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集团领导人声明(布鲁塞尔,2022年3月24日)
1. 我们,七国集团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应七国集团轮值主席国德国的邀请,于今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旨在继续加强合作,应对俄罗斯无理、无端和非法的侵略以及普京总统对独立和主权的乌克兰蓄意发动的战争。我们将与乌克兰政府和人民站在一起。
2. 我们一致决心恢复和平与稳定,并确保国际法得到遵守。在2022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之后,我们将继续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一起,谴责俄罗斯的军事侵略及其继续造成的苦难及人员伤亡。
3. 我们始终对乌克兰人民以及民用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性的攻击感到震惊,尤其是医院和学校,我们对上述袭击表示谴责。我们欢迎国际机制展开的有关调查,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进行的调查。我们将共同支持证明战争罪存在的材料收集工作。俄罗斯武装部队对马里乌波尔及乌克兰其他城市的围攻、俄军拒绝设立人道主义通道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俄军必须立即确保前往乌克兰其他地区的自由通道,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能成功运往马里乌波尔及其他被包围的城市。
4. 俄罗斯政府必须立即遵守国际法院的裁决,毫不拖延地停止其自2022年2月24日在乌克兰境内开展的军事行动。我们强烈敦促俄罗斯从乌克兰全境撤出其军事力量和装备。
5. 我们再次敦促白俄罗斯政府避免一切局势升级,放弃对乌克兰使用武力。我们还强烈敦促各国不要向俄罗斯提供任何军事或其他各类能帮助其继续侵略乌克兰的援助。我们将对此类援助保持警惕。
6. 我们将坚持不懈地使普京总统、此次侵略的资助者和支持者对他们的行动负责,包括白俄罗斯亚历山大·卢卡申科政权。为此,我们将继续与世界各地的盟友及伙伴国家通力合作。
7. 我们强调决心使俄罗斯承受严重后果,尤其是通过全面落实我们通过的各项经济和金融措施。我们将继续展开密切合作,尤其是鼓励其他国家政府采取与七国集团成员国类似的限制性措施,避免任何破坏或削弱我们所采取制裁措施的效果,如回避、规避或用俄罗斯出口产品来替代我们出口产品等行为。我们责成有关部长落实针对性的倡议,旨在确保各项制裁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协调有关规避措施的应对方案,尤其是俄罗斯中央银行的黄金交易。一旦形势要求,我们准备继续通力合作、采取新的举措。我们赞扬在上述努力中与我们采取相同行动的伙伴国家。
8. 俄罗斯的袭击已经危及乌克兰核设施的安全和安保。俄罗斯的军事活动给民众和环境造成巨大风险,并可能导致灾难性结果。俄罗斯必须遵守其国际义务,放弃一切破坏核设施的行为,同时确保乌克兰政府能够重新全面控制其核设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并确保其能不受限制地进入核设施。
9. 我们对任何使用化学、生物和核武器或相关材料的威胁提出警告。我们向俄罗斯重申其作为多项国际条约签约国的义务,因为上述条约保护我们所有人。在这一方面,在乌克兰充分遵守其有关核不扩散的国际承诺的同时,我们强烈谴责俄罗斯对乌克兰进行恶意和毫无根据的虚假信息传播。我们对扩大俄罗斯虚假信息传播的其他国家和参与方表示关切。
10. 我们坚决支持乌克兰人民对俄罗斯无理和非法侵略的英勇抵抗。我们将增加对乌克兰及其邻国的支持。我们感谢已经向乌克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各参与方,并呼吁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联合行动,增强民主的韧性,并捍卫乌克兰及其邻国的人权。
11. 我们将继续支持乌克兰保障其网络不受信息事件影响。为了准备应对俄罗斯为回应我们实施的行动而采取的一切破坏我们网络安全的行为,我们通过多项措施,旨在通过加强协调维护各国的信息系统和提高对网络威胁的共同认知,来加强各国基础设施的韧性。我们还将努力确保那些进行毁灭性、干扰性或破坏性网络攻击的肇事者不会逍遥法外。
12. 我们再次赞颂乌克兰邻国在接收乌克兰或来自乌克兰的第三国难民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团结和人道主义。我们强调有必要继续增加对乌克兰邻国的国际援助,为此,我们还强调了对接收、保护和支持此次冲突造成的难民和流离失所人员的具体承诺。因此,我们都准备好在各自的领土上接待他们。我们将继续增加对乌克兰及其邻国的支持。
13. 我们对俄罗斯人民受到进一步镇压以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充满敌意的言论表示关切,包括对普通公民的敌意言论。我们对俄罗斯政府试图通过审查制度来剥夺俄罗斯公民获得公正客观信息的渠道表示遗憾,并谴责其进行恶意的虚假信息传播,此举不会逍遥法外。我们向站起来反对此次针对其近邻乌克兰的无理侵略战争的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公民表示支持。世界不会忘记他们。
14. 俄罗斯人民应当知道,我们对他们没有任何指责。普京总统及其政府和支持者,包括白俄罗斯的亚历山大·卢卡申科政权,要对此次战争以及俄罗斯人民受到的影响负责;是他们的决定玷污了俄罗斯人民的历史。
