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魏县景观水系发生一起少年溺水身亡事故 管理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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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魏县景观水系发生一起少年溺水身亡事故 管理方称:没有责任
2月26日下午三时许,在河北魏县魏祠公园东侧健身广场发生一起少年溺水身亡事故。经初步了解,26日下午,本县张固村11岁男孩路X庆同其他3名年龄相仿的伙伴在县城魏祠公园玩耍。期间,路X庆不慎落入魏泉桥下的景观水系天河水中。经打捞出水后,已无生命体征。
原本一条鲜活的生命就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了父母,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珍宝,无论哪个孩子出事都会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希望逝者亲人能够尽快在痛苦和煎熬中度过。
本网就此事联系了魏县水利部门,负责该水系段管理处的一名王姓负责人回应称,该河段尽管没有设置防护设施,但设有警示牌,管理部门没有责任。
但其亲属认为,因为此河段没有护栏,才导致孩子落水。如果相关管理部门能够采取防护措施,悲剧就不会发生。亲属表示,经向律师咨询,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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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魏县景观水系发生一起少年溺水身亡事故 管理方称:没有责任
2月26日下午三时许,在河北魏县魏祠公园东侧健身广场发生一起少年溺水身亡事故。经初步了解,26日下午,本县张固村11岁男孩路X庆同其他3名年龄相仿的伙伴在县城魏祠公园玩耍。期间,路X庆不慎落入魏泉桥下的景观水系天河水中。经打捞出水后,已无生命体征。
原本一条鲜活的生命就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了父母,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珍宝,无论哪个孩子出事都会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希望逝者亲人能够尽快在痛苦和煎熬中度过。
本网就此事联系了魏县水利部门,负责该水系段管理处的一名王姓负责人回应称,该河段尽管没有设置防护设施,但设有警示牌,管理部门没有责任。
但其亲属认为,因为此河段没有护栏,才导致孩子落水。如果相关管理部门能够采取防护措施,悲剧就不会发生。亲属表示,经向律师咨询,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中山,男子在歌厅醉酒,同行人离开后,歌厅工作人员将其安排在酒店住宿。男子半夜死亡,家属要求酒店赔偿111万元,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9月,18:00,向军与李某等朋友5人在外吃饭,一起喝了1斤白酒,向军喝了约2、3两。
20:00,向军等5人一起到歌厅唱歌。
唱歌期间,向军喝了3、4瓶百威小瓶啤酒。
23:28,李某等人均已离开,向军躺在沙发上睡觉。
次日3:30,歌厅工作人员给向军开房。
次日13:00,酒店工作人员检查房间,发现向军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嘴角流出黑色呕吐物。
120到达后,确认向军已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对向军死亡的鉴定意见为,在患有高血压病及饮酒后,因脑干出血而死亡。
其后,向军的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10986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酒店没有按规定,登记向军的入住信息,但家属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违法行为与向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向军是酒店的老顾客,酒店考虑到向军处于醉酒昏睡的状态,当时已达凌晨3时,且共饮人均已离开,收到通知的共饮人又要求酒店协助处理,其亦未能联系到向军其他家属,所以才以向军身上的免费住宿卡,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且派多名员工用垫上软枕头的小推车,把向军送到房间床上,为向军脱鞋子、盖着被子至胸口位置、开空调,还交代客服人员要留意向军的状况。
客服人员于天亮前,每隔一个小时左右,到房间查看向军的状况,在向军无异常的情况下才离开。
由此可见,酒店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对向军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而家属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酒店主张赔偿,但向军是在患有高血压病及饮酒后,因脑干(桥脑)出血而死亡的,并非酒店所提供的服务造成事故,属于突发疾病死亡。
酒店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判断、预知,且酒店在临近退房时查房发现向军异常后,即拨打120、110采取求助措施。
对此,酒店的紧急处置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向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其自身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89元,由家属负担。
2021年10月,家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向军死亡的责任全部应由其本人、家人、同饮者承担,忽视了本案最有可能发现向军昏迷,并实施救治的是其被从歌厅转运至酒店之时。
当时向军本人没有行为能力,其家人毫不知情,同饮者也大量饮酒,且离开现场,家人和同饮者不可能预见到向军已经因饮酒发生脑梗。只有歌厅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最有可能发现向军因病昏迷。
酒店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会大量接触因醉酒导致昏迷的人,更应具备辨别能力。
