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 【年底了,你的积分兑换了吗?】2021年即将过去,近日,不少市民收到兑换信用卡、会员卡、话费积分的消息提醒。有市民心生疑问:所有的积分到年底都要兑换、清零吗?记者了解到,一些商家并不会清零积分,也有一些会在年底将积分全部清零。对此,公安部门提醒市民,年底是各类电信诈骗的高峰期,市民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的同时,也需提高警惕,不要仅凭号码轻信短信内容,也不要轻易点开短信里面的网址链接,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商超积分兑换规则不同

“年底了,你攒了一年的积分兑换了吗?”日前,记者向朋友询问积分兑换情况时,对方表示已兑换毛巾、纸巾、牙膏等生活日用品。连日来,记者通过走访我市多家商超发现,不同商家积分兑换规则不尽相同,年底积分清零情况也是五花八门。

比如寿康永乐超市年底积分不清零,每月21日、22日可以兑换现金券。

苏宁积分一年后清零(例如2021年10月1日开始积分,2022年9月30日积分清零)。另外,苏宁积分兑换还有三点规则:100积分可兑换1元;苏宁自营的电器积分优惠兑换不可超过50%(比如400元的电器最多优惠200元);在苏宁电商平台营业的第三方购买商品,部分商品无法享受积分兑换优惠。

武商量贩超市人民路店积分兑换分两种,对于兑积分时报电话号码的会员卡,每年1月、4月、7月、10月可以兑换,每年7月31日清零本年积分,10月兑换新一轮的积分;另一种 VIP会员卡每年12月31日清零本年积分。

新合作超市每年12月25日扎账,12月26日及以后消费所得积分为次年的积分,市民可在“新合作超市”微信中的“新合作会员”模块查询自己的积分情况。积分超过1000的会员于次年1月1日—10日可对本年的积分进行兑换。

武商集团十堰人民商场每年12月31日清零积分,积分可根据商场相关规定进行兑换。

电商积分限期最短一年

近年来,移动支付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记者了解到,电商平台积分兑换期限至少是1年。

其中,天猫积分专属天猫,积分可以累计,有效期至少为1年,即从获得开始至次年年底,逾期自动作废。积分可用于兑换积分权益、天猫购物券,参与各种积分活动。

记者通过查询支付宝会员积分发现,积分清零有两种方式,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30日获取的积分会在2021年12月31日清零,2020年5月1日以后获取的积分在12个自然月后过期(即2021年5月31日23:59:59)。积分可参与抽奖或兑换电动牙刷、储物盒等生活用品,还能兑换代金券、视频会员等虚拟商品。

京东商城作为市民网购的另一大平台同样也有积分。京东的积分用“京豆”表示,用户获得但未使用的“京豆”,将在下一自然年年底过期,例如2021年12月31日将清空2020年度客户获得但未使用的“京豆”。“京豆”和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0:1,每单最多使用“京豆”抵扣订单金额的50%。

美团 APP也同样设置了积分兑换规则,在尽情吃喝玩乐的同时不忘把体验写下,即可获得美团积分。当年6月30日以前获得的积分,将在次年1月1日过期;当年6月30日之后获得的积分,将在次年的7月1日过期。积分和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00:1,支持抵现5元和10元两档,每单最多使用积分抵扣订单金额的50%,一天只能使用一次。

信用卡积分清零时间规则不同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尊享积分及交易积分(白金信用卡、全民健身卡除外)以一年为累计期,累计的积分两年有效,每年6月30日将到期,积分清零。(例如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间产生的积分将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积分长期有效,全民健身卡积分有效期为五年。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积分有效期为最长五年(以日历年度计算,含累计积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即第一年)累计的积分于第五年12月31日到期,统一清零。2016年12月31日(含)前累计的积分永久有效。如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累计的积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剩余积分自动清零,且不可再恢复。

农业银行:消费累积的积分有效期最长为5年,逐年到期清零。例如2018年12月31日(含)前累积的积分,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积的积分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积的积分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以此类推。活动奖励等非消费累积的积分有效期为12个月,逐月到期清零。例如,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产生的奖励积分,将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产生的奖励积分,将于2021年11月30日到期……以此类推。

工商银行:积分有效期最长5年。当年12月31日(含)前采集的积分记为第一年度积分,在第5年的12月30日之前兑换有效。

话费积分期限均为36个月

日前,记者致电电信客服,询问积分年底是否会清零时,客服人员表示:“本年积分并不会在年底清零。积分三年为一个有效期,每年12月底执行过期清零,即第一年获得的积分可在第三年年底之前兑换商品。”

