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说事儿# 榆林横山一男子酒后袭警被判10个月徒刑
2022年3月22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增设“袭警罪”这一新罪名以来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2022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出警处置,高某对出警处置的民警马某、武某进行辱骂。民警在调处核实双方信息时,被告人高某逞强耍横,挥拳击打民警马某脸部。被告人高某在被带到办案中心后,拒不配合人身检查,继续辱骂在场民警,并挥拳击打民警武某头部,致使民警马某、武某受伤。
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其在民警的指挥下依法执行公务,应视同民警执法。被告人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实际上也是妨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鉴于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人民警察面临的工作任务繁重,执法环境复杂,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特别是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干警,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为了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请予以尊重与配合,不要有藐视、挑衅甚至暴力袭击等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于陕西省公安厅官方账号陕西警方)
2022年3月22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袭警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增设“袭警罪”这一新罪名以来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2022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报警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出警处置,高某对出警处置的民警马某、武某进行辱骂。民警在调处核实双方信息时,被告人高某逞强耍横,挥拳击打民警马某脸部。被告人高某在被带到办案中心后,拒不配合人身检查,继续辱骂在场民警,并挥拳击打民警武某头部,致使民警马某、武某受伤。
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其在民警的指挥下依法执行公务,应视同民警执法。被告人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实际上也是妨害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鉴于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人民警察面临的工作任务繁重,执法环境复杂,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特别是身处执勤执法第一线的干警,在执法执勤、处置群体性事件、盘查嫌疑人过程中,最容易遭受侵害。为了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请予以尊重与配合,不要有藐视、挑衅甚至暴力袭击等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于陕西省公安厅官方账号陕西警方)
【#饮酒后未开车却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饮酒后未开车,却依然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驾驶人徐某和车主朱某均受到刑事处罚。
2021年9月2日23时30分,朱某、徐某等6人在阿拉尔市一火锅店吃饭、喝酒。餐后,朱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且朋友徐某也已饮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徐某驾驶。后徐某驾车载朱某等人从火锅店出发回家,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而朱某明知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徐某驾驶,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该院一审判决,两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2个月15日,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有人会疑惑,危险驾驶罪怎么会有共犯,难道两个人一起驾车吗?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的共犯理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本案中,朱某明知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徐某驾驶,二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前有共谋、合议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均应受到刑法处罚。(via.法治日报)
2021年9月2日23时30分,朱某、徐某等6人在阿拉尔市一火锅店吃饭、喝酒。餐后,朱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且朋友徐某也已饮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徐某驾驶。后徐某驾车载朱某等人从火锅店出发回家,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而朱某明知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徐某驾驶,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该院一审判决,两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2个月15日,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有人会疑惑,危险驾驶罪怎么会有共犯,难道两个人一起驾车吗?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的共犯理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本案中,朱某明知徐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徐某驾驶,二人在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前有共谋、合议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均应受到刑法处罚。(via.法治日报)
#普法行动##跟我学法# 【为开设赌场赌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大家对开设赌场并不陌生,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是五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是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30万),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应以全案金额认定赌资,对辩护人提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是从犯,法院认为被告人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令人惊奇的是结论:被告人开设赌场属于情节严重,但不是从犯,判决三年三个月,更令人惊奇的是被告人上诉了。 https://t.cn/RyhTz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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