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一具遗体价值20万起,谁创造出的?哈西法官十年来为哈医大二院创造出的“天价”遗体案在2011年11月12日,因哈尔滨医大二院拒绝返还孩子遗体,我们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西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哈医大二院返还孩子遗体。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物品返还案,其案情并不复杂,涉案赔偿金额也不多,起诉目的只希望能尽快返还遗体,以便使逝者入土为安。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且平常的案件,由于哈西法庭的法官,不依法办案,致使这个极其简单的物品(遗体)返还案,竟是在哈西法庭两次下达判决书后,又先后被二审法院依法分别驳回。导致该案从立案到现在长达10年多无法结案。见二审法院(2019)黑01民终9315号民事裁决书(见附件1);二审法院(2021)黑01民终57385号民事裁决书(见附件2)。从以上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哈西法庭法官所做出的判决不是依法判决,而是在敷衍塞责、实实在在地在玩弄法律。从两次被驳回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官的判决是在没有查实遗体现存情况下,就企图以不返还遗体为目的,来终止遗体返还工作,其做法是非人性的。在本案中哈医大二院提供不出遗体存放证明材料,这说明遗体已经“失联”;但哈医大二院在庭审却一直坚称遗体存放在西华苑中。究竟遗体是否存在,法官在判决前,就应该给出明确的认定。但两届法官在判决前,都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认定。这也是我不服判决的主要原因。如果法官在下达判决前能认真深入查实并确认遗体是否存放在西华苑中,那么本案就会水落石出、很快地结案。由于法官没有对遗体是否存放在西华苑中进行认定,十多年了,导致此案无法结案,死者遗体无法找回,使我们精神深受折磨;同时哈医大二院还将为遗体保存返还支付天价费用(按医大二院在庭审中说,遗体目前被存放在哈西华苑中是真实的,那么按西华苑遗体寄存费每天为50元计,哈西法庭立案到目前为止,已超过十年。如果按每年遗体寄存费是365天*50元=18250元,那么十年的遗体存费至少在18万元以上)。哈西法院的判决其精神损害赔偿也从第一次是10万元,上升到第二次判决是20万,案件仍然无法结案。造成以上原因就是哈西法官不依法、以实判案。他们随意拖延审判时间,无端空耗国家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亵渎司法的严肃性。为此要求对以下涉案法官进行惩戒:1.哈西法院法官宋茂森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故意违反办理案件的法律法规;违反物品返还案的办案程序,故意不对应返还“物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未对王松关于医大二院返还其子王良端遗体的诉求进行审理。属于漏审,导致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物品返还案在民事判决中是常见的。查明将要返还物品的现实情况是必须且不可缺少的步骤。但在本案中法官宋茂森却对“遗体存放在西华苑中”这一重要情况不进行认真查实,反倒在判决中以“由于查不到尸体移交手续,故无法提交法院。本案因此未能启动鉴定程序”的审判结果来完结本案。按照法官宋茂森的判决,哈医大二院查不到尸体移交手续,法官宋茂森不能启动鉴定程序,这明显是一个混蛋的判决!如果宋茂森判决的结果成立,骗子们只要说我没有钱,法院就可以不能判决骗子们返还被骗走的钱。法官宋茂森如此判案,如此不作为、乱作为是对严肃公正的国家法律的亵渎。2.哈西法院法官刘玉堃是在宋茂森所做出的判决被驳回后承担了本案的审判工作。法官刘玉堃本应该认真吸取前车之鉴,将本案“漏审”部分补充完善后,再下达判决书。但法官刘玉堃在承接此案后仅开了一次厅,就草率地下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中称:“就尸体去向更不能明确所在。不敢保证能准确查找到尸源。”法官如此判决根本没有证据支持,完全凭自己臆想出来的。为此,我不服判决将本案再一次上诉到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初步审理,认定此判决程序违法:“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王松二审陈述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王松、李连洁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王松在本案诉讼中提交了起诉状仅有王松本人签字,并无李连洁诉讼主张的起诉材料。李连洁虽在2019年4月30日向王松出具了委托书,但该委托书载明李连洁只是委托王松代理本案,并没有明确李连洁的诉讼地位,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身份关系及李连洁的委托行为确定李连洁的诉讼主体地位有误。且李连洁作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在未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李连洁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属程序法。”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法官刘玉堃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胡乱判案,甚至违背审判程序,视法律判决为儿戏,法官刘玉堃也理应受到法规惩戒。3.法官姚波在2014年期间被派到哈西法庭担任庭长工作。当时原负责本案的法官,因其工作调离哈西法庭,法官姚波“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调解工作。由于当事双方因返还遗体无法达成“和解”,为此我们多次要求姚波放弃调解,马上进入立案审判程序。但姚波对我们的要求置之不理,一直到2018年7月才将本案的审判工作移交给法官宋茂森,无缘无故地拖延了案件的审判时间。更恶劣的是在2019年12月27日宋茂森下达的判决书被哈中院驳回后,姚波竟然在长达12个月内竟不安排法官接手本案审理工作。再次有意拖延浪费了大量案件审理时间,为此我们还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在2020年末姚波才安排刘玉堃接手本案审理工作。姚波多次有意拖延浪费了此案的调查审理时间,性质十分恶劣,必须严惩。以上三名法官在本案中敷衍塞责、渎职乱权不依法判案严重侵害百姓利益,损害国家司法形象,为此请各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严肃处理。目前本案在2021年9月17日被哈中院依法再次驳回,到目前为止已过去6个多月,期间只有一位姓石的法官跟我们联系过,此后再没有下文。我们真不知道还需要煎熬多长时间才能等到最终的公正的判决结果。综上所述:这本是一个极其简单的遗体返还案,但经过十年多哈西法庭法官们的花式炒作,此案竟拖成为“天价”遗体案,这是继天价医疗案之后哈医大二院对社会的杰出"贡献",当然人们不要忘记为此推波助澜的法官们。肯请各位领导关注并督查本案,给涉案法官以惩戒,使遗体“回家”,入土为安!投诉人:王松手机:13503636091

