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来远山“魔豆”香——一杯咖啡里的山乡巨变】以茶马古道、野生古茶树和普洱茶闻名的云南省普洱市,近年来成为我国种植面积最大、产量最高的咖啡产区,“浓而不苦、香而不烈、略带果酸”的独特风味,触动着世界的味蕾。
春光似海,山林青翠,一颗颗果实压弯了枝头。农业有特色,群众生活才有起色,随着全产业链的健全完善,小小咖啡豆释放山乡巨变动能。
相比茶叶,咖啡在普洱市的种植历史要短得多。北回归线穿境而过,热区面积广阔,有充足的降水、良好的生态,是适宜咖啡生长的“黄金地带”。
在改革开放初期,普洱市仅零星种植百余亩咖啡。20世纪80年代末,当地把咖啡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农民增收致富的优势骨干产业。
近年来,从每年的11月到次年3月底,果实累累的咖啡种植园成为山区的靓丽风景,满载咖啡豆的货车在收购站和种植园之间穿梭。
随着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提高,2012年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普洱“中国咖啡之都”称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普洱发力咖啡种植、研发、加工、销售、仓储等全产业链,专门设立市、县两级咖啡产业管理部门,率先在全国启动咖啡生豆目标价格保险,大力培育咖啡企业。
种植标准和国际接轨。普洱市有30余万亩咖啡获得雀巢认证,10万余亩咖啡获得星巴克认证,2.8万亩咖啡获得有机认证,2万余亩咖啡获得雨林联盟认证。
国家咖啡检测重点实验室、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普洱成为全国咖啡科研、教学、服务保障机构集中的地方。
“我们还建设了国际性咖啡交易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持续向全球发布咖啡价格指数,目前累计完成商业咖啡豆交易量13万吨。”普洱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永刚说。
一批本土企业脱颖而出。在普洱爱伲庄园咖啡有限公司,挂耳包、烘焙豆生产线一片忙碌;在普洱昕艺咖啡馆,创业者施艺昕精心挑选的本地咖啡豆广受好评。“这是一种口感审美,我想让更多的人通过味蕾来感受远山的味道。”她说。
统计显示,云南已成为我国咖啡种植第一大省。2021年普洱咖啡种植面积达66.8万亩、产量4.6万吨,是全国咖啡产量、产值最高的地市,还带动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种植咖啡30余万亩。
如今,“Puer”不仅仅是普洱茶的专属名词,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全球咖啡爱好者的视野里。
这是一粒边疆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魔豆”。在多种因素影响下,云南咖啡迎来新一轮市场风口。“去年至今,云南阿拉比卡咖啡豆收购价涨至每公斤30多元,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愈加显著。2021年,普洱咖农来自咖啡的人均收入达4175元。”王永刚说。
在普洱市孟连县,去年冬天至今,咖啡产业为包括拉祜族、佤族等直过民族在内的当地群众增加收入1.5亿元。
“我家种了18亩咖啡,现在价格好,每公斤鲜果卖到4.7元。”孟连县勐马镇帕亮村拉祜族脱贫群众娜努说,目前咖啡鲜果已经卖了4万多元,地里的还能卖到3万元左右。
近年来,不少返乡创业者、部队退伍老兵、大学毕业生因为咖啡扎根山乡。
沿着蜿蜒的山路一路前行,经过森林、小河后,就到了普洱市思茅区野鸭塘河谷咖啡庄园。去年9月,“90后”杨鸿简辞去工作,决心依托咖啡园打造咖旅融合的农庄。
“现在交通、物流、网络都很发达,我想通过咖啡,让家乡的物产走出大山。”正在修剪咖啡树的杨鸿简说。
咖啡豆虽小,却是重要的国际大宗商品。在大山里,咖啡种植户用手机查询国际咖啡期货价、当地企业收购价,创立合作社打造自己的品牌。
设立在普洱的云南国际咖啡交易中心负责人刘海峰最近忙着筹办第10届普洱咖啡生豆大赛。“生豆大赛让好豆子脱颖而出,也让农户增强‘好豆好价’的市场意识。”刘海峰说,今年已收到120组参赛豆,创历史新高。
前不久,雀巢的产品创新团队把各具特色的云南咖啡豆推向市场,其中大部分来自普洱市澜沧、孟连、思茅等地。早在1992年,雀巢就在普洱成立了咖啡农艺服务部。
“中国食品行业的需求一直在升级,咖啡市场也不例外。”普洱雀巢咖啡中心总经理王海说。
不只是雀巢,近年来星巴克等企业也先后推出多款云南咖啡产品,这股强劲的“咖啡热”是疫情之下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场包容开放的真实写照。
“风·朝雨”“雅·邦彦”“颂·其琛”……在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村,门面不大的奥莱咖啡店布局讲究,店内“风、雅、颂”国风系列咖啡让人眼前一亮。
“以往公司每年要出口6000多吨咖啡豆。从去年开始,我们的豆子全部转为国内销售,订单都已经排满了,还开发出这些烘焙豆产品。”普洱奥莱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春宏说,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充满想象力的待开发空间,就是最大的产业风口。
面对长期处于原料供应端的短板,普洱正改造中低产咖啡园,引进精深加工企业,发展咖旅融合产业。
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村种植了1万余亩咖啡,240多户村民都是咖农。近年来,随着“咖二代”华润梅的回归,村里的有机精品咖啡事业风生水起,特色农业庄园稳步推进,去年村民人均年收入达1.84万元。
“我们合作社精品咖啡豆年产量50多吨,每公斤价格在60元左右,告别了‘一公斤咖啡豆换不来一杯咖啡’的历史。”华润梅说。
山上咖啡红,杯中咖啡香。
