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作为赌注,未婚夫将她拱手输给大哥。 慕迟曜是这座城市的主宰者,冷峻邪佞,只手遮天,却娶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女人,从此夜夜笙歌。 外界猜测,一手遮天,权倾商界的慕迟曜,中了美人计。 她问:“你为什么娶我?” “各方面都适合我。” 言安希追问道:“哪方面?性格?长相?身材?” “除了身材。” “……” 后来她..- 200 -=
2022年事业下滑生肖,生肖虎、生肖蛇
2022年为生肖虎年,对于很多人而言,运势上会出现诸多不同的改变,有些人可能会在虎年如鱼得水,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丰富多彩,而有些人则会在虎年寸步难行,每做一件事情都会举步维艰。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的生肖有哪些,这些生肖都会有怎样的事业运势表现吧。
首先,生肖虎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2022年为生肖虎年,因此属虎人就面临着本命年,对于属虎人而言,2022年容易气运不畅,各方面运势都受到影响和打击,事业运势也会随着整体运势的下滑出现下滑的倾向。
属虎人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的表现一是体现在工作效率上,属虎人在进入本命年之前,工作上是雷厉风行的,也注重自身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是在本命年的打击下,属虎人2022年工作容易出错,做事容易分心,工作效率被严重影响,致使属虎人2022年工作得不到认可,工作上没有提升机会可言。
二是体现在人事关系上,属虎人进入本命年性格上会变得急躁,容易发脾气,在工作中属虎人压力增加,与同事和领导之间的相处和沟通上,属虎人会变得不再理性,甚至有可能会情绪失控,过激的反应,让属虎人的人际关系变得紧张,进一步影响了属虎人的工作运势。
三是体现在工作的积极性上。属虎人2022本命年受到太岁的压制和打击,工作开展不顺,上半年他们还能在工作上做出努力,也会尽可能的适应2022年的工作节奏,但是随着工作阻碍越来越多,工作提升无望,下半年属虎人就会变得萎靡不振,工作积极性大受打击,甚至有些属虎人会彻底躺平,工作运势更加颓废。
第二,属蛇人2022年工作运势下滑。在十二生肖中生肖蛇和生肖虎之间存在两种相克关系,既是六害又是六刑,也就是属蛇人在虎年会遭遇两个太岁,害太岁和刑太岁。双重的太岁影响,对于属蛇人打击还是比较大的,体现在工作上就会出现运势不断下滑,波动不稳。
具体来说,属蛇人2022年工作运势一是工作上容易遭遇小人,属蛇人身边会有很多小人拆台,他们不管在工作上想要做出什么努力,都会有小人在背后搞动作,让属蛇人不能顺利推动工作,属蛇人还会因为小人背后的小动作,错失诸多工作机会,甚至会丢掉工作。
二是属蛇人在2022年工作上会面临诸多困难。属蛇人想要在2022年按照自己内心的想法来工作、生活是比较困难的,属蛇人背后没有家人亲友的支持,反而会遭遇家人亲友的质疑,工作上遭遇生活的掣肘,让属蛇人2022年变得压力巨大,工作上的困境更多。
需要注意的是,属蛇人虽然在虎年工作上运势不佳,但财富运势上却表现旺盛,有正财之外的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往往需要和政策打一些擦边球,属蛇人如果操作不慎也容易招惹官司。
2022年为生肖虎年,对于很多人而言,运势上会出现诸多不同的改变,有些人可能会在虎年如鱼得水,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都丰富多彩,而有些人则会在虎年寸步难行,每做一件事情都会举步维艰。那么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的生肖有哪些,这些生肖都会有怎样的事业运势表现吧。
首先,生肖虎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2022年为生肖虎年,因此属虎人就面临着本命年,对于属虎人而言,2022年容易气运不畅,各方面运势都受到影响和打击,事业运势也会随着整体运势的下滑出现下滑的倾向。
属虎人2022年事业运势下滑的表现一是体现在工作效率上,属虎人在进入本命年之前,工作上是雷厉风行的,也注重自身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是在本命年的打击下,属虎人2022年工作容易出错,做事容易分心,工作效率被严重影响,致使属虎人2022年工作得不到认可,工作上没有提升机会可言。
二是体现在人事关系上,属虎人进入本命年性格上会变得急躁,容易发脾气,在工作中属虎人压力增加,与同事和领导之间的相处和沟通上,属虎人会变得不再理性,甚至有可能会情绪失控,过激的反应,让属虎人的人际关系变得紧张,进一步影响了属虎人的工作运势。
三是体现在工作的积极性上。属虎人2022本命年受到太岁的压制和打击,工作开展不顺,上半年他们还能在工作上做出努力,也会尽可能的适应2022年的工作节奏,但是随着工作阻碍越来越多,工作提升无望,下半年属虎人就会变得萎靡不振,工作积极性大受打击,甚至有些属虎人会彻底躺平,工作运势更加颓废。
第二,属蛇人2022年工作运势下滑。在十二生肖中生肖蛇和生肖虎之间存在两种相克关系,既是六害又是六刑,也就是属蛇人在虎年会遭遇两个太岁,害太岁和刑太岁。双重的太岁影响,对于属蛇人打击还是比较大的,体现在工作上就会出现运势不断下滑,波动不稳。
具体来说,属蛇人2022年工作运势一是工作上容易遭遇小人,属蛇人身边会有很多小人拆台,他们不管在工作上想要做出什么努力,都会有小人在背后搞动作,让属蛇人不能顺利推动工作,属蛇人还会因为小人背后的小动作,错失诸多工作机会,甚至会丢掉工作。
二是属蛇人在2022年工作上会面临诸多困难。属蛇人想要在2022年按照自己内心的想法来工作、生活是比较困难的,属蛇人背后没有家人亲友的支持,反而会遭遇家人亲友的质疑,工作上遭遇生活的掣肘,让属蛇人2022年变得压力巨大,工作上的困境更多。
需要注意的是,属蛇人虽然在虎年工作上运势不佳,但财富运势上却表现旺盛,有正财之外的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往往需要和政策打一些擦边球,属蛇人如果操作不慎也容易招惹官司。
飞乐音响虚假陈述案关于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之裁判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飞乐音响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飞乐音响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基准价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被告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即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受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
第二,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其中包括原告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导致,如果存在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应当如何确定其影响程度及相应的扣除比例;
