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第一批认定名单公示 河南28个上榜】2月10日,记者从河南省科协获悉,2021-2025年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第一批认定名单已经公示,800家单位拟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济源市科学技术馆、焦作市科技馆、漯河市科技馆、许昌市科学技术馆、郑州科学技术馆以及郑州市动物园、郑州植物园、河南自然博物馆等28个基地上榜。(河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付艳波)
#征拆维权# 【最高法判例:遗漏补偿项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期限。
0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已领取补偿款,后起诉提出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额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应于领取补偿时就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时隔多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02
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张 某某因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源市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张 某某申请再审称:
一、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已被济源市政府篡改;
二、张应合起诉要求补偿的是围堰和供水渠,而非鱼塘补偿款。原审法院认定张 某某在领取鱼塘补偿款时就应当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从而计算起诉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二审法院认定大堰就是围堰,显属错误。
请求: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
2.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行初28号行政裁定;
3.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 某某以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的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查明,张 某某有一处鱼塘因2008年沁河河口水库工程项目被征收。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同意按移民局组织2013年9月9日协调会议方案,每亩32048元,包括鱼塘开挖护砌引水管、大堰、蒸汽机电力设施,收到款后保证息诉、罢访”。同年9月25日张 某某领取了232668元鱼塘补偿款。本案中,张 某某提出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张 某某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 某某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 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 某某的再审申请。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定要注意维权的期限。
0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已领取补偿款,后起诉提出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额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当事人应于领取补偿时就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时隔多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02
裁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某某,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第一行政区。
再审申请人张 某某因诉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源市政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张 某某申请再审称:
一、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的保证书已被济源市政府篡改;
二、张应合起诉要求补偿的是围堰和供水渠,而非鱼塘补偿款。原审法院认定张 某某在领取鱼塘补偿款时就应当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从而计算起诉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二审法院认定大堰就是围堰,显属错误。
请求: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1332号行政裁定;
2.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2行初28号行政裁定;
3.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 某某以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的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审查明,张 某某有一处鱼塘因2008年沁河河口水库工程项目被征收。其于2013年9月23日书写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同意按移民局组织2013年9月9日协调会议方案,每亩32048元,包括鱼塘开挖护砌引水管、大堰、蒸汽机电力设施,收到款后保证息诉、罢访”。同年9月25日张 某某领取了232668元鱼塘补偿款。本案中,张 某某提出济源市政府未向其支付围堰和供水渠补偿款的主张。如果鱼塘补偿款中遗漏有关项目,张 某某应于2013年9月25日领取补偿款时就知道鱼塘补偿款的相关内容,其于2018年9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张 某某关于保证书被篡改等主张,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 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 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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