15. 我们积极致力于减少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并将为此继续同心协力。同时,我们将确保其他安全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并在出现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团结一致、密切协调地展开行动。我们承诺,积极支持希望逐步摆脱对俄罗斯天然气、石油和煤炭依赖的国家。我们呼吁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国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并增加对国际市场的供应;我们强调,石油输出国组织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将与上述国家及各利益攸关方一道,确保全球能源持续稳定供应。此次危机增强了我们要实现《巴黎协定》和《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目标并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决心。为此,我们将加快向清洁能源的过渡,并迅速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16. 我们向各伙伴国家表示声援,他们不得不支付因普京总统单方面决定在欧洲发动战争而日益上涨的费用。上述行为不利于全球经济复苏,破坏了全球价值链的韧性,并将对最脆弱的国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充分认识到俄罗斯的责任,并在国际和区域性机构的支持下,保护最脆弱的国家。
17. 普京总统发动的战争使全球粮食安全在短期内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我们强调,在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同时,必须兼顾全球农业贸易。我们始终决心密切监测局势进展,并采取必要措施,从而预防和应对全球粮食安全危机的最新情况。我们将在遵守气候和环境目标的基础上,协调利用各项工具和融资机制,旨在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并加强农业领域的韧性。我们将打击可能影响农业生产与贸易的破坏行为,尤其是在脆弱国家。我们承诺在乌克兰提供可持续的粮食供应,并长期支持乌克兰的生产工作。
18. 我们将与有关国际机构展开合作并加大对上述机构的贡献额度,如世界粮食计划署,同时与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旨在向面临重度粮食不安全问题的国家提供支持。我们呼吁召开联合国粮农组织理事会特别会议,以探讨俄罗斯侵略乌克兰对全球粮食安全及农业造成后果的有关问题。我们呼吁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的各参与方继续分享信息,研究控制价格增长的各项可行性方案,包括供应库存,尤其是向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库存。我们将避免实施出口禁令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我们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尤其是各项通知要求,保持市场的开放和透明,并呼吁其他各方采取同样措施。
19. 国际组织和多边论坛不应按过去惯常的做法继续与俄罗斯开展活动。我们将在尊重共同利益及各机构规则和条例的基础上,与各伙伴国家密切协作,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1. 我们,七国集团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应七国集团轮值主席国德国的邀请,于今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旨在继续加强合作,应对俄罗斯无理、无端和非法的侵略以及普京总统对独立和主权的乌克兰蓄意发动的战争。我们将与乌克兰政府和人民站在一起。
2. 我们一致决心恢复和平与稳定,并确保国际法得到遵守。在2022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之后,我们将继续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一起,谴责俄罗斯的军事侵略及其继续造成的苦难及人员伤亡。
3. 我们始终对乌克兰人民以及民用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性的攻击感到震惊,尤其是医院和学校,我们对上述袭击表示谴责。我们欢迎国际机制展开的有关调查,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进行的调查。我们将共同支持证明战争罪存在的材料收集工作。俄罗斯武装部队对马里乌波尔及乌克兰其他城市的围攻、俄军拒绝设立人道主义通道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俄军必须立即确保前往乌克兰其他地区的自由通道,并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物资能成功运往马里乌波尔及其他被包围的城市。
4. 俄罗斯政府必须立即遵守国际法院的裁决,毫不拖延地停止其自2022年2月24日在乌克兰境内开展的军事行动。我们强烈敦促俄罗斯从乌克兰全境撤出其军事力量和装备。
5. 我们再次敦促白俄罗斯政府避免一切局势升级,放弃对乌克兰使用武力。我们还强烈敦促各国不要向俄罗斯提供任何军事或其他各类能帮助其继续侵略乌克兰的援助。我们将对此类援助保持警惕。
6. 我们将坚持不懈地使普京总统、此次侵略的资助者和支持者对他们的行动负责,包括白俄罗斯亚历山大·卢卡申科政权。为此,我们将继续与世界各地的盟友及伙伴国家通力合作。
7. 我们强调决心使俄罗斯承受严重后果,尤其是通过全面落实我们通过的各项经济和金融措施。我们将继续展开密切合作,尤其是鼓励其他国家政府采取与七国集团成员国类似的限制性措施,避免任何破坏或削弱我们所采取制裁措施的效果,如回避、规避或用俄罗斯出口产品来替代我们出口产品等行为。我们责成有关部长落实针对性的倡议,旨在确保各项制裁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协调有关规避措施的应对方案,尤其是俄罗斯中央银行的黄金交易。一旦形势要求,我们准备继续通力合作、采取新的举措。我们赞扬在上述努力中与我们采取相同行动的伙伴国家。