早春三月,阳光明媚,群山环抱中的普洱市思茅区小凹子咖啡庄园里传来欢声笑语。去年至今,已有2万多名咖啡爱好者循香至此。
80岁的高级农艺师廖秀桂花了20多年时间,利用300多亩荒坡建成这座特色咖啡园。“与其说普洱发展了咖啡产业,不如说是改革开放造就了普洱咖啡。未来,不管是咖啡还是其他作物,都将在我国经济发展新格局中拥抱更多机遇、释放更多光彩!”廖秀桂说。(来源:新华社)
春光似海,山林青翠,一颗颗果实压弯了枝头。农业有特色,群众生活才有起色,随着全产业链的健全完善,小小咖啡豆释放山乡巨变动能。
相比茶叶,咖啡在普洱市的种植历史要短得多。北回归线穿境而过,热区面积广阔,有充足的降水、良好的生态,是适宜咖啡生长的“黄金地带”。
在改革开放初期,普洱市仅零星种植百余亩咖啡。20世纪80年代末,当地把咖啡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农民增收致富的优势骨干产业。
近年来,从每年的11月到次年3月底,果实累累的咖啡种植园成为山区的靓丽风景,满载咖啡豆的货车在收购站和种植园之间穿梭。
随着种植面积增加、产量提高,2012年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普洱“中国咖啡之都”称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普洱发力咖啡种植、研发、加工、销售、仓储等全产业链,专门设立市、县两级咖啡产业管理部门,率先在全国启动咖啡生豆目标价格保险,大力培育咖啡企业。
种植标准和国际接轨。普洱市有30余万亩咖啡获得雀巢认证,10万余亩咖啡获得星巴克认证,2.8万亩咖啡获得有机认证,2万余亩咖啡获得雨林联盟认证。
国家咖啡检测重点实验室、云南农业大学热带作物学院……普洱成为全国咖啡科研、教学、服务保障机构集中的地方。
“我们还建设了国际性咖啡交易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持续向全球发布咖啡价格指数,目前累计完成商业咖啡豆交易量13万吨。”普洱市茶叶和咖啡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王永刚说。
一批本土企业脱颖而出。在普洱爱伲庄园咖啡有限公司,挂耳包、烘焙豆生产线一片忙碌;在普洱昕艺咖啡馆,创业者施艺昕精心挑选的本地咖啡豆广受好评。“这是一种口感审美,我想让更多的人通过味蕾来感受远山的味道。”她说。
统计显示,云南已成为我国咖啡种植第一大省。2021年普洱咖啡种植面积达66.8万亩、产量4.6万吨,是全国咖啡产量、产值最高的地市,还带动缅甸、老挝等周边国家种植咖啡30余万亩。
如今,“Puer”不仅仅是普洱茶的专属名词,还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全球咖啡爱好者的视野里。
这是一粒边疆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的“魔豆”。在多种因素影响下,云南咖啡迎来新一轮市场风口。“去年至今,云南阿拉比卡咖啡豆收购价涨至每公斤30多元,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愈加显著。2021年,普洱咖农来自咖啡的人均收入达4175元。”王永刚说。
在普洱市孟连县,去年冬天至今,咖啡产业为包括拉祜族、佤族等直过民族在内的当地群众增加收入1.5亿元。
“我家种了18亩咖啡,现在价格好,每公斤鲜果卖到4.7元。”孟连县勐马镇帕亮村拉祜族脱贫群众娜努说,目前咖啡鲜果已经卖了4万多元,地里的还能卖到3万元左右。
近年来,不少返乡创业者、部队退伍老兵、大学毕业生因为咖啡扎根山乡。
沿着蜿蜒的山路一路前行,经过森林、小河后,就到了普洱市思茅区野鸭塘河谷咖啡庄园。去年9月,“90后”杨鸿简辞去工作,决心依托咖啡园打造咖旅融合的农庄。
“现在交通、物流、网络都很发达,我想通过咖啡,让家乡的物产走出大山。”正在修剪咖啡树的杨鸿简说。
咖啡豆虽小,却是重要的国际大宗商品。在大山里,咖啡种植户用手机查询国际咖啡期货价、当地企业收购价,创立合作社打造自己的品牌。
设立在普洱的云南国际咖啡交易中心负责人刘海峰最近忙着筹办第10届普洱咖啡生豆大赛。“生豆大赛让好豆子脱颖而出,也让农户增强‘好豆好价’的市场意识。”刘海峰说,今年已收到120组参赛豆,创历史新高。
前不久,雀巢的产品创新团队把各具特色的云南咖啡豆推向市场,其中大部分来自普洱市澜沧、孟连、思茅等地。早在1992年,雀巢就在普洱成立了咖啡农艺服务部。
“中国食品行业的需求一直在升级,咖啡市场也不例外。”普洱雀巢咖啡中心总经理王海说。
不只是雀巢,近年来星巴克等企业也先后推出多款云南咖啡产品,这股强劲的“咖啡热”是疫情之下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场包容开放的真实写照。
“风·朝雨”“雅·邦彦”“颂·其琛”……在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村,门面不大的奥莱咖啡店布局讲究,店内“风、雅、颂”国风系列咖啡让人眼前一亮。
“以往公司每年要出口6000多吨咖啡豆。从去年开始,我们的豆子全部转为国内销售,订单都已经排满了,还开发出这些烘焙豆产品。”普洱奥莱咖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春宏说,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充满想象力的待开发空间,就是最大的产业风口。
面对长期处于原料供应端的短板,普洱正改造中低产咖啡园,引进精深加工企业,发展咖旅融合产业。
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村种植了1万余亩咖啡,240多户村民都是咖农。近年来,随着“咖二代”华润梅的回归,村里的有机精品咖啡事业风生水起,特色农业庄园稳步推进,去年村民人均年收入达1.84万元。
“我们合作社精品咖啡豆年产量50多吨,每公斤价格在60元左右,告别了‘一公斤咖啡豆换不来一杯咖啡’的历史。”华润梅说。
山上咖啡红,杯中咖啡香。
早春三月,阳光明媚,群山环抱中的普洱市思茅区小凹子咖啡庄园里传来欢声笑语。去年至今,已有2万多名咖啡爱好者循香至此。
