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并赠与财物,不知对方已婚,能否请求返还财物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但不告知其已婚事实,他人或其近亲属在双方恋爱过程中赠与其财物的,该赠与行为系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赠与方主张撤销的,一般予以支持。若赠与方明知有配偶者已婚仍赠与财物的,该赠与行为有效。
赠与方不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1.赠与方因受赠方的欺诈而不知其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认为,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1)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2)欺诈方须有欺诈的故意;(3)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而作出意思表示;(4)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其中,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欺诈方虽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被欺诈方并未因此而陷入错误判断,或者虽陷入了错误判断,但并未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时负有告知对方自身婚姻状况的义务。如果其故意不告知对方自身真实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则其在接受赠与标的物时即具有了欺诈的故意。
综上所述,有配偶者以欺诈的手段故意使赠与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而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与有配偶者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该赠与行为符合受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因欺诈而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方当然可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在赠与被撤销后,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赠与方亦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的财物。
2.赠与方因第三人的欺诈而不知对方有配偶并作出赠与行为的情形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该条规定来看,若要撤销因第三人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况:(1)第三人有欺诈的故意;(2)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3)行为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的认知,并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4)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在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恋爱过程中,也存在无配偶者误信他人提供的关于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而与其建立或维系恋爱关系的情形。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这类信息可能是出于无意,也可能是出于故意。在第三人自身也不知有配偶者已婚或者第三人自身也误信有配偶者未婚的情况下,第三人向无配偶者提供有配偶者未婚的信息,这是第三人非出于故意而告知错误信息的情形。有配偶者的朋友或亲属基于其他原因而故意隐瞒有配偶者的婚姻状况或者故意告知无配偶者虚假的婚姻状况,这是出于故意的情形。只有在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婚姻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情形下,才成立欺诈。
但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包括“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在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恋爱的情形下,是否要求有配偶者也“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此时无须赠与方举证证明有配偶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有配偶者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在恋爱关系的建立或维系过程中,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无论第三人是否向无配偶者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真实信息,均不影响有配偶者履行自己的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无配偶者因误信第三人提供的不实信息而与有配偶者建立或维系了恋爱关系,有配偶者也有义务使无配偶者了解真实情况,在其接受赠与的财物时更应如此。如果有配偶者欲以《民法典》第149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其应举证证明在对方接受赠与财物时其已经如实告知了赠与方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否则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成立。
赠与方明知受赠方有配偶而为赠与的情形
实践中也存在部分赠与方明知或应知受赠方已婚但仍赠与财物的案件。赠与方在知晓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前提下仍赠与其财物,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一般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关键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此种赠与行为是赠与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认定其有效。也有法院认为,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基于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一方面,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确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但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时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主张行为无效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相对于受赠方的配偶而言,赠与方和受赠方均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赠与方和受赠方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主观过错,故不应赋予赠与方主张赠与无效的权利。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应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另一方面,公序良俗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区域也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应当严格把控,对当事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与有配偶者产生婚外恋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赠与方无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该赠与行为应比照一般赠与处理,赠与方请求返还财物的,一般不予支持。

【冷链追溯码、专人接收国际邮件……#多地疾控提醒防止物传人#】(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林珑)近期,北京、广东等多个省市出现接触境外物品或邮件后感染的情况。截至1月25日,多地疾控中心发布重要疫情提醒。提醒内容包括个人与企业国际快件详细接收方法、冷链食品购买注意事项,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管理与返乡政策等。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在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采访时表示,外防输入,防人亦需防物。近一年多来国内局部散发疫情多与境外输入病例有关,尤其面对奥密克戎变异毒株引发的全球疫情,我国面临着极大的防控压力。重视人物同防,严防境外疫情通过寄递渠道输入,制定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进口海鲜、冷链食品、水果及邮件的相关消杀制度,向民众科普境外邮件的科学处置,购买来自国外的冷链食品和国外邮包应妥善处理,做好消杀。

■多地通报不排除“物传人”的可能

据上海市卫健委,1月24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该病例系浦东机场货运区办理进口业务的工作人员。

