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要建集中充电设施、快递外卖用车应登记上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黑龙江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安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类车纳入电动车管理范畴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电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邮政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电动车购买30日内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拼装电动车;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其他更改电动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电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持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手续以及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照限速标志、标线行驶;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遇有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他人号牌等。
新建小区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优惠和便利。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并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通行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施划电动车停放地点,落实管理责任。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在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车充电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物首层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充电,不得违反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快递、外卖用电动车应登记上牌
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登记上牌;建立健全电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对电动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用涂装;做好电动车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组织电动车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规范停放电动车,进行安全充电等。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投放车辆数量符合区域数量限制要求;投放的车辆应当登记上牌,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充电等。
未登记上牌、伪造变造号牌罚款50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处50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以50元罚款。
本条例实施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何兴丽
三类车纳入电动车管理范畴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电动低速汽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推动社区参与电动车综合治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电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邮政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电动车购买30日内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拼装电动车;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改变电动车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其他更改电动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电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持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手续以及推行带牌销售、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照限速标志、标线行驶;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应当下车推行;遇有雾、霾、雨、雪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不得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他人号牌等。
新建小区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优惠和便利。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地点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并在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娱乐文化场所等电动车通行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施划电动车停放地点,落实管理责任。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在共用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车。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建设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电动车充电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建筑物首层门厅、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充电,不得违反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快递、外卖用电动车应登记上牌
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登记上牌;建立健全电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对电动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用涂装;做好电动车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组织电动车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规范停放电动车,进行安全充电等。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投放车辆数量符合区域数量限制要求;投放的车辆应当登记上牌,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充电等。
未登记上牌、伪造变造号牌罚款50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处50元罚款,并责令补办登记手续。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以50元罚款。
本条例实施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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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何兴丽
【抗击疫情 宝鸡林业人在行动】为了加强基层社区疫情防控力量,宝鸡市林业局积极响应市委组织部号召,30名党员干部职工下沉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街道办事处南关路社区、渭工路社区,全力协助做好疫情一线防控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林业力量。
连日来,广大林业党员志愿者们与时间赛跑、同病毒较量,全力抗疫,卫民保家,坚定而光荣地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
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 纪委书记 陈万虎:我们宝鸡市林业局30名干部,从3月10日起,下沉到渭工路社区和南关路路社区。分散到各个卡口,进行值守。最近这几天连续做核酸检测,咱们的同志从早上大约都是四五点钟出发,一直坚守到晚上的八点左右。我们作为林业人,不仅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也要为宝鸡的疫情最终取得胜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我们相信我们最终会战胜疫情,宝鸡加油。
在这场全民皆兵的战役中,广大林业党员志愿者们一路披荆斩棘,以共产党员的名义宣誓着“不惧”“不退”,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党员责任,用实际行动彰显了新时代生态绿军的无尚风采。
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林政资源保护科 科长 刘飞:我作为一名下沉干部,防控期间受到社会各界和市民的关心帮助,社区志愿者和市民们也都很积极配合我们社区工作,我们也相信宝鸡的胜利就在前方。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自3月10号,接到上级需要党员干部下沉一线的通知,我就主动报名了。作为林业人,不仅需要守护好绿水青山,人民生命安全更重要。基本每天的工作,早晨是核酸检测,下午是社区管控。
记者:那咱们现在每天基本工作时间大概是多久?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基本上就是12个小时左右,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社区的居民都非常的配合我们的工作,在这里我也感谢他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记者:当然也要谢谢你们。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请关注《图说宝鸡》
连日来,广大林业党员志愿者们与时间赛跑、同病毒较量,全力抗疫,卫民保家,坚定而光荣地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
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 纪委书记 陈万虎:我们宝鸡市林业局30名干部,从3月10日起,下沉到渭工路社区和南关路路社区。分散到各个卡口,进行值守。最近这几天连续做核酸检测,咱们的同志从早上大约都是四五点钟出发,一直坚守到晚上的八点左右。我们作为林业人,不仅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也要为宝鸡的疫情最终取得胜利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我们相信我们最终会战胜疫情,宝鸡加油。
在这场全民皆兵的战役中,广大林业党员志愿者们一路披荆斩棘,以共产党员的名义宣誓着“不惧”“不退”,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党员责任,用实际行动彰显了新时代生态绿军的无尚风采。
宝鸡市辛家山林业局林政资源保护科 科长 刘飞:我作为一名下沉干部,防控期间受到社会各界和市民的关心帮助,社区志愿者和市民们也都很积极配合我们社区工作,我们也相信宝鸡的胜利就在前方。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自3月10号,接到上级需要党员干部下沉一线的通知,我就主动报名了。作为林业人,不仅需要守护好绿水青山,人民生命安全更重要。基本每天的工作,早晨是核酸检测,下午是社区管控。
记者:那咱们现在每天基本工作时间大概是多久?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基本上就是12个小时左右,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是社区的居民都非常的配合我们的工作,在这里我也感谢他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
记者:当然也要谢谢你们。
宝鸡市马头滩林业局 副局长 李宏文: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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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自3月9日以来,经过全市共同努力,我市疫情得到有效处置,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巨大。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外入(返)濮人员管理
1.市外入(返)濮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拟入住酒店报备,于入(返)濮时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市外入(返)濮人员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在入市口、客运站、火车站等地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拟入住酒店报告,检测后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入濮。
