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知识# 姑娘擅自离职,需要赔偿公司找人顶岗的损失吗??#劳动法小知识#
王姑娘自2015年9月份开始到某酒店工作,任前台收银,每月基本工资为265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18年1月26日,王姑娘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
后公司向王姑娘发短信,短信内容为:“王姑娘你好,你前天未到工作岗位突发短信离职,给酒店经营带来重大恶劣影响。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单位的索赔并要求赔偿单位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接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与公司联系,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王姑娘一直没有与公司联系,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做前台接待工作,孙某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孙某工作共计30天,公司共向孙某支付10500元。
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姑娘赔偿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9000元。
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王姑娘赔偿公司58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该案中,王姑娘擅自离职,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公司临时找人替代王姑娘的工作,符合常理。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公司要求王姑娘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根据孙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收到及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的工资表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此本院应予采信。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按每天350元支付孙某的工资,高于前厅经理及办公室主任的工资,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孙某的工资应按每天150元计算。孙某共计工作30天,工资应为4500元,故因王姑娘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599元(4500元-2901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姑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99元。
王姑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文不做讨论,仅探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违反上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以下实务中被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姑娘自2015年9月份开始到某酒店工作,任前台收银,每月基本工资为2650元,效益工资部分随用工单位效益情况及薪酬计发标准进行调整。
2018年1月26日,王姑娘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归。
后公司向王姑娘发短信,短信内容为:“王姑娘你好,你前天未到工作岗位突发短信离职,给酒店经营带来重大恶劣影响。这种擅自离职行为将面临单位的索赔并要求赔偿单位各种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接到短信通知后及时与公司联系,逾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但王姑娘一直没有与公司联系,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公司为了正常经营,临时聘用孙某做前台接待工作,孙某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350元。孙某工作共计30天,公司共向孙某支付10500元。
