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阿弥陀,户户观世音”
观世音菩萨的慈悲宏愿
使得众生与菩萨最为投缘
2022年3月21日
农历二月十九
值此观世音菩萨圣诞吉日
祈愿十方善信诸事圆满
无灾无厄 善愿成就!
恩深缘重
舍弃安养为利益一切有情
观音菩萨具备十四种布施众生无所畏惧的无边神力,四种不可思议无作无为的胜妙德用,具足一切无碍神通,祂的功德智慧、慈悲辩才,一切皆不可思议。祂于过去久已成佛,号正法明如来,现在现果地菩萨。
菩萨有两种:一是因地菩萨,二是果地菩萨。因地菩萨须经历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觉,如是等五十一个贤圣位,经三大阿僧祇劫,功行圆满,才证无上菩提,如弥勒菩萨及其他因地菩萨是。果地菩萨,是已成佛的菩萨,因为要度众生,所以再来做菩萨,即是「倒驾慈航」。
印光法师文钞》:“须知观音与我世界有大因缘,乃于无量劫前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慈悲心重,不离寂光,垂形九界,以行救济耳,况示迹为阿弥陀佛法王子,如民众欲求皇帝恩泽,即向太子求耳。念观音发愿求生西方,亦可满愿,以弥陀观音同一度生之事,非有二义也。”
听到你的呼唤,救得你的苦难
她的大愿与你处处相关
众生遇到种种灾难苦恼,只要发声呼救,观世音菩萨就寻声解救。
观世音菩萨大慈大悲,拯救一切苦难众生,全称为“大慈大悲救苦救难观世音菩萨”,因为唐代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略去“世”字,简称“观音”。观音是梵文Avalokites' Vara的意译,意思就是,世间一切遇难众生只要一心称念该菩萨名号,菩萨就会及时观其音声而前来相救。
《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中说:“观世音菩萨以何因缘,名‘观世音’?佛告无尽意菩萨:善男子,若有无量百千万亿众生,受诸苦恼,闻是观世音菩萨,一心称名,观世音菩萨即时观其音声,皆得解脱。”
千处祈求千处应,苦海常作渡人舟。观音菩萨以慈悲的慧眼观照世间,以智慧的善巧向每一位受苦众生施以援手。
而我们若能心怀慈悲与智慧,力所能及地做好每一件事,进而发起与观音菩萨慈悲相应的菩提心,以种种善巧方便、利益,协助有情,自然也可以成为观音菩萨的一只眼、一只手。
古佛再来
“观世音菩萨,于往劫中,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慈悲心切,虽则安住常寂光土,而复垂形实报、方便、同居三土。虽则常现佛身,而复普现菩萨、缘觉、声闻及人天六道之身。虽则常侍弥陀而复普于十方无尽法界,普现色身。所谓但有利益,无不兴崇。”
正法明如来以悲心无尽,慈誓无穷,故现色身于三土,既为西方弥陀之法王子,接引众生离苦得乐。又于十方世界随机应现,行诸有勉济众生。
有感即赴
《楞严经》开示,观音大士能以三十二应、十四无畏、四不思议无作妙力,寻声救苦,度脱群萌,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现何身而为说法。观音菩萨成就此胜功德门,印祖言:“良由彻证唯心,圆彰自性,悲运同体,慈起无缘,即众生之念以为心,尽法界之境以为量。是知无尽法界,无量众生,咸在菩萨寂照心中,故得云布慈门,波腾悲海,有感即赴,无愿不从也”。