【锦江区已加装192台电梯

2300余户居民进入“电梯时代”】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在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锦江区公园城市局获悉,截至目前,锦江区已加装192台电梯,66个小区2300多户居民进入“电梯时代”,把为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办成“暖心工程”,让出门变方便,上下楼不再“为难”!

设立5个“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

打通“堵点”、“痛点”

刷卡、进电梯、十多秒到家!在锦江区桂王桥东街4号院,米白色“包裹”的电梯正为“上上下下”的居民提供“暖心服务”。

只见住户王叔叔一边和邻居聊天,一边走进了电梯,按下楼层键,嵌于楼体外的电梯匀速上升,话音未落就到了家门口。

“以前要爬上5楼,我中途起码休息两次,年纪大了,腿脚也没有以前利索,假如手上再拿点东西,就更别提了!”每当谈起增设电梯后的变化,王叔叔总是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现在有了电梯,买菜锻炼都方便多了,平时买了米和油我都能轻松提上楼!”

然而,“加梯”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家住桂王桥东街4号院廖正恺回忆,在加梯过程中,项目方由于资金问题导致电梯加装处于停工状态,“一时间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然而很快,居民心中的这块“大石头”随着加装电梯的顺利推进落了地,“锦江区公园局第一时间为我们排忧解难,真是为我们办了实实在在的好事,从心底里很感谢他们,我们很满意!”廖正恺感触很深。

“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第一时间召开了协调会,积极为居民和施工方搭建沟通平台。”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多方了解情况后,区公园城市局牵头属地街道、司法所和业主代表与企业法人一起协商解决问题,并签订协议书,以保障电梯加装后续工作的完成。

一台电梯的加装,涉及单位较多,加装电梯确实要经历许多困难与障碍,电梯加装前,业主诉求不一,推进难度较大;电梯加装后,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电梯后续管理、楼道治理等问题。

如何破题?锦江区充分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在华兴街社区、庆云社区、合江亭社区、交子社区、莲花社区五个社区各建立“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协助解决电梯增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们主要为居民提供政策解读、矛盾调处等志愿服务。”作为锦江区华兴街社区“加装电梯党员志愿者服务站”的一员,刘俊也是蓉易安城市更新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他向我们介绍,服务站还利用挖掘社区内的党员志愿者的“熟人效应”,引导居民支持配合加梯工作。“一个小区往往都要进行5、6次调解,甚至更多,但只要能打消居民的顾虑,形成顺利推进的‘合力’,再辛苦也是值得的!”

