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警察蜀黍出招教你严防被“碰瓷”】#交警提醒##覆车之戒# 绝招:不随意交通违法,怀疑对方故意撞车不“私了”
今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去年10月港口镇发生的一宗交通事故“碰瓷”案做出了判决。为提升广大驾驶人防范“被碰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交警部门就碰瓷交通事故的手法、情景及防范招式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同时提醒驾驶人杜绝各类交通违法,不给嫌疑人可乘之机。
“碰瓷”团伙专挑酒驾司机下手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该是所有驾驶人都懂的道理。然而,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殊不知自正被一双双邪恶的眼睛觊觎上了。
去年以来,港口交警接到、处理了多宗疑似交通事故碰瓷的案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港口公安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根据线索,去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港口镇公安分局组织多警种在港口镇美景市场附近路段伏击,发现一个多人的团伙正在对一辆白色小汽车车主进行敲诈勒索。
事发当时,一辆白色小轿车经过港口镇美景路海逸酒店路口时,被一辆灰色小汽车追尾,双方车主下车查看时,又有一辆白色小汽车从后面驶来,往白色小汽车右前方位置进行碰撞。
事故发生后,三方拍照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另外两方拿起手机称要报警,向白色轿车司机索要高价赔偿。后来经过多番协商,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通过微信向对方一名男子转账4000元“私了”。
见时机成熟,证据在手,民警立即控制现场,当场抓获张某明、郑某、王某委、梅某杰、徐某水、徐某凯6名嫌疑男子。
据六名嫌疑男子交待,自去年7月起,他们分别驾驶租来的三辆小汽车窜至港口镇及周边镇区的各大宵夜档、娱乐场所等附近物色酒驾司机,随后驾车尾随酒驾车辆,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对当事司机进行敲诈勒索。而当事事主由于酒驾的原因通常都不敢报警,最终不得不支付大额的赔偿费用“私了”。
截止团伙被端,六人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先后在中山、顺德、东莞一共作案11起。
6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于今年5月底分别被判决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至五万元。
针对上述案件及历年来查处的“碰瓷”案件,交警部门就碰瓷交通事故的手法、情景及防范招式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希望引起广大市民的警惕。
碰瓷的三个主要特征
碰瓷现代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近10余年来,“碰瓷”一词被引入交通事故领域,广东则通常俗称“撞车党”。据了解,碰瓷常见的手法有三类,一是以小汽车碰受害人汽车;二是以两、三轮车碰撞小汽车;三是以行人或乘车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事故。
根据多年来总结的经验,碰瓷的主要特征有3个:
■ 其中一方主观故意造成碰撞。在交通法规中所称的交通事故,通常是指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车与车、车与人的碰撞,是当事人不自觉或者过失造成的,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碰瓷”事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 故意制造碰瓷事件的人,主要目的是求财。在相关事件中,参与、制造碰撞的人数少于、等于2人,公安机关一般以诈骗立案;如果参与、制造碰撞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人,而且在“求财”过程中带软、硬暴力手法,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黑案件
■ 被碰瓷的一方存在过失、过错。受害司机通常都存在酒驾、醉驾、驾驶证失效等请情形,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让行,比方随意变线、汽车走人行道等违法行为。
碰瓷常见的几种场景
■ 专门针对酒驾、醉驾车辆实施碰撞。在餐饮宵夜、酒吧KTV的顾客在喝酒的时候,可能他的隔壁桌,或者酒吧门口,正有人把他当成“猎物”。如上述案件中的当事司机,就是在喝酒后驾车上路,离开大排档没多久就被嫌疑人的车撞了。
■ 在容易拥堵的主干道,碰变线、掉头的车辆。这类碰瓷事件就是嫌疑人在捕捉到对方不按规定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后实施的。所以,在车辆需要变线、掉头的时候,驾驶人一定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以后,才能进行变线、掉头。
■ 打配合、下圈套。在一些比较狭窄的双向2车道,通常会有一辆负责配合的小车故意在前方违停,或者龟速行驶,当后方车辆驾驶人着急超车的时候,逆向车道就会有一辆自行车故意撞过来。自行车人员自称受伤,常见的“伤势”是耳朵、手脚等部位流血。一些被碰瓷的受害人因害怕后续有麻烦,往往愿意高额私了赔偿。
此外还有跳车的情形。这种状况多数出现在出租车较少、摩的比较多的镇区。嫌疑人往往会假装为乘客,乘坐路边的摩托车、三轮车,去到一些监控较少的路段,自己跳车,假装摔伤,然后纠缠涉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三轮车司机去医院检查,要求赔偿。
