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酷][围观]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引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意识,提升境外经营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境外反垄断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 (有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境外从事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以及在境内从事经营业务但可能对境外市场产生影响的中国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招投标等涉及境外的经营活动。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规定域外管辖制度,对在本司法辖区以外发生但对本司法辖区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样适用其反垄断法。

第二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涉及的主要司法辖区、所处行业特性及市场状况、业务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等制定境外反垄断合规制度,或者将境外反垄断合规要求嵌入现有整体合规制度中。

  部分司法辖区对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提出了具体指引,企业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企业建立并有效实施良好的合规制度在部分司法辖区可以作为减轻反垄断处罚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

  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设置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或者依托现有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可以对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该评估可以由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实施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实施。

  第六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

  鼓励企业建立境外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企业决策人员、在境外从事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可以作出反垄断合规承诺。

  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可以提高相关人员对反垄断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其对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负责。通常情况下,企业决策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对反垄断合规的承诺和参与是提升合规制度有效性的关键。

第三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重点

  第八条 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

  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类型类似,主要规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各司法辖区对于相关行为的定义、具体类型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本章对此作简要阐释,具体合规要求应以各司法辖区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辖区的情况,关注本章可能未涉及的特殊规制情形,例如有的司法辖区规定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禁止在竞争者中兼任董事等安排,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等。

  第九条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采取的协同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不正当交易限制”等,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转售价格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部分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也禁止交换价格、成本、市场计划等竞争性敏感信息,某些情况下被动接收竞争性敏感信息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格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非常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例如转售价格维持(RPM)可能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

  垄断协议的形式并不限于企业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还包括口头协议、协同行为等行为。垄断协议的评估因素较为复杂,企业可以根据各司法辖区的具体规定、指南、司法判例及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判断。比如,有的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的评估可能适用本身违法或者合理原则,有的司法辖区可能会考虑其是否构成目的违法或者需要进行效果分析。适用本身违法或者目的违法的行为通常推定为本质上存在损害、限制竞争性质,而适用合理原则与效果分析时,会对相关行为促进和损害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部分司法辖区对垄断协议行为设有行业豁免、集体豁免以及安全港制度,企业在分析和评估时可以参照有关规定。

  此外,大多数司法辖区均规定协会不得组织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企业也不会因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而免于处罚。

  第十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指企业能够控制某个相关市场,而在该市场内不再受到有效竞争约束的地位。一般来说,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其他相关因素,比如来自竞争者的竞争约束、客户的谈判能力、市场进入壁垒等。通常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较低的市场份额不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构成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凭借该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包括销售或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高价或者低价、低于成本价销售、附加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和条件、独家或者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企业在判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根据有关司法辖区的规定,提出可能存在的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有的司法辖区称之为并购控制。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违法,但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被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不同司法辖区判断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的标准不同。有的司法辖区主要考察经营者控制权的持久变动,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或者共同控制即构成集中,同时依据营业额设定申报标准;有的司法辖区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有的司法辖区考察集中是否会或者可能会对本辖区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鼓励申报的初步判断标准。此外,设立合营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在不同司法辖区的标准也存在差异,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多数司法辖区要求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有的司法辖区根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时点;有的司法辖区采取自愿申报制度;有的司法辖区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有的司法辖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调查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交易。对于采取强制事前申报的司法辖区,未依法申报或者未经批准实施的经营者集中,通常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罚款、暂停交易、恢复原状等;采取自愿申报或者事后申报的司法辖区,比如交易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暂停交易、恢复原状、附加限制性条件等。

  第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调查权。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举报、投诉、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调查。

  调查手段包括收集有关信息、复制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比如竞争对手和客户)、现场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部分司法辖区还可以开展“黎明突袭”,即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突然对与实施涉嫌垄断行为相关或者与调查相关的必要场所进行现场搜查。在黎明突袭期间,企业不得拒绝持有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的调查人员进入。调查人员可以检查搜查证、搜查授权或者决定范围内的一切物品,可以查阅、复制文件,根据检查需要可以暂时查封有关场所,询问员工等。此外,在有的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边境管理部门合作,扣留和调查入境的被调查企业员工。

  第十三条 配合境外反垄断调查

  各司法辖区对于配合反垄断调查和诉讼以及证据保存均有相关规定,一般要求相关方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信息,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开展其他阻挠调查和诉讼程序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情形可面临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总营业额1%的罚款,还可以要求每日缴纳最高为集团上一财年全球日均营业额5%的滞纳金;如果最终判定存在违法行为,则拒绝合作可能成为加重罚款的因素。有的司法辖区规定,拒绝配合调查可能被判藐视法庭或者妨碍司法公正,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处刑事责任,比如通过向调查人员提供重大不实陈述的方式故意阻碍调查等情形。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反垄断调查的配合程度是执法机构作出处罚以及宽大处理决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由法务部门、外部律师、信息技术部门事先制定应对现场检查的方案和配合调查的计划。在面临反垄断调查和诉讼时,企业可以制定员工出行指南,确保员工在出行期间发生海关盘问、搜查等突发情况时能够遵守企业合规政策,同时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 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的权利