移动公司客服则表示,2021年5月1日之后获得的积分,将在获得积分当月起第36个月月末到期,到期未使用的积分将失效清零。2021年5月1日之前因月度话费消费回馈的积分(包括按星级回馈及按全球通等级额外回馈的积分),将统一在2024年4月30日到期。2021年5月1日之前参加活动获得的积分,有效期保持不变。

联通公司客服称,该公司积分累计周期为36个月,在第3年年末,对第1年产生的逾期未兑或兑后剩余积分自动清零,之后重新累计;每期各自然年内产生的积分均可连续累积到本期第3年年末。

公安部门:诈骗案件进入高发期,市民要警惕

年底将至,各类诈骗案件进入高发期,尤其是电信诈骗手法多样、花样百出,给市民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对此,公安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记者咨询相关部门后了解到,现在伪基站冒充银行号码进行诈骗的案例很多,市民应注意识别,不要仅凭借号码就轻信短信内容,也不要轻易点开短信里面的网址链接,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如果确实拿捏不准真假,可以先拨打客服电话进行确认。

一个长期被误会的岗位——“医患办”
我叫李广学,是宁波市康宁医院的一名精神科医生,但在过去的半年里,因为工作的调度,除了门诊和病房,我最常去的一个地方叫“医患办”。
半年前刚接到通知,得知要被调去“医患办”工作时,我很是忐忑。“医患办”顾名思义,这个岗位需要与很多人和部门打交道,怕会是个“惹人嫌的难差事”,怀着忐忑的心情我走进这里。
果不其然,在这段工作期间,除了需要与患者、患者家属沟通,我还要接收、处理卫健委转来的信访件,甚至还会代表医院出席法庭,参与一些法律途径处理的案件。不时地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不断地与各部门的同事沟通,不停地书写信访回复件、鉴定答辩稿、信访绩效方案等,定期组织信访工作讨论会、医疗损害鉴定会议等等,这些都是我的工作常态。
在不断沟通、整理文件和组织会议中,时光流逝,我从最初的忐忑,到如今有了新感受。即将调离这份工作,我写下这篇小结,记录我的感受,也便于让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这个被误会的“岗位”。近期的一个案例,或许能很好地说明,什么是真正的“医患办”。
2021年11月,一位长期饮酒的患者出现精神行为异常,家属无法与他沟通,见此状,患者家属联系120送到了我们宁波市康宁医院的急诊。
患者被送来时平卧在急救推车上,接触没有主动反应,无法进行言语沟通,说明患者可能意识状态有问题。
我院接诊医师立刻进行了体格检查,发现患者肺部有明显啰音,说明患者可能有肺炎,压眶反应很弱,说明患者精神较差或者身体过于虚弱。
初步判断患者因长期饮酒可能存在较多的躯体疾患,躯体情况较精神情况更为危重。综合医院配备相应设备,可以对该患者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查和治疗,不适宜在我院住院治疗,因此建议家属转诊至综合医院。
得知需要转院,患者的哥哥王大哥顿时急了眼。
我在医患办接到消息,赶到急诊时,家属王大哥情绪正十分激动,他不理解接诊医师的处理,认为我院在推诿患者,与急诊的医生吵了起来。
他说:“我们花了几百块坐救护车过来,现在还要我们转院,你们是不是不想收我们。”
王大哥要求医院赔偿他的路费及急救车费用。
经过一番沟通,我理解了王大哥情绪激动的原因。患者家境并不宽裕,当初王大哥下决心带着弟弟跨市就诊很不容易。如今路费已经花了、救护车的费用也要付,一心想住进我们医院,让弟弟得到专业的治疗,可到了医院却不能如愿住进康宁医院的病房。接诊医师建议他去综合医院诊治,他也不能确定未来的情况和花销,心里一时无法接受。作为医患办的工作人员,我十分理解双方的立场。
站在患者的角度,就诊的经济负担,对家人病情的担忧,对医院的不信任,我统统都能理解。
站在医生的角度,医疗的目的是给予患者最合适的治疗,医生并不是不想收病人,而是从患者的病情考虑,他此时更需要去综合医院治疗,更利于他病情的恢复。
与王大哥沟通一番后,我提出了先带患者转去综合医院治疗,留下了医患办的电话,两天后给他答复的方案。
由急诊接诊医师再次判断了患者生命体征平稳能够接受转院,在医务部沟通某医院医务部帮助协调急诊科接诊后,我们再三叮嘱120医生多加注意患者情况,王大哥同意先转至综合医院明确躯体情况。看着王大哥带着弟弟离开的背影,我的内心五味杂陈。
两天后,我准时给王大哥打了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平稳了许多。
王大哥告诉我,转到综合医院后,弟弟做了一些系列的检查和化验,结果报告很不好,目前人正在ICU里治疗。
他能够明白当初我院建议转至综合医院的初衷了,但ICU的花费太高了,他们看不起病,准备回老家再治。
在电话里,他像是在问我,更像是在说服自己,“我们尽力了,弟弟他也不会怪我吧,回老家后能治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吧。”
说到最后,他再次询问我,“你们医院能不能给些补偿?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我们为了看病打车都到你们医院了,却没能住进去,那车费怎么办?”
尽管我同情他的处境和患者的病情,但还是得明确地告知,我院的转科建议是基于对患者病情评估后的结果。耽误病情、危及生命那才是最大的损失,因此经过评估和初诊,建议他们转去综合医院诊治,不是推诿,而是履行了首诊负责和救死扶伤的义务,不存在补偿或赔偿。
电话那头,沉默良久。
当时我萌生出,从个人的立场给他们一些帮助的念头,感觉都很不容易。但我又隐隐担心会不会对方不理解,还要继续“投诉、信访”,最终没有说出口。
随着一声叹息,电话挂了。
......
真正的完结
我不知道这个世界好人多还是坏人多,但我愿意相信好人会多些吧。
思虑再三,我又拨通了电话,这一次我不是宁波市康宁医院医患办的工作人员。我是一个得知消息的李先生,我想以个人的名义给他捐些钱,帮助一下他们,更重要的是,希望他不要放弃救治弟弟。
