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一男子到银行汇款2.5万余元,银行柜员失误,错打款25万余元,多汇款23万多。事后,银行要求退还多打的钱,汇款人和收款人均“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起诉至法院,三诉三败,难道真的可以“离柜概不负责”,不还啦?
(来源:曲靖市人民法院)
事情看似复杂,其实简单。事发当日,李某到银行给龙某汇款,本来是要汇款25918元,填单子的时候填错了,多写了一个0,填成了为259180元。
然后,李某把25918元钱和单子一起递给了银行的柜员,柜员也没好好数数,对一对单子和收到的现金,直接按照单子上填的数字,向龙某的账户汇款259180元。
李某回去后,发现自己填错了,银行多打了23万多,就赶紧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还爱理不理,这让李某也生气了,反正钱是你的,打错了自己承担,爱咋咋,也就不管这事了。
晚上盘点的时候,银行对账怎么都对不上,仔细一查,发现了多打款23万的事情,再去看龙某的账户时,钱全部被取走了。
这下,银行急了,心想钱是被龙某取走的,应该让龙某还回来,赶紧联系龙某,要求龙某把多支取的23万多还回来。不曾想,龙某说钱是李某打的,让银行去找李某,找不到自己,拒不退还。
银行一看钱拿不回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就把龙某给告到了法院,要求龙某退还不当得利。
可是,让银行更加意外的是,法院也认为,这是银行和李某的委托存款关系,龙某不是合同当事人,银行找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应去找李某,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银行觉得既然法院让找李某还,那就找李某还吧,转头又把李某给告到了法院。
银行认为,李某欠了龙某钱,银行帮助李某还了钱,清偿了债务,李某不当得利,导致了银行损失了23万多,所以,李某应当把这钱还给银行。
银行的这一观点,李某一听就不乐意了,当时发现汇款不对就告诉银行了,银行态度恶劣,爱理不理,现在有事又来告自己,真是岂有此理!
李先生辩称,自己没有欠龙某25万多,只是有2.5万多的货款没结,当天就是要和龙某结算货款,才按龙某要求到银行办无卡存款手续。
虽然单子填错了存在失误,但在汇款过程中,递给柜员的钱就是2.5万多,柜员自己不审核一下,数一数,汇错了钱,主要责任在柜员,与自己无关。
而且,钱是汇给了龙某,也是龙某取走的,自己一分钱好处没有,何来的不当得利?
让银行更加懵掉的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汇款账户不是李某的,李某收到业务回单后,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无法控制该笔款项。
李某没有实际获得利益,因此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这钱还是得去找实际受益人龙某还。
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让李某还钱的诉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银行三诉三败,损失的23万多打了三场官司都没能拿回来。
看到这里,就会有人问了,在这件事中,银行是实实在在损失了23万多。但是告李某,让告龙某,告龙某,让找李某,这不是踢皮球嘛,到底该找谁还这钱呢?
难道还真的是“离柜概不负责”,让银行自负损失,不用还了?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还是银行自己造成的,银行的操作真的让人看不懂,难以理解!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遭受损失23万多这个事情是清楚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是谁取得了不当利益。
银行起诉龙某败诉的原因是,只起诉了龙某,而龙某认为这钱是李某还自己的,自己拿钱有法律依据,至于银行多打了钱,还是少打了钱,那是银行和李某的事情,和自己无关。
而李某和龙某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纠纷,因为李某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也不知道,所以,就查不清楚龙某是不是不当得利。导致银行败诉。
银行起诉李某败诉的原因,也差不多,还是因为银行只起诉了李某,而李某不承认欠了龙某的钱,银行失误,钱被龙某取走。
占有银行财产的是龙某,李某没有得到利益,而李某和龙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龙某没有参加诉讼,也查不清楚。
因此,同样无法确定李某和龙某谁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者?所以,银行又败了。
可能有人会觉得,那法院为什么不在诉讼中查一查李某和龙某有没有债务纠纷,查清楚了,谁不当得利,让他还银行不就行了?
