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我国货船正在穿越爱琴海,突然收到希腊海岸警卫队的紧急求援,于是毫不犹豫地掉头前去,想不到冒险救出四十多人。
8月25日下午5时左右,我国的“海洋之盎”号货船途径爱琴海时,突然收到了希腊海岸警卫队的求救信号,原来4海里开外,竟然有一艘满载的难民船侧翻,正在迅速下沉,已经危如累卵。考虑到救人如救火,船员们一致同意迅速前去营救。
船长张辉毫不犹豫地让货船马上掉头驶往事发海域,不一会,船员们远远望见一艘正在沉没的游艇,没错,那就是发生侧翻的难民船,此时只剩驾驶室的上部还露出水面,而里面挤满了人,看这情形很快就会被海水淹没,的确危在旦夕。
然而更多的难民,正漂浮在附近的水面上,有妇女也有小孩,大家在汹涌的波涛里不停挣扎,也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难民们觉得越来越无助,甚至感到了深深的绝望。见此情景,“海洋之盎”上的21名船员迅速穿好救生衣,迫不及待地将一艘救生艇放了下来,三副李克飞自告奋勇地带队出发。
为了防止螺旋桨伤到难民,李克飞他们先将救生艇开到不远处,再用力将救生圈抛给难民,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地把难民一个个拉到了救生艇上。随着十多位难民陆续得救,救生艇已经无法容纳更多的人。此时天色逐渐变暗,海上波涛汹涌,四周的温度也在急速下降,难民们处境越来越危险。
船员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中,然而随着李克飞等人的体力迅速消耗,救援难度越来越大。关键时刻,货船上的大副徐锦文带着两位水手,不假思索地登上了另一艘救助艇,他们心急火燎地朝着沉船疾驰而去。但是随着夜幕降临,水手们的视线越来越模糊,为了救下尽可能多的人,他们必须跟时间赛跑。
当水手们将五位难民拉上救助艇时,突然发现救助艇竟然无法动弹,此时燃料充足,设备完好,到底怎么回事?经过一番细致地检查,他们终于发现,原来螺旋桨被沉船的缰绳困住了,倘若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只需让货船上的同事,送一把水手刀过来即可,但是这样做需要耗费许多时间。
看着那些瑟瑟发抖的难民,徐锦文意识到,必须立刻将他们送到货船上,再进行妥善安置,不然很容易病倒。而且水里还有很多难民等着救助,他们的情况不容乐观,徐锦文不愿浪费一丁点的时间。为此,徐锦文等人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竟然想方设法使用人力解开缰绳。要知道此时的爱琴海波涛汹涌,海水冰冷刺骨,稍不留神就可能遭遇不测。
但是徐锦文等人因为救人心切,竟然感觉不到寒冷。当救助艇靠近沉船时,等候已久的难民们,争先恐后地向艇上爬来,由于人流拥挤,倘若处置不当,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为了将这些难民安然无恙地接到货船上,徐锦文斩钉截铁地要求他们,必须让儿童与妇女先上,其他人再逐次登艇,不得争抢。
事实上,将落水的难民拉上救生艇与救助艇,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然而当救生艇与救助艇返回货船时,船员们还得努力将难民送上货船,加上此时的风浪越来越大,救生艇与救助艇随波起伏,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无奈之下,艇上的水手们只能抱住难民的腰部,拼尽全力将他们托举起来,以便顺利地登上货船的扶梯。关键时刻,一个大浪袭来,正在托举难民的船员宋陶,竟被硬生生地拍进水中,一时间身受重伤,但是宋陶依然毫不犹豫地爬上船,继续帮助难民。
等到难民们都被救上货船后,宋陶这才感到剧烈疼痛,短短半个小时就陷入昏迷之中,原来他的肋骨已经断了三根,手部和脚部也受伤严重,最后不得不送回国内住院治疗。当然,其他船员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创伤,但是大家经过简单的处理后,就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忙碌的救援工作之中。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我国“海洋之盎”号货船的船员们,最终救下41位难民。其中有位5岁左右的男孩,被救上来后一直沉默不语,直到在船舱里发现母亲的身影,这才放声哭喊:“妈妈,我在这里!”
