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国家地理》“红框”装置落户重庆SEEUNi司曙旅行空间。揭幕仪式在十八梯善果巷15号青砖老楼前举行,醒目红框和七十年历史的天井四合民居建筑相映成趣。据了解,坐落于青瓦石坎间的这座旅行主题书店,秉承“引领旅行生活新方式”的价值理念,提供多样化的旅行体验服务。当然,空间里设有中国国家地理的图书杂志专区等待大家体验、阅览。
一文了解桂林: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措施(试行)
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 1、5、10、12、13、14、 15 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 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县(市、区) 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建项目。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 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 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 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园区加快集聚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 础设施建设 2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其园区公司 200 万元补助。
(五)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按照《桂林市工业园区 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市工信〔2018〕43 号)对竣工的标准厂 房项目给予补助;对租赁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完成生产设备投 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园区统一组织申报, 连续 3 年按其每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 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当 年起,3 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 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支持工业招大引强
(七)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 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 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 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八)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 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 2 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 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 3 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 买或租赁使用。免费使用期内,对厂房提供方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 的 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 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 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 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 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 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 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 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 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十二)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 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 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 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十五)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 10 亿元(含) 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 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 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六)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首次缴纳不低于 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 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七)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 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 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 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 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 商,给予用水方降低 0.1 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 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 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八)支持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对龙头企业引进年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人员,连续 3 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 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对其在公园景点游览、医疗 卫生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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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支持的条款,其中 1、5、10、12、13、14、 15 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全市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其余条款市财 政安排资金仅支持六城区和市属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县(市、区) 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及本政策各同类条款,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建项目。对企业单个新建项目在建设期两年 内生产设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 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 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园区加快集聚 (四)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收储。对年度投入园区基 础设施建设 2000 万元(含)以上且投入工业用地收储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工业园区,给予其园区公司 200 万元补助。
(五)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与租赁。按照《桂林市工业园区 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市工信〔2018〕43 号)对竣工的标准厂 房项目给予补助;对租赁市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且完成生产设备投 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园区统一组织申报, 连续 3 年按其每年实际支付租金的 50%给予补助。
(六)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对社会资本在工业 园区投资建设“园中园”的,从产业园内企业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当 年起,3 年内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将每年新增的税收本级 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产业园投资者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支持工业招大引强
(七)支持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对从市外引进的亿元以上重大 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 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到我市投资落户或并购重组的特别重大项目可 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精准支持。
(八)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加快落地。对生产设备投资超 5000 万元,承诺投产达产后年销售收入超 2 亿元的单个新建工业项目, 经批准可代建厂房免费使用 3 年,免费使用期满后企业可按约定购 买或租赁使用。免费使用期内,对厂房提供方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 的 50%给予补助。 四、支持技术改造与创新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现有企业在建设期两年内生产设 备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 资额 8%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支持智能制造与两化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 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 次获得自治区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 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 目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十一)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 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 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鉴 定有效期内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 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300 万元。
(十二)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国 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 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创业创新基地一次 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创品牌和上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 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 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表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对我市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支持企业扩大投融资
(十四)支持工业企业资金流动性。建立首期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
(十五)支持引导基金投入。建立三年内总规模达 10 亿元(含) 以上、首期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运 作,带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运用子基金投资和 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加大投入优质企业。
六、支持工业要素保障
(十六)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在首次缴纳不低于 50%的前提下最多可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 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 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十七)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 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工程建设安 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 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 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 商,给予用水方降低 0.1 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 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 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十八)支持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对龙头企业引进年薪 30 万元(含)以上的人员,连续 3 年由市财政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 税的市本级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对其在公园景点游览、医疗 卫生服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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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申报##资金申请##深圳补贴# 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及申报要求,补贴500万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企业房租补贴项目,每年最高30万;配套扶持项目,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等。申报时间:2021-10-20-2021-11-09,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及申报要求,希望有所帮助。
一、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
(一)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企业规模提升奖励项目: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文旅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七)文博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举办经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八)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九)实体书店项目(《若千措施》第十一条)
1.实体书店建设项目: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2.实体书店运营项目:每家书店每年仅可选取以下任意一项申请资助:①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②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公共书吧运营项目: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60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40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扶持。
(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二)媒体融合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十三)景区改造升级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四)开发旅游商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给予参选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旅游饭店、景区(点)、旅行社等级评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旅游饭店: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旅游景区:①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②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六)配套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二)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
3.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4.申请实体书店补贴的单位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https://t.cn/A6Mg17Ft
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企业房租补贴项目,每年最高30万;配套扶持项目,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等。申报时间:2021-10-20-2021-11-09,以下是华夏泰科(专业政策咨询、政策补贴申报)小编带来的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及申报要求,希望有所帮助。
一、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奖励
(一)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或者入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支持三年。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对新落户“四上”文化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企业规模提升奖励项目: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文化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示范引领龙头企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上年度获评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五)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文旅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对参加国内外重要文旅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七)文博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举办经认定的分会场、配套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资助。
(八)文旅产业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5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九)实体书店项目(《若千措施》第十一条)
1.实体书店建设项目:按书店设计、装修等费用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2.实体书店运营项目:每家书店每年仅可选取以下任意一项申请资助:①营业面积200-500平方米(含)的,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
②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运营奖励,每家书店最多支持三年;3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体书店,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书店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公共书吧运营项目:一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60万元运营扶持;二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40万元运营扶持;三类公共书吧给予每年20万元运营扶持。
(十)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认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基地(园区)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十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对首次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项目,给予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二)媒体融合园区(基地)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媒体融合园区(基地)自行吸引融媒体上下游及相关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20%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最高120万元奖励。
(十三)景区改造升级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对升级改造景区旅游设备,按照国家 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评定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餐饮服务、旅游购物等配套设施、景区智慧化改造等项目,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十四)开发旅游商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给予参选单位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十五)旅游饭店、景区(点)、旅行社等级评定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旅游饭店: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旅游饭店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旅游景区:①首次获得国家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②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点)或产业旅游(含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旅行社:总部设在光明区,首次获得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旅行社获得升级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十六)配套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或奖励的文化单位和项目,按照所获资助奖励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300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200万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100万元。
(二)2021年光明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扶持项目申报要求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举办文化和旅游产业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
3.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条件限制。
4.申请实体书店补贴的单位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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