一、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推定在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内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的各原告证券持有变更记录,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含)至揭露日(不含)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含)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对于上述推定,飞乐音响公司可以提出反证,以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飞乐音响提供了产业发展规划和收购公告,以证明原告主要是受宏观利好政策和被告自身经营性利好消息吸引而买入股票,并主张部分原告在揭露日后仍多次买入,其交易行为并非出于对虚假信息的信赖。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在半导体照明行业曾存在利好政策以及被告存在收购事宜,而未能证明原告实际作出交易决策时,系基于前述因素的考虑买入飞乐音响股票。部分原告在揭露日后有买入行为,亦有可能是基于降低持仓成本等多种因素考虑,不能证明其此前的交易行为并非出于对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现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未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故其该项抗辩主张尚不足以推翻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
二、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亦采纳推定信赖的立场,推定在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内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则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或部分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个股股价除受其自身价值影响外,还同时受到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该等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则应当认定该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飞乐音响公司提供了上证指数历史行情、同类企业历史行情等证据,以证明本案实施日到基准日期间A股市场存在整体波动,飞乐音响股价受此影响同步下跌。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损失受到了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该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当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例,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
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还主张,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因被告个股经营风险所致,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因素”,并为此提供了两份证据。本院认为,为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民事赔偿救济,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对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因素”的适用,应严格把握。股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公司经营状况与股票的价值密切相关,但是,股价的形成和波动是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公司业绩、股东构成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在判断是否存在个股经营风险因素造成投资者损失时,应当评判有关信息是否对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众多,既包括利空因素也包括利多因素,如果仅考虑利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而扣减投资者获赔比例,对于投资者而言亦不公平。本案中,对于被告提供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报告发布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并不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所影响的时间区间内。即便如被告所言,2018年季报、半年报也反映了其亏损情况,被告亦未提出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证明该等情况对股价是否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对于被告提供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查,该报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报告指出的重大缺陷与被告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所披露的虚假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均指向PPP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实施等情况,对于报告指出的一般缺陷,公司已组织整改,对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报告并未披露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重大信息,其发布并不属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以外的影响股价的“其他因素”。综上,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初步证据证明原告损失或部分损失系“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因素”所致,对其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亦无法委托损失核定机构予以核定。
尚未参与的投资者在阅读本文后建议积极维权,准备证据材料,参与小程序“俞强律师”飞乐音响索赔登记申请后,帮助投资者顺利诉讼,获得赔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飞乐音响股民成功索赔,年前裁决案件已经全部足额获赔,本月上旬律师团队代理新的股民完成立案工作。飞乐音响索赔条件: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尚未提起诉讼的股民,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本案诉讼时效截止前(2022年11月)继续参与索赔。https://t.cn/R2YUPi9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飞乐音响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飞乐音响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基准价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被告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即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受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