后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王姑娘赔偿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9000元。
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王姑娘赔偿公司58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擅自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该案中,王姑娘擅自离职,因王姑娘从事的是前台收银工作,且又面临春节,公司临时找人替代王姑娘的工作,符合常理。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对其合理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
公司要求王姑娘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根据孙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和收到及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的工资表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此本院应予采信。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司按每天350元支付孙某的工资,高于前厅经理及办公室主任的工资,明显过高。根据公平原则,孙某的工资应按每天150元计算。孙某共计工作30天,工资应为4500元,故因王姑娘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为1599元(4500元-2901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姑娘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99元。
王姑娘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问题,本文不做讨论,仅探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违反上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以下实务中被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排除上述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解除合同情形,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实务中通常把握的是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客观上的损失,【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王姑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属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认定用人单位的相关损失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理性强迫和强迫性人格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能够自恰。病理性强迫本质上是为了抵抗某种想法或者行为而产生,而强迫性人格则是受制于严苛标准的同时,也获益于此。对于病理性强迫而言,无法面对的并不是某个不停重复的行为或者想法,而是这些行为和想法用以抵抗的东西。对于强迫性人格而言,需要的是增加灵活性。
#心理##心理[超话]##强迫症#
#心理##心理[超话]##强迫症#
(捡起老本行,真的很快乐)
ISFP(内倾/感觉/情感/理解)“创作者/艺术家”,属于“工匠”的四种类型之一。
适合职业领域:手工艺、艺术、医护领域 等
温和、敏感、亲切且行事谦虚, 喜于避开争论,不对他人强加已见或价值观。无意于领导,却常是忠诚的追随者,办事不急躁,安于现状,无意于以过度的急切或努力破坏现况,且非成果导向。喜欢有自由的空间及照自订的时程办事。
【性格特点】
*友好谦逊,感情投入;
*关心熟人,真挚;
*对批评很敏感,容易受伤;
*温柔文静,谈吐文雅;
*很现实,但平易近人;
*沉静,友善,敏感和仁慈。
*喜欢有自己的空间,做事能把握自己的时间。
*忠于自己的价值观,忠于自己所重视的人。*不喜欢争论和冲突,不会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意见或价值观。
isfp谦虚而缄默,但实际上他们是具有巨大的友爱和热情之人,但是除了与他们相知和信赖的人在一起外,他们不经常表现出自我的另一面。因为不喜欢直接地自我表达,所以常常被误解。
isfp耐心、灵活,很容易与他人相处,很少支配或控制别人。他们很客观,以一种相当实事求是的方式接受他人的行为。他们善于观察周围的人和物,却不寻求发现动机和含义。
