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两公布一提示# 【会同交警发布2022年春运“两公布一提示”】#畅行中国,交警同行# 2022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共计40天。春运期间,雨水大雾等恶劣天气多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春运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辖区道路情况,提前向社会进行“两公布一提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出行线路、出行方式,避开出行高峰易堵路段,谨防暴雨恶劣天气,小心驾驶,安全出行。
一、道路交通流量预判
1、春节前三天。预计1月28日至30日(腊月廿六至廿八),节前返乡客流成为车流主力,返乡出行小高峰出现。此外,受群众采办年货、休闲逛街、中短途探亲访友等多种因素影响,城区货物市场、繁华商圈等周边区域以及部分主干道路,将出现一定的交通压力。
2、春节末三天。预计2月4日至6日(正月初四至初六),将迎来第一波返程高峰,2月6日当天流量也将达到整个春运期间最高峰值,届时坪村及岩头高速进出城路段及城区人流密集路段,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3、元宵节前后两天。2月13日至17日(正月十三至十七),城区及主要县乡农村道路压力将增大。
4、春运结束前一周。2月19日至25日(正月十九至廿五)期间,各大高校陆续开学,学生离家返校与外出务工返岗交通流相互交织叠加,进出城高速公路路段、客运场站、火车站周边道路人车交通流集中增大,以中长途出行为主的学生及务工人员组成的返程高峰将是春运期间最后一波流量高峰。
二、易堵路段、易堵公路路段:
1、县城将军路工商银行路段至山水龙城路段;
2、环城武装部铁桥路段;
3、江都宾馆三岔路段;
4、林城镇希望路移动公司至新公安局路段。
5、209国道坪村镇集镇路段。
6、209国道堡子镇集镇路段。
7、222省道团河镇集镇路段。
三、事故多发路段:
1、林城镇环城路进岩头方向三岔路口处(G209线2561KM+500M),该路段车流量大、急弯、视线不佳;
2、林城镇水坪溪三岔路口处(0209线2565KM),该路段弯度大且有坡度;
3、林城镇环城路小寨村水岸绿城后门三岔路口处(G209线2559KM+200M),弯急且为连续转弯;
4、堡子镇加油站门口处(G209线2544KM+100M),交叉路口,弯急,视线不佳,事故多发;
5、堡子镇坪见村路段处(G209线2541KM+300M),弯急,连续转弯,视线不佳;
6、马鞍镇洞溪村48度转弯桥处(G209线2537+300M),弯急,车辆多次侧翻;
7、连山乡大坪村处(G209线2567KM-2569KM),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因超速引起的事故频发车;
8、广坪镇羊角坪小学路段处(S318线52KM-53KM),事故多发路段;
9、洒溪乡排子村落龙溪桥头处(S318线7KM+600M),路面较窄,弯道多且处于陡坡下坡处,不利于大车行驶;10、S222线46KM处,弯急、事故多发路段;
11、岩头乡龙坡村18KM处,该路段弯多坡陡;
12、青朗至朗江沿河公路全线,该路段路窄、弯多、临河;
13、坪村镇粟裕故居新老路交汇路口(枫木村部)处,弯急,事故多发;
14、朗江至漠滨乡沿河公路全线,该路段弯多弯急;
15、金子岩乡小洪江村,坡陡弯急,连续长坡;
16、长寨乡茶溪冲村,坡陡弯急,连续长坡。
四、交通安全提示:节日期间,请密切关注疫情形势,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牢记如下提示:
1、行经农村、山区公路要谨慎驾驶,夜间驾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切莫超速、逆行、占道行驶。
2、请勿超员载客、客货混装。临近春节,农村赶集、民俗活动增多,出行人员集中,驾驶面包车请勿超员载客、客货混装。驾驶货车、拖拉机请勿违法用货厢载人。驾车途经村镇、集市、路口时,注意低速通过,礼让行人。
3、提前规划并熟悉出行线路。近年来,各地新增不少高速公路,自驾出行有了更多选择。建议出行前先了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前设计和熟悉出行路线,避免耽误行程。
4、注意休息,不要疲劳驾驶。千里归乡路,平安是幸福。春节自驾车回家,请合理安排行程及休息时间,确保睡眠充分。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5、安全带=生命带。研究表明,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至少减低40%的伤害。不管是驾车还是乘车,请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可以防止二次撞击,降低伤亡率,提高生还率。
6、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如遇道路拥堵,请耐心等待,依次排队通行,切莫占用应急车道,以免影响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7、驾车出行,请勿超员。超员会导致车身重量加大,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并增大轮胎等机件故障发生率,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拒绝乘坐超员车。
8、拒绝乘坐“黑车”。春运期间是长途客运的“黄金期”,请选择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切勿乘坐站外私揽客源的客车,勿贪便宜乘坐非法营运车或超员车。发现客车超员载客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警。
9、祸起瞬间,防患于未然。出行前,给车辆做一次全面体检,及时排查车辆的安全隐患。
10、回家过年归心似箭,谨慎驾驶平安相伴。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请控制车速并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
11、避免分心驾驶。研究表明,驾驶车辆接打电话产生的事故风险是正常驾驶的4倍。驾车请集中精力,不要有接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以及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切忌分心驾驶。
12、拒绝酒驾。饮酒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判断失误。节日走亲访友、聚会频繁,在与亲朋好友欢聚时,千万谨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湖南省交警总队 @怀化交警
一、道路交通流量预判
1、春节前三天。预计1月28日至30日(腊月廿六至廿八),节前返乡客流成为车流主力,返乡出行小高峰出现。此外,受群众采办年货、休闲逛街、中短途探亲访友等多种因素影响,城区货物市场、繁华商圈等周边区域以及部分主干道路,将出现一定的交通压力。
2、春节末三天。预计2月4日至6日(正月初四至初六),将迎来第一波返程高峰,2月6日当天流量也将达到整个春运期间最高峰值,届时坪村及岩头高速进出城路段及城区人流密集路段,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
3、元宵节前后两天。2月13日至17日(正月十三至十七),城区及主要县乡农村道路压力将增大。
4、春运结束前一周。2月19日至25日(正月十九至廿五)期间,各大高校陆续开学,学生离家返校与外出务工返岗交通流相互交织叠加,进出城高速公路路段、客运场站、火车站周边道路人车交通流集中增大,以中长途出行为主的学生及务工人员组成的返程高峰将是春运期间最后一波流量高峰。
二、易堵路段、易堵公路路段:
1、县城将军路工商银行路段至山水龙城路段;
2、环城武装部铁桥路段;
3、江都宾馆三岔路段;
4、林城镇希望路移动公司至新公安局路段。
5、209国道坪村镇集镇路段。
6、209国道堡子镇集镇路段。
7、222省道团河镇集镇路段。
三、事故多发路段:
1、林城镇环城路进岩头方向三岔路口处(G209线2561KM+500M),该路段车流量大、急弯、视线不佳;
2、林城镇水坪溪三岔路口处(0209线2565KM),该路段弯度大且有坡度;
3、林城镇环城路小寨村水岸绿城后门三岔路口处(G209线2559KM+200M),弯急且为连续转弯;
4、堡子镇加油站门口处(G209线2544KM+100M),交叉路口,弯急,视线不佳,事故多发;