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银行没诉求,法院就不会去审理。
所以,这事要怪,还是怪银行自己的骚操作,怪不到法院头上。
银行应该怎么做呢?银行可以同时起诉李某和龙某,或者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把李某和龙某之间的关系也给一并查清楚,确定下来到底谁是不当得利者,然后法院才会判决这个不当得利者还钱。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来源:曲靖市人民法院)
事情看似复杂,其实简单。事发当日,李某到银行给龙某汇款,本来是要汇款25918元,填单子的时候填错了,多写了一个0,填成了为259180元。
然后,李某把25918元钱和单子一起递给了银行的柜员,柜员也没好好数数,对一对单子和收到的现金,直接按照单子上填的数字,向龙某的账户汇款259180元。
李某回去后,发现自己填错了,银行多打了23万多,就赶紧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还爱理不理,这让李某也生气了,反正钱是你的,打错了自己承担,爱咋咋,也就不管这事了。
晚上盘点的时候,银行对账怎么都对不上,仔细一查,发现了多打款23万的事情,再去看龙某的账户时,钱全部被取走了。
这下,银行急了,心想钱是被龙某取走的,应该让龙某还回来,赶紧联系龙某,要求龙某把多支取的23万多还回来。不曾想,龙某说钱是李某打的,让银行去找李某,找不到自己,拒不退还。
银行一看钱拿不回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就把龙某给告到了法院,要求龙某退还不当得利。
可是,让银行更加意外的是,法院也认为,这是银行和李某的委托存款关系,龙某不是合同当事人,银行找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应去找李某,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银行觉得既然法院让找李某还,那就找李某还吧,转头又把李某给告到了法院。
银行认为,李某欠了龙某钱,银行帮助李某还了钱,清偿了债务,李某不当得利,导致了银行损失了23万多,所以,李某应当把这钱还给银行。
银行的这一观点,李某一听就不乐意了,当时发现汇款不对就告诉银行了,银行态度恶劣,爱理不理,现在有事又来告自己,真是岂有此理!
李先生辩称,自己没有欠龙某25万多,只是有2.5万多的货款没结,当天就是要和龙某结算货款,才按龙某要求到银行办无卡存款手续。
虽然单子填错了存在失误,但在汇款过程中,递给柜员的钱就是2.5万多,柜员自己不审核一下,数一数,汇错了钱,主要责任在柜员,与自己无关。
而且,钱是汇给了龙某,也是龙某取走的,自己一分钱好处没有,何来的不当得利?
让银行更加懵掉的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汇款账户不是李某的,李某收到业务回单后,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无法控制该笔款项。
李某没有实际获得利益,因此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这钱还是得去找实际受益人龙某还。
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让李某还钱的诉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银行三诉三败,损失的23万多打了三场官司都没能拿回来。
看到这里,就会有人问了,在这件事中,银行是实实在在损失了23万多。但是告李某,让告龙某,告龙某,让找李某,这不是踢皮球嘛,到底该找谁还这钱呢?
难道还真的是“离柜概不负责”,让银行自负损失,不用还了?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还是银行自己造成的,银行的操作真的让人看不懂,难以理解!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遭受损失23万多这个事情是清楚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是谁取得了不当利益。
银行起诉龙某败诉的原因是,只起诉了龙某,而龙某认为这钱是李某还自己的,自己拿钱有法律依据,至于银行多打了钱,还是少打了钱,那是银行和李某的事情,和自己无关。
而李某和龙某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纠纷,因为李某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也不知道,所以,就查不清楚龙某是不是不当得利。导致银行败诉。
银行起诉李某败诉的原因,也差不多,还是因为银行只起诉了李某,而李某不承认欠了龙某的钱,银行失误,钱被龙某取走。
占有银行财产的是龙某,李某没有得到利益,而李某和龙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龙某没有参加诉讼,也查不清楚。
因此,同样无法确定李某和龙某谁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者?所以,银行又败了。
可能有人会觉得,那法院为什么不在诉讼中查一查李某和龙某有没有债务纠纷,查清楚了,谁不当得利,让他还银行不就行了?
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银行没诉求,法院就不会去审理。
所以,这事要怪,还是怪银行自己的骚操作,怪不到法院头上。
银行应该怎么做呢?银行可以同时起诉李某和龙某,或者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把李某和龙某之间的关系也给一并查清楚,确定下来到底谁是不当得利者,然后法院才会判决这个不当得利者还钱。
对此,您怎么看?(皓子说法)
云南曲靖,一男子到银行汇款2.5万余元,银行柜员失误,错打款25万余元,多汇款23万多。事后,银行要求退还多打的钱,汇款人和收款人均“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起诉至法院,三诉三败,难道真的可以“离柜概不负责”,不还啦?
