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报告能杀人?”吉林长春,一个仅仅4岁的女孩因急性喉炎发高烧前往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等待核算检测结果时间过长导致小女孩不治身亡。
事发当天,父母带着女儿来到了农安县人民医院儿科看病,经诊断发现女儿还患有喉炎,医生说喉炎儿科管不了,得去五官科治疗。
随后,女孩和父母一家人按照医生的要求来了五官科,可由于小女孩当时发高烧,按照住院规定,对于发热病人必须先提供患者和陪护人员的核算检测报告才能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所以,五官科也并没对小女孩实施任何诊治措施,而是要求其家属先去做核酸检测,无奈之下,心急如焚的父母连忙带着孩子去做了核算检测。
然而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小女孩的病情却严重了,父母情急之下连忙找了医生,但对方却说“你核酸报告没出来,你得上1楼过渡病房打针”。
可来到过渡病房之后,护士却表示不知道该给女孩用什么药,因为这边是给大人打针的,随着双方推来推去,时间也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女孩的病情愈发严重了。
就在等待医生给女孩下处方的同时,女孩身体状况突发异样,父母连忙喊医生急救。然而仅仅过了10分钟,小女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最终医院宣布了女孩临床死亡。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噩耗,女孩的父母极度悲伤,他们向医院讨要说法,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
涉事医院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难道就不能先给孩子实施一些必要的治疗再进行核酸检测吗?或者说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也能给孩子治疗啊。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分个轻重缓急,难道这点常识性的道理医院方面都不懂吗?他们的一时疏忽大意面临的可能只是相应的处罚而已,而小女孩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孩子年仅4岁,这让孩子的父母如何承受这场突如其来的丧子之痛?还有,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医院方面在查看患儿诊疗的监控录像之后,承认了整个接诊过程的时间的确过长,这也就延误了女孩的最佳治疗时间。
其次,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属于危急重症但无核酸检测证明的患者,会按照阳性病人的诊疗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单独的抢救室进行抢救。
这也就说明,该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的拖尾扯皮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该女孩患有的喉炎致死率是很低的,只要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就连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急重症医学科主任李某都表示:“近20年的儿科从医经历中,只遇到过1起因喉炎导致的死亡病例”。
种种迹象表明,女孩之所以最终死亡,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结合小女孩的从就医到死亡的具体情况,医院方面确实有违反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首先医院方面没有对女孩的病情做出一个科学的评估,也没有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其次该医院对于需要急症的患者应该为其开通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
那么,如果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女孩的父母又该如何索赔呢?
对于相关医生来说,根据民法典【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女孩患有的是喉炎,对于这种病,现行的医疗水平是足以救治的,而当时不管是二科、五官科的医生都没有为其开任何的治疗处方。
对于涉事医院来说,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女孩的确是在就医的过程中死亡的,而且全程没有离开医院,所以医院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农安县人民医院对于女孩的死主动承担了赔偿,并且和孩子的父母达成了一致,这才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地步。
毕竟父母失去了孩子,如果在闹上法庭打官司,这期间耗费的人力、精力、时间等等,我想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想说的是,面对疫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但如果遇到紧急的病人时,还是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审时度势、有所作为,千万不可拿着防疫规定当挡箭牌。
防疫抗疫的初衷不就是为了治病救人嘛,如果因为防疫规定而将急重症患者拒之门外,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最后,希望这场疫情能早日结束。
事发当天,父母带着女儿来到了农安县人民医院儿科看病,经诊断发现女儿还患有喉炎,医生说喉炎儿科管不了,得去五官科治疗。
随后,女孩和父母一家人按照医生的要求来了五官科,可由于小女孩当时发高烧,按照住院规定,对于发热病人必须先提供患者和陪护人员的核算检测报告才能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所以,五官科也并没对小女孩实施任何诊治措施,而是要求其家属先去做核酸检测,无奈之下,心急如焚的父母连忙带着孩子去做了核算检测。
然而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小女孩的病情却严重了,父母情急之下连忙找了医生,但对方却说“你核酸报告没出来,你得上1楼过渡病房打针”。
可来到过渡病房之后,护士却表示不知道该给女孩用什么药,因为这边是给大人打针的,随着双方推来推去,时间也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女孩的病情愈发严重了。
就在等待医生给女孩下处方的同时,女孩身体状况突发异样,父母连忙喊医生急救。然而仅仅过了10分钟,小女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最终医院宣布了女孩临床死亡。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噩耗,女孩的父母极度悲伤,他们向医院讨要说法,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
涉事医院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难道就不能先给孩子实施一些必要的治疗再进行核酸检测吗?或者说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也能给孩子治疗啊。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分个轻重缓急,难道这点常识性的道理医院方面都不懂吗?他们的一时疏忽大意面临的可能只是相应的处罚而已,而小女孩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孩子年仅4岁,这让孩子的父母如何承受这场突如其来的丧子之痛?还有,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医院方面在查看患儿诊疗的监控录像之后,承认了整个接诊过程的时间的确过长,这也就延误了女孩的最佳治疗时间。
其次,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属于危急重症但无核酸检测证明的患者,会按照阳性病人的诊疗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单独的抢救室进行抢救。
这也就说明,该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的拖尾扯皮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该女孩患有的喉炎致死率是很低的,只要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就连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急重症医学科主任李某都表示:“近20年的儿科从医经历中,只遇到过1起因喉炎导致的死亡病例”。
种种迹象表明,女孩之所以最终死亡,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结合小女孩的从就医到死亡的具体情况,医院方面确实有违反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首先医院方面没有对女孩的病情做出一个科学的评估,也没有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其次该医院对于需要急症的患者应该为其开通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
那么,如果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女孩的父母又该如何索赔呢?