5、堡子镇坪见村路段处(G209线2541KM+300M),弯急,连续转弯,视线不佳;
6、马鞍镇洞溪村48度转弯桥处(G209线2537+300M),弯急,车辆多次侧翻;
7、连山乡大坪村处(G209线2567KM-2569KM),道路平直,视线良好,因超速引起的事故频发车;
8、广坪镇羊角坪小学路段处(S318线52KM-53KM),事故多发路段;
9、洒溪乡排子村落龙溪桥头处(S318线7KM+600M),路面较窄,弯道多且处于陡坡下坡处,不利于大车行驶;10、S222线46KM处,弯急、事故多发路段;
11、岩头乡龙坡村18KM处,该路段弯多坡陡;
12、青朗至朗江沿河公路全线,该路段路窄、弯多、临河;
13、坪村镇粟裕故居新老路交汇路口(枫木村部)处,弯急,事故多发;
14、朗江至漠滨乡沿河公路全线,该路段弯多弯急;
15、金子岩乡小洪江村,坡陡弯急,连续长坡;
16、长寨乡茶溪冲村,坡陡弯急,连续长坡。
四、交通安全提示:节日期间,请密切关注疫情形势,主动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牢记如下提示:
1、行经农村、山区公路要谨慎驾驶,夜间驾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切莫超速、逆行、占道行驶。
2、请勿超员载客、客货混装。临近春节,农村赶集、民俗活动增多,出行人员集中,驾驶面包车请勿超员载客、客货混装。驾驶货车、拖拉机请勿违法用货厢载人。驾车途经村镇、集市、路口时,注意低速通过,礼让行人。
3、提前规划并熟悉出行线路。近年来,各地新增不少高速公路,自驾出行有了更多选择。建议出行前先了解天气、路况等信息,提前设计和熟悉出行路线,避免耽误行程。
4、注意休息,不要疲劳驾驶。千里归乡路,平安是幸福。春节自驾车回家,请合理安排行程及休息时间,确保睡眠充分。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5、安全带=生命带。研究表明,规范使用安全带,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至少减低40%的伤害。不管是驾车还是乘车,请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可以防止二次撞击,降低伤亡率,提高生还率。
6、应急车道是“生命通道”。如遇道路拥堵,请耐心等待,依次排队通行,切莫占用应急车道,以免影响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7、驾车出行,请勿超员。超员会导致车身重量加大,车辆制动性能降低,并增大轮胎等机件故障发生率,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拒绝乘坐超员车。
8、拒绝乘坐“黑车”。春运期间是长途客运的“黄金期”,请选择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切勿乘坐站外私揽客源的客车,勿贪便宜乘坐非法营运车或超员车。发现客车超员载客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报警。
9、祸起瞬间,防患于未然。出行前,给车辆做一次全面体检,及时排查车辆的安全隐患。
10、回家过年归心似箭,谨慎驾驶平安相伴。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请控制车速并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
11、避免分心驾驶。研究表明,驾驶车辆接打电话产生的事故风险是正常驾驶的4倍。驾车请集中精力,不要有接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以及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切忌分心驾驶。
12、拒绝酒驾。饮酒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判断失误。节日走亲访友、聚会频繁,在与亲朋好友欢聚时,千万谨记,酒后莫开车,开车莫饮酒。 @湖南省交警总队 @怀化交警
#微普法#【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中纪委网站发文】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微普法#【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如何定性?中纪委网站发文】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反复出现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存在历史、文化、风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衡量。
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发生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能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存在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奠定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
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共同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共同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违纪违法。
与共同利益人共同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分别追究各自的责任。
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其中包括收受具有共同利益的夫妻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不同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定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本质而非单纯从发生时间定性处理,既不能因其发生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能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
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本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累计超过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超过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对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规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可见,数额多少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
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能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本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能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能因为相互存在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
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能精确确定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存在,其中证据存在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存在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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