80岁的高级农艺师廖秀桂花了20多年时间,利用300多亩荒坡建成这座特色咖啡园。“与其说普洱发展了咖啡产业,不如说是改革开放造就了普洱咖啡。未来,不管是咖啡还是其他作物,都将在我国经济发展新格局中拥抱更多机遇、释放更多光彩!”廖秀桂说。(来源:新华社)
因图片这段话所感,又看了一遍《披星戴月的想你》。
真的高级。它的核心是让爱人重新爱上我,而不是想起我。
史策现实生活中失忆的经历给了她最为真实的角度去看待失忆:她不希望失忆的人在每一次想起时都背负失忆的愧疚。
回忆很重要,但其实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爱意。爱意的消失比回忆的消失恐怖的多。
真的高级。它的核心是让爱人重新爱上我,而不是想起我。
史策现实生活中失忆的经历给了她最为真实的角度去看待失忆:她不希望失忆的人在每一次想起时都背负失忆的愧疚。
回忆很重要,但其实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爱意。爱意的消失比回忆的消失恐怖的多。
#征拆维权# 【最高法判例: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
通过一些案例,特别是最高法,知道更多办案突破口。
【裁判要点】
1.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马寨镇刘胡垌村**。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因时明强诉其不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七区政府申请再审称:
1.时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虽查明了该事实,却予以回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时某某要求继续履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户一宅”、“子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双方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再审申请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行使行政优益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驳回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时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七区政府称时某某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该条文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案再审申请人时某某母亲(已去世)于2013年10月30日与二七区政府设立的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履行该行政协议。故本案系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二七区政府于2016年4月29日给时明强下达了纠错通知单,此时时某某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时某某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另时某某曾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该案终审裁定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相关诉讼期间应予扣除。因此,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二七区政府认为行政协议不应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中,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某某母亲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时某某的母亲(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强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某某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某某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其母亲与时某某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其母亲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强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慧
书记员 王宁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通过一些案例,特别是最高法,知道更多办案突破口。
【裁判要点】
1.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行政机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通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时某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马寨镇刘胡垌村**。