(来源:曲靖市人民法院)
事情看似复杂,其实简单。事发当日,李某到银行给龙某汇款,本来是要汇款25918元,填单子的时候填错了,多写了一个0,填成了为259180元。
然后,李某把25918元钱和单子一起递给了银行的柜员,柜员也没好好数数,对一对单子和收到的现金,直接按照单子上填的数字,向龙某的账户汇款259180元。
李某回去后,发现自己填错了,银行多打了23万多,就赶紧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还爱理不理,这让李某也生气了,反正钱是你的,打错了自己承担,爱咋咋,也就不管这事了。
晚上盘点的时候,银行对账怎么都对不上,仔细一查,发现了多打款23万的事情,再去看龙某的账户时,钱全部被取走了。
这下,银行急了,心想钱是被龙某取走的,应该让龙某还回来,赶紧联系龙某,要求龙某把多支取的23万多还回来。不曾想,龙某说钱是李某打的,让银行去找李某,找不到自己,拒不退还。
银行一看钱拿不回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就把龙某给告到了法院,要求龙某退还不当得利。
可是,让银行更加意外的是,法院也认为,这是银行和李某的委托存款关系,龙某不是合同当事人,银行找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应去找李某,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银行觉得既然法院让找李某还,那就找李某还吧,转头又把李某给告到了法院。
银行认为,李某欠了龙某钱,银行帮助李某还了钱,清偿了债务,李某不当得利,导致了银行损失了23万多,所以,李某应当把这钱还给银行。
银行的这一观点,李某一听就不乐意了,当时发现汇款不对就告诉银行了,银行态度恶劣,爱理不理,现在有事又来告自己,真是岂有此理!
李先生辩称,自己没有欠龙某25万多,只是有2.5万多的货款没结,当天就是要和龙某结算货款,才按龙某要求到银行办无卡存款手续。
虽然单子填错了存在失误,但在汇款过程中,递给柜员的钱就是2.5万多,柜员自己不审核一下,数一数,汇错了钱,主要责任在柜员,与自己无关。
而且,钱是汇给了龙某,也是龙某取走的,自己一分钱好处没有,何来的不当得利?
让银行更加懵掉的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汇款账户不是李某的,李某收到业务回单后,与其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所产生的结果即脱离关系,无法控制该笔款项。
李某没有实际获得利益,因此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这钱还是得去找实际受益人龙某还。
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让李某还钱的诉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银行三诉三败,损失的23万多打了三场官司都没能拿回来。
看到这里,就会有人问了,在这件事中,银行是实实在在损失了23万多。但是告李某,让告龙某,告龙某,让找李某,这不是踢皮球嘛,到底该找谁还这钱呢?
难道还真的是“离柜概不负责”,让银行自负损失,不用还了?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还是银行自己造成的,银行的操作真的让人看不懂,难以理解!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遭受损失23万多这个事情是清楚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是谁取得了不当利益。
银行起诉龙某败诉的原因是,只起诉了龙某,而龙某认为这钱是李某还自己的,自己拿钱有法律依据,至于银行多打了钱,还是少打了钱,那是银行和李某的事情,和自己无关。
而李某和龙某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纠纷,因为李某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也不知道,所以,就查不清楚龙某是不是不当得利。导致银行败诉。
银行起诉李某败诉的原因,也差不多,还是因为银行只起诉了李某,而李某不承认欠了龙某的钱,银行失误,钱被龙某取走。
占有银行财产的是龙某,李某没有得到利益,而李某和龙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龙某没有参加诉讼,也查不清楚。
因此,同样无法确定李某和龙某谁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者?所以,银行又败了。
可能有人会觉得,那法院为什么不在诉讼中查一查李某和龙某有没有债务纠纷,查清楚了,谁不当得利,让他还银行不就行了?
