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风采#
邓州市检察院推行新制度严把四个关口
强化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的
案件质量全程监管
邓州市检察院在今年5月中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针对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因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限更加突出而客观增大的办案质量风险隐患,院党组会同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迅速制定推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员额检察官职权和加强综合业务部自身监督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实体审核、程序过滤、检委会决议执行四个关口,积极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制度化全程化监管,确保在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之初即为办案质效和检察公信筑牢基石。
一、立足三基点,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关
办法规定,除依法由第五检察部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案件,其他由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等案件,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监管。为确保案件监管质效,该院为综合业务部配备干警10名、聘用制书记员2名,并配置1名专委、2名检委会委员督促、指导工作,其中员额检察官4人,占全院员额检察官的12.5%。一是案件受理重精细。要求综合业务部在接收案卷材料后、拟统一受理案件前,应查明: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受理、分办;如案卷材料存在瑕疵,则要求补送或不予受理。二是案件分流重严谨。与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新模式相适应,案件管辖权明晰的,直接分流;同一案件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办理的部门管辖,必要时由对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案件受理后二日内提出申请,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变更,在决定变更前,原承办人不得中止案件办理。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已由3名专职干警依托全面调整后的统一业务系统,按该规定有序受理、分流各类案件50余件。三是案件运行重规范。综合业务部在受理案件时发现移送机关超期办案的,建议承办部门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酌情通报移送机关负责人、报告检察长。同时,以本院名义向其他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向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综合业务部统一移送、接收、院内传递,一个窗口对外,一体流转监督。
二、围绕三关键,严把案件实体审核关
办法规定,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或者员额检察官可以受检察长委托,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及拟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加强实体监督。受托审核案件计入年度业绩考核。一是强化重大办案事项“质检”。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不起诉,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增减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决定追加、变更、补充、撤回起诉,决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这6项重大办案事项,由承办部门检察官和主管检察长提出拟处理意见,由综合业务部受理,由检察长委托检察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已受检察长委托审核拟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变更强制措施案件9件。二是强化一审裁判“筛查”。受委托检察官可以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如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原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如意见不同,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强化明显错漏“追责”。受委托检察官对一审裁判文书审查后,如发现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涉案事实及认定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错误等,导致案件判决对定罪量刑发生重大变化,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要求原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因办案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报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
三、突出三重点,严把案件程序过滤关
办法规定,由综合业务部依法依规对三项重点办案程序实时、动态监督、提示,并分情形处理:违反程序的,向承办检察官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及时查明情况并予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承办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移交;侦查、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建议原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一是对办案期限,重点监督、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是否存在未实际办理却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案件已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环节,但卷宗未实际退回移送机关的情形,违反法律程序退回侦查机关的情形,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三是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移送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月以内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提起公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但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的。
四、注重三原则,严把检委会决议落实关
办法严格制度性要求,着力强化检委会的业务监督、决策机构作用,凸显终局性把关权威。一是注重时效性。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须及时将案件卷宗材料及拟审议的议题、文书送交综合业务部审核。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综合业务部须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承办部门。二是注重规范性。对检委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相关材料,交综合业务部存档备查。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的,须提出书面报告,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注重权威性。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检察官不良办案记录登记、通报制度。
邓州市检察院推行新制度严把四个关口
强化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的
案件质量全程监管
邓州市检察院在今年5月中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针对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因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限更加突出而客观增大的办案质量风险隐患,院党组会同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迅速制定推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员额检察官职权和加强综合业务部自身监督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实体审核、程序过滤、检委会决议执行四个关口,积极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制度化全程化监管,确保在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之初即为办案质效和检察公信筑牢基石。
一、立足三基点,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关