家属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定义务,向军及同饮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判断。
无论醉酒昏迷还是因病昏迷,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送往医院而不是房间。这才是酒店作为安全保障责任方履行预防和救助义务的正确方式。
家属说,当时的录像显示,向军是在一辆小推车上,两腿被歌厅的员工抬高运送,头和上半身是躺在小推车上,这个姿势容易造成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大脑缺氧。
酒店辩称,向军是在患有高血压并及酒后因脑干出血而死亡,具有突发性。加上同饮者未尽相互之间的照顾、劝告和保护等义务,将醉酒的向军独自遗留在歌厅房间。
作为与向军相识12年的同饮者李某,甚至在接到歌厅通知后,既拒绝接走向军,更未通知家属,存在疏忽。
歌厅从发现向军喝酒后进入歌厅时,便提示其少喝酒,向军在歌厅期间,再次劝其少喝酒。
歌厅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一般的服务行业,非专业医护人员,不要求精通医学技能。
向军体重过重,无法扶着走,且向军处于酒后状态,故选择使用小推车,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要判断酒店应否对向军的死亡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或者说酒店所称的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这也是判断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法层面的过错的重要依据。
基于对向军系醉酒昏睡的判断,且向军为酒店的老顾客,经常存在应酬喝酒或晚上不回家的情况下。由于醉酒者体重、状态等原因,酒店用小推车将其推送至酒店房间睡觉,符合常情常理和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其行为方式并无明显不妥。
酒店基于对向军系醉酒深度昏睡状态的判断,已专门交代客服人员留意向军的状况,另也无证据显示向军家属在向军醉酒不回家时,曾经追寻其行踪去向的情况下,酒店直接安排向军在酒店房间住宿,而未通知其家属,也无明显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9元,由家属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20年9月,18:00,向军与李某等朋友5人在外吃饭,一起喝了1斤白酒,向军喝了约2、3两。
20:00,向军等5人一起到歌厅唱歌。
唱歌期间,向军喝了3、4瓶百威小瓶啤酒。
23:28,李某等人均已离开,向军躺在沙发上睡觉。
次日3:30,歌厅工作人员给向军开房。
次日13:00,酒店工作人员检查房间,发现向军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嘴角流出黑色呕吐物。
120到达后,确认向军已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对向军死亡的鉴定意见为,在患有高血压病及饮酒后,因脑干出血而死亡。
其后,向军的家属将酒店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109866.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酒店没有按规定,登记向军的入住信息,但家属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违法行为与向军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向军是酒店的老顾客,酒店考虑到向军处于醉酒昏睡的状态,当时已达凌晨3时,且共饮人均已离开,收到通知的共饮人又要求酒店协助处理,其亦未能联系到向军其他家属,所以才以向军身上的免费住宿卡,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且派多名员工用垫上软枕头的小推车,把向军送到房间床上,为向军脱鞋子、盖着被子至胸口位置、开空调,还交代客服人员要留意向军的状况。
客服人员于天亮前,每隔一个小时左右,到房间查看向军的状况,在向军无异常的情况下才离开。
由此可见,酒店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对向军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而家属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酒店主张赔偿,但向军是在患有高血压病及饮酒后,因脑干(桥脑)出血而死亡的,并非酒店所提供的服务造成事故,属于突发疾病死亡。
酒店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判断、预知,且酒店在临近退房时查房发现向军异常后,即拨打120、110采取求助措施。
对此,酒店的紧急处置行为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向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其自身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89元,由家属负担。
2021年10月,家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家属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向军死亡的责任全部应由其本人、家人、同饮者承担,忽视了本案最有可能发现向军昏迷,并实施救治的是其被从歌厅转运至酒店之时。
当时向军本人没有行为能力,其家人毫不知情,同饮者也大量饮酒,且离开现场,家人和同饮者不可能预见到向军已经因饮酒发生脑梗。只有歌厅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最有可能发现向军因病昏迷。
酒店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会大量接触因醉酒导致昏迷的人,更应具备辨别能力。
家属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定义务,向军及同饮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判断。
无论醉酒昏迷还是因病昏迷,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送往医院而不是房间。这才是酒店作为安全保障责任方履行预防和救助义务的正确方式。