  多数司法辖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被调查企业的合法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比如执法机构的身份证明或者法院批准的搜查令等。被调查的企业依法享有陈述、说明和申辩的权利,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在境外反垄断调查中,企业可以依照相关司法辖区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向执法机构询问企业享有的合法权利,在保密的基础上查阅执法机构的部分调查文件;聘请律师到场,在有的司法辖区,被调查对象有权在律师到达前保持缄默。部分司法辖区对受律师客户特权保护的文件有除外规定,企业在提交文件时可以对相关文件主张律师客户特权,防止执法人员拿走他们无权调阅的特权资料。有的司法辖区规定,应当听取被调查企业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使其享有就异议事项提出答辩的机会。无论是法律或者事实情况,如果被调查对象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就不能作为案件裁决的依据。

  第十五条 境外反垄断诉讼

  企业在境外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既可以由执法机构提起,也可以由民事主体提起。比如,在有的司法辖区,执法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直接购买者、间接购买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诉讼也有可能以集团诉讼的方式提起。在有的司法辖区,反垄断诉讼包括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的上诉,以及受损害主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停止垄断行为的禁令申请或者以合同包含违反竞争法律的限制性条款为由对该合同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

  不同司法辖区的反垄断诉讼涉及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有的司法辖区可能涉及范围极为宽泛的证据开示。企业在境外反垄断诉讼中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罚款或者赔偿、责令改变商业模式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严重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应对境外反垄断风险

  第十七条 可能适用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反垄断法律责任
  

第四章 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识别

  第二十条 境外反垄断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员工风险评级

  第二十二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咨询

  第二十四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审核

  第二十五条 境外反垄断合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其他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全文详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10月起,“白菜房”和“断供房”相继到来?高层13个字表态了!

房产过剩、新生儿减少、国际通胀,这三大因素叠加在一起,似乎能说明点什么问题。

接下来的房地产市场,真的会像人们预测得那样,迎来“下行潮”吗?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对于房产走向问题,王石有这样一段描述:

在一次采访中,王石说道,“到深圳之后,我前后换过3次房子,每一次都是把上一套卖掉然后买下一套。”,而对于大家关心的该不该买房的问题,王石也直言不讳地提出,房产过剩已经是现实了,现在的年轻人结婚之后,你的父母、你的岳父岳母都会把房子给你,所以年轻人根本不缺房子住。

如今看来,王石的预测应验了。房产过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学者任泽平曾发布《中国住房过剩还是不足》报告给出测算数据,我国的城市存量房产达到3.11亿套,户均房产达1.1套,房产供给显然过剩。与此同时,央行课题组在《金融界》也曾发布“城镇家庭资产负债报告”同样认为,城市房产早已过剩了,家庭房产保有率达到96%,超过30%家庭拥有二套房以上房产,还有10%家庭至少有3套房子。所以,无论是任泽平还是央行数据,都指向了一个结论:住房供给大于需求,现状过剩。

一个尴尬的问题出现了: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对商品价格的基本定义和西方商品学的一般概述,商品供过于求则价格跌。现在既然房子供给大于需求,那为啥至今为止房子价格依然处于上行态势,而没有丝毫下滑的迹象呢?特别是随着新生儿减少、家庭421演变格局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按理来说房子应该下行,为何反其道而行之?

这就不得不提到房地产保有的“二八法则”了,在财富持有中,基本奉行“20%的人持有80%财富”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房地产购买中,这个规则同样适用,少数有钱、购买力强的人买走了市场上的多数房源,大部分购买力不足、钱不多的人仅仅买到了市场上极少数的房源,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房产确实供大于求,但是从供需配置上而言,存在过重的错配情况,不需要房子的人拿走了多数房源,多数具有购房需求的人,没有买到房子。

举个例子:

A城市有4000万的购房需求,与此同时,住房市场供给了4000万房源。

在理想的分配状态下,4000万购房需求与4000万房源一对一匹配,每个需求都能得到解决。

然而,在市场化的供需匹配下,有1000万需求拿走了4000万房源,市场上房源现在为0,但是刚性购房需求依然存在3000万个。由此继续拉动房市上浮。

过去的20年里,我国房产市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2021年之后,房市依然会保持“高昂”的上浮态势吗? 2个新的因素不妨提前一看:

1、国际通胀或正在袭来。2020年全球遭遇“黑天鹅”的侵袭,多数国家的发展受到挫伤,在TOP20的国家中,除了中国、瑞典等3个国家继续正向增长之外,剩下的17个国家纷纷后退,其中不乏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老牌发达国家。

