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宣传进商场】
2019年12月17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宣传小分队走进市北区某商场,以个税新政“累计预扣法”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在商场宣传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进行了宣传。
“请问累计预扣法是否会多缴税?”“个税新政与老税制相比,我享受了多少优惠呢?”“累计预扣法有什么优势吗?”商场内前来咨询个税新政的人络绎不绝,税务干部耐心细致的解答受到现场群众的赞扬。
加强自然人税收宣传是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构建自然人税收宣传体系不仅是加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市北区税务局通过新媒体推广、街道社区辅导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自然人税收宣传的精准度,不断扩大税收政策宣传的覆盖范围,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获得感,力求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懂政策、会申报、能操作,及时享受改革红利。(来源:半岛网)
2019年12月17日上午,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自然人税收宣传小分队走进市北区某商场,以个税新政“累计预扣法”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在商场宣传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纳税人进行了宣传。
“请问累计预扣法是否会多缴税?”“个税新政与老税制相比,我享受了多少优惠呢?”“累计预扣法有什么优势吗?”商场内前来咨询个税新政的人络绎不绝,税务干部耐心细致的解答受到现场群众的赞扬。
加强自然人税收宣传是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构建自然人税收宣传体系不仅是加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市北区税务局通过新媒体推广、街道社区辅导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自然人税收宣传的精准度,不断扩大税收政策宣传的覆盖范围,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获得感,力求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懂政策、会申报、能操作,及时享受改革红利。(来源:半岛网)
香港双重课税宽免及资料交换安排 - 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
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01-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 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02-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 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 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 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 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支持实施 自动交换资料,并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这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 可在二零一七年之前通过所须的本地法例。
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全球已有一百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修订条例」), 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于二零一八年年底 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03-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 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 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 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
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 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04-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 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 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 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 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05-甚么是自我证明?
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 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 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 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 税务居民身分。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 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 该网址为:
https://t.cn/AiQZpDnO ax-residency/#d.en.347760
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 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 10,000 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06-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分?
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 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 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
07-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
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 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要在发 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08-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 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 183 天);如属公司 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 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 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 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
网址为:
https://t.cn/AiQZpDnO ax-residency/#d.en.347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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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01-何谓自动交换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是一项新机制,涉及把财务帐户资料由香港传送至与香港签订了自 动交换资料协议的海外税务管辖区(或称为「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有关资料只涉及属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02-为什么香港要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以自动的形式交换财务资料是新的国际标准,旨在提高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 税活动。国际社会提倡自动交换资料,以作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国际税务合作模式, 并将其订为新的国际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 布了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标准,呼吁各地政府从其财务机构取得相 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
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成员及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支持实施 自动交换资料,并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资料交换。这承诺的大前提是香港 可在二零一七年之前通过所须的本地法例。
截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全球已有一百个税务管辖区承诺实施自动交换资料。
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修订条例」), 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为履行承诺,香港会于二零一八年年底 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03-自动交换资料框架下的申报对象?
任何个人或实体若因其居民身分而在某税务管辖区有缴税责任,而该税务管辖区 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则居于(或称「位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便须识辨由该个 人或实体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每年搜集和向税务局提交已识辨的帐户持 有人(个人或实体)的资料及其财务帐户资料。
税务局会将有关资料传送至该帐户持有 人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相关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
04-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帐户。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香 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 审查程序,向帐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 机构可要求帐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 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05-甚么是自我证明?
这是帐户持有人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的一份正式声明。
根据《修订条例》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所 有新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后所开立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均须提交自我 证明。至于先前帐户(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开立的帐户),如相关申报财务机构 就有关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存疑,可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 税务居民身分。请同时参阅以下第7项。
如果帐户持有人不清楚其税务居民身分,帐户持有人可考虑寻求专业意见。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 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 该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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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持有人向申报财务机构在作出自我证明时,如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在要项上 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陈述,便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三级罚款(即 10,000 元)。税务局如有需要会查阅自我证明内的资料。
06-为什么申报财务机构要求我在自我证明提供我的税务居民身分?
根据《修订条例》,申报财务机构须为自动交换资料的目的,应用尽职审查程序, 以识辨帐户持有人及控权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所以,帐户持有人需要向申报财务机 构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
07-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
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 的资料不正确,帐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帐户持有人需要在发 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08-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 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 183 天);如属公司 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 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 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经合组织建立的自动交换资料网站内,你可以寻找更多有关不同税务管辖区的税 务法律对其税务居民的定义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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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遇到问题怎么解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丰泽街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业务(上图)。继2018年10月1日率先释放“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12366北京纳服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8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这位负责人说,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
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不需要。”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
遇到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纳税人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新闻链接】
房贷个税专项扣除报迟了咋办?
税总这样回应!
《经济参考报》1月9日刊发题为《税总回应个税热点:房贷扣除未即时申报还可补充享受》的报道。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纳税人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对此,中心负责人表示,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此外,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上述负责人回应称,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另据新华社报道,银保监会7日公布了第四批经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光大永明人寿成为唯一入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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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填表环节疑问解答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非正常或者注销,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问: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无须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问:“个人所得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不一样?
答: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您可以使用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第二年度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本组文图据新华社、新华社客户端
https://t.cn/Eqv2Opc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丰泽街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为纳税人办理业务(上图)。继2018年10月1日率先释放“起征点上调”减税红利后,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亮相,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12366北京纳服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8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这位负责人说,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个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您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位负责人说。
对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不需要。”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己对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
遇到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纳税人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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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1月9日刊发题为《税总回应个税热点:房贷扣除未即时申报还可补充享受》的报道。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近期接到纳税人来电咨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中心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纳税人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对此,中心负责人表示,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此外,近日,各省市税务部门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培训辅导时,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
上述负责人回应称,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另据新华社报道,银保监会7日公布了第四批经营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光大永明人寿成为唯一入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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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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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答:“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全国各地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不为非正常或者注销,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任职受雇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任职受雇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问: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答: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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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所得税”APP填写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推送至扣缴义务人和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有什么不一样?
答: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您可以使用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单位可以使用扣缴端软件,获取您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在这种方式下,您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如果您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扣除并办理退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第二年度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再扣除。
本组文图据新华社、新华社客户端
https://t.cn/Eqv2O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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