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7名党员干部追责问责】3月24日,哈尔滨市纪委监委下发通报,对五常市7名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党员干部追责问责。
通报指出,2月28日哈尔滨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五常市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随意流动,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和五常市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决定对相关党员干部追责问责。https://t.cn/A66SEl5t
通报指出,2月28日哈尔滨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五常市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随意流动,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和五常市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决定对相关党员干部追责问责。https://t.cn/A66SEl5t
【哈尔滨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7名党员干部追责问责】24日,哈尔滨市纪委监委下发通报,对五常市7名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党员干部追责问责。
通报指出,2月28日哈尔滨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五常市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随意流动,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和五常市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决定对相关党员干部追责问责。
五常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孔庆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司铁峰,作为包保长山乡领导,深入一线督导指挥不及时,对长山乡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急准备不足、疫情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五常市长山乡党委书记魏占福,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杨鹏志,落实属地责任不力,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及时督促水泉村对村屯进行封闭式管理,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水泉村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常市长山乡副乡长郑宝库,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袁喜明,作为包村干部,落实“五包一”防控责任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水泉村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指导水泉村对村屯进行封闭式管理,未严格要求对居家村民进行管控,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水泉村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娄安辉,作为村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力,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返乡人员工作严重滞后,对福德源屯、刘棚铺屯未及时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居家村民未严格管控,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通报指出,当前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按照“早快准严细实”要求,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动态清零,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
通报指出,2月28日哈尔滨市发生本土疫情以来,五常市部分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严不实不细,导致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村民随意流动,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和五常市纪委监委认真调查核实,依规依纪依法决定对相关党员干部追责问责。
五常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孔庆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司铁峰,作为包保长山乡领导,深入一线督导指挥不及时,对长山乡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急准备不足、疫情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哈尔滨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五常市长山乡党委书记魏占福,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杨鹏志,落实属地责任不力,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及时督促水泉村对村屯进行封闭式管理,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水泉村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常市长山乡副乡长郑宝库,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袁喜明,作为包村干部,落实“五包一”防控责任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水泉村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指导水泉村对村屯进行封闭式管理,未严格要求对居家村民进行管控,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水泉村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常市长山乡水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娄安辉,作为村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力,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返乡人员工作严重滞后,对福德源屯、刘棚铺屯未及时进行封闭式管理,对居家村民未严格管控,致使村民随意流动,造成2个屯村民被集中隔离,经五常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通报指出,当前哈尔滨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按照“早快准严细实”要求,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动态清零,努力以最小代价实现最大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
【维持原判!#曲婉婷母亲二审被判无期#】3月24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哈尔滨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同案被告人王绍玉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王绍玉受贿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一审宣判,认定张明杰单独受贿人民币500万元,与王绍玉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张明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对张明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绍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对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张明杰、王绍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明杰伙同王绍玉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明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明杰、王绍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人民网)https://t.cn/A66SYnpq
张明杰受贿、滥用职权,王绍玉受贿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一审宣判,认定张明杰单独受贿人民币500万元,与王绍玉共同受贿折合人民币9317万余元;张明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3亿余元,对张明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王绍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对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涉案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张明杰、王绍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全面审查,经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张明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张明杰伙同王绍玉共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张明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张明杰、王绍玉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人民网)https://t.cn/A66SYn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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