有求必应
法身大士观世音菩萨,由证得究竟空性,故一切虚空法界无处不在其妙明真心中,“我”即一切,一切即“我”。故众生供养观音菩萨,所结善缘不可思议;又由心所证现量,运无缘慈,显同体悲。故此娑婆国土、乃至十方国土,至诚祈求观音菩萨,皆蒙大士赴感,以智方便行救度。
印祖言:“喻如月丽中天,影现众水。不但江湖河海,各现全月,即小而一勺一滴,无不各各皆现全月。又江湖河海中月,一人观之,则其月与己相对,即百千万人于百千万处观之,亦皆各各与己相对。人若东行,月则随之而东,人若西行,月则随之而西。人若安住不动,月则不离当处。一人乃至百千万人,悉皆如是。菩萨于一念中,遍法界感,遍法界应,感应道交,无少差殊。与此一月普现众水,随人随地各见全月,了无有异。”
“众生之心如水,若一心专念菩萨,菩萨即于念时,便令冥显获益”。但如果众生心不至诚、不专一,则便难蒙救护矣。如“若水昏而动,则月影便不分明矣”。故有求于观音大士者,当念念存诚,方能感通大士,有善求,得善应。
持名功德
本师释迦尊,知娑婆众生,众苦煎迫,故开示“观世音菩萨”圣号,愿诸佛子,心念不空过,能灭诸有苦。其名号功德之利,等同受持六十二亿恒河沙菩萨名号之功德福利。以观音大士,于十方国土中,与娑婆世界因缘,甚深甚深。如《法华经疏》云:“观世音,于此土有缘偏强,是以供养者,福德处多。六十二亿小菩萨,于此土缘弱,是故供养六十二亿,与观世音正等也。”
观音菩萨妙难酬,清净庄严累劫修
三十二应周尘刹,百千万劫化阎浮
瓶中甘露常遍洒,手内杨枝不计秋
千处祈求千处应,苦海常做度人舟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妙音观世音,梵音海潮音,
胜彼世间音,是故须常念!
念念勿生疑,观世音净圣,
于苦恼死厄,能为作依怙!
具一切功德,慈眼视众生,
福聚海无量,是故应顶礼!
观世音菩萨的慈悲宏愿
使得众生与菩萨最为投缘
2022年3月21日
农历二月十九
值此观世音菩萨圣诞吉日
祈愿十方善信诸事圆满
无灾无厄 善愿成就!
恩深缘重
舍弃安养为利益一切有情
观音菩萨具备十四种布施众生无所畏惧的无边神力,四种不可思议无作无为的胜妙德用,具足一切无碍神通,祂的功德智慧、慈悲辩才,一切皆不可思议。祂于过去久已成佛,号正法明如来,现在现果地菩萨。
菩萨有两种:一是因地菩萨,二是果地菩萨。因地菩萨须经历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觉,如是等五十一个贤圣位,经三大阿僧祇劫,功行圆满,才证无上菩提,如弥勒菩萨及其他因地菩萨是。果地菩萨,是已成佛的菩萨,因为要度众生,所以再来做菩萨,即是「倒驾慈航」。
印光法师文钞》:“须知观音与我世界有大因缘,乃于无量劫前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慈悲心重,不离寂光,垂形九界,以行救济耳,况示迹为阿弥陀佛法王子,如民众欲求皇帝恩泽,即向太子求耳。念观音发愿求生西方,亦可满愿,以弥陀观音同一度生之事,非有二义也。”
听到你的呼唤,救得你的苦难
她的大愿与你处处相关
众生遇到种种灾难苦恼,只要发声呼救,观世音菩萨就寻声解救。
观世音菩萨大慈大悲,拯救一切苦难众生,全称为“大慈大悲救苦救难观世音菩萨”,因为唐代避唐太宗李世民讳,略去“世”字,简称“观音”。观音是梵文Avalokites' Vara的意译,意思就是,世间一切遇难众生只要一心称念该菩萨名号,菩萨就会及时观其音声而前来相救。