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银行没诉求,法院就不会去审理。
所以,这事要怪,还是怪银行自己的骚操作,怪不到法院头上。
银行应该怎么做呢?银行可以同时起诉李某和龙某,或者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把李某和龙某之间的关系也给一并查清楚,确定下来到底谁是不当得利者,然后法院才会判决这个不当得利者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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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看似复杂,其实简单。事发当日,李某到银行给龙某汇款,本来是要汇款25918元,填单子的时候填错了,多写了一个0,填成了为259180元。
然后,李某把25918元钱和单子一起递给了银行的柜员,柜员也没好好数数,对一对单子和收到的现金,直接按照单子上填的数字,向龙某的账户汇款259180元。
李某回去后,发现自己填错了,银行多打了23万多,就赶紧让公司会计联系银行。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还爱理不理,这让李某也生气了,反正钱是你的,打错了自己承担,爱咋咋,也就不管这事了。
晚上盘点的时候,银行对账怎么都对不上,仔细一查,发现了多打款23万的事情,再去看龙某的账户时,钱全部被取走了。
这下,银行急了,心想钱是被龙某取走的,应该让龙某还回来,赶紧联系龙某,要求龙某把多支取的23万多还回来。不曾想,龙某说钱是李某打的,让银行去找李某,找不到自己,拒不退还。
银行一看钱拿不回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就把龙某给告到了法院,要求龙某退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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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银行觉得既然法院让找李某还,那就找李某还吧,转头又把李某给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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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没有实际获得利益,因此也不存在不当得利,这钱还是得去找实际受益人龙某还。
一审法院驳回了银行让李某还钱的诉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银行三诉三败,损失的23万多打了三场官司都没能拿回来。
看到这里,就会有人问了,在这件事中,银行是实实在在损失了23万多。但是告李某,让告龙某,告龙某,让找李某,这不是踢皮球嘛,到底该找谁还这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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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银行遭受损失23万多这个事情是清楚的,问题的关键是,到底是谁取得了不当利益。
银行起诉龙某败诉的原因是,只起诉了龙某,而龙某认为这钱是李某还自己的,自己拿钱有法律依据,至于银行多打了钱,还是少打了钱,那是银行和李某的事情,和自己无关。
而李某和龙某之间到底有没有债务纠纷,因为李某没有参加诉讼,法院也不知道,所以,就查不清楚龙某是不是不当得利。导致银行败诉。
银行起诉李某败诉的原因,也差不多,还是因为银行只起诉了李某,而李某不承认欠了龙某的钱,银行失误,钱被龙某取走。
占有银行财产的是龙某,李某没有得到利益,而李某和龙某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龙某没有参加诉讼,也查不清楚。
因此,同样无法确定李某和龙某谁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者?所以,银行又败了。
可能有人会觉得,那法院为什么不在诉讼中查一查李某和龙某有没有债务纠纷,查清楚了,谁不当得利,让他还银行不就行了?
民事诉讼中法院只会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也就是说银行没诉求,法院就不会去审理。
所以,这事要怪,还是怪银行自己的骚操作,怪不到法院头上。
银行应该怎么做呢?银行可以同时起诉李某和龙某,或者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把李某和龙某之间的关系也给一并查清楚,确定下来到底谁是不当得利者,然后法院才会判决这个不当得利者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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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床上
想起17年生日逃掉周二下午的英语课 和室友一起去玄武湖公园骑单车 阳光明媚 可我就是不会骑车子 半骑半推的整个下午 莫名很快乐
想起18年生日的那天晚上 正好是学生会部门例会的时间 每个学弟学妹进来都和我说生日快乐 那时很后悔自己没有打扮的漂亮一点
想起19年零点的时候 和每一个好朋友相拥而泣 流着开心的眼泪 互诉内心的珍重 我非常非常怀念那个时刻 现在想起来都要感动的哭出来
想起20年 疫情终于解封时 和闺蜜们一起在粥家里 搞东搞西想拍出美丽的照片 但好像越拍越奇怪 还好留下了一个大家都满意的视频
想起去年 零点的时候正在和大家剧本杀 忽然从剧本里跳脱出来 一起给我唱了首生日歌 搞得我怪尴尬的
今年因为面具脸的原因本来不想过生日 但还是和朋友和同事和家人分别过了 吃了三个蛋糕三碗长寿面 (btw虽然脸还是花里胡哨但真的好了很多 还竟然拍出了好看的照片!
很感谢这些时刻
好了
惯例
先祝自己生日快乐 再祝永远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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