出乎意料的是,王大哥告诉我,他建了一个群,群里都是些给他弟弟捐过款的好心人,他想通过这种方式记录着,以后一一报答,我婉拒了加群。
又过了一个月,疫情突袭镇海,在忙碌的工作与生活中,我想起了这对兄弟。点开王大哥的朋友圈,我看到弟弟的病情明显好转了。
询问之下,得知患者回老家接受治疗后,恢复良好,已经可以自主走路和吃饭了,我又叮嘱了些话。
此时,我才感觉,这件事真正的完结了。
回想在急诊室,见到王大哥的第一面,我很庆幸自己当时没有情绪上头,不直接把他当作无理取闹的人,好好沟通后建议他们转诊综合医院;我很庆幸自己又打了第二通电话,为他们治疗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我很庆幸这是对好兄弟,他们长途跋涉回家乡也坚持了治疗,最终迎得了好转的机会。
庆幸之余,我不禁思索,医患办到底是个什么的地方?
我们处理那么多纠纷和案件,解决那么多投诉的意义是什么?
这里是大家情绪的发泄出口?
这里是可以通过投诉获取利益的途径?
还是这里是一个处罚他人的契机?
这些回答,自然都是否定。
医患办全称是医患关系促进办公室。
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为医患双方提供坐下来好好说话,促进大家平心静气解决问题的部门。它是中立的,是以事实和公平为导向,不倾向于哪一方的。
或许有人会质疑,医患办是医院的一个部门,怎么会公平呢?
我的回答很简单——:“医院是发展的,医院需要进步,需要变得更好,尤其是百年之龄的宁波市康宁医院,我们想做、需要做得更加宏伟,少不了积累经验教训来提升自己。医患办就是一个接受各种质疑寻找自己不足的部门,在投诉和建议的背后是医院不断的改进和提升。”
在这些一件件纠纷处理的背后,我也看到了气愤、脆弱、不甘和无奈。即将离开这个岗位,我写下这封信,给自己一些总结,让自己不要忘记在这见过的面孔和体悟。
感谢半年来吴向平副院长一字一句的教导和文稿修改,感谢刘灵江老师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引导,感谢郑飞杰杰哥给予的帮助。感谢这个岗位让我懂得了更多,重归医生的岗位,我将立志做一名更加耐心的医生,接纳别人并接纳自己。
能解决的不需要吵闹,能改变的不需要争执。
和谐的医患关系,友好的就医氛围,这是医患共同的需求。
患者看病看得开心,医生看病看得开心,是医患共同的诉求。
希望不久的将来,医患办成为一个握手言和的聊天室,医患带着相互的信任走进这里,在这里寻求事件的最佳解决方案。更多内容点击原文链接#医患办#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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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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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借名协议的效力认定

政策性保障住房是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存在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且对房屋转让条件亦有严格限制。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名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不仅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于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分配属于公共秩序范围,该类借名协议应属无效,出名人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政策性保障住房购买合同亦应属无效。

2、为符合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具有阶段性、临时性。该政策通过限制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来稳定急剧上升的房地产价格,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会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时的履行不能,而非永久的履行不能。在借名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为符合限购政策要求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借名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但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的,对其要求出名人将房屋协助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应支持。

3、为规避信贷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协议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如案例二中,徐某因无法申办贷款而由胡某以其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申办贷款。徐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虽然徐某的借名买房行为规避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但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徐某与胡某之间的借名协议有效。