《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中说:“观世音菩萨以何因缘,名‘观世音’?佛告无尽意菩萨:善男子,若有无量百千万亿众生,受诸苦恼,闻是观世音菩萨,一心称名,观世音菩萨即时观其音声,皆得解脱。”
千处祈求千处应,苦海常作渡人舟。观音菩萨以慈悲的慧眼观照世间,以智慧的善巧向每一位受苦众生施以援手。
而我们若能心怀慈悲与智慧,力所能及地做好每一件事,进而发起与观音菩萨慈悲相应的菩提心,以种种善巧方便、利益,协助有情,自然也可以成为观音菩萨的一只眼、一只手。
古佛再来
“观世音菩萨,于往劫中,久已成佛,号正法明。但以慈悲心切,虽则安住常寂光土,而复垂形实报、方便、同居三土。虽则常现佛身,而复普现菩萨、缘觉、声闻及人天六道之身。虽则常侍弥陀而复普于十方无尽法界,普现色身。所谓但有利益,无不兴崇。”
正法明如来以悲心无尽,慈誓无穷,故现色身于三土,既为西方弥陀之法王子,接引众生离苦得乐。又于十方世界随机应现,行诸有勉济众生。
有感即赴
《楞严经》开示,观音大士能以三十二应、十四无畏、四不思议无作妙力,寻声救苦,度脱群萌,应以何身得度者,即现何身而为说法。观音菩萨成就此胜功德门,印祖言:“良由彻证唯心,圆彰自性,悲运同体,慈起无缘,即众生之念以为心,尽法界之境以为量。是知无尽法界,无量众生,咸在菩萨寂照心中,故得云布慈门,波腾悲海,有感即赴,无愿不从也”。
有求必应
法身大士观世音菩萨,由证得究竟空性,故一切虚空法界无处不在其妙明真心中,“我”即一切,一切即“我”。故众生供养观音菩萨,所结善缘不可思议;又由心所证现量,运无缘慈,显同体悲。故此娑婆国土、乃至十方国土,至诚祈求观音菩萨,皆蒙大士赴感,以智方便行救度。
印祖言:“喻如月丽中天,影现众水。不但江湖河海,各现全月,即小而一勺一滴,无不各各皆现全月。又江湖河海中月,一人观之,则其月与己相对,即百千万人于百千万处观之,亦皆各各与己相对。人若东行,月则随之而东,人若西行,月则随之而西。人若安住不动,月则不离当处。一人乃至百千万人,悉皆如是。菩萨于一念中,遍法界感,遍法界应,感应道交,无少差殊。与此一月普现众水,随人随地各见全月,了无有异。”
“众生之心如水,若一心专念菩萨,菩萨即于念时,便令冥显获益”。但如果众生心不至诚、不专一,则便难蒙救护矣。如“若水昏而动,则月影便不分明矣”。故有求于观音大士者,当念念存诚,方能感通大士,有善求,得善应。
持名功德
本师释迦尊,知娑婆众生,众苦煎迫,故开示“观世音菩萨”圣号,愿诸佛子,心念不空过,能灭诸有苦。其名号功德之利,等同受持六十二亿恒河沙菩萨名号之功德福利。以观音大士,于十方国土中,与娑婆世界因缘,甚深甚深。如《法华经疏》云:“观世音,于此土有缘偏强,是以供养者,福德处多。六十二亿小菩萨,于此土缘弱,是故供养六十二亿,与观世音正等也。”
观音菩萨妙难酬,清净庄严累劫修
三十二应周尘刹,百千万劫化阎浮
瓶中甘露常遍洒,手内杨枝不计秋
千处祈求千处应,苦海常做度人舟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妙音观世音,梵音海潮音,
胜彼世间音,是故须常念!
念念勿生疑,观世音净圣,
于苦恼死厄,能为作依怙!
具一切功德,慈眼视众生,
福聚海无量,是故应顶礼!
