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现实一幕:周秉昆好心借房子给哥们,两人却差点成冤家#热点##我要上热门#
最新两集《人世间》播出过后,#被人世间吴倩气死# 迅速冲上热搜。
起因是这样的:
之前周秉昆花钱买了一所大房子,全家人搬了过去,光子片那两间老屋就腾了出来。
恰好朋友肖国庆家有了孩子后住房困难,周秉昆便主动让哥们搬过去住,也没要房租。
转眼几年就这么过去了,两家人一直和睦相处,相安无事。
可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当初买的那所房子出了问题,原来卖给他房子的那人并不是房主,而现在真正的房主从国外回来了。
人家要把房子收回,让周秉昆一家月底搬走。
无奈之下,周秉昆只好去找肖国庆两口子,提出自己要搬回来住。
这事肯定不好张嘴,但现实所迫,不去又不行,所以周秉昆也是硬着头皮,为了好说话,还专门买了礼物。
谁知肖国庆的媳妇吴倩一听就急眼了,瞬间变脸,说周秉昆这是要“撵他们走”,还借题发挥,冲着孩子大吼大叫,指桑骂槐。
继而等冯小宁离职书店出现空缺后,她又要挟周秉昆给自己丈夫找个工作。
这不成夫妻店了嘛,于情于理都不现实,周秉昆当然予以拒绝,吴倩于是又不高兴了,酸着脸悻悻而去。
看到这里,很多观众一定气得心里冒火,要知道当初周秉昆不当帮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就连吴倩书店的工作,也是周秉昆给找的。
明明是人家免费借给她的房子,可住的时间一长,这吴倩竟然觉得应当应分,理所当然。
等周秉昆提出自己要搬回来住时,吴倩非但没有怀着感恩之心,赶紧想办法给人家腾房子,还大吵大闹,埋怨指责。
你说,人世间怎么还有这样的人?也难怪观众会被这个吴倩气得要死。
这岂不是新版本农夫与蛇的故事重新上演。
好在肖国庆一直清醒,没跟着自己媳妇瞎掺合,否则,他和周秉昆这艘友谊的小船马上就翻,弄不好两人还会反目成仇。
诚然,这只是电视剧里的剧情,但现实中类似的事情又何尝没有。
最常见的便是借钱,有困难时低声下气找到朋友,拍着胸脯保证过一段时间一定会还,等钱到手,还钱的日子便遥遥无期。
从此,杨白劳秒变黄世仁,欠钱的倒成了大爷。
这钱不要吧,朋友家也不宽裕,要吧,催得紧了伤和气,催得不紧那可真是不给啊。
所以说《人世间》这段剧情看着虽然来气,但却很真实。
而电视剧在处理这段剧情时,同时交叉表现另一段剧情,以此形成对比,让观众从中品味个中甘苦。
因为要搬回老房子住,如何解决周蓉的女儿、也就是周秉昆的外甥女冯玥居住问题成了另一大难题。
这冯玥从小就住在姥姥家,跟表哥周楠一起长大,小时候还好说,但现在都成了高中生,显然已经不适合住在一起。
何况,周楠的身份已经被挑明,他和冯玥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周蓉和冯化成两口子到吉春市工作后,确实想要把冯玥接回去住,只是因为房子太小,一直也没能如愿。
新分的房子也不知什么时候能下来,周秉昆这边被逼着还必须得搬回老房子,周蓉为此事很着急,便到医院找嫂子郝冬梅。
嫂子提出可以让孩子到自己娘家住,反正家里空房子多。
可回家一说,母亲金月姬竟然没答应,在郝冬梅看来,丈夫的外甥女也不是外人,到自己家住一阵子,能有什么大不了的。
金月姬并不这么看,她提出一个问题,冯玥来了到底要住多长时间。
这一点郝冬梅说不上来,虽然小姑子周蓉称下月底可能会分到房子,但这期间有没有变数,房子最终能不能分得到,都是不确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冯玥来了,有可能会住很短一段时间,但也有可能会长住不走。
这同当年周秉昆把房子借给哥们肖国庆如出一辙。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金月姬说得明白,“有时候我一个人确实感觉很孤独,但是比起孤独来讲,别扭更可怕,孤独可以去克服,别扭呢,怎么去克服呀”?