办法规定,除依法由第五检察部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案件,其他由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等案件,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监管。为确保案件监管质效,该院为综合业务部配备干警10名、聘用制书记员2名,并配置1名专委、2名检委会委员督促、指导工作,其中员额检察官4人,占全院员额检察官的12.5%。一是案件受理重精细。要求综合业务部在接收案卷材料后、拟统一受理案件前,应查明: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受理、分办;如案卷材料存在瑕疵,则要求补送或不予受理。二是案件分流重严谨。与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新模式相适应,案件管辖权明晰的,直接分流;同一案件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办理的部门管辖,必要时由对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案件受理后二日内提出申请,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变更,在决定变更前,原承办人不得中止案件办理。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已由3名专职干警依托全面调整后的统一业务系统,按该规定有序受理、分流各类案件50余件。三是案件运行重规范。综合业务部在受理案件时发现移送机关超期办案的,建议承办部门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酌情通报移送机关负责人、报告检察长。同时,以本院名义向其他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向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综合业务部统一移送、接收、院内传递,一个窗口对外,一体流转监督。
二、围绕三关键,严把案件实体审核关
办法规定,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或者员额检察官可以受检察长委托,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及拟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加强实体监督。受托审核案件计入年度业绩考核。一是强化重大办案事项“质检”。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不起诉,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增减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决定追加、变更、补充、撤回起诉,决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这6项重大办案事项,由承办部门检察官和主管检察长提出拟处理意见,由综合业务部受理,由检察长委托检察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已受检察长委托审核拟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变更强制措施案件9件。二是强化一审裁判“筛查”。受委托检察官可以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如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原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如意见不同,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强化明显错漏“追责”。受委托检察官对一审裁判文书审查后,如发现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涉案事实及认定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错误等,导致案件判决对定罪量刑发生重大变化,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要求原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因办案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报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
三、突出三重点,严把案件程序过滤关
办法规定,由综合业务部依法依规对三项重点办案程序实时、动态监督、提示,并分情形处理:违反程序的,向承办检察官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及时查明情况并予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承办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移交;侦查、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建议原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一是对办案期限,重点监督、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是否存在未实际办理却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案件已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环节,但卷宗未实际退回移送机关的情形,违反法律程序退回侦查机关的情形,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三是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移送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月以内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提起公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但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的。
四、注重三原则,严把检委会决议落实关
办法严格制度性要求,着力强化检委会的业务监督、决策机构作用,凸显终局性把关权威。一是注重时效性。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须及时将案件卷宗材料及拟审议的议题、文书送交综合业务部审核。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综合业务部须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承办部门。二是注重规范性。对检委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相关材料,交综合业务部存档备查。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的,须提出书面报告,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注重权威性。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检察官不良办案记录登记、通报制度。
邓州市公安局成功销毁一批非法烟花爆竹
邓州全记录讯 5月6日上午10时11分,随着一声闷响,一批废旧烟花爆竹被成功引燃,50分钟后,参战干警对销毁现场周边300米范围内进行全面搜索检查,确保无拒爆残留烟花爆竹,邓州市公安局此次销毁非法烟花爆竹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消除危爆物品安全隐患,5月6日,邓州市公安局在彭桥镇杏山村杏山废弃采石宕口,对今年以来查缴的2700余箱非法烟花、400余箱非法爆竹进行集中销毁。销毁过程中,特邀请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销毁专家贺民楠队长靠前指挥,指导采用燃烧法进行销毁。
销毁前,民警还专门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进行了巡查,确保安全后才实施了销毁,此次非法烟花爆竹销毁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无意外事故发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邓州全记录讯 5月6日上午10时11分,随着一声闷响,一批废旧烟花爆竹被成功引燃,50分钟后,参战干警对销毁现场周边300米范围内进行全面搜索检查,确保无拒爆残留烟花爆竹,邓州市公安局此次销毁非法烟花爆竹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消除危爆物品安全隐患,5月6日,邓州市公安局在彭桥镇杏山村杏山废弃采石宕口,对今年以来查缴的2700余箱非法烟花、400余箱非法爆竹进行集中销毁。销毁过程中,特邀请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销毁专家贺民楠队长靠前指挥,指导采用燃烧法进行销毁。
销毁前,民警还专门组织人员对周边区域进行了巡查,确保安全后才实施了销毁,此次非法烟花爆竹销毁行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无意外事故发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个人站在金黄色的油菜花地
微风轻轻吹拂,花香扑面而来
喜鹊从麦地飞过,留驻杨树窝
温馨太阳光撒在身上
这瞬间,我开始想你
亲爱的,你是我这辈子唯一的爱情
亲爱的,幸福婚姻中我们相守一生
我的眼泪掉了下来滴落你美丽的额头
我永远拉着你的手一起走过春夏秋冬》邓州全记录在百度App发表了新动态,快来和ta互动吧https://t.cn/EXR48aj
微风轻轻吹拂,花香扑面而来
喜鹊从麦地飞过,留驻杨树窝
温馨太阳光撒在身上
这瞬间,我开始想你
亲爱的,你是我这辈子唯一的爱情
亲爱的,幸福婚姻中我们相守一生
我的眼泪掉了下来滴落你美丽的额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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