8. 俄罗斯的袭击已经危及乌克兰核设施的安全和安保。俄罗斯的军事活动给民众和环境造成巨大风险,并可能导致灾难性结果。俄罗斯必须遵守其国际义务,放弃一切破坏核设施的行为,同时确保乌克兰政府能够重新全面控制其核设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并确保其能不受限制地进入核设施。
9. 我们对任何使用化学、生物和核武器或相关材料的威胁提出警告。我们向俄罗斯重申其作为多项国际条约签约国的义务,因为上述条约保护我们所有人。在这一方面,在乌克兰充分遵守其有关核不扩散的国际承诺的同时,我们强烈谴责俄罗斯对乌克兰进行恶意和毫无根据的虚假信息传播。我们对扩大俄罗斯虚假信息传播的其他国家和参与方表示关切。
10. 我们坚决支持乌克兰人民对俄罗斯无理和非法侵略的英勇抵抗。我们将增加对乌克兰及其邻国的支持。我们感谢已经向乌克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各参与方,并呼吁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联合行动,增强民主的韧性,并捍卫乌克兰及其邻国的人权。
11. 我们将继续支持乌克兰保障其网络不受信息事件影响。为了准备应对俄罗斯为回应我们实施的行动而采取的一切破坏我们网络安全的行为,我们通过多项措施,旨在通过加强协调维护各国的信息系统和提高对网络威胁的共同认知,来加强各国基础设施的韧性。我们还将努力确保那些进行毁灭性、干扰性或破坏性网络攻击的肇事者不会逍遥法外。
12. 我们再次赞颂乌克兰邻国在接收乌克兰或来自乌克兰的第三国难民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团结和人道主义。我们强调有必要继续增加对乌克兰邻国的国际援助,为此,我们还强调了对接收、保护和支持此次冲突造成的难民和流离失所人员的具体承诺。因此,我们都准备好在各自的领土上接待他们。我们将继续增加对乌克兰及其邻国的支持。
13. 我们对俄罗斯人民受到进一步镇压以及俄罗斯政府越来越充满敌意的言论表示关切,包括对普通公民的敌意言论。我们对俄罗斯政府试图通过审查制度来剥夺俄罗斯公民获得公正客观信息的渠道表示遗憾,并谴责其进行恶意的虚假信息传播,此举不会逍遥法外。我们向站起来反对此次针对其近邻乌克兰的无理侵略战争的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公民表示支持。世界不会忘记他们。
14. 俄罗斯人民应当知道,我们对他们没有任何指责。普京总统及其政府和支持者,包括白俄罗斯的亚历山大·卢卡申科政权,要对此次战争以及俄罗斯人民受到的影响负责;是他们的决定玷污了俄罗斯人民的历史。
15. 我们积极致力于减少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并将为此继续同心协力。同时,我们将确保其他安全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并在出现供应中断的情况下,团结一致、密切协调地展开行动。我们承诺,积极支持希望逐步摆脱对俄罗斯天然气、石油和煤炭依赖的国家。我们呼吁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国以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并增加对国际市场的供应;我们强调,石油输出国组织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将与上述国家及各利益攸关方一道,确保全球能源持续稳定供应。此次危机增强了我们要实现《巴黎协定》和《格拉斯哥气候公约》目标并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以内的决心。为此,我们将加快向清洁能源的过渡,并迅速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16. 我们向各伙伴国家表示声援,他们不得不支付因普京总统单方面决定在欧洲发动战争而日益上涨的费用。上述行为不利于全球经济复苏,破坏了全球价值链的韧性,并将对最脆弱的国家造成严重影响。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充分认识到俄罗斯的责任,并在国际和区域性机构的支持下,保护最脆弱的国家。
17. 普京总统发动的战争使全球粮食安全在短期内面临日益严峻的压力。我们强调,在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同时,必须兼顾全球农业贸易。我们始终决心密切监测局势进展,并采取必要措施,从而预防和应对全球粮食安全危机的最新情况。我们将在遵守气候和环境目标的基础上,协调利用各项工具和融资机制,旨在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并加强农业领域的韧性。我们将打击可能影响农业生产与贸易的破坏行为,尤其是在脆弱国家。我们承诺在乌克兰提供可持续的粮食供应,并长期支持乌克兰的生产工作。
18. 我们将与有关国际机构展开合作并加大对上述机构的贡献额度,如世界粮食计划署,同时与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旨在向面临重度粮食不安全问题的国家提供支持。我们呼吁召开联合国粮农组织理事会特别会议,以探讨俄罗斯侵略乌克兰对全球粮食安全及农业造成后果的有关问题。我们呼吁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的各参与方继续分享信息,研究控制价格增长的各项可行性方案,包括供应库存,尤其是向世界粮食计划署提供库存。我们将避免实施出口禁令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我们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尤其是各项通知要求,保持市场的开放和透明,并呼吁其他各方采取同样措施。
19. 国际组织和多边论坛不应按过去惯常的做法继续与俄罗斯开展活动。我们将在尊重共同利益及各机构规则和条例的基础上,与各伙伴国家密切协作,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出现价格违法 最高罚款500万元!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沈阳疫情# #辽宁好网民抗疫在行动# #保护自己 保卫城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囤积居奇。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超过政府限价。防疫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
五、严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协调货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确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六、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请广大市民不恐慌,不抢购,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沈报全媒体记者:王晓婷
编辑:齐晓棠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囤积居奇。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超过政府限价。防疫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
五、严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协调货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确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六、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请广大市民不恐慌,不抢购,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沈报全媒体记者:王晓婷
编辑:齐晓棠
#沈阳疫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囤积居奇。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超过政府限价。防疫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
五、严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协调货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确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六、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请广大市民不恐慌,不抢购,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针对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价格政策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类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合理价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囤积居奇。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禁超过政府限价。防疫用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不得利用疫情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大幅提高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
五、严禁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主要农副产品经营者,要积极组织协调货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要采取开辟进货来源、减少环节渠道、降低经营成本等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合理范围,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确保肉禽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六、严禁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七、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1.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各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同时,请广大市民不恐慌,不抢购,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做好监督,如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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