对于相关医生来说,根据民法典【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女孩患有的是喉炎,对于这种病,现行的医疗水平是足以救治的,而当时不管是二科、五官科的医生都没有为其开任何的治疗处方。
对于涉事医院来说,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女孩的确是在就医的过程中死亡的,而且全程没有离开医院,所以医院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农安县人民医院对于女孩的死主动承担了赔偿,并且和孩子的父母达成了一致,这才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地步。
毕竟父母失去了孩子,如果在闹上法庭打官司,这期间耗费的人力、精力、时间等等,我想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想说的是,面对疫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但如果遇到紧急的病人时,还是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审时度势、有所作为,千万不可拿着防疫规定当挡箭牌。
防疫抗疫的初衷不就是为了治病救人嘛,如果因为防疫规定而将急重症患者拒之门外,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最后,希望这场疫情能早日结束。
【盐城海域一船员受伤,直升机紧急出海救援】2022年3月17日,在江苏盐城射阳河口锚泊避风的某船上,一船员手腕受伤,疑似骨裂,需要紧急救助。接报后,盐城海上搜救中心迅速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因事发水域风大浪急,且伤员所在船舶是一艘无动力船舶,为最大程度节省救援时间、保障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搜救中心立即协调正在射阳通用机场应急待命的南航通航直升机进行空中救援,同时,通过甚高频与该船保持不间断联系,了解伤员伤情、组织船舶做好飞行救助接应准备。
下午5点,南航通航B-7308直升机从机场起飞,到达现场后,直升机克服船舶净空区域有限、风大悬停困难等不利影响,释放救生绳索和救生员成功将伤员转移到直升机上,并送至当地医院接受救治。https://t.cn/A66JoqE8
下午5点,南航通航B-7308直升机从机场起飞,到达现场后,直升机克服船舶净空区域有限、风大悬停困难等不利影响,释放救生绳索和救生员成功将伤员转移到直升机上,并送至当地医院接受救治。https://t.cn/A66JoqE8
四川小伙面馆劝人结账被捅身亡,家人申请“见义勇为”称号被拒,起诉面馆老板

因为一次“挺身而出”,29岁的四川小伙沈严不幸离世。去年10月20日,在四川自贡的一家露天面馆内,沈严在与女友就餐时,因顾客邓远彬不愿结账与老板发生冲突,沈严出面劝阻,之后被邓远彬用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2日,该判决已由四川省高院予以核准。对于判决结果,沈严的母亲陈晔并不能接受。“我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判,判处邓远彬死刑,立即执行。”12月4日,陈晔告诉新黄河记者,目前她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同时,陈晔表示,事发后,面馆老板从未有过一句谢谢和关心,其冷漠的态度令她心寒。她决定追究面馆老板的民事责任。陈晔、沈永康(沈严之父、陈晔前夫)与张某华、叶某芳的生命权纠纷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将于12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
事发面馆
面馆劝人结账,29岁小伙不幸被捅身亡,行凶者被判死缓
2020年10月20日凌晨,沈严和女友一起来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的一处露天面馆用餐,被另一位顾客邓远彬用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黄河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事发前,邓远彬先后邀约多人来到该面馆用餐,凌晨1时许,其余几人先行离开,邓远彬向该面馆老板表示晚些结账。凌晨2时许,邓远彬表示无钱结账,随即与老板发生争执。凌晨3时许,沈严和其女友来到了该露天面馆用餐。听到争执声,沈严上前劝阻,对邓远彬说“吃了饭就该付钱”,随后被其女友和面馆老板儿子劝走。然而,此事并未平息,沈严看见邓远彬与其朋友依旧在与面馆老板发生争执,便再次上前劝阻。邓远彬表示第二天由其朋友过来结账,沈严见其与面馆老板达成协商意见后,便让邓远彬离开。
几分钟后,邓远彬走到面馆门口时,摸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单刃水果刀,从后方捅刺向了沈严右侧胸肋部后逃离。随后,沈严被送往医院抢救,辗转了两家医院,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沈严是由于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