那位黯然神伤的母亲突然愣了一下,随即猛冲上去将孩子紧紧抱住,劫后重生的难民们,看着这感人的一幕,忍不住热泪盈眶。倘若不是我国船员争分夺秒地营救,恐怕很多难民再也见不到自己的亲人了,于是他们纷纷泪流满面地跟船员们拥抱,用这种质朴的方式,表达自己真挚的感激之情。
经过长时间的救援与安置,船员们早已疲惫不堪,但是看着那些饥肠辘辘的难民,他们觉得自己再饿一会,应该没什么大不了,二话不说就将自己的晚餐全都分给难民,并将压箱底的方便面与零食都贡献出来。与此同时,难民们还纷纷借用船上的电话给家中报平安。
晚上11点左右,希腊方面终于将难民全部转移到另一艘客船上。大功告成后,“海洋之盎”号货船终于重新启程,船员们如释重负,希望这些难民将来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吧。
这次救援行动让船员们深受震动,不是因为难民们纷纷表达了诚挚的感激之情,也不是因为希腊海岸警卫队发来的感谢信,更不是因为各大媒体的高度赞扬,而是大家真切地感受到:祖国的安定繁荣何等重要,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岁月静好的地方。
8月25日下午5时左右,我国的“海洋之盎”号货船途径爱琴海时,突然收到了希腊海岸警卫队的求救信号,原来4海里开外,竟然有一艘满载的难民船侧翻,正在迅速下沉,已经危如累卵。考虑到救人如救火,船员们一致同意迅速前去营救。
船长张辉毫不犹豫地让货船马上掉头驶往事发海域,不一会,船员们远远望见一艘正在沉没的游艇,没错,那就是发生侧翻的难民船,此时只剩驾驶室的上部还露出水面,而里面挤满了人,看这情形很快就会被海水淹没,的确危在旦夕。
然而更多的难民,正漂浮在附近的水面上,有妇女也有小孩,大家在汹涌的波涛里不停挣扎,也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难民们觉得越来越无助,甚至感到了深深的绝望。见此情景,“海洋之盎”上的21名船员迅速穿好救生衣,迫不及待地将一艘救生艇放了下来,三副李克飞自告奋勇地带队出发。
为了防止螺旋桨伤到难民,李克飞他们先将救生艇开到不远处,再用力将救生圈抛给难民,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地把难民一个个拉到了救生艇上。随着十多位难民陆续得救,救生艇已经无法容纳更多的人。此时天色逐渐变暗,海上波涛汹涌,四周的温度也在急速下降,难民们处境越来越危险。
船员们看在眼里,急在心中,然而随着李克飞等人的体力迅速消耗,救援难度越来越大。关键时刻,货船上的大副徐锦文带着两位水手,不假思索地登上了另一艘救助艇,他们心急火燎地朝着沉船疾驰而去。但是随着夜幕降临,水手们的视线越来越模糊,为了救下尽可能多的人,他们必须跟时间赛跑。
当水手们将五位难民拉上救助艇时,突然发现救助艇竟然无法动弹,此时燃料充足,设备完好,到底怎么回事?经过一番细致地检查,他们终于发现,原来螺旋桨被沉船的缰绳困住了,倘若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只需让货船上的同事,送一把水手刀过来即可,但是这样做需要耗费许多时间。
看着那些瑟瑟发抖的难民,徐锦文意识到,必须立刻将他们送到货船上,再进行妥善安置,不然很容易病倒。而且水里还有很多难民等着救助,他们的情况不容乐观,徐锦文不愿浪费一丁点的时间。为此,徐锦文等人毫不犹豫地跳入水中,竟然想方设法使用人力解开缰绳。要知道此时的爱琴海波涛汹涌,海水冰冷刺骨,稍不留神就可能遭遇不测。
但是徐锦文等人因为救人心切,竟然感觉不到寒冷。当救助艇靠近沉船时,等候已久的难民们,争先恐后地向艇上爬来,由于人流拥挤,倘若处置不当,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为了将这些难民安然无恙地接到货船上,徐锦文斩钉截铁地要求他们,必须让儿童与妇女先上,其他人再逐次登艇,不得争抢。
