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司法局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聚焦乡村法治文化建设、矛盾纠纷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等重点内容,不断深化乡村法治建设,为持续巩固四川省乡村振兴先进县创建成果贡献法治力量。
一是聚焦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将井研特色文化与法治元素相融合,依托乡村景色,打造法治农民画主题阵地3个,持续进行“法治农民画”创意普法。开展“3.8维权周”“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组织干警、专业律师下乡开展法治讲座、普法宣传活动17次。
二是聚焦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全面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做好婚姻家庭、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重点难点纠纷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160件,成功化解纠纷158件,成功率99%。加大“枫桥式”司法所培育力度,助力提升镇(街道)工作法治化水平。2021年,井研县司法局集益司法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枫桥式司法所”。
三是聚焦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134个,各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积极为涉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8条,参与涉农重点项目研讨会议10次,用法治护航农村产业发展。
一是聚焦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将井研特色文化与法治元素相融合,依托乡村景色,打造法治农民画主题阵地3个,持续进行“法治农民画”创意普法。开展“3.8维权周”“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组织干警、专业律师下乡开展法治讲座、普法宣传活动17次。
二是聚焦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全面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做好婚姻家庭、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等重点难点纠纷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受理调处矛盾纠纷160件,成功化解纠纷158件,成功率99%。加大“枫桥式”司法所培育力度,助力提升镇(街道)工作法治化水平。2021年,井研县司法局集益司法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枫桥式司法所”。
三是聚焦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134个,各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积极为涉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建议8条,参与涉农重点项目研讨会议10次,用法治护航农村产业发展。
【四川一乡镇超市撞名“人人乐”被起诉,涉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5500元】四川南充一乡镇超市撞名“人人乐”被起诉
涉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5500元
深圳“人人乐”认为赔偿过低,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案发前,李某春在营山县木垭镇经营的“人人乐”超市
一审开庭前,李某春将超市店招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店主李某春所经营的“人人乐”超市,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木垭镇场镇,距营山县城约50公里,是该县最偏远的乡镇之一。近日,该超市被千里之外的广东深圳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起诉了,原因是这家小超市的名字“人人乐超市”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原告诉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记者了解到,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书显示,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超市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人乐公司要求店主李某春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辩称系善意使用不应赔偿
店主李某春告诉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
在店主李某春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店主李某春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并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一审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店主李某春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一审判决后,人人乐公司表示不服,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据其上诉状显示,该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
李某春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10多年前在外打工,后来因为有老人要供养,3名小孩要读书,就回来开店了。目前,他们一家五口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加之生意受电商冲击大,一审判决后,本来不想再折腾,准备赔钱了事,但得知对方已经上诉了,还是准备要好好面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文/图)#普法行动#
涉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5500元
深圳“人人乐”认为赔偿过低,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案发前,李某春在营山县木垭镇经营的“人人乐”超市
一审开庭前,李某春将超市店招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店主李某春所经营的“人人乐”超市,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木垭镇场镇,距营山县城约50公里,是该县最偏远的乡镇之一。近日,该超市被千里之外的广东深圳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起诉了,原因是这家小超市的名字“人人乐超市”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原告诉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记者了解到,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书显示,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超市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人乐公司要求店主李某春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辩称系善意使用不应赔偿
店主李某春告诉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
在店主李某春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店主李某春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并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一审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店主李某春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一审判决后,人人乐公司表示不服,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据其上诉状显示,该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
李某春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10多年前在外打工,后来因为有老人要供养,3名小孩要读书,就回来开店了。目前,他们一家五口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加之生意受电商冲击大,一审判决后,本来不想再折腾,准备赔钱了事,但得知对方已经上诉了,还是准备要好好面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文/图)#普法行动#
【蓬安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邓于伟 到蓬安县检察院看望慰问优秀妇女代表】3月7日上午,“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前夕,蓬安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邓于伟来到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看望慰问四川省“三·八”国际妇女节慰问的我县妇女代表、蓬安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薛小玉。蓬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能钊等陪同慰问。
邓于伟详细询问了薛小玉的工作、生活情况,对她辛勤的付出、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薛小玉是蓬安妇女的一面旗帜,是蓬安政法系统的优秀代表,她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精神风貌、踏实的工作作风,自强不息、爱岗敬业、忘我奉献的工作态度,为蓬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充分展示了无愧于时代的女性魅力,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宣传。他要求,薛小玉要继续发扬奉献精神、拼搏精神和斗争精神,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发挥蓬安优秀妇女代表的引领作用,带领检察院的妇女同胞,立足检察职能,忠诚党的事业,心系人民群众,以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为蓬安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巾帼力量。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能钊谈到,薛小玉同志是蓬安县检察院优秀女性代表的一员。她立足检察职能,无论在任何岗位都能够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攻坚克难、敢创佳绩。多年来,她带领“相如护蕾”团队,紧紧围绕未成年人立体保护“四个六”体系建设大胆开拓、砥砺前行,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出蓬安未检工作的靓丽品牌,为南充推进未成年人立体保护创造了“蓬安模式”。她牵头打造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如青春驿站”先后获得“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四川省青少年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四川省法治教育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为川东北片区建设法治教育基地提供了经验借鉴。她也先后获得过“四川好人”、“中国好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先进个人等荣誉,是蓬安县检察院叫得响的“巾帼英雄”。
王能钊强调,蓬安县检察院全体女干警对县委的关心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下一步,全院女干警将承关怀而奋起,以实绩相回报,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巾帼精神,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用爱践行“情系百姓、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服务宗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司法服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蓬安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邓于伟详细询问了薛小玉的工作、生活情况,对她辛勤的付出、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表示,薛小玉是蓬安妇女的一面旗帜,是蓬安政法系统的优秀代表,她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昂扬的精神风貌、踏实的工作作风,自强不息、爱岗敬业、忘我奉献的工作态度,为蓬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充分展示了无愧于时代的女性魅力,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宣传。他要求,薛小玉要继续发扬奉献精神、拼搏精神和斗争精神,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发挥蓬安优秀妇女代表的引领作用,带领检察院的妇女同胞,立足检察职能,忠诚党的事业,心系人民群众,以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为蓬安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巾帼力量。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能钊谈到,薛小玉同志是蓬安县检察院优秀女性代表的一员。她立足检察职能,无论在任何岗位都能够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攻坚克难、敢创佳绩。多年来,她带领“相如护蕾”团队,紧紧围绕未成年人立体保护“四个六”体系建设大胆开拓、砥砺前行,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出蓬安未检工作的靓丽品牌,为南充推进未成年人立体保护创造了“蓬安模式”。她牵头打造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相如青春驿站”先后获得“四川省政法系统青少年法治实践教育基地”“四川省青少年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四川省法治教育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为川东北片区建设法治教育基地提供了经验借鉴。她也先后获得过“四川好人”、“中国好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先进个人等荣誉,是蓬安县检察院叫得响的“巾帼英雄”。
王能钊强调,蓬安县检察院全体女干警对县委的关心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下一步,全院女干警将承关怀而奋起,以实绩相回报,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扬“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巾帼精神,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用爱践行“情系百姓、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服务宗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更加贴心的司法服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蓬安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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