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战线“精算师”易超:天天和数字打交道,“加减乘除”破大案】
重庆之声3月14日讯 不是在“追钱”,就是在“追钱”的路上,这是公安队伍中经侦民警的工作写照,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易超也是如此。从警13年的他,干了10年经侦工作,在参与的案件中,累计为群众追赃挽损超过6亿元,无疑是一员经侦尖兵。
易超说,经侦工作,是从海量数据中抽丝剥茧、无数票据里找出疑点,对数字不敏感,干不了经侦。这样一个成天和数字、账本打交道的警察,在工作中自有一套尖端“算法”,被誉为经侦战线的“精算师”。
“加”班加点,辗转十万里全链条打击犯罪
有人开玩笑说,经侦民警是公安队伍里的“白领”,可看看易超办公桌上堆积如山的案卷,就能体会到打击经济类犯罪的不易——或许没有刀光剑影和枪林弹雨,可要从成百上千页的往来款项中分析资金流向,从密密麻麻的海量明细中找到破案线索,在繁琐复杂的数据中找出疑点,这绝对要考验一位民警的耐心、细心和专业程度。除了资料多、数据大,经侦案件的侦办周期长且跨区域作案多,一遇到这类案件,大半时间都在出差途中,好几个星期不着家也是易超的家常便饭。
在去年侦办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案件中,易超在本地线索中深挖扩线,最终实现对该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涉案金额60余亿元。而在9个月的案件侦办中,易超和战友从南国到北疆,无论是广东深圳还是新疆阿克苏,都往返了至少五六趟,光是到这两地出差的奔走距离加起来已经超过5万公里。
“减”损追赃,十年为群众挽回损失超6亿
经济犯罪案件总离不开一个“钱”字,有没有把钱追回来,是经济案件有没有办好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要多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只有追回赃款,替受害人挽回损失才能让老百姓真正满意”,易超这样说道。
如果说涉税案件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那么经济犯罪中的另一大门类涉众案件则与群众的钱袋子息息相关。
2017年,分局经侦支队接到多名群众举报,他们通过一家传媒公司投资字画,在前期返还一小部分“收益”后不知所踪。易超在调查中发现,所谓的传媒公司请美术生绘制了一批画作,包装炒作为名家作品,对外宣传投资字画可定期回购、按季分红,吸引全国各地投资。
案件的侦办并不困难,10多名主要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可和不少类似案件一样,嫌疑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被挥霍大半,涉案资金返还工作并不顺利。“最让我揪心的,还是一些上了年纪的投资人,事发后还未醒悟,认为自己的字画投资项目只是短暂遇到了困难,现在传媒公司被查,是被警方搅黄了。”易超对此痛心疾首,通过不断的法治宣讲和案例分析,安抚受害人,让其明白其中的问题,“但我也理解,他们中的不少投入的是养老钱,谁会不着急呢?”
这样的情况易超遇到过不少,这也让他时刻站在群众角度思考,从群众利益出发,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他总是千方百计尽可能地追赃挽损。成为经侦民警十年,他在参加的案件办理中,前前后后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6亿元。
“乘”风破浪,智慧侦查提供新思路
为了辅助涉众案件侦办,易超在2020年设计了一套涉众案件暴雷模型,在接到线索后,通过摸排,模型可以深度分析投资模式和资金盘等情况,可以较为精确地演算出资金链断裂的时间。
成天和高智商犯罪作战,易超当然能感受到社会生活的日益智能化、数据化,传统侦查办案手法固然能取得成效,但绝不能因循守旧,“我们应该养成数据化思维,以数据导侦,为案件侦破提供新思路。”
经济犯罪涉及产业、流通多个领域,涵盖法律、金融、财务等多个学科。一名优秀的经侦民警,需要在学习上做乘法,具备多项知识技能,成为复合型人才。易超2009年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的经侦专业,本就是行家里手,而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案手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罪名和量刑标准也在不断更新,这要求他持续更新知识储备,实时提炼总结,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合同法、税法、票据法乃至各行各业的专业术语、金融财务知识,都必须熟练掌握。正是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使他在侦查办案件时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除”恶扬善,彰显人民警察最亮底色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同样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