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因时明强诉其不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28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七区政府申请再审称:
1.时某某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予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虽查明了该事实,却予以回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时某某要求继续履行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户一宅”、“子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的强制性规定。
3.涉案协议为行政协议,双方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再审申请人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行使行政优益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驳回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时某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七区政府称时某某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该条文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起诉期限适用于与传统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一样体现单方性、高权性特点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诉讼时效制度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因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案再审申请人时某某母亲(已去世)于2013年10月30日与二七区政府设立的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履行该行政协议。故本案系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应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二七区政府于2016年4月29日给时明强下达了纠错通知单,此时时某某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时某某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另时某某曾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协议无效,该案终审裁定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相关诉讼期间应予扣除。因此,时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二七区政府认为行政协议不应履行问题,本院认为,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中,案涉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时某某母亲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时某某的母亲(已去世)生前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安置协议,本案时明强继承其母亲的协议权益要求二七区政府履行协议。虽然时某某曾与安置指挥部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时某某的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其母亲与时某某一家并不在同一户口中,二七区政府提出其母亲与安置指挥部签订的行政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存在无效情形。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过程中,二七区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双方在协议中对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经进行了确认。且二七区政府仅通知时明强纠正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未行使行政协议解除权,又履行了包括支付部分过渡费等协议约定的义务。现二七区政府以涉案协议违背一户一宅、子女随父母不能单独为户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支付剩余的过渡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二七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综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慧
书记员 王宁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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