受害人沈严
2021年5月21日下午,邓远彬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邓远彬并非初犯,在杀害沈严之前,也曾因为故意伤害罪留有案底,且在案发前也有过两次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的经历。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邓远彬须向沈严父母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沈严的安葬费、交通费共计37633元。
“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也没有听到邓远彬的一句道歉,他也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目前这笔钱还没有落实。”据陈晔介绍,针对此案的判决已于日前由四川省高院予以核准,但她表示不能接受,希望判处邓远彬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申请“见义勇为”称号被拒,回应称不符合认定条件
沈严去世后,母亲陈晔就一直想为他申请见义勇为公民称号。陈晔认为,沈严是因阻止他人吃“霸王餐”而被残忍杀害的,是正义的行为,理应被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他从小就是一个善良孝顺的孩子,充满正义感。我们并不是一定要一个称号,而是希望他的行为能被认可,被肯定,社会理应给予他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陈晔说道。
据陈晔介绍,2020年10月26日,在沈严去世后的第六天,她就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关于为沈严追加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我提交申请后,自贡市大安区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我,说目前无法评定,需要等到法院判决有了结果,对案发情况进行认定后,才能进行综合评定。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再次咨询此事,10月14日,我参加了由自贡市当地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组成的座谈会。会上,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相关部门正式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回复。”
沈严母亲陈晔
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依据《四川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见义勇为应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保护和救助的行为时,为其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到不法的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遇危险或面临危险。经大安区见义勇为评审联席会议联合调查组调查,邓远彬与面馆老板叶某协商餐费过程中无肢体冲突,且经过协商,(双方)就付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叶某同意邓远彬离开,上述过程中未发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的情形,故沈严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申报沈严为见义勇为公民不予确认。
起诉面馆老板,法院已立案,即将开庭审理
“从案发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听到面馆老板的一句'谢谢'。”据陈晔介绍,事发面馆距离沈严家的小区有几公里的路程,从案发到现在,面馆的老板从未出面探望陈晔一家,或是有过一句谢谢和关心,令沈严的家人们感到心寒。据了解,沈严父母早年离异,各自组成家庭,沈严是两个家庭中唯一的孩子,“有什么能比老年丧子更让人绝望的事情,我们两个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陈晔说道。
受害人沈严
“我们的代理律师曾找过面馆老板,希望就此事两家可以和解,但对方拒绝与我们见面。我不是想要让面馆老板赔偿,我只是希望他们能有一个态度,沈严是为面馆老板伸张正义导致其被杀害的,可是他们却从未有过道歉。”由于面馆老板的冷漠,陈晔决定追究面馆老板的民事责任。
陈晔、沈永康与张某华、叶某芳的生命权纠纷案,将于12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新黄河记者将持续关注。
新黄河记者:孙敏
老金:叹息,多么阳光男孩!凌晨三点,路见不平,挺身相助,造成身亡,不是见义勇为?难道是爱管闲事?政府人员有的说他的脑袋是木头,冷血动物,一点不为过!此事不评为见义勇为,与南京彭宇案可等量齐观!!!
