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南京通报7月27日新增确诊病例情况#【7月27日0时至24时南京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情况】根据省卫健委7月28日发布,2021年7月27日0-24时,南京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本土确诊病例47例(其中5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中,轻型23例、普通型24例。有8例确诊病例由轻型转为普通型,1例由轻型转为重型,1例由普通型转为重型。
截至目前,南京共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3例(其中81例轻型,68例普通型,4例重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所有155例感染者中,江宁区132例、溧水区11例,建邺区、鼓楼区各3例、高淳区2例,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各1例。
新增病例情况
无症状感染者6订正为确诊病例107(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5订正为确诊病例108(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14订正为确诊病例109(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8订正为确诊病例110(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7订正为确诊病例111(轻型)
确诊病例112:
张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施工监管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3:
徐某,男,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王家边自然村,在高校从事后勤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4:
水某,男,27岁,辽宁沈阳人,航空公司机务,到南京出差。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5:
戴某,女,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雅居,公司文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6:
林某,女,3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水荆墅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7:
田某,男,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新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8:
陈某,女,4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范家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9:
吴某,女,4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村毛郎头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0:
赵某,女,5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路101号,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1:
胡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从事卤菜经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2:
蒲某,女,50岁,现住溧水区柘塘街道柘塘社区小陶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3:
周某,男,6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驻驾山自然村,务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4:
王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杨家边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5:
杨某,女,3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社区服务中心财务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6:
薛某,男,8月龄,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7:
薛某,男,8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8:
李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百利华府,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9:
程某,男,7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张业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0:
朱某,男,4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后周家冲自然村,在禄口机场做驾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1:
夏某,女,8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溧塘村南夏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2:
栾某,男,37岁,现住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街178号新风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3:
李某,女,40岁,现住建邺区沙洲街道万达华府,禄口机场职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4:
蔡某,女,2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钢琴教师。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5:
薛某,男,37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企业职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6:
史某,女,57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路410号,无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7:
陈某,男,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一小区,在禄口机场从事地面装卸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8:
薛某,女,11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9:
张某,女,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学龄前儿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0:
柏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水厂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1:
张某,男,5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信陵路,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2:
牛某,男,3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个体工商户。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3:
邵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三角村自然村,从事室内装修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4:
朱某,男,3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禄口机场地勤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5:
陈某,女,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6:
钱某,女,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自由职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7:
张某,女,4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8:
牛某,女,1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9:
黄某,女,49岁,现住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工人新村,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0:
李某,男,54岁,现住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大街4号,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51:
王某,女,2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待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2:
王某,男,31岁,现住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白鹭花园凤栖苑,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3:
姚某,男,5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谢村街,在禄口机场从事邮件收发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22:
张某,男,14岁,现住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大桥南路10号,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近日新增病例涉及重要风险点位及重点场所:
江宁区:翠屏城小区、里外城小区、百利华府、龙湖文馨苑、翠屏湾花园、天琪福苑、名禄商务酒店、金德路、横峰街、金航大酒店、禄口街道农机站、金城步行街、石埝村、外槽坊村、水荆墅、上浣溪、排驾口、驻驾山、南夏村、坂田梗村玄武区:胜利村100号
溧水区:九塘村毛家圩、碧桂园吴风苑、万科城香樟园、湖滨新寓、宏力花苑
建邺区:所街思园小区、凤栖苑1-93号
鼓楼区:大桥南路10号、工人新村小区
秦淮区:标营4号小区
雨花台区:凤翔花园4期
栖霞区:和燕花苑12栋
高淳区:芜太村芜太建材店
截至目前,初步甄别上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所涉及的相关居住场所和活动场所均已根据风险等级落实相关管控和消毒措施。
为了自己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严格管控,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
截至目前,南京共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3例(其中81例轻型,68例普通型,4例重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所有155例感染者中,江宁区132例、溧水区11例,建邺区、鼓楼区各3例、高淳区2例,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各1例。
新增病例情况
无症状感染者6订正为确诊病例107(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5订正为确诊病例108(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14订正为确诊病例109(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8订正为确诊病例110(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7订正为确诊病例111(轻型)
确诊病例112:
张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施工监管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3:
徐某,男,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王家边自然村,在高校从事后勤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4:
水某,男,27岁,辽宁沈阳人,航空公司机务,到南京出差。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5:
戴某,女,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雅居,公司文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6:
林某,女,3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水荆墅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7:
田某,男,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新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8:
陈某,女,4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范家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9:
吴某,女,4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村毛郎头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0:
赵某,女,5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路101号,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1:
胡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从事卤菜经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2:
蒲某,女,50岁,现住溧水区柘塘街道柘塘社区小陶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3:
周某,男,6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驻驾山自然村,务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4:
王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杨家边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5:
杨某,女,3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社区服务中心财务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6:
薛某,男,8月龄,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7:
薛某,男,8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8:
李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百利华府,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9:
程某,男,7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张业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0:
朱某,男,4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后周家冲自然村,在禄口机场做驾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1:
夏某,女,8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溧塘村南夏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2:
栾某,男,37岁,现住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街178号新风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3:
李某,女,40岁,现住建邺区沙洲街道万达华府,禄口机场职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4:
蔡某,女,2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钢琴教师。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5:
薛某,男,37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企业职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6:
史某,女,57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路410号,无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7:
陈某,男,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一小区,在禄口机场从事地面装卸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8:
薛某,女,11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9:
张某,女,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学龄前儿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0:
柏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水厂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1:
张某,男,5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信陵路,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2:
牛某,男,3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个体工商户。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3:
邵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三角村自然村,从事室内装修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4:
朱某,男,3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禄口机场地勤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5:
陈某,女,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6:
钱某,女,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自由职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7:
张某,女,4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8:
牛某,女,1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9:
黄某,女,49岁,现住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工人新村,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0:
李某,男,54岁,现住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大街4号,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51:
王某,女,2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待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2:
王某,男,31岁,现住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白鹭花园凤栖苑,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3:
姚某,男,5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谢村街,在禄口机场从事邮件收发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22:
张某,男,14岁,现住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大桥南路10号,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近日新增病例涉及重要风险点位及重点场所:
江宁区:翠屏城小区、里外城小区、百利华府、龙湖文馨苑、翠屏湾花园、天琪福苑、名禄商务酒店、金德路、横峰街、金航大酒店、禄口街道农机站、金城步行街、石埝村、外槽坊村、水荆墅、上浣溪、排驾口、驻驾山、南夏村、坂田梗村玄武区:胜利村100号
溧水区:九塘村毛家圩、碧桂园吴风苑、万科城香樟园、湖滨新寓、宏力花苑
建邺区:所街思园小区、凤栖苑1-93号
鼓楼区:大桥南路10号、工人新村小区
秦淮区:标营4号小区
雨花台区:凤翔花园4期
栖霞区:和燕花苑12栋
高淳区:芜太村芜太建材店
截至目前,初步甄别上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所涉及的相关居住场所和活动场所均已根据风险等级落实相关管控和消毒措施。
为了自己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严格管控,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
#南京通报7月27日新增确诊病例情况#【7月27日0时至24时南京市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情况】根据省卫健委7月28日发布,2021年7月27日0-24时,南京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本土确诊病例47例(其中5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例;新增本土确诊病例中,轻型23例、普通型24例。有8例确诊病例由轻型转为普通型,1例由轻型转为重型,1例由普通型转为重型。
截至目前,南京共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3例(其中81例轻型,68例普通型,4例重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所有155例感染者中,江宁区132例、溧水区11例,建邺区、鼓楼区各3例、高淳区2例,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各1例。
新增病例情况
无症状感染者6订正为确诊病例107(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5订正为确诊病例108(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14订正为确诊病例109(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8订正为确诊病例110(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7订正为确诊病例111(轻型)
确诊病例112:
张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施工监管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3:
徐某,男,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王家边自然村,在高校从事后勤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4:
水某,男,27岁,辽宁沈阳人,航空公司机务,到南京出差。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5:
戴某,女,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雅居,公司文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6:
林某,女,3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水荆墅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7:
田某,男,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新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8:
陈某,女,4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范家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9:
吴某,女,4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村毛郎头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0:
赵某,女,5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路101号,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1:
胡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从事卤菜经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2:
蒲某,女,50岁,现住溧水区柘塘街道柘塘社区小陶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3:
周某,男,6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驻驾山自然村,务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4:
王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杨家边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5:
杨某,女,3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社区服务中心财务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6:
薛某,男,8月龄,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7:
薛某,男,8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8:
李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百利华府,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9:
程某,男,7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张业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0:
朱某,男,4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后周家冲自然村,在禄口机场做驾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1:
夏某,女,8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溧塘村南夏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2:
栾某,男,37岁,现住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街178号新风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3:
李某,女,40岁,现住建邺区沙洲街道万达华府,禄口机场职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4:
蔡某,女,2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钢琴教师。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5:
薛某,男,37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企业职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6:
史某,女,57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路410号,无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7:
陈某,男,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一小区,在禄口机场从事地面装卸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8:
薛某,女,11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9:
张某,女,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学龄前儿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0:
柏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水厂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1:
张某,男,5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信陵路,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2:
