全书120万字。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我会竭尽全力,不做任何保留,秉持“用科学开释国学,以新统承继传统”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帮你打通各个学科之间的理论壁垒,用我十几年来搭建的知识体系为你架构一条通往《道德经》的天梯!
《第二章》: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天下人都知道美之所以为美,于是就有了丑。)
㊣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都知道善之所以为善,于是就有了恶。)
㊣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
(所以有和无互相转化,难和易互相形成。)
㊣长短相较,高下相倾。
(长和短互相显现,高和下互相充实。)
㊣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音与声互相谐和,前和后互相接随。)
㊣恒也!
(这是永恒的。)
㊣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
(因此圣人用无为的观点对待世事,用不言的方式施行教化。)
㊣万物作而弗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
(他听任万物兴起而不干涉,生养而不据为己有,施予而不自恃其能,成了也不自居其功。)
㊣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他不自居其功,其功却永恒不灭。)
以上就是通行的原文,以及翻译。
【第一句、第二句】
㊣原文: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
㊣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1、
从古到今,学术界众口一词,信誓旦旦地说老子这两句话讲的是:
“美”与“丑”,“善”与“恶”。
其实这种看法疑点重重,早就应该被立案调查。可惜,晋代最早为老子这两句原文翻案的王弼,一直孤掌难鸣,无人响应。我的声援,可能会得罪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然而,似乎有一位哲人说过:
有些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抓捕不到的真相,总是乐意向那百分之一的人自首。
2、
其实,按照老子的原意:
“美”,是喜欢的意思。
“恶”,是厌恶的意思。
“善”,是赞成的意思。
“不善”,是反对的意思。
所以,老子要表达的是:
“喜好”与“厌恶”,“赞成”与“反对”。而不是“美”与“丑”,“善”与“恶”。
3、
先说“美”与“恶”:
比如我们看到美女,美之。“美”即是喜欢的意思。
比如我们看到恶人,恶之。“恶”即是厌恶的意思。
证据呢?有三个。
【第一个证据】:
《道德经》第二十章曰:
“唯之与阿,相去几何?美之与恶,相去若何?”
既然“唯与阿”(听话与呵斥),都是动词,那么美与恶也必定都是动词。所以“美”就表示喜欢,“恶”就表示厌恶。
4、
【第二个证据】:
王弼在《老子注》中说:
“美者,人心之所进乐也,恶者,人心之所恶疾也。美恶,犹喜怒也。”
古代“解读老子第一人”的王弼明确表示:
美恶就是喜怒,也就是喜欢与厌恶。
5、
【第三个证据】:
河南人应该都知道,在河南问一个人高不高兴就会说:
你心情美不美呀?
这里的“美”,既是“欢喜”的意思。而老子李耳的故乡,正在河南周口市。
那么,以上三个证据足以证明:
“美”,即是喜欢;“恶”,就是厌恶。
6、
再说“善”与“不善”,为什么是赞成与反对的意思呢?也有两个证据。
【第一个证据】:
王弼《老子注》曰:
善不善,犹是非也。
所以王弼明确表示:
善,即是,即赞成;不善,即非,即反对。
7、
【第二个证据】:
《韩非子•八奸》里有一句话:
“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不善之。”
这两句与老子原话的语法和格式几乎一致,但韩非子的语意很明显:
善,即是赞成;不善,即是反对。
意思是:
群臣和老百姓所喜欢的,则君主也要喜欢;不是群臣和老百姓所喜欢的,则君主也要不喜欢。
8、
当然,王弼的理解虽然是正确的。但是他的解释太含蓄,语意朦胧,仿佛一名待字闺中的腼腆少女。“千呼万唤始出来”,最终还要“犹抱琵琶半遮面”使人如同雾里看花,隙中窥月,无法看到庐山的真面。
那么,老子的这两句话究竟该如何翻译呢?综合以上所有的观点,原文: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合理的解释应该是:
天下人都知道自己所喜欢的,是美,这是令人厌恶的;都知道自己所赞成的,是善,这是需要反对的。
老子这一句话是想说明:
世人所喜欢所赞成的许多东西,表面上是美的善的。但这种所谓的“美和善”,如果从本质上体悟,也可能是令人厌恶和反对的。
这是为什么呢?听一个故事就明白了:
春秋时期,鲁国有一条法令:“凡是将本国流落在外的奴隶花钱赎出来的人,回国后政府一律报销赎金。”
所以当时有许多鲁国人都纷纷在外替奴隶赎身,当时孔子有一名学生叫子贡,出差的时候顺路赎了几个奴隶。但子贡道德高尚,视钱如粪,回国后懒得去报销。于是一夜爆红,成为了全民偶像。
只有孔子一个人破口大骂:
“自今以往,鲁国人恐怕没有人在赎奴隶了!”②
9、
为什么?因为子贡的行为太难效仿了,对于普罗大众来说:
喜欢归喜欢,赞成归赞成。但是让我花自己的钱,去挽救别人的人生——对不起,做不到!
于是他们只能对子贡高山仰止:
既然泰山这么高,那我就不上去了。还是瞻仰一下,止步吧!
后来,赎奴隶找政府报销的人开始被众人嘲笑。再后来,就没有人再去替奴隶赎身了。完美的印证了孔子的预言。也就是说:
世人所喜欢和赞成的子贡之义举,表面上看是美的、善的。其实,贻害无穷,是令人厌恶和需要反对的。
因此老子才会感叹: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
【参考资料】:
2、《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
作者:紫侠狼,90后文字狂生,夜色如墨,月光如我。
你好!欢迎来到新统国学的世界,这里是当代人的国学院!我是紫侠狼,一个立志复兴传统文化的90后,研究《道德经》十四年,累计读书2.5万小时,目前正在全网连载《酷说老子》,每天更新,预计全书120万字。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我会竭尽全力,不做任何保留,秉持“用科学开释国学,以新统承继传统”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帮你打通各个学科之间的理论壁垒,用我十几年来搭建的知识体系为你架构一条通往《道德经》的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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