事实上,将落水的难民拉上救生艇与救助艇,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然而当救生艇与救助艇返回货船时,船员们还得努力将难民送上货船,加上此时的风浪越来越大,救生艇与救助艇随波起伏,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无奈之下,艇上的水手们只能抱住难民的腰部,拼尽全力将他们托举起来,以便顺利地登上货船的扶梯。关键时刻,一个大浪袭来,正在托举难民的船员宋陶,竟被硬生生地拍进水中,一时间身受重伤,但是宋陶依然毫不犹豫地爬上船,继续帮助难民。
等到难民们都被救上货船后,宋陶这才感到剧烈疼痛,短短半个小时就陷入昏迷之中,原来他的肋骨已经断了三根,手部和脚部也受伤严重,最后不得不送回国内住院治疗。当然,其他船员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创伤,但是大家经过简单的处理后,就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忙碌的救援工作之中。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我国“海洋之盎”号货船的船员们,最终救下41位难民。其中有位5岁左右的男孩,被救上来后一直沉默不语,直到在船舱里发现母亲的身影,这才放声哭喊:“妈妈,我在这里!”
那位黯然神伤的母亲突然愣了一下,随即猛冲上去将孩子紧紧抱住,劫后重生的难民们,看着这感人的一幕,忍不住热泪盈眶。倘若不是我国船员争分夺秒地营救,恐怕很多难民再也见不到自己的亲人了,于是他们纷纷泪流满面地跟船员们拥抱,用这种质朴的方式,表达自己真挚的感激之情。
经过长时间的救援与安置,船员们早已疲惫不堪,但是看着那些饥肠辘辘的难民,他们觉得自己再饿一会,应该没什么大不了,二话不说就将自己的晚餐全都分给难民,并将压箱底的方便面与零食都贡献出来。与此同时,难民们还纷纷借用船上的电话给家中报平安。
晚上11点左右,希腊方面终于将难民全部转移到另一艘客船上。大功告成后,“海洋之盎”号货船终于重新启程,船员们如释重负,希望这些难民将来都能过上幸福的生活吧。
这次救援行动让船员们深受震动,不是因为难民们纷纷表达了诚挚的感激之情,也不是因为希腊海岸警卫队发来的感谢信,更不是因为各大媒体的高度赞扬,而是大家真切地感受到:祖国的安定繁荣何等重要,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岁月静好的地方。
小花梅事件,诡异的事又出现了
以下文章来源于麦杰逊 ,让我们一起爱上分析与思考。我的备用公众号:莫讲先生。
作者:莫讲来源:麦杰逊
这两天,一篇名为《寻找小花梅》的文章,刷遍了整个朋友圈。
在这篇文章中,两个调查记者深入云南亚古村,走访了很多当地人,深入调查了很多与小花梅相关的信息。
在这篇调查报道中,很多信息与之前的当地官方通报,都并不太一致。
例如这篇调查中指出:亚古村当地很多人都不能确认网络上的“八孩母”的照片就是小花梅;而且很多当地人都表示,并没有受到外地官方的走访;而且还有很多人表示,小花梅视频里的口音,并不是当地口音等等...
但是对比之前的丰县通报,通报则中是已经确认“八孩母”就是小花梅,而且通报还表示,这是走访了大量村民得出来的结论,而且还用DNA技术进行了身份比对确认,等等...
两位调查记者的调查和官方通报,竟然如此不一致,这就是第一个很诡异的点。
其实当看到调查记者和当地官方通报不一致的时候,有人第一反应是偏向相信当地官方通报的,毕竟调查记者调查的依据都是当地人的回忆和口头描述,而当地通报中有DNA技术为证,“DNA技术 VS 口头描述”,难道DNA技术不比当地人的口头描述可信吗?
