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男子青年时是名武警,后来误入歧途,被民警关入看守所,谁曾想到,牢头薛某要给他“立规矩”,扇了他五记耳光,结果被男子打成重伤。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候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候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候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候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候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候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候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候某,他从候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候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候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候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候某五记耳光,同监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候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候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候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法院认为,侯某曾经当过武警,受过专业训练,和普通人不同,普通人也许会害怕,但候某以前毕竟是专业人士。
而且他挥拳打击的力度、强度与击打的部位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审,一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侯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侯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改判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大家觉得,侯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蚂蚁说法 )
(案例来源:山西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某曾经是一名武警,经过专业训练,后来误入歧途,盗窃了他人两部手机。
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候某抓捕归案,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进了薛某所在的监室,万万没想到,进看守所的当天,候某就与薛某发生了冲突。
经查明,关押薛某的地方是108监室,他是个“牢头”,其从早到晚洗脸打水、吃饭穿衣、点火抽烟、按摩腿脚、睡觉叠衣等都有专人伺候,非常嚣张。
候某是下午1点被看守所人员送进108监室的,候某刚进监室不久,同监的一名男子就问候某,认不认识薛某,并朝薛某方向示意。
候某原本不想理会,后来被问烦了,就说了句,他不是正经人,是混社会的。
问候某话的男子,正是薛某指使去的,而薛某则一旁观察候某,他从候某的话中听出了轻蔑,遂指使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候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
结果被候某打瞎了左眼,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侯某扒窃他人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问题是,侯某打瞎薛某眼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点,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点。
从薛某让同监的其他人员教训一下侯某,教教候某108室的规矩,然后自己从床上站起来打侯某,而且是边打边推,一连扇了侯某五记耳光。薛某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没有异议。
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制止薛某的不法侵害,候某对其进行防卫,造成薛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候某受到过专业训练,明知眼睛非常脆弱,还故意打薛某眼睛,导致薛某左眼失盲,说侯某超过必要限度,似乎也能说得过去?
然而,一起案件,不能简单地只看一个片段,要结合案件的前后,详细分析、综合判断,否则很容易陷入顾头、不顾尾的境地。
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侯某受过训练,其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侯某辩护人则认为侯某构成正当防卫,意见如下。
侯某进入108监室,就被迫用鞋打自己的耳光,之后薛某又对其立规矩,侯某不从,薛某又打他5记耳光,同监室其他人也围了上去。
对侯某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在持续进行中,候某有权进行防卫。
对于侯某遭受不法侵害,有权进行防卫的行为,检察机关认同。随后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进到监室后,遭受多次欺辱,但他最开始的时候,一直没有还手。
薛某看他不还手,觉得候某好欺负,就从床上起身推打他,并连扇了候某五记耳光,同监其他人,也在此时围了上来。
辩护人认为,候某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候某在这情况进行还击,是本能反应,不能因为他受过专业训练,就对他提出过高的要求。
从主观上讲,侯某防卫行为,没有伤害薛某的故意,他只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侯某仅打了薛某一拳,并没有伤害其他人,非常克制。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从侯某当时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来看,他一拳打向薛某,是人面临危险时的正常反应,不能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候某面临的状态。
辩护人得出结论,候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法院听完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没有采纳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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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侯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以侯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了侯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二审,一审法院判了侯某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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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能量艺人王一博# wyb #和王一博一起做公益#
青年应当有朝气,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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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22全国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直播按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建议直播打赏可设三天冷静期#】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的一些乱象也不能忽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他建议,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封禁,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行业缺乏主动进行自检自净的动力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如“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若这种不良导向持续发展,有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乃至消亡。
同时,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未成年人容易利用直播平台的各种漏洞,绕过未成年人模式的制约,观看大量只适合成年人的网络秀场直播,部分直播平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协助未成年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此外,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综上,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肖胜方发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沟通机制。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在各自的职权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看似广泛全面,但实际上标准不一,难以真正从源头上打击直播乱象的滋生土壤,无法做到对直播行业进行广泛、长久的监管。而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基于对顶流主播出走的担忧,直播平台往往对其主播内容的审核相对宽松,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肖胜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对直播平台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以调动其进行行业自检自净的积极性。
对三种类型的网络秀场直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肖胜方建议,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肖胜方表示,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此制度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以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而三类直播的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建议组建“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肖胜方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他认为成立直播协会的益处是,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大量繁琐、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大量的精力专注于网络直播的行业引导、价值观引导及违法违规处理中,效果更佳。
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难”的模式,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艺龙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提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他建议,应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对于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封禁,并追究直播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行业缺乏主动进行自检自净的动力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如“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若这种不良导向持续发展,有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乃至消亡。
同时,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未成年人容易利用直播平台的各种漏洞,绕过未成年人模式的制约,观看大量只适合成年人的网络秀场直播,部分直播平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协助未成年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此外,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综上,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肖胜方发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沟通机制。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在各自的职权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看似广泛全面,但实际上标准不一,难以真正从源头上打击直播乱象的滋生土壤,无法做到对直播行业进行广泛、长久的监管。而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基于对顶流主播出走的担忧,直播平台往往对其主播内容的审核相对宽松,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肖胜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相应制度设计,对直播平台的行为进行刚性约束,以调动其进行行业自检自净的积极性。
对三种类型的网络秀场直播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肖胜方建议,进行网络直播的顶层设计,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在直播内容监管上,肖胜方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肖胜方表示,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此制度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以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为防止打赏者滥用强制冷静期制度,保障直播者的正当权益,有必要对强制冷静期制度作出一定约束,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在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以视为恶意,对其从第四次开始的打赏不予撤回。
而三类直播的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建议组建“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肖胜方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他认为成立直播协会的益处是,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从大量繁琐、具体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腾出大量的精力专注于网络直播的行业引导、价值观引导及违法违规处理中,效果更佳。
此外,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难”的模式,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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