当历史把“考题”放在大家面前的时候,各个国家如出一辙地选择了“同一个答案”:开始货币放水政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为止全球80%以上的国家出台了积极的货币政策,有的降准降息、有的则直接增发货币。

在2020年的12月,日本开始73.6万亿日元的新计划,

2020年底至2021年,美国累计释放出了3-4万亿美元的货币;

欧洲央行开启1.35万亿欧元的大方案,2-3个月之后,又追加5000亿欧元。

结果显而易见,一方面GDP被快速拉动,消费提升的同时,生产动能也开始拉高。但伴生现象也开始出现:房市、股市双双走高。美国、韩国首尔、日本东京都、法国、加拿大多伦多、澳大利亚等全球超过89%的国家房子正处于“上升”趋势当中,有的增幅10%,有的则直接提升30%,正是在此背景下,房产学者们认为,我国或遭遇输入型通胀影响,接下来楼市或有提升空间。

2、新生儿连年减少。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我国总人口为14亿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2.6亿人,占比18%。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的同时,新生儿加速减少,据统计2020年全年新生儿童只有1200万人,出生率只有1.3,同比2019年下滑18%。有人口机构测算认为,如果继续按照这个走势发展下去,那么在5年之后,每一年新生儿人口或跌至1000万人以内,对于14亿总人口的庞大国家,一年才生育1000万人,结果可想而知。

而我们都知道,商品房本质上属于商品,是需要人口来消费的,在人口快速增加期,住房消费能力就强,相应则减弱,那么在老年人口增加(消费能力弱)、新生儿和壮年人口减少(消费能力减少)的情况下,房地产何以为继?

结局:一方面是通胀因素出现,另一方面是人口出生率降低,在一正一反的两大因素下,房地产究竟如何?其实诸多信号已经到来了,10月起,“白菜房”和“断供房”相继到来,高层13个字表态了。

首先,白菜房出现。2020年至2021年,易居研究院副院长曾发布过一条动态,说到一位北京来的炒房客,2年前在重庆购买了180套房子,买房时的价格为200万元/套,现在正以150万元/套价格对外销售,每套房子降低50万元,180套房子就达到了9000万元,几乎接近王健林一个“小目标了”,可以用白菜房来形容。

其次,断供房也相继到来。根据某法拍网数据,2017年法拍房只有9000套,2018年骤增至2万套,随后一年累加至50万套,而到了2020年底,则增加到了200万套。短短的几年时间断供房数量增长143倍。断供房的出现,是楼市住房消费能力减弱的明显信号。

白菜房和断供房的相继到来,已经从数据层面佐证了一个结论:房市并不会像专家们说得受通胀影响迎来上行,反而表现出“下滑”的趋向。今后房市步入何方?高层其实早已13个字定调了。

记者: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采取哪些举措?王蒙徽:下一步,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摘自人民日报对住建部王蒙徽专访。

上边的这段话,是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在人民日报专访时谈到的今后住房政策和发展方向基调,总结起来就13个字: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经表明了一切,虽然短期内有城市房产依然上行(或者说有部分城市房产下行),但是中长期来看,“平稳”二字才是主题。#焦点论坛话题#

【王石预测应验了?房产过剩、断供到来,高层13字表态,清晰了】

房产过剩、新生儿减少、国际通胀,这三大因素叠加在一起,似乎能说明点什么问题。

接下来的房地产市场,真的会像人们预测的那样,迎来“下行潮”吗?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对于房产走向问题,王石有这样一段描述:

在一次采访中,王石说道,“到深圳之后,我前后换过3次房子,每一次都是把上一套卖掉然后买下一套。”,而对于大家关心的该不该买房的问题,王石也直言不讳地提出,房产过剩已经是现实了,现在的年轻人结婚之后,你的父母、你的岳父岳母都会把房子给你,所以年轻人根本不缺房子住。

如今看来,王石的预测应验了。房产过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学者任泽平曾发布《中国住房过剩还是不足》报告给出测算数据,我国的城市存量房产达到3.11亿套,户均房产达1.1套,房产供给显然过剩。与此同时,央行课题组在《金融界》也曾发布“城镇家庭资产负债报告”同样认为,城市房产早已过剩了,家庭房产保有率达到96%,超过30%家庭拥有二套房以上房产,还有10%家庭至少有3套房子。所以,无论是任泽平还是央行数据,都指向了一个结论:住房供给大于需求,现状过剩。

一个尴尬的问题出现了: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对商品价格的基本定义和西方商品学的一般概述,商品供过于求则价格跌。现在既然房子供给大于需求,那为啥至今为止房子价格依然处于上行态势,而没有丝毫下滑的迹象呢?特别是随着新生儿减少、家庭421演变格局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按理来说房子应该下行,为何反其道而行之?