牛某,男,3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个体工商户。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3:
邵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三角村自然村,从事室内装修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4:
朱某,男,3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禄口机场地勤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5:
陈某,女,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6:
钱某,女,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自由职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7:
张某,女,4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8:
牛某,女,1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9:
黄某,女,49岁,现住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工人新村,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0:
李某,男,54岁,现住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大街4号,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51:
王某,女,2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待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2:
王某,男,31岁,现住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白鹭花园凤栖苑,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3:
姚某,男,5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谢村街,在禄口机场从事邮件收发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22:
张某,男,14岁,现住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大桥南路10号,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近日新增病例涉及重要风险点位及重点场所:
江宁区:翠屏城小区、里外城小区、百利华府、龙湖文馨苑、翠屏湾花园、天琪福苑、名禄商务酒店、金德路、横峰街、金航大酒店、禄口街道农机站、金城步行街、石埝村、外槽坊村、水荆墅、上浣溪、排驾口、驻驾山、南夏村、坂田梗村玄武区:胜利村100号
溧水区:九塘村毛家圩、碧桂园吴风苑、万科城香樟园、湖滨新寓、宏力花苑
建邺区:所街思园小区、凤栖苑1-93号
鼓楼区:大桥南路10号、工人新村小区
秦淮区:标营4号小区
雨花台区:凤翔花园4期
栖霞区:和燕花苑12栋
高淳区:芜太村芜太建材店
截至目前,初步甄别上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所涉及的相关居住场所和活动场所均已根据风险等级落实相关管控和消毒措施。
为了自己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严格管控,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
截至目前,南京共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53例(其中81例轻型,68例普通型,4例重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所有155例感染者中,江宁区132例、溧水区11例,建邺区、鼓楼区各3例、高淳区2例,玄武区、秦淮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各1例。
新增病例情况
无症状感染者6订正为确诊病例107(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5订正为确诊病例108(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14订正为确诊病例109(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8订正为确诊病例110(轻型)
无症状感染者7订正为确诊病例111(轻型)
确诊病例112:
张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施工监管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3:
徐某,男,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王家边自然村,在高校从事后勤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4:
水某,男,27岁,辽宁沈阳人,航空公司机务,到南京出差。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15:
戴某,女,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雅居,公司文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6:
林某,女,3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水荆墅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7:
田某,男,3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新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8:
陈某,女,4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范家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19:
吴某,女,4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村毛郎头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0:
赵某,女,5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铜山社区铜岭路101号,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1:
胡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从事卤菜经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2:
蒲某,女,50岁,现住溧水区柘塘街道柘塘社区小陶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3:
周某,男,6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驻驾山自然村,务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4:
王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成功村杨家边自然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5:
杨某,女,3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社区服务中心财务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26:
薛某,男,8月龄,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7:
薛某,男,8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8:
李某,女,4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百利华府,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29:
程某,男,7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张业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0:
朱某,男,4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村后周家冲自然村,在禄口机场做驾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1:
夏某,女,8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溧塘村南夏自然村,退休。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2:
栾某,男,37岁,现住江宁区湖熟街道周岗社区齐尚街178号新风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3:
李某,女,40岁,现住建邺区沙洲街道万达华府,禄口机场职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4:
蔡某,女,26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钢琴教师。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5:
薛某,男,37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企业职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6:
史某,女,57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金禄路410号,无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37:
陈某,男,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一小区,在禄口机场从事地面装卸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8:
薛某,女,11岁,现住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北路,偶尔住万科香樟苑,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39:
张某,女,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石埝村张塘角自然村,学龄前儿童。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0:
柏某,女,52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外槽坊自然村,水厂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1:
张某,男,5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永兴社区信陵路,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2:
牛某,男,35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个体工商户。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3:
邵某,男,5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三角村自然村,从事室内装修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4:
朱某,男,30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禄口机场地勤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5:
陈某,女,9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6:
钱某,女,3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陆纲社区翠屏城小区,自由职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47:
张某,女,41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新生社区永欣新寓牡丹苑,在禄口机场从事保洁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8:
牛某,女,13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机场社区里外城,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49:
黄某,女,49岁,现住鼓楼区中央门街道工人新村,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0:
李某,男,54岁,现住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铁心桥大街4号,禄口机场工作人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确诊病例151:
王某,女,2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秦村村永欣新寓海棠苑,待业。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2:
王某,男,31岁,现住建邺区莫愁湖街道白鹭花园凤栖苑,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轻型。
确诊病例153:
姚某,男,54岁,现住江宁区禄口街道谢村社区谢村街,在禄口机场从事邮件收发工作。7月27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普通型。
无症状感染者22:
张某,男,14岁,现住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大桥南路10号,学生。7月27日被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近日新增病例涉及重要风险点位及重点场所:
江宁区:翠屏城小区、里外城小区、百利华府、龙湖文馨苑、翠屏湾花园、天琪福苑、名禄商务酒店、金德路、横峰街、金航大酒店、禄口街道农机站、金城步行街、石埝村、外槽坊村、水荆墅、上浣溪、排驾口、驻驾山、南夏村、坂田梗村玄武区:胜利村100号
溧水区:九塘村毛家圩、碧桂园吴风苑、万科城香樟园、湖滨新寓、宏力花苑
建邺区:所街思园小区、凤栖苑1-93号
鼓楼区:大桥南路10号、工人新村小区
秦淮区:标营4号小区
雨花台区:凤翔花园4期
栖霞区:和燕花苑12栋
高淳区:芜太村芜太建材店
截至目前,初步甄别上述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所涉及的相关居住场所和活动场所均已根据风险等级落实相关管控和消毒措施。
为了自己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大局,请广大市民支持配合、严格管控,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健康江苏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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