去年下半年,那起涉税案件的侦办刚告一段落,易超又投入到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工作中。一家运营商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反映,公司一名客户经理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侵占公司资金。
经过易超调查,客户经理马某负责多家企业客户,而马某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将A企业购买的套餐加入B企业的协议名单中,私下收取A企业话费,而A企业的话费实际由B企业买单。一个大型企业动辄办理上千个话费套餐,马某将这些套餐穿插在多家企业中,难以被发现。犯罪事实很清晰,可要知道到底有多少号码被马某动过手脚是个大工程,涉及企业近20家,每个企业就有上千个号码,易超和同事们攻坚克难,将所有号码在三天内全数筛查,确定了上百万的涉案金额,随后积极给马某做工作,全数退赃。
案件圆满告破,但易超还不满足于现今工作成绩,还主动协助该运营商填补相关漏洞,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用他的话来说,除恶扬善,是人民警察的底色,而让群众真正免于被侵害,才能让这份底色更耀眼。
重庆之声记者康桥
重庆之声3月14日讯 不是在“追钱”,就是在“追钱”的路上,这是公安队伍中经侦民警的工作写照,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易超也是如此。从警13年的他,干了10年经侦工作,在参与的案件中,累计为群众追赃挽损超过6亿元,无疑是一员经侦尖兵。
易超说,经侦工作,是从海量数据中抽丝剥茧、无数票据里找出疑点,对数字不敏感,干不了经侦。这样一个成天和数字、账本打交道的警察,在工作中自有一套尖端“算法”,被誉为经侦战线的“精算师”。
“加”班加点,辗转十万里全链条打击犯罪
有人开玩笑说,经侦民警是公安队伍里的“白领”,可看看易超办公桌上堆积如山的案卷,就能体会到打击经济类犯罪的不易——或许没有刀光剑影和枪林弹雨,可要从成百上千页的往来款项中分析资金流向,从密密麻麻的海量明细中找到破案线索,在繁琐复杂的数据中找出疑点,这绝对要考验一位民警的耐心、细心和专业程度。除了资料多、数据大,经侦案件的侦办周期长且跨区域作案多,一遇到这类案件,大半时间都在出差途中,好几个星期不着家也是易超的家常便饭。
在去年侦办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案件中,易超在本地线索中深挖扩线,最终实现对该犯罪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涉案金额60余亿元。而在9个月的案件侦办中,易超和战友从南国到北疆,无论是广东深圳还是新疆阿克苏,都往返了至少五六趟,光是到这两地出差的奔走距离加起来已经超过5万公里。
“减”损追赃,十年为群众挽回损失超6亿
经济犯罪案件总离不开一个“钱”字,有没有把钱追回来,是经济案件有没有办好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要多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去考虑,只有追回赃款,替受害人挽回损失才能让老百姓真正满意”,易超这样说道。
如果说涉税案件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那么经济犯罪中的另一大门类涉众案件则与群众的钱袋子息息相关。
2017年,分局经侦支队接到多名群众举报,他们通过一家传媒公司投资字画,在前期返还一小部分“收益”后不知所踪。易超在调查中发现,所谓的传媒公司请美术生绘制了一批画作,包装炒作为名家作品,对外宣传投资字画可定期回购、按季分红,吸引全国各地投资。
案件的侦办并不困难,10多名主要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可和不少类似案件一样,嫌疑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被挥霍大半,涉案资金返还工作并不顺利。“最让我揪心的,还是一些上了年纪的投资人,事发后还未醒悟,认为自己的字画投资项目只是短暂遇到了困难,现在传媒公司被查,是被警方搅黄了。”易超对此痛心疾首,通过不断的法治宣讲和案例分析,安抚受害人,让其明白其中的问题,“但我也理解,他们中的不少投入的是养老钱,谁会不着急呢?”