01、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02、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03、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0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前言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破产程序包括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债务人破产两个阶段。本质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对破产申请的许可,但对于破产程序是何时开始的,当今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破产程序,如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种模式下,只要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债务人即沦为了破产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债务人是否应被宣告破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包括分配),未能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具有保护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宗旨,启动破产程序已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若允许个别债务先行清偿,将有违所有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但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不得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当债务人行为损害到破产债权人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申报债权
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同时,未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效力,同时,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可能会被撤销
4、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其他效力
1、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进行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在该法院审理。
2、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包括仲裁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效力
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来行使其相关债权。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再继续。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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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03、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0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前言
破产申请的提交仅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则是破产程序真正意义上的开始,是开启破产程序的关键,破产案件只有被法院依法受理,才能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破产程序包括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债务人破产两个阶段。本质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是对破产申请的许可,但对于破产程序是何时开始的,当今主要存在着两种模式。
(一)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
在对破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立即宣告债务人破产,开始破产程序,如法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种模式下,只要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即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债务人即沦为了破产债务人。
(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
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开始以法院受理破产破产案件为标志。债务人是否应被宣告破产,需要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不包括分配),未能进行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且由于申请主体的不同,对于其审查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一)债权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就债权人而言,在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首先法院应审查破产申请人是否适格,包括申请人主体情况、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代理人权限是否合法。其次需要提交自身债权合法存在的事实及其证据。最后债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及其证据。
我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根据该条款可知,我国破产法并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因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因此就无须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财务会计等资产状况的材料。如前所述,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的,只需要提供证明其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和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
(二)债务人为申请人的形式审查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即为自愿破产,在该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其未能清偿债务的客观行为和自愿申请破产的主观意愿来认定其申请破产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债务人需要如实提交相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即可。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审查
(一)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3、债务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或自身的破产能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及数额提出异议,但债权人申请所依据的债权已经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如果申请人的债权未得到生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务人的异议具有合理理由,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并告知债权人向有管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与数额无异议,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应当实际清偿债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发生破产原因提出异议,应当证明其并非“资不抵债”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
7、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已到期债权。因为债务人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认为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致使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处于不安状态,债权人可提前主张清偿。申请债务人破产即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债务人如认为其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并未剥夺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标准
1、债务人持有的现金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货币存款数额和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之和均应少于到期债务数额。
2、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或者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到期债务总额。
