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如何化繁为简,摆脱老旧IT系统的负担?】
尽管数字路线图在加速且现代化进程也在持续推动中,许多 CIO 的 IT 堆栈中仍然有旧的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
管理咨询公司 McKinsey & Co. 的合伙人 Abhi Bhatnagar 表示,企业持有遗留技术有几个关键原因:它们稳定、高效,而且是有偿的。Bhatnagar就曾与一家选择保留大型主机的公司合作过,并指出“它运行良好、高度同质化、高度定制化、而且处于完全折旧的状态”。https://t.cn/A66f29fe
尽管数字路线图在加速且现代化进程也在持续推动中,许多 CIO 的 IT 堆栈中仍然有旧的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
管理咨询公司 McKinsey & Co. 的合伙人 Abhi Bhatnagar 表示,企业持有遗留技术有几个关键原因:它们稳定、高效,而且是有偿的。Bhatnagar就曾与一家选择保留大型主机的公司合作过,并指出“它运行良好、高度同质化、高度定制化、而且处于完全折旧的状态”。https://t.cn/A66f29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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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数字路线图在加速且现代化进程也在持续推动中,许多 CIO 的 IT 堆栈中仍然有旧的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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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数字路线图在加速且现代化进程也在持续推动中,许多 CIO 的 IT 堆栈中仍然有旧的应用程序和基础设施。
管理咨询公司 McKinsey & Co. 的合伙人 Abhi Bhatnagar 表示,企业持有遗留技术有几个关键原因:它们稳定、高效,而且是有偿的。Bhatnagar就曾与一家选择保留大型主机的公司合作过,并指出“它运行良好、高度同质化、高度定制化、而且处于完全折旧的状态”。https://t.cn/A66f29fe
【案例1394----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公司店长,犯罪金额589万元,非法所得27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罚金4万元,(2022)辽02刑终35号】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案发前系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店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后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法院认定: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实际控制人为董某,下设星海湾、金某、旅顺、瓦房店、普兰店、开发区、庄河7个门店。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开始,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组织开会等手段对外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先后担任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团队经理、店长,明知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
经审计,本人及团队共计吸收56人投资,金额共计5,899,999.00元,损失金额1,033,475.11元。任职期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7万元。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续投、复投数额不应包含在刘某涉案数额中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离职之前担任门店店长,其应当对其担任店长期间该门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离职后,该门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中,该门店在刘某担任店长期间及之前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没有退还,另有部分投资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这些重复投资行为与刘某担任店长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公开宣传行为密不可分,该犯罪行为对投资人的侵害持续地存在,被告人刘某作为门店负责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复投及续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提出的投资人卢某是徐某某客户、与金某店无关的辩解意见,经查,卢某与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大连市金某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该笔投资的归属地为金某店,该笔投资应纳入金某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中,被告人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投资人张康某和刘某是在被告人刘某离职之后与金某店签订的投资协议,被告人刘某提出张康某和刘某的投资数额不应计算到刘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中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https://t.cn/A6yn254b
原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案发前系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店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后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法院认定: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实际控制人为董某,下设星海湾、金某、旅顺、瓦房店、普兰店、开发区、庄河7个门店。该公司于2016年12月开始,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散发传单、组织开会等手段对外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先后担任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某分公司团队经理、店长,明知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项目,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
经审计,本人及团队共计吸收56人投资,金额共计5,899,999.00元,损失金额1,033,475.11元。任职期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7万元。
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续投、复投数额不应包含在刘某涉案数额中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离职之前担任门店店长,其应当对其担任店长期间该门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离职后,该门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中,该门店在刘某担任店长期间及之前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没有退还,另有部分投资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这些重复投资行为与刘某担任店长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公开宣传行为密不可分,该犯罪行为对投资人的侵害持续地存在,被告人刘某作为门店负责人,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复投及续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提出的投资人卢某是徐某某客户、与金某店无关的辩解意见,经查,卢某与大连百姓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大连市金某区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该笔投资的归属地为金某店,该笔投资应纳入金某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中,被告人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投资人张康某和刘某是在被告人刘某离职之后与金某店签订的投资协议,被告人刘某提出张康某和刘某的投资数额不应计算到刘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之中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https://t.cn/A6yn25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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