家属说,当时的录像显示,向军是在一辆小推车上,两腿被歌厅的员工抬高运送,头和上半身是躺在小推车上,这个姿势容易造成呕吐物堵塞气管造成大脑缺氧。
酒店辩称,向军是在患有高血压并及酒后因脑干出血而死亡,具有突发性。加上同饮者未尽相互之间的照顾、劝告和保护等义务,将醉酒的向军独自遗留在歌厅房间。
作为与向军相识12年的同饮者李某,甚至在接到歌厅通知后,既拒绝接走向军,更未通知家属,存在疏忽。
歌厅从发现向军喝酒后进入歌厅时,便提示其少喝酒,向军在歌厅期间,再次劝其少喝酒。
歌厅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一般的服务行业,非专业医护人员,不要求精通医学技能。
向军体重过重,无法扶着走,且向军处于酒后状态,故选择使用小推车,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要判断酒店应否对向军的死亡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看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或者说酒店所称的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这也是判断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法层面的过错的重要依据。
基于对向军系醉酒昏睡的判断,且向军为酒店的老顾客,经常存在应酬喝酒或晚上不回家的情况下。由于醉酒者体重、状态等原因,酒店用小推车将其推送至酒店房间睡觉,符合常情常理和社会的一般价值判断,其行为方式并无明显不妥。
酒店基于对向军系醉酒深度昏睡状态的判断,已专门交代客服人员留意向军的状况,另也无证据显示向军家属在向军醉酒不回家时,曾经追寻其行踪去向的情况下,酒店直接安排向军在酒店房间住宿,而未通知其家属,也无明显不当。
2021年1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9元,由家属负担。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胎死腹中,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告A医院对患者原告李某的诊疗活动中,2013年5月27日9时5分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估计体重:3619.82g,2013年5月27日14时补充诊断:妊娠期糖尿病,2013年5月28日6时4分,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李某为晚孕:单胎头位(死胎)。2013年5月28日9时25分,患者原告李某产下一女婴(死胎),胎儿体重4250克。
法院认为:被告A医院在进一步治疗及检查方案:监测胎心,但是,被告A医院的医务人员未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定期对患者原告李某进行监测胎心。A医院对患者原告李某诊疗活动中存在诊断不清,相关监测不到位,护理存在不足,未采取及时有效治疗措施的过错,是造成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胎死腹中的主要原因,被告A医院在原告李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原告李某的胎儿胎死腹中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A医院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患者原告李某患有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出生时脐带绕颈无,扭曲,患者原告李某及胎儿存在患有其他疾病及胎儿发育缺陷的可能性,故适当减轻被告A医院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李某请求被告A医院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未侵害原告李某的人格权益,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赔偿十月怀胎所需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孕妇#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告A医院对患者原告李某的诊疗活动中,2013年5月27日9时5分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估计体重:3619.82g,2013年5月27日14时补充诊断:妊娠期糖尿病,2013年5月28日6时4分,B超检查报告单显示,李某为晚孕:单胎头位(死胎)。2013年5月28日9时25分,患者原告李某产下一女婴(死胎),胎儿体重4250克。
法院认为:被告A医院在进一步治疗及检查方案:监测胎心,但是,被告A医院的医务人员未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定期对患者原告李某进行监测胎心。A医院对患者原告李某诊疗活动中存在诊断不清,相关监测不到位,护理存在不足,未采取及时有效治疗措施的过错,是造成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胎死腹中的主要原因,被告A医院在原告李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与原告李某的胎儿胎死腹中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A医院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患者原告李某患有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原告李某的胎儿出生时脐带绕颈无,扭曲,患者原告李某及胎儿存在患有其他疾病及胎儿发育缺陷的可能性,故适当减轻被告A医院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李某请求被告A医院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未侵害原告李某的人格权益,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赔偿十月怀胎所需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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