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校地合作网络招聘系列活动第三十六站 | 东北财经大学】#就业季#
当前,为缓解全市企事业单位迫切的人才和用工需求,鞍山市人才办充分发掘鞍山校地合作联盟平台有效资源,陆续整理和发布联盟高校网络招聘信息,做好报名咨询、校企对接、后续合作等跟踪服务,助力鞍山企事业单位进行高校人才网络招聘。
目前,外地来鞍就业创业毕业生,3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500元(本科)、800元(硕士)、1250元(博士)租房补贴。在鞍购房的,给予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购房补贴。到鞍县域工作,本科毕业满3年就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就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各联盟高校可将学校招聘活动及校地合作需求信息随时发送给鞍山市人才办,鞍山市人才办将通过全市3万余名机关干部驻企业信息员发至鞍山所有企事业单位。
鞍山市人才办设立24小时服务咨询热线,对各联盟高校、本地企事业单位存疑问题将予以及时解答,并做好协调解决和跟踪服务。
服务热线及联络人如下: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二科王隆13842299229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李树权13941233920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二科李德龙18941280288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二科钟庆18941263566
鞍山校地合作网络招聘系列活动第三十六站——东北财经大学
东北财经大学以“培育卓越财经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是一所突出经济学、管理学优势和特色,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大学。学校现有40个本科专业,其中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财政学、统计学、税务、保险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工商管理、金融学为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统计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等10个专业为辽宁省示范(特色)专业。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经济统计学、旅游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0个本科专业入选辽宁省首批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建设项目,入选专业数量居辽宁省属高校首位。
链接:https://t.cn/A67l5oSW
当前,为缓解全市企事业单位迫切的人才和用工需求,鞍山市人才办充分发掘鞍山校地合作联盟平台有效资源,陆续整理和发布联盟高校网络招聘信息,做好报名咨询、校企对接、后续合作等跟踪服务,助力鞍山企事业单位进行高校人才网络招聘。
目前,外地来鞍就业创业毕业生,3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每月500元(本科)、800元(硕士)、1250元(博士)租房补贴。在鞍购房的,给予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5万元(博士)购房补贴。到鞍县域工作,本科毕业满3年就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满6年就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各联盟高校可将学校招聘活动及校地合作需求信息随时发送给鞍山市人才办,鞍山市人才办将通过全市3万余名机关干部驻企业信息员发至鞍山所有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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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李树权1394123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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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以“培育卓越财经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是一所突出经济学、管理学优势和特色,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大学。学校现有40个本科专业,其中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财政学、统计学、税务、保险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工商管理、金融学为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统计学、工程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等10个专业为辽宁省示范(特色)专业。会计学、金融学、工商管理、经济统计学、旅游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保险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0个本科专业入选辽宁省首批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建设项目,入选专业数量居辽宁省属高校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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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事# 【速看!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重要通告!】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昌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的通知(昌新疫防指(2020) 8号)精神和工作部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我县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复工复产,现推出八项行政审批服务举措通告如下:
一、“非必要,不窗口”,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对于食品、特种设备等许可事项的办理,充分依托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管云平台和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动态智能监管平台,用互联网架起便民“服务桥”,通过电子证照、快递送达等方式,实现办事者与审批者全程“零见面”。按照“非必要,不窗口”原则,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倡议“预约办”,预先完善申办材料,窗口快速办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
二、倡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注册
市场主体可通过登录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在线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设立咨询帮办电话,由经验丰富的登记员连线解答咨询业务,指导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渠道办理登记注册。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容缺受理、专人专办、特事特办。
三、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与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与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天受理,当场拿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四、开辟抗击疫情相关业务应急办理绿色通道
对隔离衣、隔离面罩、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生产和抗击疫情的消杀产品生产等涉及防疫物资保障的企业注册审批事项,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特事特办等服务举措,为疫情防护用品增产保供搭建审批“绿色通道”。
五、以企业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六、推行即时远程现场核查模式
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在保障审批条件不降低、审批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可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的模式,压缩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延期换证
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自动延期,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八、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县疫情解除。
注册登记业务服务电话:024-75831211
行政审批业务服务电话:024-75865755
注:可登陆昌图融媒手机app,点击“掌上政务”进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上专区办理各种业务。(昌图融媒)#共同战疫#
一、“非必要,不窗口”,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对于食品、特种设备等许可事项的办理,充分依托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管云平台和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动态智能监管平台,用互联网架起便民“服务桥”,通过电子证照、快递送达等方式,实现办事者与审批者全程“零见面”。按照“非必要,不窗口”原则,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倡议“预约办”,预先完善申办材料,窗口快速办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
二、倡导企业和群众选择全程电子化办理登记注册
市场主体可通过登录辽宁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在线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设立咨询帮办电话,由经验丰富的登记员连线解答咨询业务,指导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渠道办理登记注册。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容缺受理、专人专办、特事特办。
三、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与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与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当天受理,当场拿证。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四、开辟抗击疫情相关业务应急办理绿色通道
对隔离衣、隔离面罩、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生产和抗击疫情的消杀产品生产等涉及防疫物资保障的企业注册审批事项,采取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特事特办等服务举措,为疫情防护用品增产保供搭建审批“绿色通道”。
五、以企业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六、推行即时远程现场核查模式
对确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在保障审批条件不降低、审批标准不放松的前提下,可采取远程线上即时视频查验+线下文件审查的模式,压缩办理时限,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延期换证
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自动延期,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八、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县疫情解除。
注册登记业务服务电话:024-75831211
行政审批业务服务电话:024-7586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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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 社保费可缓缴】11日,根据省政府1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落实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辽宁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为大家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关注的社保费缴纳等热点问题,鞍山市税务局结合本市情况经整理推出,供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参照执行。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问: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通知》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问: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通知》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问:《通知》中缓缴社会保险费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问:《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 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问:《通知》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运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能否推迟缴纳?
答:根据《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问:企业经营困难,“减税降费”政策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通知》规定,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问: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率现在是否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通知》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问:《通知》中缓缴社会保险费仅指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社保费征期延长至3月底,还是所有的企业均可以参照执行?
答: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问:《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其中“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是指当期利润是负数吗? 由哪个部门负责批准?企业应该到哪里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次社保费征期延长政策。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自行选择是否为中小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问:《通知》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其中“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是由税务部门判定吗?企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为防控疫情,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保费时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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