据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1月17日通报,近期发现的1例本土确诊病例,自述1月11日曾收发过国际邮件。

1月1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炜在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深圳市“0107”“0115”疫情的首发病例分别从事国际货物供应链、境外冷冻化学试剂收发货工作,近期均有境外物品接触史。根据流调和病毒溯源结果综合分析,不排除经境外邮件物品感染的可能。

对此,多地疾控中心发布了重要提醒:

■北京:扫描“北京冷链”追溯码查看产品检测检验和追溯信息

尽量避免网购、代购境外及国内有病例报告地区的冷链食品。如需购买,应到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正规市场或商超选购,进口冷链食品可通过扫描“北京冷链”追溯码查看产品检测检验和追溯信息。采购时要做好正确佩戴口罩、保持手卫生等个人防护,避免直接接触冷链食品。加工时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注意清洁双手,避免用手触摸眼、口、鼻,注意厨房通风、清洁消毒。就餐提倡分餐制。如有身体不适,及时按规定就医,不要自行购药服药。

要立足早发现,快速处置,精准防控,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冷链、电商、物流、服务等行业要做好重点环节的检测消毒,从业人员要落实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天津:切勿将网购冷冻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

网购食品时,关注食品来源信息,特别是疫情高发国家的进口食品及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食品包裹,非必要不购买。同时密切关注快递途径地区疫情信息。网购食品应在进门前充分消杀处理。当储存的冷冻食品疑似污染时,可将其恢复至常温,煮沸消毒30分钟。若明确污染或无法进行煮沸消毒,则按医疗废物处理。处理网购冷冻食品的炊具和台面要及时做好消毒。切勿将网购冷冻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河北: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处置国际邮件快件业务

第一,先做防护再接收。个人收到境外邮件快件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直接接触。提倡无接触投递,如需当面签收,请与快递员保持安全距离。第二,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处置国际邮件快件业务,按规范操作,建立接收登记台账,并参照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落实每周至少一次核酸检测。

■辽宁:直接接触进口冷链货物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工作和居住

加强入境货物检测和消毒,强化冷链物品追溯管理,并做好检测和消毒等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定期进行督导和抽检评估。

直接接触进口冷链货物的工作人员和国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相对固定,实行集中工作和集中居住的闭环管理。直接接触进口冷链货物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避免货物紧贴面部及手触摸口鼻。

■上海:尽可能在固定地点(如快递柜)取件

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谨慎购买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涉疫地区产品,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

收快递:尽可能在固定地点(如快递柜)取件,实现无接触交接,出门前佩戴好口罩和手套,避免人员聚集。如需当面签收,请与快递员保持安全距离,并规范佩戴好口罩和手套。

拆快递:尽量在户外拆,外包装不拿回家中,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即可。如需拿回家中拆,可用合规的消毒湿巾对内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后再拆包装。

处理完快递后:及时摘下手套,使用流动水按“六步洗手法”清洗双手,或使用合规的手消毒剂进行手卫生,注意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最后摘下口罩,再次洗手。

■浙江:收到境外邮件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若收到境外邮件或物品,要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尽可能在固定地点取件,实现无接触交接;如需当面签收,请与快递员保持安全距离。拆件时尽量在户外进行,外包装不拿回家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如需拿回家中,可用含氯消毒剂或75%的酒精对内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处理完邮件后及时摘下手套,认真进行手消毒或清洗双手,更换口罩,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

■安徽:就诊时要主动告知医生国际快递接触史

建议广大居民近期非必需不要从境外疫情高发的国家或地区网购商品。如果已购买,在取快递时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接触传播风险。处理国际快递的全过程中,切不可用手直接触碰自己的口、眼、鼻。如果收取国际快递后,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不适症状,要佩戴好医用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要主动告知医生国际快递接触史。

■江西:非必须不从境外疫情高风险地区采购物资商品入境

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地区所在市级行政区,如确需前往,请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非必须不从境外新冠疫情高风险地区采购物资商品入境,个人接触相关物品,收阅国际快递和邮件前后应做好手卫生和消毒工作。