【处事特点】
1.完全活在当下,所以他们的准备或计划往往不会多于必需,他们是优秀的[短期计划]制定者。完成工作会令他们感到很放松。
2.他们对于从经历中直接了解和感受的东西很感兴趣,常常富有艺术天赋和审美感,力求为自己创造一个[美丽而隐蔽]的环境。
3.无意成为领导者,ISFP型的人经常是[忠诚的追随者和团体成员]。因为他们利用个人的价值标准去判断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所以他们喜欢那些[花费时间去认识他们和理解他们内心的忠诚之人]。
4.他们需要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在生活中需要和睦的人际关系,[对于冲突和分歧则很敏感]。
对ISFP类型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能与周围的人和睦共处,与周围环境和谐发展。
5.ISFP是最早领略到各种盛景的人。他们追赶潮流,甚至有时创造潮流。
6.ISFP的生活着眼于眼前。他们[渴求自由],当[不受约束时他们显得很松散]。那些一直压抑着这种情绪的ISFP,他们的内心会感到很郁闷,最终可能会强烈地宣泄出来。
7.初次见面时,ISFP人可能很讨人喜欢,很会逢迎人,他们会说一些[事实或并非事实的恭维话]。
可等下一次见面时,同样一个人,可能就会显得很[冷淡]。
8.一些ISFP类型的男性非常具有[竞争力],无论在[体力竞赛]还是在[策略竞赛]上,要让他们输上一局可能会很难。这出于一种在其他SP类型人中也有的本性——竞争性。
9.ISFP人和INFP人一样会经常感到困惑 ,但INFP人比ISFP人更会幻想,他们对诗歌、散文和哲学有更多的追求;而ISFP人一般不愿在这些方面写书立著,甚至是谈及。他们愿实实在在地生活。
(…所以判断万事的mbti的时候,根据其实际的行事作风以及性格上和本n人微妙的不对付感迅速给他划到s)
【其他】
〔对组织的贡献〕
*注重组织成员的需要和要求;
*采取行动,以[确保他人的适意感];
*在工作中注入轻松愉快;
*借助其合作的天性把人和事组织在一起;
*关注组织中“人”的因素。(以人为本)
〔领导风格〕
*喜欢采用合作的团队方式;
*运用相互间的[情感交流]作为激励他人的手段;
*更倾向于[赞扬]而非批评;
*凭借对他人的良好意愿,温和地说服他人;
*能应付情境并适应情境的要求。
〔潜在缺陷〕
*过于轻信别人并容易上当;
*即使在必要时也不批评他人,而只是过分地责难自己;
*没有看到现实背后的东西,不擅长全方位地审时度势;
*容易受伤害和退缩。
〔适合的工作环境〕
*默默地积极工作与合作的同事;
*照顾个人隐私空间;
*有礼貌;
*人员导向。
〔岗位特质〕
1.从事自己所关心 和愿意为之贡献自己经历与才智的事业。
2、如果与他人在其积极肯定的团队中工作,会是其中[忠诚又富于合作精神]的一分子。
3、注重细微,希望所接触到的是[对他人有益]且又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事物。
4.除了与其他和蔼、谦虚地人为伍外,还要给其留有一定的空间,使其能够独立地完成工作,而[不受到过多的规章和僵化的操作规程的束缚]。
5、可以从[健康护理业]中获得满足感,尤其是那些能让他们直接同患者打交道的工作。他们有着[喜欢亲手参与治疗工作]的特征——在危机中,或危机后,[从身体到感情上帮助他人]。
isfp通常[善于观察],能对微小变化做出反应,喜欢解决短期问题。
使其获得职业满足感的最重要因素是:能看到或体验到成就反馈,以及意识到他们工作的重要性。
6、isfp喜欢实际工作,不喜欢理论工作。
7、许多ISFP型的人在服务部门找到了让他们满意的工作。喜欢从事[满足人或动物的需要的工作]。
8、他们喜欢能分享他们价值观,培养和鼓励人际和谐、合作,以及能认可他们的成绩的工作环境。
9、许多ISFP型的人喜欢处在特定的主观环境,通常[和小孩在一起],在这种环境中,他们有机会表露其自然性和乐趣。
10、总之,关键因素是:[在一种积极支持的气氛中 运用他们的实际技能]。当作为小组一部分而工作,或处于一种能尊重个人隐私和成长的稳定环境中时,isfp型的人工作总很出色。他们喜欢能让他们创造和保持愉快的、个性化的工作环境。
〔关于爱情〕
*天生的芳香剂,善于安抚别人,带给别人快乐,教导另一半如何欣赏大自然和一切的生命。但是,在为其他人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很容易感到悲伤。
*为了取悦爱人及维系感情,可能会做出生活中[比较大的改变]。
*可能会为了爱情做任何事情。
*[奉献]和[柔顺]是isfp带给一段感情最重要的两个特质。
*isfp真心且几近天真地表达爱意,会让双方非常快乐。
ISFP(内倾/感觉/情感/理解)“创作者/艺术家”,属于“工匠”的四种类型之一。
适合职业领域:手工艺、艺术、医护领域 等
温和、敏感、亲切且行事谦虚, 喜于避开争论,不对他人强加已见或价值观。无意于领导,却常是忠诚的追随者,办事不急躁,安于现状,无意于以过度的急切或努力破坏现况,且非成果导向。喜欢有自由的空间及照自订的时程办事。
【性格特点】
*友好谦逊,感情投入;
*关心熟人,真挚;
*对批评很敏感,容易受伤;
*温柔文静,谈吐文雅;
*很现实,但平易近人;
*沉静,友善,敏感和仁慈。
*喜欢有自己的空间,做事能把握自己的时间。