这样的情况易超遇到过不少,这也让他时刻站在群众角度思考,从群众利益出发,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他总是千方百计尽可能地追赃挽损。成为经侦民警十年,他在参加的案件办理中,前前后后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6亿元。
“乘”风破浪,智慧侦查提供新思路
为了辅助涉众案件侦办,易超在2020年设计了一套涉众案件暴雷模型,在接到线索后,通过摸排,模型可以深度分析投资模式和资金盘等情况,可以较为精确地演算出资金链断裂的时间。
成天和高智商犯罪作战,易超当然能感受到社会生活的日益智能化、数据化,传统侦查办案手法固然能取得成效,但绝不能因循守旧,“我们应该养成数据化思维,以数据导侦,为案件侦破提供新思路。”
经济犯罪涉及产业、流通多个领域,涵盖法律、金融、财务等多个学科。一名优秀的经侦民警,需要在学习上做乘法,具备多项知识技能,成为复合型人才。易超2009年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的经侦专业,本就是行家里手,而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作案手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罪名和量刑标准也在不断更新,这要求他持续更新知识储备,实时提炼总结,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合同法、税法、票据法乃至各行各业的专业术语、金融财务知识,都必须熟练掌握。正是这些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使他在侦查办案件时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除”恶扬善,彰显人民警察最亮底色
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解决企业的“急难愁盼”,同样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
去年下半年,那起涉税案件的侦办刚告一段落,易超又投入到一起职务侵占案件的工作中。一家运营商向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反映,公司一名客户经理通过一系列技术操作,侵占公司资金。
经过易超调查,客户经理马某负责多家企业客户,而马某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将A企业购买的套餐加入B企业的协议名单中,私下收取A企业话费,而A企业的话费实际由B企业买单。一个大型企业动辄办理上千个话费套餐,马某将这些套餐穿插在多家企业中,难以被发现。犯罪事实很清晰,可要知道到底有多少号码被马某动过手脚是个大工程,涉及企业近20家,每个企业就有上千个号码,易超和同事们攻坚克难,将所有号码在三天内全数筛查,确定了上百万的涉案金额,随后积极给马某做工作,全数退赃。
案件圆满告破,但易超还不满足于现今工作成绩,还主动协助该运营商填补相关漏洞,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用他的话来说,除恶扬善,是人民警察的底色,而让群众真正免于被侵害,才能让这份底色更耀眼。
重庆之声记者康桥
恋爱并赠与财物,不知对方已婚,能否请求返还财物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但不告知其已婚事实,他人或其近亲属在双方恋爱过程中赠与其财物的,该赠与行为系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赠与方主张撤销的,一般予以支持。若赠与方明知有配偶者已婚仍赠与财物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赠与方不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1.赠与方因受赠方的欺诈而不知其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认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1)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2)欺诈方须有欺诈的故意;(3)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而作出意思表示;(4)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其中,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被欺诈方并未因此而陷入错误判断,或者虽陷入了错误判断,但并未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时负有告知对方自身婚姻状况的义务。如果其故意不告知对方自身真实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则其在接受赠与标的物时即具有了欺诈的故意。
综上所述,有配偶者以欺诈的手段故意使赠与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而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与有配偶者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该赠与行为符合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因欺诈而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方当然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在赠与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赠与方亦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的财物。
2.赠与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而不知对方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该条规定来看,若要撤销因第三人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人有欺诈的故意;(2)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行为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在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恋爱过程中,也存在无配偶者误信他人提供的关于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而与其建立或维系恋爱关系的情形。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这类信息可能是出于无意,也可能是出于故意。在第三人自身也不知有配偶者已婚或者第三人自身也误信有配偶者未婚的情况下,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这是第三人非出于故意而告知错误信息的情形。有配偶者的朋友或亲属基于其他原因而故意隐瞒有配偶者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无配偶者虚假的婚姻状况,这是出于故意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婚姻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情形下,才成立欺诈。
但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包括“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在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恋爱的情形下,是否要求有配偶者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此时无须赠与方举证证明有配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有配偶者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在恋爱关系的建立或维系过程中,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无论第三人是否向无配偶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信息,均不影响有配偶者履行自己的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无配偶者因误信第三人提供的不实信息而与有配偶者建立或维系了恋爱关系,有配偶者也有义务使无配偶者了解真实情况,在其接受赠与的财物时更应如此。如果有配偶者欲以《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其应举证证明在对方接受赠与财物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赠与方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否则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赠与方明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赠与方明知或应知受赠方已婚但仍赠与财物的案件。赠与方在知晓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前提下仍赠与其财物,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一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此种赠与行为是赠与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认定其有效。