老太太其实是在担心,万一冯玥来了相处不好,同家里人产生不和睦,那可就不好办了,女儿郝冬梅不高兴,女婿周秉义不高兴,女儿的小姑子周蓉也不高兴,全家没有一个满意的。
如此,亲人之间就会产生隔阂,亲情也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断裂。
也许有人觉得作为省长家属的金月姬有点矫情,但对比吴倩闹得那出一看,就知道这老太太看问题实在通透。
不知不觉,《人世间》通过这两段剧情交叉上演给观众上了一课。
那就是滥好人做不得,什么事都必须丑话都说在前头,先小人后君子,省得日后剪不断理还乱,兄弟反目,亲人成仇,一切得不偿失。
您说是吧? https://t.cn/A6imk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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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这样的:
之前周秉昆花钱买了一所大房子,全家人搬了过去,光子片那两间老屋就腾了出来。
恰好朋友肖国庆家有了孩子后住房困难,周秉昆便主动让哥们搬过去住,也没要房租。
转眼几年就这么过去了,两家人一直和睦相处,相安无事。
可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他当初买的那所房子出了问题,原来卖给他房子的那人并不是房主,而现在真正的房主从国外回来了。
人家要把房子收回,让周秉昆一家月底搬走。
无奈之下,周秉昆只好去找肖国庆两口子,提出自己要搬回来住。
这事肯定不好张嘴,但现实所迫,不去又不行,所以周秉昆也是硬着头皮,为了好说话,还专门买了礼物。
谁知肖国庆的媳妇吴倩一听就急眼了,瞬间变脸,说周秉昆这是要“撵他们走”,还借题发挥,冲着孩子大吼大叫,指桑骂槐。
继而等冯小宁离职书店出现空缺后,她又要挟周秉昆给自己丈夫找个工作。
这不成夫妻店了嘛,于情于理都不现实,周秉昆当然予以拒绝,吴倩于是又不高兴了,酸着脸悻悻而去。
看到这里,很多观众一定气得心里冒火,要知道当初周秉昆不当帮他们解决了住房问题,就连吴倩书店的工作,也是周秉昆给找的。
明明是人家免费借给她的房子,可住的时间一长,这吴倩竟然觉得应当应分,理所当然。
等周秉昆提出自己要搬回来住时,吴倩非但没有怀着感恩之心,赶紧想办法给人家腾房子,还大吵大闹,埋怨指责。
你说,人世间怎么还有这样的人?也难怪观众会被这个吴倩气得要死。
这岂不是新版本农夫与蛇的故事重新上演。
好在肖国庆一直清醒,没跟着自己媳妇瞎掺合,否则,他和周秉昆这艘友谊的小船马上就翻,弄不好两人还会反目成仇。
诚然,这只是电视剧里的剧情,但现实中类似的事情又何尝没有。
最常见的便是借钱,有困难时低声下气找到朋友,拍着胸脯保证过一段时间一定会还,等钱到手,还钱的日子便遥遥无期。
从此,杨白劳秒变黄世仁,欠钱的倒成了大爷。
这钱不要吧,朋友家也不宽裕,要吧,催得紧了伤和气,催得不紧那可真是不给啊。
所以说《人世间》这段剧情看着虽然来气,但却很真实。
而电视剧在处理这段剧情时,同时交叉表现另一段剧情,以此形成对比,让观众从中品味个中甘苦。
因为要搬回老房子住,如何解决周蓉的女儿、也就是周秉昆的外甥女冯玥居住问题成了另一大难题。
这冯玥从小就住在姥姥家,跟表哥周楠一起长大,小时候还好说,但现在都成了高中生,显然已经不适合住在一起。
何况,周楠的身份已经被挑明,他和冯玥之间并无血缘关系。
周蓉和冯化成两口子到吉春市工作后,确实想要把冯玥接回去住,只是因为房子太小,一直也没能如愿。
新分的房子也不知什么时候能下来,周秉昆这边被逼着还必须得搬回老房子,周蓉为此事很着急,便到医院找嫂子郝冬梅。
嫂子提出可以让孩子到自己娘家住,反正家里空房子多。
可回家一说,母亲金月姬竟然没答应,在郝冬梅看来,丈夫的外甥女也不是外人,到自己家住一阵子,能有什么大不了的。
金月姬并不这么看,她提出一个问题,冯玥来了到底要住多长时间。
这一点郝冬梅说不上来,虽然小姑子周蓉称下月底可能会分到房子,但这期间有没有变数,房子最终能不能分得到,都是不确定的。
这也就意味着,冯玥来了,有可能会住很短一段时间,但也有可能会长住不走。
这同当年周秉昆把房子借给哥们肖国庆如出一辙。
但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金月姬说得明白,“有时候我一个人确实感觉很孤独,但是比起孤独来讲,别扭更可怕,孤独可以去克服,别扭呢,怎么去克服呀”?