*忠于自己的价值观,忠于自己所重视的人。*不喜欢争论和冲突,不会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意见或价值观。
isfp谦虚而缄默,但实际上他们是具有巨大的友爱和热情之人,但是除了与他们相知和信赖的人在一起外,他们不经常表现出自我的另一面。因为不喜欢直接地自我表达,所以常常被误解。
isfp耐心、灵活,很容易与他人相处,很少支配或控制别人。他们很客观,以一种相当实事求是的方式接受他人的行为。他们善于观察周围的人和物,却不寻求发现动机和含义。
【处事特点】
1.完全活在当下,所以他们的准备或计划往往不会多于必需,他们是优秀的[短期计划]制定者。完成工作会令他们感到很放松。
2.他们对于从经历中直接了解和感受的东西很感兴趣,常常富有艺术天赋和审美感,力求为自己创造一个[美丽而隐蔽]的环境。
3.无意成为领导者,ISFP型的人经常是[忠诚的追随者和团体成员]。因为他们利用个人的价值标准去判断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所以他们喜欢那些[花费时间去认识他们和理解他们内心的忠诚之人]。
4.他们需要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在生活中需要和睦的人际关系,[对于冲突和分歧则很敏感]。
对ISFP类型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能与周围的人和睦共处,与周围环境和谐发展。
5.ISFP是最早领略到各种盛景的人。他们追赶潮流,甚至有时创造潮流。
6.ISFP的生活着眼于眼前。他们[渴求自由],当[不受约束时他们显得很松散]。那些一直压抑着这种情绪的ISFP,他们的内心会感到很郁闷,最终可能会强烈地宣泄出来。
7.初次见面时,ISFP人可能很讨人喜欢,很会逢迎人,他们会说一些[事实或并非事实的恭维话]。
可等下一次见面时,同样一个人,可能就会显得很[冷淡]。
8.一些ISFP类型的男性非常具有[竞争力],无论在[体力竞赛]还是在[策略竞赛]上,要让他们输上一局可能会很难。这出于一种在其他SP类型人中也有的本性——竞争性。
9.ISFP人和INFP人一样会经常感到困惑 ,但INFP人比ISFP人更会幻想,他们对诗歌、散文和哲学有更多的追求;而ISFP人一般不愿在这些方面写书立著,甚至是谈及。他们愿实实在在地生活。
(…所以判断万事的mbti的时候,根据其实际的行事作风以及性格上和本n人微妙的不对付感迅速给他划到s)
【其他】
〔对组织的贡献〕
*注重组织成员的需要和要求;
*采取行动,以[确保他人的适意感];
*在工作中注入轻松愉快;
*借助其合作的天性把人和事组织在一起;
*关注组织中“人”的因素。(以人为本)
〔领导风格〕
*喜欢采用合作的团队方式;
*运用相互间的[情感交流]作为激励他人的手段;
*更倾向于[赞扬]而非批评;
*凭借对他人的良好意愿,温和地说服他人;
*能应付情境并适应情境的要求。
〔潜在缺陷〕
*过于轻信别人并容易上当;
*即使在必要时也不批评他人,而只是过分地责难自己;
*没有看到现实背后的东西,不擅长全方位地审时度势;
*容易受伤害和退缩。
〔适合的工作环境〕
*默默地积极工作与合作的同事;
*照顾个人隐私空间;
*有礼貌;
*人员导向。
〔岗位特质〕
1.从事自己所关心 和愿意为之贡献自己经历与才智的事业。
2、如果与他人在其积极肯定的团队中工作,会是其中[忠诚又富于合作精神]的一分子。
3、注重细微,希望所接触到的是[对他人有益]且又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事物。
4.除了与其他和蔼、谦虚地人为伍外,还要给其留有一定的空间,使其能够独立地完成工作,而[不受到过多的规章和僵化的操作规程的束缚]。
5、可以从[健康护理业]中获得满足感,尤其是那些能让他们直接同患者打交道的工作。他们有着[喜欢亲手参与治疗工作]的特征——在危机中,或危机后,[从身体到感情上帮助他人]。
isfp通常[善于观察],能对微小变化做出反应,喜欢解决短期问题。
使其获得职业满足感的最重要因素是:能看到或体验到成就反馈,以及意识到他们工作的重要性。
6、isfp喜欢实际工作,不喜欢理论工作。
7、许多ISFP型的人在服务部门找到了让他们满意的工作。喜欢从事[满足人或动物的需要的工作]。
8、他们喜欢能分享他们价值观,培养和鼓励人际和谐、合作,以及能认可他们的成绩的工作环境。
9、许多ISFP型的人喜欢处在特定的主观环境,通常[和小孩在一起],在这种环境中,他们有机会表露其自然性和乐趣。
10、总之,关键因素是:[在一种积极支持的气氛中 运用他们的实际技能]。当作为小组一部分而工作,或处于一种能尊重个人隐私和成长的稳定环境中时,isfp型的人工作总很出色。他们喜欢能让他们创造和保持愉快的、个性化的工作环境。
〔关于爱情〕
*天生的芳香剂,善于安抚别人,带给别人快乐,教导另一半如何欣赏大自然和一切的生命。但是,在为其他人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很容易感到悲伤。
*为了取悦爱人及维系感情,可能会做出生活中[比较大的改变]。
*可能会为了爱情做任何事情。
*[奉献]和[柔顺]是isfp带给一段感情最重要的两个特质。
*isfp真心且几近天真地表达爱意,会让双方非常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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