也有法院认为,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基于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确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时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主张行为无效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相对于受赠方的配偶而言,赠与方和受赠方均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赠与方和受赠方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主观过错,故不应赋予赠与方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应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另一方面,公序良俗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区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控,对当事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赠与方无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该赠与行为应比照一般赠与处理,赠与方请求返还财物的,一般不予支持。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但不告知其已婚事实,他人或其近亲属在双方恋爱过程中赠与其财物的,该赠与行为系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赠与方主张撤销的,一般予以支持。若赠与方明知有配偶者已婚仍赠与财物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赠与方不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1.赠与方因受赠方的欺诈而不知其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认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1)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2)欺诈方须有欺诈的故意;(3)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而作出意思表示;(4)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其中,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被欺诈方并未因此而陷入错误判断,或者虽陷入了错误判断,但并未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时负有告知对方自身婚姻状况的义务。如果其故意不告知对方自身真实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则其在接受赠与标的物时即具有了欺诈的故意。
综上所述,有配偶者以欺诈的手段故意使赠与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而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与有配偶者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该赠与行为符合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因欺诈而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方当然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在赠与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赠与方亦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的财物。
2.赠与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而不知对方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该条规定来看,若要撤销因第三人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人有欺诈的故意;(2)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行为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在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恋爱过程中,也存在无配偶者误信他人提供的关于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而与其建立或维系恋爱关系的情形。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这类信息可能是出于无意,也可能是出于故意。在第三人自身也不知有配偶者已婚或者第三人自身也误信有配偶者未婚的情况下,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这是第三人非出于故意而告知错误信息的情形。有配偶者的朋友或亲属基于其他原因而故意隐瞒有配偶者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无配偶者虚假的婚姻状况,这是出于故意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婚姻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情形下,才成立欺诈。
但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包括“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在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恋爱的情形下,是否要求有配偶者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此时无须赠与方举证证明有配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有配偶者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在恋爱关系的建立或维系过程中,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无论第三人是否向无配偶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信息,均不影响有配偶者履行自己的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无配偶者因误信第三人提供的不实信息而与有配偶者建立或维系了恋爱关系,有配偶者也有义务使无配偶者了解真实情况,在其接受赠与的财物时更应如此。如果有配偶者欲以《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其应举证证明在对方接受赠与财物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赠与方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否则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赠与方明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赠与方明知或应知受赠方已婚但仍赠与财物的案件。赠与方在知晓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前提下仍赠与其财物,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一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此种赠与行为是赠与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认定其有效。也有法院认为,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基于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确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时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主张行为无效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相对于受赠方的配偶而言,赠与方和受赠方均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赠与方和受赠方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主观过错,故不应赋予赠与方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应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另一方面,公序良俗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区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控,对当事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赠与方无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该赠与行为应比照一般赠与处理,赠与方请求返还财物的,一般不予支持。
【原创】宇宙真理解密 22 外围的压强不平衡使宇宙的膨胀速度各方不同,形成反作用不等使整体空间偏移!爆发后不同的弹能加速度形成物质体绕行扩散模式!
外围外各方向的演化环境各不相同,对外围的作用是持续变化的,时而增压时而减压,时而强时而弱,时而向东时而向西,外围物质随动强移动快,向内随动弱移动慢,形成压差的变动和物质弹能惯性变化,传递在区域中的广阔空间,形成复杂的局部运动,这些不统一的运动都称为扰动!扰动的传播速度非常快,由弹能和惯性转换产生,与压差的变化,物质结构有关,压差变化越快传递越快,结构硬度越高传递也越快,她不是物质的运动速度,是力的传递引起的微动,是随着力的作用通道而扩散的,力量越大越能够对远处的物质惯性运动形成明显变化!这种变化由微弱先行,如果有能力检测到,那么传递快的时候会基本无延时到达微动信号!所有的波就是由扰动形成的,她并不是物质的实际速度,她是传递的一种方式,把这种动能传递给其他物质而做出相似运动的结果!她们需要载体,相同的物质以及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传播,不同的物质都会形成不同的衰变!有物质随时间增加而距离加长运动而形成的波,有不随时间的延长而没有距离变化形成的波,有和波速一样快的物质运动,也有停止不前而震动传递波的物质!有变化频率很低的波,有变化很快的波,时大时小时强时弱的波,这些波的扰动使宇宙各方膨胀速度产生变化,时而快些时而慢些,形成这些变化是以宇宙时间单位而言,对人类来说就是非常漫长无法观察的过程!