“上下楼梯,是居民出行的‘第一步’,也是回家的‘最后一步’,与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息息相关。”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聚焦群众关切,打通“加梯”过程中的“堵点”、“痛点”。“不管问题解决的过程有多曲折,我们都将全力协调,让居民幸福感‘一键直达’!”

群众需求自己说了算

“院落规划师”引导群众参与“加梯”全流程

杂草丛生的小巷规整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破旧的老墙改造成温馨的漫画墙,昔日卫生死角变身为一个个景观小品,还不时有居民从透明敞亮的新装电梯里进出……走进北顺西巷6号院,改造后的院落“新貌”让人眼前一亮!

在院子里住了20多年的王遐申怎么也没想到,不仅实现了期盼已久的“电梯梦”,小区里的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提升。“现在,老人们上上下下不再犯难,舒适的环境也更让我们更愿意出门走走,大家都很满意!”

建于上世纪末的锦江区北顺西巷6号院落,是金具厂的员工宿舍。这个已建成20余年的“90后”院子,在居民的新需求面前,原有的生活配套设施渐渐“掉了队”。

如何提升配套?

如何发动居民共建共治?

“关键要收获民心和民意。”锦江区公园城市局首先发力,主动送政策到街道、进社区、进院落、进家庭,全面宣传自主增设电梯工作。在督促街道、社区启动院落重大议事协商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多次召集街道、社区、电梯公司和业主针对电梯安装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磋商,

而为了让“加梯”向纵深推进,由小区党员志愿者组成的自治组织——“院落规划师”也应运而生。

“自己的院子自己管,自己的事情自己说了算!”作为北顺西巷6号院落的“老居民”,王遐申第一时间当起“承头人”,他向我们介绍,院子共有7个单元楼,“院落规划师”由每个单元楼推举一名党员代表产生,统筹协调小区加装电梯各项事宜。“通过入户走访,向居民宣传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收集居民意见,争取居民支持。”

在“院落规划师”一家家入户走访、一次次政策宣传、一场场协调处理中,这项工作迅速推进开来。

“而在改造后,我们也积极与居民协商电梯维护相关事宜,经过协商,院落和电梯加装公司签订10年合同,维护费及电费由电梯加装公司管理,平均每户每月摊销9元。”王遐申表示。

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积极探索“三民一同”机制,以院落规划“民提议”、共建共享“民商议”、居民自治“民决议”、社会力量“同行动”为支点,让居民们全程参与电梯施工监督、检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等。“真正实现‘居民的事居民议,居民的事居民定’。”

除了为院落加装电梯,锦江区还协调多方资源同步改造院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生活环境。在对车棚、花台、墙面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修整维护的同时,还打造了“红星6号党建地图”“6号议事厅”“6号低碳装置”等微景观。

“利用加装电梯的契机,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让‘舒心美好’成为小区靓丽名片,也让居民感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幸福感!今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工作思路,全力实施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锦江区公园城市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锦江区计划完成“加梯”165台,全力推动“民生工程”落地落实,让幸福更有温度,更有质感!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苏哲   编辑:王靖涛)

商标“在先使用”“恶意抢注”不侵权抗辩的认定标准
此前备受关注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酸菜鱼”案件中,很多被告商户都采用了“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的策略。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关于“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以及与之具有较强关联性却非常容易被忽视的“恶意抢注”抗辩的异同点及认定标准。

“在先使用”抗辩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恶意抢注”抗辩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使用”抗辩与“恶意抢注”抗辩的异同点:
因为并无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抗辩的适用标准加以明确,因此笔者检索了近年来有关该条款的典型案例,试图从这些案件中总结出相应的裁判标准。首先,来总结较为常见的“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标准,然后,再来分析“恶意抢注”抗辩的不同点。

