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银早会#
周五,细雨绵绵的双休前奏
主讲:路亚坤
主题: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关于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合同本意为履行,无效属于特殊情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5号,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避免无效情形,促进合同顺利履行,这可能是大部分签订者的初心。感谢路亚坤的精彩讲解。
疫路风雨,注意安全~下周见! https://t.cn/A6cSw41v
周五,细雨绵绵的双休前奏
主讲:路亚坤
主题: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关于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合同本意为履行,无效属于特殊情形,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5号,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避免无效情形,促进合同顺利履行,这可能是大部分签订者的初心。感谢路亚坤的精彩讲解。
疫路风雨,注意安全~下周见! https://t.cn/A6cSw41v
【北湖龙翔国际官邸将积极加快推进处理,积极推进工程全面复工续建】#楼市爆料#
有市民反映北湖龙翔国际官邸依然不动工,项目和之前施工单位有合同纠纷,迟迟没有进展。
3月23日得到回复:该项目已于2022年3月1日启动复工续建工作,各栋号陆续开始施工。
涉及合同纠纷的标段,地产公司将积极加快推进处理,积极推进工程全面复工续建,同时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收尾工作。
有市民反映北湖龙翔国际官邸依然不动工,项目和之前施工单位有合同纠纷,迟迟没有进展。
3月23日得到回复:该项目已于2022年3月1日启动复工续建工作,各栋号陆续开始施工。
涉及合同纠纷的标段,地产公司将积极加快推进处理,积极推进工程全面复工续建,同时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收尾工作。
抬起衙门就群众:巡回审理见成效追溯根源化纠纷
为深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践行“法官多跑腿、群众少奔波”的理念,提升群众满意度。近日河西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经营,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2020年10月17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祁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年检车辆且未在合同期内缴纳管理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及车辆年检手续,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办理,从而影响了原告公司其他车辆在车管所的业务办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得知涉案车辆已经多次转让,承办法官通过多渠道与涉案车辆现在的实际持有人取得联系,了解涉案车辆具体情况。考虑到被告是驾校教练,工作期间不便请假,且从驾校往返法庭需花费1个多小时,为了尽量不耽误被告的正常工作并实际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工作所在地巡回审理此案。为了彻底解决问题,承办法官与涉案车辆实际持有人沟通协调一并前往巡回地点。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三方的协商沟通,原告同意与车辆实际持有人重新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并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之必行,在于民心所向。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地照顾到了辖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庭“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下一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结合案件实际开展巡回审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以更加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提亮法治“底色”,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格尔木市打造“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为深刻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践行“法官多跑腿、群众少奔波”的理念,提升群众满意度。近日河西人民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经营,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2020年10月17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祁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提前一个月年检车辆且未在合同期内缴纳管理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及车辆年检手续,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办理,从而影响了原告公司其他车辆在车管所的业务办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得知涉案车辆已经多次转让,承办法官通过多渠道与涉案车辆现在的实际持有人取得联系,了解涉案车辆具体情况。考虑到被告是驾校教练,工作期间不便请假,且从驾校往返法庭需花费1个多小时,为了尽量不耽误被告的正常工作并实际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工作所在地巡回审理此案。为了彻底解决问题,承办法官与涉案车辆实际持有人沟通协调一并前往巡回地点。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三方的协商沟通,原告同意与车辆实际持有人重新签订《车辆挂靠协议》,并不再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之必行,在于民心所向。巡回审判制度合理地照顾到了辖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庭“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下一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结合案件实际开展巡回审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以更加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提亮法治“底色”,达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格尔木市打造“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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