其实DNA技术与村民口头描述对比,按常理来说,应该是相信DNA技术的。
但是,当看到一个懂DNA技术的网友发布了一段关于DNA技术的描述之后,很多人又觉得,这个事情似乎又没那么简单。
这个懂DNA技术的网友发布的这段文字,是这样的:
上面这个DNA技术层面的分析到底对不对,我也不知道。因为我不懂这块,所以我并不确定上面说的这个DNA技术到底有没有问题。
真正让我觉得当地的官方通报有问题的,是我返回当时的通报后,我又发现了一个无法用常理解释的且异常诡异的事。
什么诡异的事呢?
就是在当地官方发出的目前最新的第四篇通报中我们能看到,他们发布通报的时间,是在晚上的19点41分发出的:
而他们的这篇调查报告,少说总共也有几百个字。
以我个人的阅读速度,我读完这篇通报(加上理清通报信息)的时间,大概至少需要一到两分钟以上的时间。
但是在这篇通报的下面呢,我们却能发现很多说好话的人,他们都用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把这篇通报读完,并写下了赞扬这个通报的评论。
例如这位:
这位名为“如鲸向空”的网友,他只用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读完了上面的这篇几百字的通报,而且他还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又打下了上面的这段评论。
而点击这位网友的主页我们还能发现,这个网友,自从2019年注册微博以来,就总共只发布了2条微博:
还有下面这位被点赞高达1.1万的网友,他则是用了几秒钟的时间,就读完了上面的通报,并打下了下面这段赞扬通报的话:
还有这位,也是在一分多钟的时间里,就看完通报,并打下了这么长的一段评论:
而翻一下他的主页,也是注册了微博12年,却总共只发出了3条博文:
还有这位:
翻一下他的主页,也是注册微博6年,只发了31条微博:
还有这位:
这位:
这位:
这位:
发现这些评论的诡异之处了吗?
上面这些评论的诡异之处,就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在赞扬这个通报写得详细,全面,可信,而且他们都是在通报发布后的一分钟左右,就看完了通报,并打下了一长段赞扬通报的评论;而且这些人当中的很多人,都是注册了微博多年,却只发了几条博文的人。
一群多年来都不发微博的人,突然在通报发出的那一天复活了,而且个个都像打了鸡血一样,在一分钟之内就扫完了通报的全部内容,并打下一大段文字,如果说这个事没有猫腻的话,你觉得这符合常理吗?
所以说这个事,你应该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质疑当地的通报,质疑当地发出的DNA技术比对信息,而到处传播两个记者的走访调查文章了吧?
因为这个事,诡异的事情真的太多了。
如果这个通报是真的,是完全可信的,那又有什么可担忧的呢?何必要让一帮人跳出来搞这种小动作呢?到底是谁,安排这一帮“人”出来带节奏的呢?
我记得在这个事情中,某地安排一帮人出来带节奏这种事,应该不是第一次了:
俗话说“百姓不可欺,群众不可愚”。很多时候,群众一旦发现你愚弄了他们一次,他们就很难再相信你第二次了。
公信力这种东西,可是比金子还金贵百倍千倍的东西。
所以奉劝某地的相关人员,还是要点脸吧,别再干一些自欺欺人走捷径的事了。
当前情况下,你们只有直面问题,认真调查,且敢于痛下狠手,严厉问责一批人,这才是你们挽回公信力的唯一出路!
以下文章来源于麦杰逊 ,让我们一起爱上分析与思考。我的备用公众号:莫讲先生。
作者:莫讲来源:麦杰逊
这两天,一篇名为《寻找小花梅》的文章,刷遍了整个朋友圈。
在这篇文章中,两个调查记者深入云南亚古村,走访了很多当地人,深入调查了很多与小花梅相关的信息。
在这篇调查报道中,很多信息与之前的当地官方通报,都并不太一致。
例如这篇调查中指出:亚古村当地很多人都不能确认网络上的“八孩母”的照片就是小花梅;而且很多当地人都表示,并没有受到外地官方的走访;而且还有很多人表示,小花梅视频里的口音,并不是当地口音等等...