防范化解碰瓷的三招式
首先,车主应该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如途中遇到疑似碰瓷的案情,应第一时间报警,将把相关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
其次,发生疑似碰瓷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拍照,通过微信群发布嫌疑人的外貌特征。
如前所述,嫌疑人通常会使用一些中高端小车,故意与这类无证或者“失驾”车辆进行碰撞并要求赔偿,要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驾驶人首先应该做到不随意交通违法,有因酒驾等交通违法超过12分、证件被扣留、驾驶证初学未领证、驾驶证被吊销等等情形的,切勿驾车上路,否则因违法司机担心报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被迫乖乖就范,让嫌疑人得逞。
交警部门同时提醒各位喜欢喝酒的朋友,务必做到酒后不开车,以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路程较远可乘坐出租车或叫代驾,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他人负责。
今年5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去年10月港口镇发生的一宗交通事故“碰瓷”案做出了判决。为提升广大驾驶人防范“被碰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交警部门就碰瓷交通事故的手法、情景及防范招式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同时提醒驾驶人杜绝各类交通违法,不给嫌疑人可乘之机。
“碰瓷”团伙专挑酒驾司机下手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应该是所有驾驶人都懂的道理。然而,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殊不知自正被一双双邪恶的眼睛觊觎上了。
去年以来,港口交警接到、处理了多宗疑似交通事故碰瓷的案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港口公安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根据线索,去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港口镇公安分局组织多警种在港口镇美景市场附近路段伏击,发现一个多人的团伙正在对一辆白色小汽车车主进行敲诈勒索。
事发当时,一辆白色小轿车经过港口镇美景路海逸酒店路口时,被一辆灰色小汽车追尾,双方车主下车查看时,又有一辆白色小汽车从后面驶来,往白色小汽车右前方位置进行碰撞。
事故发生后,三方拍照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另外两方拿起手机称要报警,向白色轿车司机索要高价赔偿。后来经过多番协商,白色小轿车驾驶人通过微信向对方一名男子转账4000元“私了”。
见时机成熟,证据在手,民警立即控制现场,当场抓获张某明、郑某、王某委、梅某杰、徐某水、徐某凯6名嫌疑男子。
据六名嫌疑男子交待,自去年7月起,他们分别驾驶租来的三辆小汽车窜至港口镇及周边镇区的各大宵夜档、娱乐场所等附近物色酒驾司机,随后驾车尾随酒驾车辆,伺机制造交通事故,利用对方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对当事司机进行敲诈勒索。而当事事主由于酒驾的原因通常都不敢报警,最终不得不支付大额的赔偿费用“私了”。
截止团伙被端,六人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先后在中山、顺德、东莞一共作案11起。
6名犯罪嫌疑人随后被依法刑事拘留,并于今年5月底分别被判决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至五万元。
针对上述案件及历年来查处的“碰瓷”案件,交警部门就碰瓷交通事故的手法、情景及防范招式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希望引起广大市民的警惕。
碰瓷的三个主要特征
碰瓷现代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近10余年来,“碰瓷”一词被引入交通事故领域,广东则通常俗称“撞车党”。据了解,碰瓷常见的手法有三类,一是以小汽车碰受害人汽车;二是以两、三轮车碰撞小汽车;三是以行人或乘车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事故。
根据多年来总结的经验,碰瓷的主要特征有3个:
■ 其中一方主观故意造成碰撞。在交通法规中所称的交通事故,通常是指非主观故意发生的车与车、车与人的碰撞,是当事人不自觉或者过失造成的,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碰瓷”事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 故意制造碰瓷事件的人,主要目的是求财。在相关事件中,参与、制造碰撞的人数少于、等于2人,公安机关一般以诈骗立案;如果参与、制造碰撞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人,而且在“求财”过程中带软、硬暴力手法,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黑案件
■ 被碰瓷的一方存在过失、过错。受害司机通常都存在酒驾、醉驾、驾驶证失效等请情形,或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让行,比方随意变线、汽车走人行道等违法行为。
碰瓷常见的几种场景
■ 专门针对酒驾、醉驾车辆实施碰撞。在餐饮宵夜、酒吧KTV的顾客在喝酒的时候,可能他的隔壁桌,或者酒吧门口,正有人把他当成“猎物”。如上述案件中的当事司机,就是在喝酒后驾车上路,离开大排档没多久就被嫌疑人的车撞了。
