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辟谣#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新泰市一男子被处罚】[话筒]2022年3月21日,新泰市网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资讯平台留言区编造“新泰市确诊病例迟迟不上报”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公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泰安辟谣#
经查,徐某,男,26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其对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转发、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言论。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公众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经查,徐某,男,26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其对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转发、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言论。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公众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今日看山东# #印象山东# 【新泰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近日,一网民在某资讯平台留言区编造“泰安地区个别乡镇、新泰市确诊病例迟迟不上报”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徐某,男,26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其对编造虚假疫情信息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对其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转发、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言论。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公众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新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2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转发、散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和言论。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希望公众自觉抵制谣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新泰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2日
【盖州市关于严厉打击涉疫网络谣言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通告】当前,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正奋战一线,齐心抗疫。但有个别网民编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违法泄露、传播个人隐私,对抗击疫情造成干扰和影响。为规范网络秩序,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性,倡导广大网民积极转发官方权威疫情防控信息。对微信、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做到不转发、不评论,并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是违法行为,对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发布、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本着“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互联网微信群等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认真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如群里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群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民,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增强辨别能力,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始终保持冷静理智,共同抵制网络谣言,共建清朗网络空间,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盖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1日
一、增强抵制网络谣言的自觉性,倡导广大网民积极转发官方权威疫情防控信息。对微信、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文字等信息,做到不转发、不评论,并积极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不实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二、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是违法行为,对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发布、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发布人、转发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要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本着“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互联网微信群等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认真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如群里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群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此提醒广大网民,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增强辨别能力,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始终保持冷静理智,共同抵制网络谣言,共建清朗网络空间,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盖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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