第二,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其中包括原告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导致,如果存在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应当如何确定其影响程度及相应的扣除比例;
一、关于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推定在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内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的各原告证券持有变更记录,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含)至揭露日(不含)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含)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买入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对于上述推定,飞乐音响公司可以提出反证,以否定交易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飞乐音响提供了产业发展规划和收购公告,以证明原告主要是受宏观利好政策和被告自身经营性利好消息吸引而买入股票,并主张部分原告在揭露日后仍多次买入,其交易行为并非出于对虚假信息的信赖。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在半导体照明行业曾存在利好政策以及被告存在收购事宜,而未能证明原告实际作出交易决策时,系基于前述因素的考虑买入飞乐音响股票。部分原告在揭露日后有买入行为,亦有可能是基于降低持仓成本等多种因素考虑,不能证明其此前的交易行为并非出于对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现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未受到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故其该项抗辩主张尚不足以推翻依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
二、损失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亦采纳推定信赖的立场,推定在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内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则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或部分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个股股价除受其自身价值影响外,还同时受到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损失的形成存在其他致损因素,该等因素对股价的波动具有相当的影响程度,且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则应当认定该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飞乐音响公司提供了上证指数历史行情、同类企业历史行情等证据,以证明本案实施日到基准日期间A股市场存在整体波动,飞乐音响股价受此影响同步下跌。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损失受到了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该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当认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造成的影响比例,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
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还主张,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因被告个股经营风险所致,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因素”,并为此提供了两份证据。本院认为,为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民事赔偿救济,其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对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因素”的适用,应严格把握。股票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公司经营状况与股票的价值密切相关,但是,股价的形成和波动是综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公司业绩、股东构成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结果。在判断是否存在个股经营风险因素造成投资者损失时,应当评判有关信息是否对市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众多,既包括利空因素也包括利多因素,如果仅考虑利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而扣减投资者获赔比例,对于投资者而言亦不公平。本案中,对于被告提供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报告发布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并不在涉案虚假陈述行为所影响的时间区间内。即便如被告所言,2018年季报、半年报也反映了其亏损情况,被告亦未提出合理理由和相关证据证明该等情况对股价是否产生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对于被告提供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查,该报告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报告指出的重大缺陷与被告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所披露的虚假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均指向PPP项目工程进度监控不到位、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已实施等情况,对于报告指出的一般缺陷,公司已组织整改,对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该报告并未披露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重大信息,其发布并不属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以外的影响股价的“其他因素”。综上,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初步证据证明原告损失或部分损失系“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因素”所致,对其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亦无法委托损失核定机构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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