■ 在容易拥堵的主干道,碰变线、掉头的车辆。这类碰瓷事件就是嫌疑人在捕捉到对方不按规定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后实施的。所以,在车辆需要变线、掉头的时候,驾驶人一定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以后,才能进行变线、掉头。
■ 打配合、下圈套。在一些比较狭窄的双向2车道,通常会有一辆负责配合的小车故意在前方违停,或者龟速行驶,当后方车辆驾驶人着急超车的时候,逆向车道就会有一辆自行车故意撞过来。自行车人员自称受伤,常见的“伤势”是耳朵、手脚等部位流血。一些被碰瓷的受害人因害怕后续有麻烦,往往愿意高额私了赔偿。
此外还有跳车的情形。这种状况多数出现在出租车较少、摩的比较多的镇区。嫌疑人往往会假装为乘客,乘坐路边的摩托车、三轮车,去到一些监控较少的路段,自己跳车,假装摔伤,然后纠缠涉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三轮车司机去医院检查,要求赔偿。
防范化解碰瓷的三招式
首先,车主应该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如途中遇到疑似碰瓷的案情,应第一时间报警,将把相关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
其次,发生疑似碰瓷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第一时间拍照,通过微信群发布嫌疑人的外貌特征。
如前所述,嫌疑人通常会使用一些中高端小车,故意与这类无证或者“失驾”车辆进行碰撞并要求赔偿,要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驾驶人首先应该做到不随意交通违法,有因酒驾等交通违法超过12分、证件被扣留、驾驶证初学未领证、驾驶证被吊销等等情形的,切勿驾车上路,否则因违法司机担心报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被迫乖乖就范,让嫌疑人得逞。
交警部门同时提醒各位喜欢喝酒的朋友,务必做到酒后不开车,以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路程较远可乘坐出租车或叫代驾,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他人负责。
#临汾身边事#【临汾一男子酒后自觉压力大,解压方式竟然是“欺负”豪车……】据扬子晚报网▷喝酒之后自觉压力大,看小区车辆不顺眼,随手砸了几辆车,这位来自山西临汾的小伙子为自己酒后的冲动付出了代价。日前,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袁某在山西临汾做教具生意,前两年他只身来到淮安市淮安区,平日里住在朋友家的小区翡翠城。不久前,因生意上出了问题,他心里有点小郁闷,夜里12点左右独自出门喝酒解闷。据袁某事后交代,自己喝了一瓶二锅头,外加五六瓶啤酒。喝完酒,袁某踉踉跄跄地走到小区里,当看到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卡宴时,顺手捡起地上一块水泥做的下水道井盖,对着车的左侧车门砸了下去。这一砸,不光车玻璃被砸碎,就连后挡风玻璃也被砸坏了。
当砸完这辆卡宴后,袁某心里异常的满足。紧接着,他又看到旁边停着一辆黄色宝马和黑色红旗轿车。这次,他不光砸了人家宝马车,还用红色油漆给车涂上了颜色。据袁某交代,红色油漆是在楼下捡到的,因为当时小区里很多人家在装修,剩下不用的油漆桶就丢在了路边。砸完了3辆车后的袁某越发觉得自己好像一名神勇的战士,他挥舞着手中的井盖,继续砸向了周围的奥迪、别克等车辆。砸完最后一辆的他,随手将井盖扔到了某辆车上后就回朋友家休息去了。
第二天,袁某醒来忘记了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略微觉得胳膊有点酸,手上有两个小伤口。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他回到了临汾老家时,民警已经在此等候多时了。归案后的袁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他所损坏的车辆损失2万多元。
经审查,袁某酒后任意毁损停在居民小区内的多辆汽车,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通讯员 华蓉 朱晴文 记者 于英杰)
袁某在山西临汾做教具生意,前两年他只身来到淮安市淮安区,平日里住在朋友家的小区翡翠城。不久前,因生意上出了问题,他心里有点小郁闷,夜里12点左右独自出门喝酒解闷。据袁某事后交代,自己喝了一瓶二锅头,外加五六瓶啤酒。喝完酒,袁某踉踉跄跄地走到小区里,当看到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卡宴时,顺手捡起地上一块水泥做的下水道井盖,对着车的左侧车门砸了下去。这一砸,不光车玻璃被砸碎,就连后挡风玻璃也被砸坏了。
当砸完这辆卡宴后,袁某心里异常的满足。紧接着,他又看到旁边停着一辆黄色宝马和黑色红旗轿车。这次,他不光砸了人家宝马车,还用红色油漆给车涂上了颜色。据袁某交代,红色油漆是在楼下捡到的,因为当时小区里很多人家在装修,剩下不用的油漆桶就丢在了路边。砸完了3辆车后的袁某越发觉得自己好像一名神勇的战士,他挥舞着手中的井盖,继续砸向了周围的奥迪、别克等车辆。砸完最后一辆的他,随手将井盖扔到了某辆车上后就回朋友家休息去了。
第二天,袁某醒来忘记了自己所做的一切,只是略微觉得胳膊有点酸,手上有两个小伤口。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他回到了临汾老家时,民警已经在此等候多时了。归案后的袁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他所损坏的车辆损失2万多元。
经审查,袁某酒后任意毁损停在居民小区内的多辆汽车,造成多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通讯员 华蓉 朱晴文 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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