这就不得不提到房地产保有的“二八法则”了,在财富持有中,基本奉行“20%的人持有80%财富”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房地产购买中,这个规则同样适用,少数有钱、购买力强的人买走了市场上的多数房源,大部分购买力不足、钱不多的人仅仅买到了市场上极少数的房源,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房产确实供大于求,但是从供需配置上而言,存在过重的错配情况,不需要房子的人拿走了多数房源,多数具有购房需求的人,没有买到房子。

举个例子:

A城市有4000万的购房需求,与此同时,住房市场供给了4000万房源。

在理想的分配状态下,4000万购房需求与4000万房源一对一匹配,每个需求都能得到解决。

然而,在市场化的供需匹配下,有1000万需求拿走了4000万房源,市场上房源现在为0,但是刚性购房需求依然存在3000万个。由此继续拉动房市上浮。

过去的20年里,我国房产市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

2021年之后,房市依然会保持“高昂”的上浮态势吗? 2个新的因素不妨提前一看:

1、国际通胀或正在袭来。2020年全球遭遇“黑天鹅”的侵袭,多数国家的发展受到挫伤,在TOP20的国家中,除了中国、瑞典等3个国家继续正向增长之外,剩下的17个国家纷纷后退,其中不乏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老牌发达国家。

当历史把“考题”放在大家面前的时候,各个国家如出一辙地选择了“同一个答案”:开始货币放水政策,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为止全球80%以上的国家出台了积极的货币政策,有的降准降息、有的则直接增发货币。

在2020年的12月,日本率先开始73.6万亿日元的新计划,兑换为人民币,总额度高达4.4万亿元;

2020年底至2021年,美国同样不甘示弱,累计释放出了3-4万亿美元的货币(兑换为人民币达到30万亿元左右);

欧洲作为经济体的一个重要角色,也开启了货币投入,欧洲央行开启1.35万亿欧元的大方案,2-3个月之后,又追加5000亿欧元,总投入达到3.87万亿人民币。

结果显而易见,一方面GDP被快速拉动,消费提升的同时,生产动能也开始拉高。但伴生现象也开始出现:房市、股市双双走高。美国、韩国首尔、日本东京都、法国、加拿大多伦多、澳大利亚等全球超过89%的国家房子正处于“上升”趋势当中,有的增幅10%,有的则直接提升30%,正是在此背景下,房产学者们认为,我国或遭遇输入型通胀影响,接下来楼市或有提升空间。

2、新生儿连年减少。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底我国总人口为14亿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2.6亿人,占比18%。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的同时,新生儿加速减少,据统计2020年全年新生儿童只有1200万人,出生率只有1.3,同比2019年下滑18%。有人口机构测算认为,如果继续按照这个走势发展下去,那么在5年之后,每一年新生儿人口或跌至1000万人以内,对于14亿总人口的庞大国家,一年才生育1000万人,结果可想而知。

而我们都知道,商品房本质上属于商品,是需要人口来消费的,在人口快速增加期,住房消费能力就强,相应则减弱,那么在老年人口增加(消费能力弱)、新生儿和壮年人口减少(消费能力减少)的情况下,房地产何以为继?

结局:

一方面是通胀因素出现,另一方面是人口出生率降低,在一正一反的两大因素下,房地产究竟如何?其实诸多信号已经到来了,断供房增至200万套,王石预测应验了?高层13字表态!

首先,“白菜房”或到来。2020年至2021年,易居研究院副院长曾发布过一条动态,说到一位北京来的炒房客,2年前在重庆购买了180套房子,买房时的价格为200万元/套,现在正以150万元/套价格对外销售,每套房子降低50万元,180套房子就达到了9000万元,几乎接近王健林一个“小目标了”,可以用白菜房来形容。

其次,断供房也相继到来。根据某法拍网数据,2017年法拍房只有9000套,2018年骤增至2万套,随后一年累加至50万套,而到了2020年底,则增加到了200万套。短短的几年时间断供房数量增长143倍。断供房的出现,是楼市住房消费能力减弱的明显信号。

白菜房和断供房的相继到来,已经从数据层面佐证了一个结论:房市并不会像专家们说的受通胀影响迎来上行,反而表现出“下滑”的趋向。今后房市步入何方?高层其实早已13个字定调了。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采取哪些举措?

王蒙徽: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平稳,基本实现了稳地价、稳F价、稳预期的目标。下一步,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时刻绷紧房地产市场调控这根弦,全面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强化城市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摘自人民日报对住建部王蒙徽专访。

上边的这段话,是住建部部长王蒙徽在人民日报专访时谈到的今后住房政策和发展方向基调,总结起来就13个字: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经表明了一切,虽然短期内有城市房产依然上行(或者说有部分城市房产下行),但是中长期来看,“平稳”二字才是主题。#老铁说股##投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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