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话筒][话筒]】萧县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通告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及县疫情防控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萧县人民医院院内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院大门管理
1.进入医院的所有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及其他人员需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在医院入口处及各预检分诊处接受体温检测,扫码或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不能扫码的人员要做好可溯源登记),出示既往核酸检测结果和疫苗接种情况,做流行病学调查。不佩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院区。
温馨提醒:黄码、红码人员请听从医务人员安排,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就诊。
2.外卖、快递等一律不得进入院内,由订餐人或取件人自行到医院门口领取。
3.对于不听劝阻,强行出入医院、不配合测温及扫码、辱骂殴打疫情防控执勤人员的行为,医院警务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医院将报警处理。
二、门诊急诊管理
1.医院实行全面预检分诊制度及实名制就诊,请来院人员务必配合医院进行体温测量和流行病学史询问。所有人员不得隐瞒与疫情相关的病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者,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自觉遵守医院规定,进入院区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缴费、就诊、取药、检查、采血等请保持一米以上距离,避免发生聚集。
3.门诊就诊严格执行“一医一患一诊室”,按排队先后有序进入诊室。年老体弱、儿童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允许1人陪同。
4.一般门诊不接诊未经发热门诊排查的所有发热(体温≥37.3°)和呼吸道症状等患者。疫情期间住院病区采取封闭式管理,住院病区不接诊门诊就诊病人。
5.急危重症患者,先行急诊抢救,同时做好登记、排查工作。
6.因疫情防控需要,医院将调整部分门诊、住院流程及患者活动路线,请理解由此带来的不便,遵从医务人员引导,按要求路线流动。
7.使用过的口罩请不要随意丢弃,根据标识投入黄色医疗废物桶内。
8.根据国家“互联网+医疗”指导方针以及疫情防控需要,推荐患者使用萧县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名称:萧县人民医院),优先采用线上预约,最大程度避免聚集,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三、发热门诊管理
1.所有发热(体温≥37.3°)、有新冠流行学病史或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等患者,请前往医院东门发热门诊就诊。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包括儿童发热患者),必须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就诊患者必须待核酸检测报告出示阴性后方可离开发热门诊。
温馨提示:发热门诊位于萧县人民医院东门处。
四、住院患者管理
1.所有非急诊患者和陪护必须在入院前完善核酸检测,其中县域内若出现疫情,需凭入院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方可办理住院手续,若无疫情,需持48小时核内核酸阴性报告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外来人员必须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方可办理住院手续,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具之前不得办理入院手续。
2.危急重患者可先收住缓冲病房,待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转入普通病房。
3.住院患者非必要不陪护,因病情确需陪护的,需严格执行“一患者一陪护”制度,且陪护人员必须持24小时核酸阴性报告、“两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新冠疫苗接种证明等材料至病区护理部登记、审核、办理陪护证并进行面部识别,信息录入后方可进行陪护。陪护人员相对固定,如确需更换,需提前告知医护人员,按照陪护证办理程序,经病区审批、更换陪护证后方可进行陪护。陪护证不得自行转让或涂改信息,陪护证与持证人信息不相符的证件无效,不得进行陪护。
4.严格落实“腕带”“陪护证”身份标识制度,由所在病区统一登记发放腕带和陪护证。如确需外出检查、手术或治疗等,患者、陪护人员凭腕带和陪护证出入,无“腕带”“陪护证”不允许进入病区。
5.病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医院送餐制,病人和陪护禁止离开医院,不得随意离开病区外出、就餐。特殊时期,谢绝家属亲友探视,以免交叉感染。鼓励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
6.陪护人员每天进行2次体温检测,每周进行3次核酸检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需停止陪护并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7.患者及陪护人员入院期间请积极配合医院进行监测管理,遵守病区管理规定,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访、不扎堆聚集,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自觉配合病区进行开窗通风、环境消毒,不得随意离开病区,病区内不得互串病房。
五、核酸检测
1.所有无发热(体温<37.3°)和呼吸道等症状的社会自愿检测核酸人员,可在医院北门进行缴费、采样和自助打印报告等,无需进入院内。
2.非急诊住院患者或者陪护人员凭住院证及核酸检测申请单在医院综合楼西北侧“住院及陪护人员核酸采样处”进行采样。
3.急危重症患者在急诊南门核酸采样亭进行核酸采样。
4.急危重症患者执行“救治第一”原则,核酸检测请听从医务人员安排。
萧县人民医院
2022年3月21日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及县疫情防控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萧县人民医院院内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医院大门管理
1.进入医院的所有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及其他人员需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在医院入口处及各预检分诊处接受体温检测,扫码或出示健康码、行程码(不能扫码的人员要做好可溯源登记),出示既往核酸检测结果和疫苗接种情况,做流行病学调查。不佩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院区。
温馨提醒:黄码、红码人员请听从医务人员安排,按照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就诊。
2.外卖、快递等一律不得进入院内,由订餐人或取件人自行到医院门口领取。
3.对于不听劝阻,强行出入医院、不配合测温及扫码、辱骂殴打疫情防控执勤人员的行为,医院警务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医院将报警处理。
二、门诊急诊管理
1.医院实行全面预检分诊制度及实名制就诊,请来院人员务必配合医院进行体温测量和流行病学史询问。所有人员不得隐瞒与疫情相关的病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与确诊、疑似患者接触史等,故意隐瞒相关信息,造成疫情传入扩散者,将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2.自觉遵守医院规定,进入院区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缴费、就诊、取药、检查、采血等请保持一米以上距离,避免发生聚集。
3.门诊就诊严格执行“一医一患一诊室”,按排队先后有序进入诊室。年老体弱、儿童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允许1人陪同。
4.一般门诊不接诊未经发热门诊排查的所有发热(体温≥37.3°)和呼吸道症状等患者。疫情期间住院病区采取封闭式管理,住院病区不接诊门诊就诊病人。
5.急危重症患者,先行急诊抢救,同时做好登记、排查工作。
6.因疫情防控需要,医院将调整部分门诊、住院流程及患者活动路线,请理解由此带来的不便,遵从医务人员引导,按要求路线流动。