■山东:与入境人员或货物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尽量避免来鲁

机场和港口区域与入境人员或货物有直接接触的服务保障人员、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冷链相关企业等高风险岗位人员尽量避免来鲁,确需入(返)鲁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报备,返乡后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河南:邮件接收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为手不随意触摸

建议尽量不邮购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必须邮购时,请按照如下步骤做好安全接收。第一步:规范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可戴一次性手套。第二步:保持距离。保持接收距离或无接触收件。第三步:消毒快递。可对内外包装表面喷洒消毒剂。第四步:处理包装。尽量不把快递包装带进家里,内外包装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五步:清洁双手。处理完要及时规范洗手或者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最重要的一步:手不随意触摸。在整个邮件接收和处理的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子和嘴巴。

■湖北:国际快递从业人员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

国际快递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对配送箱、运送车辆一用一消毒。快递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一次性手套。口罩应4小时更换一次,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应立即更换,手套破损应及时更换。工作结束应及时洗手和消毒。从业人员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每周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筛查。

■广西:采用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代替纸质邮件

快递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手卫生,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

国外疫情高发期间公众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或采用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代替纸质邮件。尽可能采取无接触式收取快递邮件,如需当面签收,应先做好个人防护,并与快递员保持安全距离。

■贵州:境外包裹可暂放干燥适温处8~10天后再使用

收到境外包裹后,要佩戴医用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500含氯消毒剂配制方法:用550ml矿泉水瓶,1瓶盖84消毒液+1瓶水配制)或75%酒精对包裹外包装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尽量在户外拆包裹,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拆封后做好手部消毒再取出包裹内物品。

包裹内的物品,如果能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处理的,应使用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对其进行擦拭或喷雾消毒;根据新冠病毒在自然条件下的存活时间,若不便进行上述消毒处理的,也可把物品暂时放在干燥、温度适宜的地方,避免人员接触,8~10天后再行使用。

■甘肃:密切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进口食品卫生动态

特殊时期,不购买、不食用来源不明和无相关证明的进口水果。避免自行网购、代购、海淘进口水果及其他进口冷链食品。购买进口水果,要选择进货渠道可追溯,有海关检疫、核酸检测和消毒等证明的产品。要选择正规的超市、水果专营店等购买。密切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进口食品卫生动态。如果发现购买了涉疫进口水果,应立即停止食用,并避免接触,封存涉疫物品不要随意丢弃,及时报备物品的来源、品种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

■青海:谨慎邮购进口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地区的冷链食品

节日期间,合理膳食,规律用餐,不要暴饮暴食。谨慎邮购进口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地区的冷链食品。选购冷链食品时,注意个人防护,做好外包装消毒,分类分区储存,做到生熟分开、煮熟蒸透。厨房要保持通风和清洁,必要时进行环境和餐具炊具消毒。注意饮食卫生,倡导使用公筷公勺,实行分餐制,拒绝食用野味。

■宁夏:减少国际快递或包裹以及中高风险地区网购

坚持非必要不聚集、不聚餐,尽量减少或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场所,控制聚集性活动人数;减少国际快递或包裹以及中高风险地区网购,必要时要做好邮件消毒。

值得收藏: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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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存在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且对房屋转让条件亦有严格限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名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分配属于公共秩序范围,该类借名协议应属无效,出名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政策性保障住房购买合同亦应属无效。

2、为符合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该政策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地产价格,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会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在借名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为符合限购政策要求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对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支持。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如案例二中,徐某因无法申办贷款而由胡某以其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申办贷款。徐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虽然徐某的借名买房行为规避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但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徐某与胡某之间的借名协议有效。

(三)借名买房纠纷后果处理的裁判要点

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应依据借名协议的有效与否对相应后果分别予以处理。
其一,在认定借名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出名人应当向借名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依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对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摊。
其二,在认定借名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依据房屋归属合意形成的债权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如因房屋过户存在障碍导致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借名人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归属合意,并以此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当事人直接诉请确权,则法院可以释明双方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仍坚持确权诉请,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关于借名协议无效情形下后果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若借名协议无效,则法院应当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即判决出名人补偿房屋折价款,并根据无效的原因,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对于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此类案件中,出名人及借名人对于规避政策目的均系明知,且均配合实施了规避政策行为,双方对协议无效后果的产生均有一定过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于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借名人为借名已向出名人支付若干报酬,则上述借名报酬应当纳入实际损失一并处理。

