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征拆业务部
面临拆迁,各种消息满天飞,各户有各户特殊的情况,理解清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被拆迁人才能理性从容的分析自己的情况,面对补偿纠纷,才能制定自己的目标并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
本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范围进行归类分析,对宅基地房屋将另外发文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主要分为四类:
(一)房屋价值补偿
这是最核心的补偿内容,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合法”的评估报告确定该项的补偿额。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括:
有证房屋价值;
未登记房屋价值,未登记房屋是纠纷高发领域;
装修装饰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电话、空调、有线、太阳能等房屋附属设施。
(二)搬迁安置补偿
搬家费;
周转费:选择安置房屋的应当支付至安置房交付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
(三)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在该房屋生产经营,房屋征收必然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补助与奖励
补助与奖励会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具体规定,常见的补助类的条目主要为:
住房产权调换面积或价格补助;
小户型房屋面积或价格补助;
残疾、大病、生活困难等补助
奖励的类型比较花哨,大多项目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约,对奖励进行了巧妙的设计,需要科学理性的去分析和应对。但如果将被拆迁人捆绑分组,互相制约,则涉嫌违法。
常见的奖励类的条目主要为:
签约奖;
放弃产权置换奖;
垃圾减量奖;
无违建奖。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面临拆迁,各种消息满天飞,各户有各户特殊的情况,理解清楚了拆迁补偿的范围,被拆迁人才能理性从容的分析自己的情况,面对补偿纠纷,才能制定自己的目标并选择最合适的维权方式。
本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范围进行归类分析,对宅基地房屋将另外发文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主要分为四类:
(一)房屋价值补偿
这是最核心的补偿内容,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依据“合法”的评估报告确定该项的补偿额。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括:
有证房屋价值;
未登记房屋价值,未登记房屋是纠纷高发领域;
装修装饰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电话、空调、有线、太阳能等房屋附属设施。
(二)搬迁安置补偿
搬家费;
周转费:选择安置房屋的应当支付至安置房交付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般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
(三)停产停业损失
对于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在该房屋生产经营,房屋征收必然会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补助与奖励
补助与奖励会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具体规定,常见的补助类的条目主要为:
住房产权调换面积或价格补助;
小户型房屋面积或价格补助;
残疾、大病、生活困难等补助
奖励的类型比较花哨,大多项目为鼓励被征收人早日签约,对奖励进行了巧妙的设计,需要科学理性的去分析和应对。但如果将被拆迁人捆绑分组,互相制约,则涉嫌违法。
常见的奖励类的条目主要为:
签约奖;
放弃产权置换奖;
垃圾减量奖;
无违建奖。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审级职能改革,影响“民告官”拆迁案件的再审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征拆业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经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改革明确了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尤其针对基层法院与最高院的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整:将部分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最高院定位于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结合这两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才能全面把握此次发布的《试点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
在《若干问题规定》将大部分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的基础上,《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将部分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并直接规定对高院作出的判决,原则上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门槛。
在此背景下,对疑难案件如何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聚焦于以下这种情形:对高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
参考近年最高院作出的经典再审案例,如: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的再审裁定;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起诉期限适用最长为二十年的再审裁定;依据超期评估报告作出征补决定有违公平补偿基本原则的再审裁定......
仔细剖析这些案件,在再审阶段,已经不存在事实、证据方面的争议,核心的争议在于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所以,此次改革并不会减少类似经典裁判。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申请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更精准地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结合在一起,分析出原审中的法律适用的错误。
综合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要求,更有利于最高院从繁杂的具体案件中腾出精力,集中于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更有利于及时作出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
了解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征拆业务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经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改革明确了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尤其针对基层法院与最高院的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整:将部分一审由中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最高院定位于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结合这两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才能全面把握此次发布的《试点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
在《若干问题规定》将大部分原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的基础上,《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将部分案件下沉至基层法院,并直接规定对高院作出的判决,原则上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门槛。
在此背景下,对疑难案件如何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聚焦于以下这种情形:对高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
参考近年最高院作出的经典再审案例,如: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的再审裁定;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起诉期限适用最长为二十年的再审裁定;依据超期评估报告作出征补决定有违公平补偿基本原则的再审裁定......
仔细剖析这些案件,在再审阶段,已经不存在事实、证据方面的争议,核心的争议在于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所以,此次改革并不会减少类似经典裁判。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申请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申请人更精准地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结合在一起,分析出原审中的法律适用的错误。
综合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提高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要求,更有利于最高院从繁杂的具体案件中腾出精力,集中于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更有利于及时作出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
了解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民告官案件审判将被更规范监督,最高检发布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赵海峰律师
2021年8月25日,最高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新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监督案件的基本办案方式及办案目标,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更能高效化解实践中的争议。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纠纷最后的一个规范且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
新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申请监督主体资格、期限起算点、申请流程及材料、审查受理期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的程序及流程进行了细化,更容易社会公众理解和应用,更具有可执行性。
最高检在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时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表明了行政检察监督必将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赵海峰律师
2021年8月25日,最高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新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监督案件的基本办案方式及办案目标,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更能高效化解实践中的争议。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是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行政纠纷最后的一个规范且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非常重要的权利。
新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在申请监督主体资格、期限起算点、申请流程及材料、审查受理期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的程序及流程进行了细化,更容易社会公众理解和应用,更具有可执行性。
最高检在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时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表明了行政检察监督必将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