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丨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开始申报啦!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各市管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全国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级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几种推荐:
1.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各县区需严格参照民函〔2022〕11号要求完成初选工作,统一向临沂市民政局推荐候选对象;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由推荐对象的主管部门完成初选工作后向市民政局推荐;
3.市管社会组织参评的,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各县区、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市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要求
我市“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各县区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二是市民政局对推荐对象进行筛选,确定我市的推荐候选对象,上报山东省民政厅。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我市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推荐名额不分配到县区,对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每个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如有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名额可以酌情增加。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市民政局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线上报送材料请发至公务邮箱,邮件请注明:**(推荐单位)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材料。线上填报的推荐材料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推荐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评选期内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县区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各市管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22﹞11号)、《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1年),在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全国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50个。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4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2020年至2021年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已经获得疫情防控领域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项的可以继续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但相应的捐赠数额不再计入在内,只作参考)
三、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各级民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市民政局原则上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几种推荐:
1.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各县区需严格参照民函〔2022〕11号要求完成初选工作,统一向临沂市民政局推荐候选对象;
2.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由推荐对象的主管部门完成初选工作后向市民政局推荐;
3.市管社会组织参评的,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
各县区、各有关推荐单位要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严格按名额推荐。市级有关推荐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若无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也可放弃推荐。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曾经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推荐要求
我市“中华慈善奖”评选推荐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各县区民政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向市民政局推荐申报;二是市民政局对推荐对象进行筛选,确定我市的推荐候选对象,上报山东省民政厅。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我市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推荐名额不分配到县区,对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每个县区、相关部门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如有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名额可以酌情增加。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8)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9)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中。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1.市民政局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提交至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参评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参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交《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3.推荐单位线上报送材料请发至公务邮箱,邮件请注明:**(推荐单位)参评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推荐材料。线上填报的推荐材料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推荐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评选期内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好“两个大局”。
(二)各县区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临沂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7日
【新车零件被更换、捆绑消费让车主苦不堪言……新“三包”规定助消费者“挺直”腰杆】
又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报针对汽车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维权难题、应该享受的权益,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特推出专题报道,以期对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有所帮助,达到“共促消费公平”的目的。
随着汽车的逐步推广和保有量不断增加,相关投诉逐渐增多,呈现举证难、维权难的特点。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数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投诉量41624件,在商品类投诉中占比8.48%,在商品类整体投诉量中排名第三,同比增加19.28%。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由于举证难、打官司费时费力,大部分车主选择忍气吞声。
新修改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让车主在购买新车出现问题时有规定可循。同时,我市首家二手车行业维权中心的成立,将极大地改善二手车车主维权难的问题,进而促进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车问题多消费者“踩坑”
新车车体多处喷漆,左前叶子板有更换的痕迹……说到汽车维权,车主付先生特别气愤。
付先生介绍,去年他在市区一家4S店花14万多元购买了一辆新皮卡车。裸车14万多元不便宜,可想到新买的皮卡车很合自己的心意,他不再纠结价格的问题。新车开了4个多月,付先生给车辆保养时,牵扯出“大问题”:新车的前杠、左车门及左叶子板都有补漆痕迹。付先生找到4S店理论,可4S店一口咬定,他提的是新车。
无奈,付先生自费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让付先生大吃一惊,左前叶子板不仅重新喷过漆,而且更换过。付先生断定,他的车并非新车。“由于4S店一直没给我合理的解释与赔偿,我最终拿着检测报告走了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先生说。
随着汽车消费的热度不断升高,汽车行业的竞争也日渐加剧。为占据市场和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商家采用不正当的营销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冯女士就是受害者之一。