宇宙核爆之后,外层物质的影响越小,压差和惯性的改变不强烈,越往中心区域越是强烈,膨胀的加速度越快,生成的扰动非常强烈,形成强烈的冲击波扩散!物质在爆炸分散中有不同的拉扯,在物理弹性强弱的作用下,形成不等的物质体旋转扩散!越是中心物质能量越强,向外扩张速度越快,向外产生加压的同时,不断的赶超其他物质,各能量体的旋转和能量斥力作用就会对周围其他物质产生扰动,到处形成旋转的物质团,在能量斥力包围和被动旋转中,物质团形成增压模式,整体具有一定的物理弹性!各处扰动的力被传递扩散,慢慢的整体趋向一致的旋转!
如果增压区内有一些小的不同能量体,能量的斥力使各能量体产生单独的空间运动,各斥力保持能量体间的平衡距离,使增加区的压强平衡,并不是向中心平方式增压!
空间中到处是能量体带动物质团运动,宇宙早期的扰动有些乱,团外围物质的运动变化无常,在各能量粒子流的作用下,流动、飘荡、剥离、拉扯各种作用形成的运动都会发生!稳定的各物质团在各能量体之间穿梭互动,在相近距离的高速运动中产生相互减压流形成靠近力,与能量体靠近时受能量斥力和自身惯性的作用下,形成绕行运动!
随着宇宙膨胀的稳定和能量的分散,各空间的作用力相对平衡时,能量体对附近物质团的赶超能使一部分物质团形成绕行运动!首先能量体的运动形成前方的空间压缩增加推力,在越接近物质团时传递力越大,物质团弹能逐渐增加和惯性运动逐渐加速中形成压强冲击波,物质团形成压缩运动,与能量体相对速度差减小,当超越时,形成快速降压的吸力使物质团弹能快速释放反弹,刚才的冲击波形成的前方增压区形成反作用,双方的共同作用下,物质团的压差很大形成减压运动!
绕行运动中某些方向的某些团受旋转的作用在与某些能量体的旋转作用中形成了围绕运动!有些围绕的弧度不够大,在惯性的作用下,相对能量体而螺旋出去,螺旋是变形的,各种围绕的方式各不相同!一般在绕行时受能量体产生的运动改变不是很强,在绕过能量体的减速不是很大,那些绕到能量体的速差很小才会形成弧度很大的围绕!开始物质团经过能量体减速,并在此过程中加速旋转,形成更大的弧度运动,之后离开并在降压中加速运动,穿越其他能量体增压区减速,由于弧度较大,在其他加压区反作用越来越强,运行的弧度越来越大,向能量体返回的旅程开始,物质团缓缓的加速,直到穿过低压区向增压区行进,这时能量体区的压差形成中心推力,使轨迹偏向外围,并使物质团减速,这些的作用是持续的很柔和,不会使物质团大有变化,可以忽略作用!物质团的运动轨迹形成抛物线的螺旋,随着能量体对物质团的影响增加,向外螺旋轨迹渐渐靠近,最后形成椭圆轨道,在能量体的作用下,椭圆由扁圆慢慢向近圆修正!