老太太其实是在担心,万一冯玥来了相处不好,同家里人产生不和睦,那可就不好办了,女儿郝冬梅不高兴,女婿周秉义不高兴,女儿的小姑子周蓉也不高兴,全家没有一个满意的。
如此,亲人之间就会产生隔阂,亲情也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断裂。
也许有人觉得作为省长家属的金月姬有点矫情,但对比吴倩闹得那出一看,就知道这老太太看问题实在通透。
不知不觉,《人世间》通过这两段剧情交叉上演给观众上了一课。
那就是滥好人做不得,什么事都必须丑话都说在前头,先小人后君子,省得日后剪不断理还乱,兄弟反目,亲人成仇,一切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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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醉倒路边,民警不仅守护了两个多小时,还两次帮忙拨打120,男子拒绝救助后死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家属起诉要求警方赔偿63万余元,且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民警未对其强制醒酒!”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您觉得呢?
(浩子说法)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您觉得呢?
(浩子说法)
上海,男子醉倒路边,民警不仅守护了两个多小时,还两次帮忙拨打120,男子拒绝救助后死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家属起诉要求警方赔偿63万余元,且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民警未对其强制醒酒!”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你觉得呢?
(案例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男子崔某醉酒后躺在路边,5时26分,好心的路人发现后拨打110报警。5时38分,民警带领3名辅警到场处置。
民警看崔某横卧在路上,身边又有不少呕吐物,疑似醉酒,便试图将其扶起就医。
然而,崔某已经缺乏自控能力,双脚无力,刚站起来就往地上滑倒,又不断挣扎,救助困难。
于是,民警拨打了120,6时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
急救人员和现场民警辅警配合着两次将其抬至担架上,但是崔某不断剧烈挣扎离开,口中嘟嘟囔囔拒绝就医。
折腾了大半个小时,也无法把醉酒的崔某拉走,无奈之下,120救护人员告知现场民警无法将该醉酒男子送至医院,在确认该醉酒男子生命体征正常后,医护人员于6时30分许离开现场。
随后,民警因需要处理公务离开现场,为避免崔某遭到其他意外伤害,安排3名辅警继续在其身旁守护。
辅警守到8时左右,发现崔某有异常情况,就再次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8时17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确认该男子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可让警方感到意外的是,崔某家属竟然把警方告到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崔某家属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侃侃而谈,他们认为,警方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有事找民警也是理所当然,一个正常的人都能想到醉酒倒卧在路边是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然而,面对醉倒的崔某,民警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才导致崔某挺死亡,警方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崔某家属的控诉,警方感到很委屈,辩驳道:
首先,强制醒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只能针对有违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崔某醉倒路边虽然不雅观,但是其行为并不违法,民警无权对其实施强制行为。
其次,此次事件中,民警规定及时处警,到场后两次通知救护人员到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救助。
在医护人员离开后,警力本来就有限的情况下,安排了3名辅警继续看护看护,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120,已经全面的履行了救助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崔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崔某家属向警方索赔有道理吗?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有应当立即救助的义务。
为人民服务是警方的宗旨,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于处于危难情形的人也确实负有救助的义务。
但这个救助不能是无限的,只能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只要警方采取的措施达到了这个合理的限度,就应认定为全面履行了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接到报警后,民警10余分钟就已经赶到现场实施救助,在独立救助无果之下,及时拨打了120,救护人员到场后,崔某强行挣扎拒绝就医,救护人员确认其生命体征平稳离开后,民警依然安排了3名辅警守护以防止意外,这一系列行为均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对于崔某家属指责警方未实施强制救助的行为说法,警方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强制救助的权力。
强制醒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只能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针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一旦对没有违法的崔某实施,警方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因此,要求警方强制醒酒过于苛刻。
崔某是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的危害后果,醉酒后还拒绝就医,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崔某家属对于亲人出去喝酒是否会发生安全事故也应当知晓,然后对于彻夜未归的崔某也是不闻不问,崔某死亡后,却完全归责于警方不作为,这真是给人有点无理也要闹三分的感觉!
法院认为,警方报警电话后,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现场及时实施了救助,并两次通知120到场,终因崔叶挺抗拒而未果。对醉酒倒地的崔某已经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崔某家属认为民警到场后消极等待,未安排庇护场所、未采取强制醒酒等有效救助措施导致崔某死亡,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民警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具备对醉酒人员进行救护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对崔某事发现场情况该采取何种有效救助方式,应由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进行处置。
在此情况下,并不能简单以崔某的死亡结果来判断民警是否已履行法定救助义务。
因此,崔某家属认为警方未全面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有些人总是“以结果推导过程”的方法评价事物,一出事情,不想有理没理,就要先找个责任人索赔,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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