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脱发# 的智商税
据说这个世界上有一种只有中国人才有的病:肾虚。每次打开电视广告,或是各种弹出式的小广告,大家不是肾虚就是宫寒,当然还有湿气、寒湿这些很神秘的东西。那些面色苍白,顶着黑眼圈,容易怕冷、脱发、阳痿遗精所有这些你的难言之隐,用玄之又玄的2个字「肾虚」仿佛就都完美解释了。
而何首乌,单单听这名字,就似乎对脱发有着治疗的作用。《开宝本草》称何首乌“黑须发,悦颜色,久服长筋骨,益精髓,延年不老”。是中国古代“四仙药”(何首乌、黄精、地黄与灵芝)之一。
可是何首乌对于脱发真的有效吗?
首先目前为止,并没有在任何大规模的临床数据中证实其有有效性,在雄激素脱发的指南[1]中也明确的提出:中草药提取物等由于缺乏严谨而有效证据,故目前尚无法推荐使用。
另一方面,何首乌的副作用却屡见不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7月就曾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
还有之前火过一阵子的黑芝麻丸,防脱不一定有效果,吃过了长胖的效果是一定不错的。
#微博新知博主#
据说这个世界上有一种只有中国人才有的病:肾虚。每次打开电视广告,或是各种弹出式的小广告,大家不是肾虚就是宫寒,当然还有湿气、寒湿这些很神秘的东西。那些面色苍白,顶着黑眼圈,容易怕冷、脱发、阳痿遗精所有这些你的难言之隐,用玄之又玄的2个字「肾虚」仿佛就都完美解释了。
而何首乌,单单听这名字,就似乎对脱发有着治疗的作用。《开宝本草》称何首乌“黑须发,悦颜色,久服长筋骨,益精髓,延年不老”。是中国古代“四仙药”(何首乌、黄精、地黄与灵芝)之一。
可是何首乌对于脱发真的有效吗?
首先目前为止,并没有在任何大规模的临床数据中证实其有有效性,在雄激素脱发的指南[1]中也明确的提出:中草药提取物等由于缺乏严谨而有效证据,故目前尚无法推荐使用。
另一方面,何首乌的副作用却屡见不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4年7月就曾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
还有之前火过一阵子的黑芝麻丸,防脱不一定有效果,吃过了长胖的效果是一定不错的。
#微博新知博主#
【事关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报备!#呼和浩特发布第5号公告#】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要求,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群众度过健康平安的节日,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包括自购自用进口冷链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
二、实行进口水果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水果的经营者,必须在进口水果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报备时需提供进口水果的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出具呼和浩特市本地的核酸检测报告、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蒙冷链追溯码”的进口水果,一律不得加工、运输、销售、贮存。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无“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因购进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导致无法进行“蒙冷链”信息报备、贮存、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疫情防控风险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冷库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应采取专库(区)存储、专用通道进出、专区(柜)销售、专人管理等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消毒制度。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时应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明示“蒙冷链”追溯二维码。
五、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培训,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等要求。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从业人员以及农贸市场、快递外卖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核酸检测,相关场所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六、超市、农贸市场、饭店、药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七、药店要对进店人员进行电子健康码扫码登记,对购买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等四类药品人员信息,要严格落实使用青城医疗“健康码”扫码设备实名登记推送。
八、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
九、严格执行集体用餐报备、承诺制度。餐饮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要提前3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餐饮单位、主办者要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严格落实参加宴会人员扫码登记、佩戴口罩、现场测温和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
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及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防控疫情进行时#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30日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包括自购自用进口冷链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
二、实行进口水果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水果的经营者,必须在进口水果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报备时需提供进口水果的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出具呼和浩特市本地的核酸检测报告、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蒙冷链追溯码”的进口水果,一律不得加工、运输、销售、贮存。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无“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因购进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导致无法进行“蒙冷链”信息报备、贮存、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疫情防控风险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冷库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应采取专库(区)存储、专用通道进出、专区(柜)销售、专人管理等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消毒制度。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时应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明示“蒙冷链”追溯二维码。
五、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培训,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等要求。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从业人员以及农贸市场、快递外卖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核酸检测,相关场所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六、超市、农贸市场、饭店、药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七、药店要对进店人员进行电子健康码扫码登记,对购买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等四类药品人员信息,要严格落实使用青城医疗“健康码”扫码设备实名登记推送。
八、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
九、严格执行集体用餐报备、承诺制度。餐饮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要提前3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餐饮单位、主办者要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严格落实参加宴会人员扫码登记、佩戴口罩、现场测温和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
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及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防控疫情进行时#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30日
【包头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2年第5号)】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要求,切实防范新冠病毒疫情传播风险,确保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报备制度。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经营者(包括自购自用进口冷链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到货前24小时通过“蒙冷链”平台和书式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报备。
二、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百分之百全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制度。凡从市外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执行到货后进行百分之百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未进行百分之百全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不得入库、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闭环管理。存储、生产、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的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完全按照“蒙冷链”要求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管控,在“蒙冷链”系统中必须完整准确填报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信息,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粘贴“蒙冷链”追溯二维码,否则不得出库销售和使用。
四、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凡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严格按照“三专、三证、四不”(“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库)存放、专区(柜)销售管理,“三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四不”即不得生产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求进行管理,否则不得生产经营。
五、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预防性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入库前要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规定,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加工、销售场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从业人员防控要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人员防护措施,经营主体必须每日监测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从业人员体温和健康码。从事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生产、经营、搬运的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袖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并每周进行二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七、超市、农贸市场、冷库、餐饮服务单位、药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八、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疫情防控要求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疫情防控风险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承担。
九、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购买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等四类药品,必须通过“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实名登记、实时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十、严格执行集体用餐“双备案”制度。餐饮服务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要提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餐饮服务单位、主办者要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
十二、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和质量监管,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明码标价,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通告之日起执行。
包头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30日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要求,切实防范新冠病毒疫情传播风险,确保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报备制度。凡进入我市的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经营者(包括自购自用进口冷链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要在到货前24小时通过“蒙冷链”平台和书式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报备。
二、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百分之百全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制度。凡从市外进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执行到货后进行百分之百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未进行百分之百全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不得入库、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闭环管理。存储、生产、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的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完全按照“蒙冷链”要求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管控,在“蒙冷链”系统中必须完整准确填报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信息,入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粘贴“蒙冷链”追溯二维码,否则不得出库销售和使用。
四、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凡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严格按照“三专、三证、四不”(“三专”即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库)存放、专区(柜)销售管理,“三证”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四不”即不得生产经营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要求进行管理,否则不得生产经营。
五、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预防性消毒措施。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入库前要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规定,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存储、生产、加工、销售场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从业人员防控要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人员防护措施,经营主体必须每日监测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从业人员体温和健康码。从事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生产、经营、搬运的从业人员作业期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袖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并每周进行二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七、超市、农贸市场、冷库、餐饮服务单位、药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八、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疫情防控要求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疫情防控风险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承担。
九、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购买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等四类药品,必须通过“自治区零售药店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实名登记、实时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十、严格执行集体用餐“双备案”制度。餐饮服务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要提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餐饮服务单位、主办者要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
十二、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和质量监管,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明码标价,严禁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及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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