3.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入(返)濮人员实施集中隔离,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含直辖市)其他县(区)入(返)濮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均按已有规定定时进行核酸检测。其他市外入(返)濮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于抵濮落地时和居留第3日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4.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等市场主体、各社区(村)严格执行市外入(返)濮人员报备报告制度,以上各责任单位接到个人报备或发现市外入(返)濮人员后,立即报告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落实相应管理服务措施。
二、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
(一)全市封控区、管控区继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二)加强社区小区、村管控。严格城市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乡镇农村围合管理,运用智慧管理、自动识别等方法便利本小区(村)居民出入,对外来人员落实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三)加强聚集性活动管控
1.原则上暂不举办大型活动,严控群体性活动,减少人员聚集。必须线下举办的,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向县区、市、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审批。
2.市民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聚会、聚餐(包括家庭聚会),聚会聚餐不超过10人。
3.清明节提倡预约祭扫、限流分时分区祭扫和网络祭扫,避免人员聚集。
(四)减少跨区域流动。非必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区。确需出市的,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归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正职签字同意,其他人员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并均报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返濮后执行市外入(返)濮人员管理措施。
(五)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1.全市洗浴、足浴、美容、按摩、KTV、网吧、酒吧、影剧院、棋牌室、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
2.各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栈、民宿等容留住宿的经营单位,对入住人员均须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发现扫验码异常、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3.高校、中职等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出校、不离校,校内少流动、少聚集。中小学、幼儿园闭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等暂停服务。
4.监所、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全封闭管理,暂停线下探视活动。
5.各单位、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农贸(集贸)市场、药店、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对进入人员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并查验健康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限流、保持1米间距及场所消毒等防控措施。
(六)加强个人健康管理
1.在濮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醒信息,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等风险人员,或者健康码被赋“黄码”、“红码”,须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属社区(村)报告,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2.医疗、交通、冷链、邮政、快递、外卖、物流等27类疫情防控重点人员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否则实行赋码管理。
3.市民选购、加工冷链食品和进口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非必要不邮购发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处理。
4.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立即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确保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1.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保持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万人助万企”精准服务力度。针对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2.统筹推进“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粮食生产等重点工作,确保经济运行平稳。
3.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本通告自3月22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让我们同舟共济、合力抗疫,从严从实从细筑牢各条防线,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衷心感谢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https://t.cn/A66X9wJg
一、严格市外入(返)濮人员管理
1.市外入(返)濮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拟入住酒店报备,于入(返)濮时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市外入(返)濮人员没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在入市口、客运站、火车站等地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拟入住酒店报告,检测后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入濮。
3.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区)入(返)濮人员实施集中隔离,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含直辖市)其他县(区)入(返)濮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均按已有规定定时进行核酸检测。其他市外入(返)濮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于抵濮落地时和居留第3日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4.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等市场主体、各社区(村)严格执行市外入(返)濮人员报备报告制度,以上各责任单位接到个人报备或发现市外入(返)濮人员后,立即报告所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落实相应管理服务措施。
二、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
(一)全市封控区、管控区继续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二)加强社区小区、村管控。严格城市社区小区、城中村和乡镇农村围合管理,运用智慧管理、自动识别等方法便利本小区(村)居民出入,对外来人员落实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三)加强聚集性活动管控
1.原则上暂不举办大型活动,严控群体性活动,减少人员聚集。必须线下举办的,按照“一事一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向县区、市、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报审批。
2.市民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聚会、聚餐(包括家庭聚会),聚会聚餐不超过10人。
3.清明节提倡预约祭扫、限流分时分区祭扫和网络祭扫,避免人员聚集。
(四)减少跨区域流动。非必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区。确需出市的,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归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正职签字同意,其他人员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并均报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返濮后执行市外入(返)濮人员管理措施。
(五)加强重点场所管理
1.全市洗浴、足浴、美容、按摩、KTV、网吧、酒吧、影剧院、棋牌室、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
2.各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栈、民宿等容留住宿的经营单位,对入住人员均须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发现扫验码异常、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
3.高校、中职等寄宿制学校严格封闭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出校、不离校,校内少流动、少聚集。中小学、幼儿园闭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学生儿童托管机构、线下教育培训机构等暂停服务。
4.监所、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实行全封闭管理,暂停线下探视活动。
5.各单位、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农贸(集贸)市场、药店、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对进入人员扫验“濮阳防疫一码通”并查验健康码,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限流、保持1米间距及场所消毒等防控措施。
(六)加强个人健康管理
1.在濮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醒信息,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等风险人员,或者健康码被赋“黄码”、“红码”,须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刻向本人所属社区(村)报告,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2.医疗、交通、冷链、邮政、快递、外卖、物流等27类疫情防控重点人员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否则实行赋码管理。
3.市民选购、加工冷链食品和进口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并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非必要不邮购发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处理。
4.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立即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确保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1.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保持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万人助万企”精准服务力度。针对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
2.统筹推进“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乡村振兴、粮食生产等重点工作,确保经济运行平稳。
3.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履行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本通告自3月22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让我们同舟共济、合力抗疫,从严从实从细筑牢各条防线,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衷心感谢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濮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https://t.cn/A66X9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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