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德州任职多年,马善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2022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曲阜师范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马善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善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善军利用担任中共宁津县委副书记、宁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平原县委副书记、平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平原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借款审批、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28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善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善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高法)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马善军利用担任中共宁津县委副书记、宁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平原县委副书记、平原县人民政府县长、平原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借款审批、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28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善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善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山东高法)
#宁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波市海曙区委原书记褚孟形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褚孟形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褚孟形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褚孟形利用担任宁海县常务副县长,宁波市海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土地证延期、奖励资金返还、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745.1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褚孟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褚孟形利用担任宁海县常务副县长,宁波市海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土地证延期、奖励资金返还、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745.1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褚孟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退缴,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收受他人贿赂 儋州一村原党支部书记获刑】
儋州市那大镇一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张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其协助那大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吴某(另案处理)获取工程项目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吴某挂靠的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集贸市场和油棕市场的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并顺利收到工程结算款。吴某为表示感谢分4次送给张某好处费共计10万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儋州市那大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受贿的事实,随后到市纪委监委谈话点接受调查。
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庭前预缴15万元罚金,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儋州市那大镇一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7年至2020年,张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利用其协助那大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吴某(另案处理)获取工程项目承包、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吴某挂靠的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集贸市场和油棕市场的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并顺利收到工程结算款。吴某为表示感谢分4次送给张某好处费共计10万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儋州市那大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受贿的事实,随后到市纪委监委谈话点接受调查。
张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庭前预缴15万元罚金,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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