一、“在先使用”抗辩的认定标准分析:

“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在适用过程中,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原有范围内使用这三个要点往往需要重点明晰和判断。

在先使用的时间点:以商标“申请日”作为起算点,原则上亦应早于商标权人的使用。

该条款对时间的规定为“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并未明确“申请日”还是“注册日”。

在实务中,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预期利益,通常是以“申请日”作为在先使用行为的起算点。“玉浮梁”商标侵权案 【1】、“天池”商标侵权案【2】 等案件中均认定以“申请日”为起算点。

在“理想空间”商标侵权案【3】中,最高院认为“在先使用不仅应早于该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同时亦必须早于该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标志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标准的认定,意在完全排除使用人具有恶意的可能性,也即在商标权人已经在先使用但未申请商标时,便已知晓该商标,从而进行使用的情况。

当然,使用人在无早于商标权人使用证据的情况下,若确实出于善意,并不知晓商标权人的使用,仍然可以积极争取“在先使用”不侵权抗辩。“启航”商标侵权案【4】即支持该观点。

有一定影响: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系真实使用,且经过使用已使得商标在使用地域内起到识别作用

该条款中的“有一定影响”与《商标法》三十二条中的“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一致。

就具体标准而言,一般能够证明使用人对该商标进行了真实的、持续性的使用,并且该商标已经在使用地域内起到了识别作用即可。不需要证明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要求其知名度已延及较大的地域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中也列举了该抗辩理由的证据类型: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的,可以提供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前的合同、履行合同证明、宣传推广协议、市场调查报告、用户评价记录、购买记录、销售订单等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证据。

当然,若能证明商标注册人系基于恶意抢注,则可相应降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例如若商标权人明知在先商标的存在而仍予注册,在注册后不投入正常的商业使用,反而向使用人兜售商标或起诉索赔,该种行为反映了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佐证在先商标“有一定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程度的不同,可对“有一定影响”的标准作相应调整,“澜羽”商标侵权案【5】中法院即支持该观点。

原有范围内使用:主要考量地域范围、使用主体以及是否为原有商品或服务

地域范围应限制在已产生一定影响的区域内,不能扩大销售范围,但一般而言,在该范围内的销量则不应受到限制。当然由实体店销售转变外线上销售的行为亦属于超出了原有范围。例如“玉浮梁”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由线下销售扩大到网络销售,已经超出了原有范围。

使用主体限制为只能由在先使用人本人使用或在申请日前已有的许可使用人,不得再次许可他人使用,因为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快速扩大使用规模。

商品或服务一般要求于原有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不应扩大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二、“恶意抢注”抗辩的不同点分析:
“恶意抢注”抗辩与“在先使用”抗辩的不同点就在于,商标权人的商标系通过恶意抢注而来,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积极建议使用人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但如果未提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程序尚未结束,使用人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恶意抢注”抗辩的效果要明显优于“在先使用”抗辩,因为一旦抗辩成功,在后的使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阳光超人”商标侵权案 【6】中法院明确如下观点:商标权人对他人在先使用的事实知晓仍恶意抢注,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来源不具有正当性,其对在先使用人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权利滥用,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先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超出原有范围,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一并将上述事实查清后径行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无需等待商标无效程序的结果。

当然也有部分案件中,商标权人具有明显抢注恶意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了《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使用人构成在原有范围内的“在先使用”,例如“尚丹尼”商标侵权案 【7】

笔者认为,此类型案件的该种认定一来基于使用人的抗辩主张,二来也基于“恶意抢注”抗辩适用在实务中适用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若之后遇到此类型案件,被告代理人可积极尝试“恶意抢注”抗辩,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益。

[1]“玉浮梁”商标侵权案:(2017)陕民终119号
[2]“天池”商标侵权案:(2018)粤民终310号
[3]“理想空间”商标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43号
[4]“启航”商标侵权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五)
[5]“澜羽”商标侵权案:(2018)沪0115民初77977号
[6]“阳光超人”商标侵权案:(2017)京73民终1992号
[7]“尚丹尼”商标侵权案:(2014)朝民初字第25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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