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法院动态# 智慧战“疫”|东海法院道交庭:线上调解推动定纷止争 疫情防控无碍案件审理
疫情出现之后,东海法院道交庭在抽调4名干警协助社区开展核酸采集工作的同时,做到审判调解不停歇,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调解工作统筹兼顾。
线上调解,致力化解矛盾纠纷
疫情期间,为加快案件的处理进程,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道交庭充分利用道交一体化、微解纷、诉前调解平台、云上法庭等线上平台开庭审理并调解案件,共开庭审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6件,人民调解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2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成功调解一起死亡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10月12日13时13分许,鲍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孙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使鲍某受伤,后于10月14日死亡。该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鲍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未达成赔偿协议,鲍某的近亲属于2022年1月诉至我院,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转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调解成功。后立案转至诉讼程序,因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所在公司均在外地,第一次组织开庭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后再次安排了开庭,再次开庭的时间遇上疫情,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让受害人近亲属拿到赔偿款,我院通知各方进行线上开庭,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原告方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338422.28元,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刑事审判,打击危险驾驶犯罪
道交庭试点运行“醉驾”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适用新机制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无一上诉、无一抗诉、无一投诉。为巩固深化新机制成效,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疫情期间,道交庭利用云上法庭,开庭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件,使被告人及时得到刑事处罚,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1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陵路路口南侧,其驾驶的车辆与路口西南侧垃圾桶相撞,致自身受伤。经乙醇含量检验,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检察机关于3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立案受理后,随即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因疫情原因,我县实行管控措施,被告人无法参加线下庭审,后经过沟通,被告人同意线上开庭,我院随即安排组织线上庭审,并通知被告人通过手机端云上法庭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我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将判决书送至高某处。高某认可该判决结果,并表示不会上诉。
东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启线上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当事人的影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疫情出现之后,东海法院道交庭在抽调4名干警协助社区开展核酸采集工作的同时,做到审判调解不停歇,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调解工作统筹兼顾。
线上调解,致力化解矛盾纠纷
疫情期间,为加快案件的处理进程,尽快化解矛盾纠纷,道交庭充分利用道交一体化、微解纷、诉前调解平台、云上法庭等线上平台开庭审理并调解案件,共开庭审理案件24件,调解成功6件,人民调解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2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成功调解一起死亡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10月12日13时13分许,鲍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孙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使鲍某受伤,后于10月14日死亡。该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鲍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未达成赔偿协议,鲍某的近亲属于2022年1月诉至我院,我院收到案件材料后,转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均未调解成功。后立案转至诉讼程序,因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所在公司均在外地,第一次组织开庭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后再次安排了开庭,再次开庭的时间遇上疫情,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让受害人近亲属拿到赔偿款,我院通知各方进行线上开庭,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原告方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338422.28元,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刑事审判,打击危险驾驶犯罪
道交庭试点运行“醉驾”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适用新机制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无一上诉、无一抗诉、无一投诉。为巩固深化新机制成效,提升社会治理效果,疫情期间,道交庭利用云上法庭,开庭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件,使被告人及时得到刑事处罚,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快审、快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1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陵路路口南侧,其驾驶的车辆与路口西南侧垃圾桶相撞,致自身受伤。经乙醇含量检验,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mg/100ml。检察机关于3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立案受理后,随即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因疫情原因,我县实行管控措施,被告人无法参加线下庭审,后经过沟通,被告人同意线上开庭,我院随即安排组织线上庭审,并通知被告人通过手机端云上法庭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我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将判决书送至高某处。高某认可该判决结果,并表示不会上诉。
东海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启线上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当事人的影响,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格尔木法院:[抬起衙门就群众] 巡回法庭化纠纷 喜笑颜开搬新居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采用巡回法庭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杜某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预定房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以432709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位于格尔木市八一路的房产一套,后期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为112.25㎡,因此房屋实际价格为432093元。原告在交付房屋后,被告截止起诉前仅支付购房款182093元,剩余2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矛盾发生的时间较为久远,在接收到案件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了解涉案房产的现状,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原告认为二被告违约时间长达六年之久,且在此期间曾多次协商无果,二被告则认为,其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原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起初在购买房产时曾询问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事宜,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二被告可以办理贷款,但最终贷款未能办理成功才导致违约,双方当事人情绪较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两难。虽然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但法官了解到原告愿意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房屋也已装修完毕,且当时价格优惠不愿放弃房屋所有权,这个关键点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后法官又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二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剩余购房款,且承担未付购房款的部分逾期利息,原告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调解成功,二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十万元购房款,原告表示六年的纠纷终于在法院的支持下得以化解,被告则表示终于可以踏踏实实的搬进新房了。
法院的职能职责就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倾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民生审判理念,努力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采用巡回法庭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杜某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预定房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以432709元的价格购买原告位于格尔木市八一路的房产一套,后期测量房屋实际面积为112.25㎡,因此房屋实际价格为432093元。原告在交付房屋后,被告截止起诉前仅支付购房款182093元,剩余2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矛盾发生的时间较为久远,在接收到案件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了解涉案房产的现状,听取双方的意见和理由。原告认为二被告违约时间长达六年之久,且在此期间曾多次协商无果,二被告则认为,其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原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起初在购买房产时曾询问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贷款事宜,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二被告可以办理贷款,但最终贷款未能办理成功才导致违约,双方当事人情绪较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两难。虽然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但法官了解到原告愿意按照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房屋也已装修完毕,且当时价格优惠不愿放弃房屋所有权,这个关键点为后续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后法官又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并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二被告愿意分期支付剩余购房款,且承担未付购房款的部分逾期利息,原告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调解成功,二被告当庭支付原告十万元购房款,原告表示六年的纠纷终于在法院的支持下得以化解,被告则表示终于可以踏踏实实的搬进新房了。
法院的职能职责就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倾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民生审判理念,努力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云上法庭”调解涉企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利用“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案件。
2011年4月26日,被告方某在原告汇某某有限公司处以光大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一台“成工牌”装载机,并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并原告汇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签订代收大代付款授权委托书。由于被告方某未能按时向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月供,原告为其垫付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提起诉讼。法官了解到被告在外地,目前处于疫情管控阶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解决涉企纠纷,提出利用“云上法庭”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调解,被告方某对拖欠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记员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向双方当事人及时推送了调解笔录,双方核对无误后,被告在手机上签字确认,调解圆满结束。原、被告对承办法官表达了由衷地感激之情。
今年以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充分发挥科技审判作用,将诉讼活动尽力拓展到移动终端,利用信息化手段优质高效审理涉企案件,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利用“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案件。
2011年4月26日,被告方某在原告汇某某有限公司处以光大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一台“成工牌”装载机,并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并原告汇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签订代收大代付款授权委托书。由于被告方某未能按时向中国光大银行支付月供,原告为其垫付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故提起诉讼。法官了解到被告在外地,目前处于疫情管控阶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解决涉企纠纷,提出利用“云上法庭”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调解,被告方某对拖欠款项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记员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向双方当事人及时推送了调解笔录,双方核对无误后,被告在手机上签字确认,调解圆满结束。原、被告对承办法官表达了由衷地感激之情。
今年以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办案思路,灵活定纷止争,充分发挥科技审判作用,将诉讼活动尽力拓展到移动终端,利用信息化手段优质高效审理涉企案件,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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