2、关于借名协议有效情形下的后果处理

在借名协议有效时,此类纠纷案件中借名人一般有要求配合过户、要求确权、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三种诉请。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区分不同诉请进行处理。

(1)关于要求配合过户诉请的处理

在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情形下,可判决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过户障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其一,结合最新的限购政策审查借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借名人应当对其具有购房资格进行举证。如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则其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判断借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时间节点应以法庭辩论终结为准;若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因限购政策变化或借名人自身条件变化而获得购房资格,则可支持其过户诉请;若因政策变化使借名人失去或依然不具备购房资格,则无法支持其过户诉请。

其二,审查房屋是否处于限制交易状态。如应审查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法定交易年限未届满等限制交易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限制交易状态消除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对此进行动态审查。

如房屋存在过户障碍,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过户障碍无法消除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若其仍坚持过户诉请的则判决驳回诉请。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规则作出重大修改,抵押人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不动产主管机关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了修改,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能支持受让人的过户诉请。如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记载为“是”,则同样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如上述栏目记载为“否”,则可以支持借名人要求过户的诉请。

(2)关于要求解除借名协议诉请的处理

若房屋存在过户障碍且过户障碍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消除,经法院释明后借名人变更其诉请为解除借名协议的,则借名协议自该诉请送达至出名人时解除。协议解除后,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已偿还的房屋贷款本金。同时,法院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实际损失的分担进行处理:

第一,因出名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出名人擅自将房屋进行处分、因出名人原因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以及因出名人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借名人因购房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判赔的损失不仅包括借名人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借名人在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房价上涨带来的房屋升值利益等。

第二,因借名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借名人不得要求出名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借名人怠于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借名人因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等,借名人不得要求出名人返还借名报酬,且不得要求出名人承担交易费用损失、房屋贷款利息等实际损失。

第三,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如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第三人侵权等,对于双方的实际损失,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对交易费用损失、房屋贷款利息失等实际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3)关于要求确权诉请的处理

借名人依据借名协议以出名人为被告要求直接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双方纠纷系债权债务关系,如借名人坚持其诉请则应判决驳回;如借名人变更其诉请为要求出名人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则参照前述要求配合过户的审理思路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关于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的解决路径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请。当事人之间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出名人虽被登记为权利人,但与双方约定不符,故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登记因借名买房之权属约定而被否定,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借名人仅享有要求出名人依据借名协议协助其变更办理登记手续的请求权。

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宜进行直接确权。依据《民法典》第208、215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区分;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完成。对于不动产,当事人双方除具有物权变动的债权合意外,一般还需要进行登记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是出名人与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双方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是基于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因此,该物权登记符合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应属合法有效。借名人无法以借名协议否定登记效力,亦无法要求法院直接作出确权判决。

(4)关于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诉请的处理
当借名人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的,经法院释明后如借名人同意撤销其确权诉请,法院可依前述要点对其过户的诉请进行处理;如借名人不同意撤销其确权诉请,且坚持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此时不宜全案驳回,法院可判决驳回其确权诉请,在说理部分进行说明后,对其过户诉请按照前述要点进行处理。

如案例三中,对于吴某请求法院直接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如吴某仍坚持其要求确权的诉请,则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吴某请求王某配合过户的诉请,此时吴某已具有购房资格,如房屋无其他过户障碍则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于此类案件的案由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审理思路,需要对立案案由进行统一。借名买房合同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在性质上应属于合同纠纷,故不宜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亦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出卖人往往并不参与诉讼,如借名人诉请要求出名人履行配合过户义务,则法院应将案由统一定为合同纠纷为宜。

来源:“浦江天平”公众号、山东审判,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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