但是对比之前的丰县通报,通报则中是已经确认“八孩母”就是小花梅,而且通报还表示,这是走访了大量村民得出来的结论,而且还用DNA技术进行了身份比对确认,等等...
两位调查记者的调查和官方通报,竟然如此不一致,这就是第一个很诡异的点。
其实当看到调查记者和当地官方通报不一致的时候,有人第一反应是偏向相信当地官方通报的,毕竟调查记者调查的依据都是当地人的回忆和口头描述,而当地通报中有DNA技术为证,“DNA技术 VS 口头描述”,难道DNA技术不比当地人的口头描述可信吗?
其实DNA技术与村民口头描述对比,按常理来说,应该是相信DNA技术的。
但是,当看到一个懂DNA技术的网友发布了一段关于DNA技术的描述之后,很多人又觉得,这个事情似乎又没那么简单。
这个懂DNA技术的网友发布的这段文字,是这样的:
上面这个DNA技术层面的分析到底对不对,我也不知道。因为我不懂这块,所以我并不确定上面说的这个DNA技术到底有没有问题。
真正让我觉得当地的官方通报有问题的,是我返回当时的通报后,我又发现了一个无法用常理解释的且异常诡异的事。
什么诡异的事呢?
就是在当地官方发出的目前最新的第四篇通报中我们能看到,他们发布通报的时间,是在晚上的19点41分发出的:
而他们的这篇调查报告,少说总共也有几百个字。
以我个人的阅读速度,我读完这篇通报(加上理清通报信息)的时间,大概至少需要一到两分钟以上的时间。
但是在这篇通报的下面呢,我们却能发现很多说好话的人,他们都用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把这篇通报读完,并写下了赞扬这个通报的评论。
例如这位:
这位名为“如鲸向空”的网友,他只用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就读完了上面的这篇几百字的通报,而且他还在这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又打下了上面的这段评论。
而点击这位网友的主页我们还能发现,这个网友,自从2019年注册微博以来,就总共只发布了2条微博:
还有下面这位被点赞高达1.1万的网友,他则是用了几秒钟的时间,就读完了上面的通报,并打下了下面这段赞扬通报的话:
还有这位,也是在一分多钟的时间里,就看完通报,并打下了这么长的一段评论:
而翻一下他的主页,也是注册了微博12年,却总共只发出了3条博文:
还有这位:
翻一下他的主页,也是注册微博6年,只发了31条微博:
还有这位:
这位:
这位:
这位:
发现这些评论的诡异之处了吗?
上面这些评论的诡异之处,就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在赞扬这个通报写得详细,全面,可信,而且他们都是在通报发布后的一分钟左右,就看完了通报,并打下了一长段赞扬通报的评论;而且这些人当中的很多人,都是注册了微博多年,却只发了几条博文的人。
一群多年来都不发微博的人,突然在通报发出的那一天复活了,而且个个都像打了鸡血一样,在一分钟之内就扫完了通报的全部内容,并打下一大段文字,如果说这个事没有猫腻的话,你觉得这符合常理吗?
所以说这个事,你应该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质疑当地的通报,质疑当地发出的DNA技术比对信息,而到处传播两个记者的走访调查文章了吧?
因为这个事,诡异的事情真的太多了。
如果这个通报是真的,是完全可信的,那又有什么可担忧的呢?何必要让一帮人跳出来搞这种小动作呢?到底是谁,安排这一帮“人”出来带节奏的呢?
我记得在这个事情中,某地安排一帮人出来带节奏这种事,应该不是第一次了:
俗话说“百姓不可欺,群众不可愚”。很多时候,群众一旦发现你愚弄了他们一次,他们就很难再相信你第二次了。
公信力这种东西,可是比金子还金贵百倍千倍的东西。
所以奉劝某地的相关人员,还是要点脸吧,别再干一些自欺欺人走捷径的事了。
当前情况下,你们只有直面问题,认真调查,且敢于痛下狠手,严厉问责一批人,这才是你们挽回公信力的唯一出路!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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