3、对呆死债、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已损坏或应淘汰、地外投资失败等情形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债务人存在资产损失较大、可灵活变现资产较少、经营能力下降等情形可能影响到期债权清偿。
(三)对执行法院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是法院适用破产程序的基础,法院需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已有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除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可能的,即可初步认定为具有破产原因。是否真正存在宣告破产清算的条件,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调查予以确定。
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公告与通知
根据《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法院受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债务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处分权。
2、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具有保护全体合法债权人的宗旨,启动破产程序已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若允许个别债务先行清偿,将有违所有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但为了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以及对其身份地位的限制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不得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行为,当债务人行为损害到破产债权人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1、申报债权
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同时,未依破产法规定进行债权申报的,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破产程序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效力,同时,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3、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可能会被撤销
4、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四)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其他效力
1、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需注意的是,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进行的民事诉讼并无影响,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在该法院审理。
2、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包括仲裁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优先效力
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就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来行使其相关债权。同时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为了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有关财产的诉讼应当中止,等待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再继续。
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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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信用[超话]##阳光信用##每日一善# 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①;上长长而民兴悌②;上恤孤而民不倍③;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④。所恶于上,毋以使下⑤;所恶于下,毋以事上⑥;所恶于前,毋以先后⑦;所恶于后,毋以从前⑧;所恶于右,毋以交左⑨;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此之谓絜矩之道⑩。
【注释】
①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指在上位的人。老老,上一个老字是动词,下一个老字是名词。郑玄注:老老长长,谓尊老敬长也。而,关系词,就的意思。孝,孝顺父母。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老老,所谓老吾老也。兴,谓有所感发而兴起也。”长长,同上。
②悌:尊敬兄长。通行本作“弟”。“弟”的本义是兄弟的弟,引申而有尊敬兄长的意思。大概在汉以后,这个意思就用“悌”字。
③上恤孤而民不倍:恤,体恤,周济。恤孤,救济孤苦无依的人。《礼记·王制》:“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夫民之穷而无告者也。”这里举“孤”以概其余,指穷而无告之人。不倍,不相背弃也。孔颖达疏:“孤弱之子,人所遗弃,在上君长,若能忧恤孤弱不遗,则下民学之,不相弃倍也。”
④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礼记正义》:“絜,犹结也;矩,法也。言君子有执结持矩法之道,动而无失,以此加物,物皆从之也。”
⑤所恶于上,毋以使下:孔颖达疏:“譬诸侯有天子为上,上有不善之事加己,己恶之,则不可回持此恶事使己下者为之也。”
⑥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兼摄“者”字的作用。恶,动词,憎恶。毋,禁止,不要。孔颖达疏:“此以下(至民之所恶恶之)皆是絜矩之道也。言臣下不善事己,己所有恶,则己不可持此恶事回以事己之君上也。”
⑦所恶于前,毋以先后:先,引导。孔颖达疏:“前,谓在己之前不以善事施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持此恶事施于后人也。”
⑧所恶于后,毋以从前:从,跟随。孔颖达疏:“后,谓在己之后不以善事施己,己则无以恶事施于前行之人也。”
⑨所恶于右,毋以交左:交,对待。上、下指地位,前后指辈份。孔颖达疏:“谓与己平敌,或在己右,或在己左,以恶加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此恶事施于左人也。举此一隅,余可知也。”
⑩此之谓絜矩之道:《礼记正义》:“能持其所有,以待于人,恕己接物,即絜矩之道也。”
【翻译】
所谓平天下在于治国的意思,是说在上位的人能尊敬老年人,那么百姓的孝敬之风就能兴起;在上位的人能敬事长者,那么百姓的友悌之风就能兴起;在上位的人能体恤孤苦无依的人,那么百姓之间就不会相互背弃。所以,有德行的君子总是施行推己及人、恕己接物的“絜矩之道”。不喜欢上司对自己的一些做法,就不要这样去对待下属;不喜欢下属的一些行为表现,自己就不要以同样的方式来应付上级;不满意前人做过的事,自己就不要接着去做,以免贻患后人;不愿意后面的人怎样对待自己,自己也就不要这样去对待前面的人;不喜欢右边人的作为,就不要用这种行为对待左边的人;不喜欢左边人的作为,就不要用这种行为对待右边的人。这就是推己及人、恕己接物的“絜矩之道”。
【注释】
①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指在上位的人。老老,上一个老字是动词,下一个老字是名词。郑玄注:老老长长,谓尊老敬长也。而,关系词,就的意思。孝,孝顺父母。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老老,所谓老吾老也。兴,谓有所感发而兴起也。”长长,同上。
②悌:尊敬兄长。通行本作“弟”。“弟”的本义是兄弟的弟,引申而有尊敬兄长的意思。大概在汉以后,这个意思就用“悌”字。
③上恤孤而民不倍:恤,体恤,周济。恤孤,救济孤苦无依的人。《礼记·王制》:“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夫民之穷而无告者也。”这里举“孤”以概其余,指穷而无告之人。不倍,不相背弃也。孔颖达疏:“孤弱之子,人所遗弃,在上君长,若能忧恤孤弱不遗,则下民学之,不相弃倍也。”
④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礼记正义》:“絜,犹结也;矩,法也。言君子有执结持矩法之道,动而无失,以此加物,物皆从之也。”
⑤所恶于上,毋以使下:孔颖达疏:“譬诸侯有天子为上,上有不善之事加己,己恶之,则不可回持此恶事使己下者为之也。”
⑥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所,兼摄“者”字的作用。恶,动词,憎恶。毋,禁止,不要。孔颖达疏:“此以下(至民之所恶恶之)皆是絜矩之道也。言臣下不善事己,己所有恶,则己不可持此恶事回以事己之君上也。”
⑦所恶于前,毋以先后:先,引导。孔颖达疏:“前,谓在己之前不以善事施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持此恶事施于后人也。”
⑧所恶于后,毋以从前:从,跟随。孔颖达疏:“后,谓在己之后不以善事施己,己则无以恶事施于前行之人也。”
⑨所恶于右,毋以交左:交,对待。上、下指地位,前后指辈份。孔颖达疏:“谓与己平敌,或在己右,或在己左,以恶加己,己所憎恶,则无以此恶事施于左人也。举此一隅,余可知也。”
⑩此之谓絜矩之道:《礼记正义》:“能持其所有,以待于人,恕己接物,即絜矩之道也。”
【翻译】
所谓平天下在于治国的意思,是说在上位的人能尊敬老年人,那么百姓的孝敬之风就能兴起;在上位的人能敬事长者,那么百姓的友悌之风就能兴起;在上位的人能体恤孤苦无依的人,那么百姓之间就不会相互背弃。所以,有德行的君子总是施行推己及人、恕己接物的“絜矩之道”。不喜欢上司对自己的一些做法,就不要这样去对待下属;不喜欢下属的一些行为表现,自己就不要以同样的方式来应付上级;不满意前人做过的事,自己就不要接着去做,以免贻患后人;不愿意后面的人怎样对待自己,自己也就不要这样去对待前面的人;不喜欢右边人的作为,就不要用这种行为对待左边的人;不喜欢左边人的作为,就不要用这种行为对待右边的人。这就是推己及人、恕己接物的“絜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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