去年12月份,冯女士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18年12月在市区一家4S店购买汽车时,被4S店收取3000元金融服务费、500元封户抵押费和1500元GPS费用。冯女士认为收费不合理,而且贷款还完了,4S店应退还三笔费用。当冯女士要求退费时,遭到4S店拒绝。冯女士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经赤峰市消费者协会调解,4S店退还了5000元。
新“三包”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虽然购买新车会带来让车主头疼的问题,但随着新“三包”规定施行,车主维权的腰杆越来越硬。
赤峰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汽车消费的保有量增速明显,汽车几乎成了家庭必备品。随着汽车销量的增长,汽车领域维权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汽车制造与维修的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因对汽车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过少等原因,与汽车厂家、经销商关系不对等,导致维权困难。由于销售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惯用捆绑式、强制性消费的伎俩,导致维权案件的发生。新“三包”规定为消费者在汽车领域维权提供了依据。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三包”规定较之2013年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作了较大幅度修改。首先,新“三包”规定明确指出,购车7日内有重大问题可退换。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此外,新“三包”规定还将原规定中“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与30日。
新“三包”规定顺应时代的变化,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将电动汽车列入其中。在涉及退换的条款中,均同时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列为与燃油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能够导致退换货的车辆核心部件,弥补了认定电动汽车核心部件的空白。皮卡车也被纳入了“三包”范围内,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同时被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按此前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在退换车时,应当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
而新“三包”则规定,消费者使用补偿系数从原规定的0.5%~0.8%,调整为不高于0.5%,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新“三包”规定还指出,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因退换车产生的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和装饰费用,以及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进一步在细节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新“三包”规定还就“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这样的霸王条款做了更改,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汽车经销商不能再拿“车子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来说事了,这赋予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车辆保养机构的自由。
这位负责人提醒汽车消费者,维权前一定要做好“功课”,了解维权途径,提高证据意识,留好随车交付的各种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记者:张宁宁 文
又到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本报针对汽车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维权难题、应该享受的权益,请专业人士指点迷津,特推出专题报道,以期对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有所帮助,达到“共促消费公平”的目的。
随着汽车的逐步推广和保有量不断增加,相关投诉逐渐增多,呈现举证难、维权难的特点。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数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投诉量41624件,在商品类投诉中占比8.48%,在商品类整体投诉量中排名第三,同比增加19.28%。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由于举证难、打官司费时费力,大部分车主选择忍气吞声。
新修改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让车主在购买新车出现问题时有规定可循。同时,我市首家二手车行业维权中心的成立,将极大地改善二手车车主维权难的问题,进而促进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车问题多消费者“踩坑”
新车车体多处喷漆,左前叶子板有更换的痕迹……说到汽车维权,车主付先生特别气愤。
付先生介绍,去年他在市区一家4S店花14万多元购买了一辆新皮卡车。裸车14万多元不便宜,可想到新买的皮卡车很合自己的心意,他不再纠结价格的问题。新车开了4个多月,付先生给车辆保养时,牵扯出“大问题”:新车的前杠、左车门及左叶子板都有补漆痕迹。付先生找到4S店理论,可4S店一口咬定,他提的是新车。
无奈,付先生自费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让付先生大吃一惊,左前叶子板不仅重新喷过漆,而且更换过。付先生断定,他的车并非新车。“由于4S店一直没给我合理的解释与赔偿,我最终拿着检测报告走了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先生说。
随着汽车消费的热度不断升高,汽车行业的竞争也日渐加剧。为占据市场和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商家采用不正当的营销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冯女士就是受害者之一。
去年12月份,冯女士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18年12月在市区一家4S店购买汽车时,被4S店收取3000元金融服务费、500元封户抵押费和1500元GPS费用。冯女士认为收费不合理,而且贷款还完了,4S店应退还三笔费用。当冯女士要求退费时,遭到4S店拒绝。冯女士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经赤峰市消费者协会调解,4S店退还了5000元。
新“三包”为消费者维权“撑腰”
虽然购买新车会带来让车主头疼的问题,但随着新“三包”规定施行,车主维权的腰杆越来越硬。
赤峰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汽车消费的保有量增速明显,汽车几乎成了家庭必备品。随着汽车销量的增长,汽车领域维权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汽车制造与维修的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导致消费者维权时,因对汽车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过少等原因,与汽车厂家、经销商关系不对等,导致维权困难。由于销售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惯用捆绑式、强制性消费的伎俩,导致维权案件的发生。新“三包”规定为消费者在汽车领域维权提供了依据。
这位负责人介绍,新“三包”规定较之2013年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作了较大幅度修改。首先,新“三包”规定明确指出,购车7日内有重大问题可退换。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此外,新“三包”规定还将原规定中“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与30日。
新“三包”规定顺应时代的变化,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将电动汽车列入其中。在涉及退换的条款中,均同时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列为与燃油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能够导致退换货的车辆核心部件,弥补了认定电动汽车核心部件的空白。皮卡车也被纳入了“三包”范围内,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同时被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按此前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在退换车时,应当向销售者支付使用补偿费。
而新“三包”则规定,消费者使用补偿系数从原规定的0.5%~0.8%,调整为不高于0.5%,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新“三包”规定还指出,销售者需赔偿消费者因退换车产生的车辆登记费用、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和装饰费用,以及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进一步在细节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新“三包”规定还就“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这样的霸王条款做了更改,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汽车经销商不能再拿“车子未到4S店做保养视同脱保”来说事了,这赋予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车辆保养机构的自由。
这位负责人提醒汽车消费者,维权前一定要做好“功课”,了解维权途径,提高证据意识,留好随车交付的各种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记者:张宁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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