(三)借名买房纠纷后果处理的裁判要点

若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应依据借名协议的有效与否对相应后果分别予以处理。
其一,在认定借名协议无效的情形下,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出名人应当向借名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依据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对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摊。
其二,在认定借名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依据房屋归属合意形成的债权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如因房屋过户存在障碍导致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借名人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归属合意,并以此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当事人直接诉请确权,则法院可以释明双方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仍坚持确权诉请,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关于借名协议无效情形下后果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若借名协议无效,则法院应当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即判决出名人补偿房屋折价款,并根据无效的原因,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对于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此类案件中,出名人及借名人对于规避政策目的均系明知,且均配合实施了规避政策行为,双方对协议无效后果的产生均有一定过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对双方的过错比例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对于交易费用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借名人为借名已向出名人支付若干报酬,则上述借名报酬应当纳入实际损失一并处理。

2、关于借名协议有效情形下的后果处理

在借名协议有效时,此类纠纷案件中借名人一般有要求配合过户、要求确权、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三种诉请。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区分不同诉请进行处理。

(1)关于要求配合过户诉请的处理

在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情形下,可判决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过户障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其一,结合最新的限购政策审查借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借名人应当对其具有购房资格进行举证。如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则其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判断借名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的时间节点应以法庭辩论终结为准;若借名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因限购政策变化或借名人自身条件变化而获得购房资格,则可支持其过户诉请;若因政策变化使借名人失去或依然不具备购房资格,则无法支持其过户诉请。

其二,审查房屋是否处于限制交易状态。如应审查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法定交易年限未届满等限制交易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限制交易状态消除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对此进行动态审查。

如房屋存在过户障碍,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过户障碍无法消除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若其仍坚持过户诉请的则判决驳回诉请。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规则作出重大修改,抵押人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不动产主管机关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样式进行了修改,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抵押权登记信息”页、“预告登记信息”页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目。

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能支持受让人的过户诉请。如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一栏记载为“是”,则同样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如上述栏目记载为“否”,则可以支持借名人要求过户的诉请。

(2)关于要求解除借名协议诉请的处理

若房屋存在过户障碍且过户障碍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消除,经法院释明后借名人变更其诉请为解除借名协议的,则借名协议自该诉请送达至出名人时解除。协议解除后,房屋归出名人所有,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已偿还的房屋贷款本金。同时,法院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实际损失的分担进行处理:

第一,因出名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出名人擅自将房屋进行处分、因出名人原因导致房屋被司法查封以及因出名人怠于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借名人因购房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判赔的损失不仅包括借名人的实际损失,还包括借名人在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如房价上涨带来的房屋升值利益等。

第二,因借名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借名人不得要求出名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借名人怠于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借名人因政策变化丧失购房资格等,借名人不得要求出名人返还借名报酬,且不得要求出名人承担交易费用损失、房屋贷款利息等实际损失。

第三,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如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第三人侵权等,对于双方的实际损失,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对交易费用损失、房屋贷款利息失等实际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3)关于要求确权诉请的处理

借名人依据借名协议以出名人为被告要求直接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双方纠纷系债权债务关系,如借名人坚持其诉请则应判决驳回;如借名人变更其诉请为要求出名人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则参照前述要求配合过户的审理思路进行处理。

司法实践中,关于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的解决路径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请。当事人之间借名买房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出名人虽被登记为权利人,但与双方约定不符,故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登记因借名买房之权属约定而被否定,借名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借名人仅享有要求出名人依据借名协议协助其变更办理登记手续的请求权。

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宜进行直接确权。依据《民法典》第208、215条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合同效力的认定作出区分;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完成。对于不动产,当事人双方除具有物权变动的债权合意外,一般还需要进行登记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是出名人与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双方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是基于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因此,该物权登记符合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应属合法有效。借名人无法以借名协议否定登记效力,亦无法要求法院直接作出确权判决。

(4)关于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诉请的处理
当借名人要求确权并配合过户的,经法院释明后如借名人同意撤销其确权诉请,法院可依前述要点对其过户的诉请进行处理;如借名人不同意撤销其确权诉请,且坚持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此时不宜全案驳回,法院可判决驳回其确权诉请,在说理部分进行说明后,对其过户诉请按照前述要点进行处理。

如案例三中,对于吴某请求法院直接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如吴某仍坚持其要求确权的诉请,则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吴某请求王某配合过户的诉请,此时吴某已具有购房资格,如房屋无其他过户障碍则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于此类案件的案由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审理思路,需要对立案案由进行统一。借名买房合同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在性质上应属于合同纠纷,故不宜将该类纠纷定性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亦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出卖人往往并不参与诉讼,如借名人诉请要求出名人履行配合过户义务,则法院应将案由统一定为合同纠纷为宜。

来源:“浦江天平”公众号、山东审判,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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