(作者 叶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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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外各方向的演化环境各不相同,对外围的作用是持续变化的,时而增压时而减压,时而强时而弱,时而向东时而向西,外围物质随动强移动快,向内随动弱移动慢,形成压差的变动和物质弹能惯性变化,传递在区域中的广阔空间,形成复杂的局部运动,这些不统一的运动都称为扰动!扰动的传播速度非常快,由弹能和惯性转换产生,与压差的变化,物质结构有关,压差变化越快传递越快,结构硬度越高传递也越快,她不是物质的运动速度,是力的传递引起的微动,是随着力的作用通道而扩散的,力量越大越能够对远处的物质惯性运动形成明显变化!这种变化由微弱先行,如果有能力检测到,那么传递快的时候会基本无延时到达微动信号!所有的波就是由扰动形成的,她并不是物质的实际速度,她是传递的一种方式,把这种动能传递给其他物质而做出相似运动的结果!她们需要载体,相同的物质以及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传播,不同的物质都会形成不同的衰变!有物质随时间增加而距离加长运动而形成的波,有不随时间的延长而没有距离变化形成的波,有和波速一样快的物质运动,也有停止不前而震动传递波的物质!有变化频率很低的波,有变化很快的波,时大时小时强时弱的波,这些波的扰动使宇宙各方膨胀速度产生变化,时而快些时而慢些,形成这些变化是以宇宙时间单位而言,对人类来说就是非常漫长无法观察的过程!
宇宙核爆之后,外层物质的影响越小,压差和惯性的改变不强烈,越往中心区域越是强烈,膨胀的加速度越快,生成的扰动非常强烈,形成强烈的冲击波扩散!物质在爆炸分散中有不同的拉扯,在物理弹性强弱的作用下,形成不等的物质体旋转扩散!越是中心物质能量越强,向外扩张速度越快,向外产生加压的同时,不断的赶超其他物质,各能量体的旋转和能量斥力作用就会对周围其他物质产生扰动,到处形成旋转的物质团,在能量斥力包围和被动旋转中,物质团形成增压模式,整体具有一定的物理弹性!各处扰动的力被传递扩散,慢慢的整体趋向一致的旋转!
如果增压区内有一些小的不同能量体,能量的斥力使各能量体产生单独的空间运动,各斥力保持能量体间的平衡距离,使增加区的压强平衡,并不是向中心平方式增压!
空间中到处是能量体带动物质团运动,宇宙早期的扰动有些乱,团外围物质的运动变化无常,在各能量粒子流的作用下,流动、飘荡、剥离、拉扯各种作用形成的运动都会发生!稳定的各物质团在各能量体之间穿梭互动,在相近距离的高速运动中产生相互减压流形成靠近力,与能量体靠近时受能量斥力和自身惯性的作用下,形成绕行运动!
随着宇宙膨胀的稳定和能量的分散,各空间的作用力相对平衡时,能量体对附近物质团的赶超能使一部分物质团形成绕行运动!首先能量体的运动形成前方的空间压缩增加推力,在越接近物质团时传递力越大,物质团弹能逐渐增加和惯性运动逐渐加速中形成压强冲击波,物质团形成压缩运动,与能量体相对速度差减小,当超越时,形成快速降压的吸力使物质团弹能快速释放反弹,刚才的冲击波形成的前方增压区形成反作用,双方的共同作用下,物质团的压差很大形成减压运动!
绕行运动中某些方向的某些团受旋转的作用在与某些能量体的旋转作用中形成了围绕运动!有些围绕的弧度不够大,在惯性的作用下,相对能量体而螺旋出去,螺旋是变形的,各种围绕的方式各不相同!一般在绕行时受能量体产生的运动改变不是很强,在绕过能量体的减速不是很大,那些绕到能量体的速差很小才会形成弧度很大的围绕!开始物质团经过能量体减速,并在此过程中加速旋转,形成更大的弧度运动,之后离开并在降压中加速运动,穿越其他能量体增压区减速,由于弧度较大,在其他加压区反作用越来越强,运行的弧度越来越大,向能量体返回的旅程开始,物质团缓缓的加速,直到穿过低压区向增压区行进,这时能量体区的压差形成中心推力,使轨迹偏向外围,并使物质团减速,这些的作用是持续的很柔和,不会使物质团大有变化,可以忽略作用!物质团的运动轨迹形成抛物线的螺旋,随着能量体对物质团的影响增加,向外螺旋轨迹渐渐靠近,最后形成椭圆轨道,在能量体的作用下,椭圆由扁圆慢慢向近圆修正!
(作者 叶栋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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