搜索
四川自贡沈严案后续
面馆劝人结账被捅
邓远彬判决
四川面馆劝人结账被杀
面馆老板被砍后续
42岁面馆老板被砍

因为一次“挺身而出”,29岁的四川小伙沈严不幸离世。去年10月20日,在四川自贡的一家露天面馆内,沈严在与女友就餐时,因顾客邓远彬不愿结账与老板发生冲突,沈严出面劝阻,之后被邓远彬用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月2日,该判决已由四川省高院予以核准。对于判决结果,沈严的母亲陈晔并不能接受。“我希望法院能够重新审判,判处邓远彬死刑,立即执行。”12月4日,陈晔告诉新黄河记者,目前她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同时,陈晔表示,事发后,面馆老板从未有过一句谢谢和关心,其冷漠的态度令她心寒。她决定追究面馆老板的民事责任。陈晔、沈永康(沈严之父、陈晔前夫)与张某华、叶某芳的生命权纠纷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将于12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
事发面馆
面馆劝人结账,29岁小伙不幸被捅身亡,行凶者被判死缓
2020年10月20日凌晨,沈严和女友一起来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杨家冲的一处露天面馆用餐,被另一位顾客邓远彬用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黄河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事发前,邓远彬先后邀约多人来到该面馆用餐,凌晨1时许,其余几人先行离开,邓远彬向该面馆老板表示晚些结账。凌晨2时许,邓远彬表示无钱结账,随即与老板发生争执。凌晨3时许,沈严和其女友来到了该露天面馆用餐。听到争执声,沈严上前劝阻,对邓远彬说“吃了饭就该付钱”,随后被其女友和面馆老板儿子劝走。然而,此事并未平息,沈严看见邓远彬与其朋友依旧在与面馆老板发生争执,便再次上前劝阻。邓远彬表示第二天由其朋友过来结账,沈严见其与面馆老板达成协商意见后,便让邓远彬离开。
几分钟后,邓远彬走到面馆门口时,摸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单刃水果刀,从后方捅刺向了沈严右侧胸肋部后逃离。随后,沈严被送往医院抢救,辗转了两家医院,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沈严是由于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
受害人沈严
2021年5月21日下午,邓远彬故意伤害罪一案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邓远彬并非初犯,在杀害沈严之前,也曾因为故意伤害罪留有案底,且在案发前也有过两次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的经历。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邓远彬须向沈严父母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沈严的安葬费、交通费共计37633元。
“整个庭审过程中我也没有听到邓远彬的一句道歉,他也没有任何偿还能力,我们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目前这笔钱还没有落实。”据陈晔介绍,针对此案的判决已于日前由四川省高院予以核准,但她表示不能接受,希望判处邓远彬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申请“见义勇为”称号被拒,回应称不符合认定条件
沈严去世后,母亲陈晔就一直想为他申请见义勇为公民称号。陈晔认为,沈严是因阻止他人吃“霸王餐”而被残忍杀害的,是正义的行为,理应被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他从小就是一个善良孝顺的孩子,充满正义感。我们并不是一定要一个称号,而是希望他的行为能被认可,被肯定,社会理应给予他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陈晔说道。
据陈晔介绍,2020年10月26日,在沈严去世后的第六天,她就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关于为沈严追加见义勇为称号的申请。“我提交申请后,自贡市大安区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我,说目前无法评定,需要等到法院判决有了结果,对案发情况进行认定后,才能进行综合评定。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再次咨询此事,10月14日,我参加了由自贡市当地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组成的座谈会。会上,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相关部门正式作出了不予确认的回复。”
沈严母亲陈晔
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依据《四川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见义勇为应是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保护和救助的行为时,为其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到不法的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遇危险或面临危险。经大安区见义勇为评审联席会议联合调查组调查,邓远彬与面馆老板叶某协商餐费过程中无肢体冲突,且经过协商,(双方)就付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叶某同意邓远彬离开,上述过程中未发生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的情形,故沈严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申报沈严为见义勇为公民不予确认。
起诉面馆老板,法院已立案,即将开庭审理
“从案发到现在,我们也没有听到面馆老板的一句'谢谢'。”据陈晔介绍,事发面馆距离沈严家的小区有几公里的路程,从案发到现在,面馆的老板从未出面探望陈晔一家,或是有过一句谢谢和关心,令沈严的家人们感到心寒。据了解,沈严父母早年离异,各自组成家庭,沈严是两个家庭中唯一的孩子,“有什么能比老年丧子更让人绝望的事情,我们两个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痛苦。”陈晔说道。
受害人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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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晔、沈永康与张某华、叶某芳的生命权纠纷案,将于12月9日下午开庭审理。新黄河记者将持续关注。
新黄河记者:孙敏
老金:叹息,多么阳光男孩!凌晨三点,路见不平,挺身相助,造成身亡,不是见义勇为?难道是爱管闲事?政府人员有的说他的脑袋是木头,冷血动物,一点不为过!此事不评为见义勇为,与南京彭宇案可等量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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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面馆劝人结账被杀
面馆老板被砍后续
42岁面馆老板被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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