7.使用过的口罩请不要随意丢弃,根据标识投入黄色医疗废物桶内。
8.根据国家“互联网+医疗”指导方针以及疫情防控需要,推荐患者使用萧县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名称:萧县人民医院),优先采用线上预约,最大程度避免聚集,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三、发热门诊管理
1.所有发热(体温≥37.3°)、有新冠流行学病史或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等患者,请前往医院东门发热门诊就诊。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有到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包括儿童发热患者),必须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发热门诊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就诊患者必须待核酸检测报告出示阴性后方可离开发热门诊。
温馨提示:发热门诊位于萧县人民医院东门处。
四、住院患者管理
1.所有非急诊患者和陪护必须在入院前完善核酸检测,其中县域内若出现疫情,需凭入院前24小时内核酸阴性报告方可办理住院手续,若无疫情,需持48小时核内核酸阴性报告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外来人员必须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方可办理住院手续,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具之前不得办理入院手续。
2.危急重患者可先收住缓冲病房,待核酸检测阴性后,方可转入普通病房。
3.住院患者非必要不陪护,因病情确需陪护的,需严格执行“一患者一陪护”制度,且陪护人员必须持24小时核酸阴性报告、“两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新冠疫苗接种证明等材料至病区护理部登记、审核、办理陪护证并进行面部识别,信息录入后方可进行陪护。陪护人员相对固定,如确需更换,需提前告知医护人员,按照陪护证办理程序,经病区审批、更换陪护证后方可进行陪护。陪护证不得自行转让或涂改信息,陪护证与持证人信息不相符的证件无效,不得进行陪护。
4.严格落实“腕带”“陪护证”身份标识制度,由所在病区统一登记发放腕带和陪护证。如确需外出检查、手术或治疗等,患者、陪护人员凭腕带和陪护证出入,无“腕带”“陪护证”不允许进入病区。
5.病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医院送餐制,病人和陪护禁止离开医院,不得随意离开病区外出、就餐。特殊时期,谢绝家属亲友探视,以免交叉感染。鼓励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
6.陪护人员每天进行2次体温检测,每周进行3次核酸检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需停止陪护并立即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7.患者及陪护人员入院期间请积极配合医院进行监测管理,遵守病区管理规定,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访、不扎堆聚集,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自觉配合病区进行开窗通风、环境消毒,不得随意离开病区,病区内不得互串病房。
五、核酸检测
1.所有无发热(体温<37.3°)和呼吸道等症状的社会自愿检测核酸人员,可在医院北门进行缴费、采样和自助打印报告等,无需进入院内。
2.非急诊住院患者或者陪护人员凭住院证及核酸检测申请单在医院综合楼西北侧“住院及陪护人员核酸采样处”进行采样。
3.急危重症患者在急诊南门核酸采样亭进行核酸采样。
4.急危重症患者执行“救治第一”原则,核酸检测请听从医务人员安排。
萧县人民医院
2022年3月21日
#公众号还在,名字没了#【“公众号还在,名字没了”上热搜!公众号面临的商标问题隐患怎么解?】近日,“公众号还在,名字没了”这一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社会各界对公众号名称的商标问题的广泛关注与热议。从拥有数百万粉丝的公众号“女神进化论”因商标侵权投诉遭遇被迫改名的惊魂一刻,到大量名称中带有“美妆”二字的公众号名称状态一夜之间变更为未命名,再到“一条”“毒舌电影”等上百个自媒体的公众号名称疑似被一家企业批量申请注册商标……近年来,围绕公众号名称产生的商标抢注与侵权风波并不罕见。https://t.cn/A66XV201
楚雄市人民法院关于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的公告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2301破1号
本院根据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2日裁定受理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3月2日指定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电脑登录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t.cn/A66wEyIl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414;或(2)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或扫描本公告后附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服务中心”——“债权申报”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414;债权人通过线上申报后应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给管理人核查;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100号北浦伟业广场4栋16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675000;联系方式:艾律师、李律师,0878-3374897、0878-3899248;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在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微信号名称:鸿鑫商业管理人,微信号:hxsyguanliren)下载债权申报表格及相关申报资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宜本院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2301破1号
本院根据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2日裁定受理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3月2日指定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电脑登录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t.cn/A66wEyIl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414;或(2)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或扫描本公告后附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服务中心”——“债权申报”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2414;债权人通过线上申报后应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给管理人核查;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100号北浦伟业广场4栋16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675000;联系方式:艾律师、李律师,0878-3374897、0878-3899248;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8:00)。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在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微信号名称:鸿鑫商业管理人,微信号:hxsyguanliren)下载债权申报表格及相关申报资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楚雄鸿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宜本院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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