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坏作家是必要的,因为他们符合不发展、不成熟之辈的趣味
艺术的灵魂(4)
文/尼采
(三十九)
熟人的著作及其读者——我们读熟人(朋友或敌人)的著作有双重心情。一方面我们认识,并在此时不断耳语:“这是他写的,是他的内在知识、他的经验、禀赋的标志。”同时,另一种认识又力求弄清这著作本身究竟是什么,不看其作者,它本身应当获得什么评价,它本身又提供了什么新知识。这两种阅读和衡量方式彼此干扰,不言而喻,也彼此对立,即使和一位朋友谈话,也只有当两人只想着事情本身而忘掉他们是朋友时,才可能有认识上好的收获。
(四十二)
写作和教学中的审慎——谁刚开始写作并感觉到自己的写作热情时,在他所从事的和经历的一切中,几乎只领会可以充当写作材料的东西。他不再想自己,而只想著作家及其读者。他有志于观察,但不是写自己所用。谁是教师,他就多半不善于为他自己的利益做自己的事情,他始终想着学生的利益,任何知识,只有是他能够教授的,才会使他感兴趣。最后,他把自己看作是一条知识的通道,并归根到底看作工具,以致丧失了自己的真诚。
(四十三)
坏作家是必要的——永远必须有坏作家,因为他们符合不发展、不成熟之辈的趣味。后者如同成熟者一样有其需要。倘若人的寿命更长些,那么变成熟的人的数量就会超过或至少等同于不成熟者。然而,绝大多数人死得过于年轻了。这就是说,永远的更多的不发展的理智连同坏的趣味,而且,这些人带着青年人过激的态度以渴望其需要的满足,他们强迫产生坏作家。
(四十四)
太近和太远——读者和作者常常互不理解,因为作者太熟悉题目,几乎感到它无聊了,所以他放弃了他所知道的许多例子,而读者却对事物又过于生疏,如果不给他举例,就容易觉得根据不足。
(四十六)
黑暗与强光并存——在一般情况下,不善于清晰阐明其思想的作家,在个别情况下就喜欢选用最强烈、最夸张的标记和最高级形容词,来产生一种光照效果,好像斑驳的林茵道上的耀眼火炬。
(四十八)
令人翩翩起舞的书——有一些作家,他们把不可能的事描绘得像可能的事一样,谈论起灵性和天才时,就好像它们只是一种心境和爱好似的,便以此产生出一种奔放自由的情感,好像人以足尖站立,头晕遏止不住地要翩翩起舞了。
(五十)
几乎变为人的书——再令每位作家惊奇的是,书一旦脱稿之后,便以独立的生命形式而继续生存了;他似乎觉得,它像昆虫的一截脱落下来,继续走它自己的路去了。也许他完全遗忘了它,也许他超越了其中所写的见解,也许他自己也不再理解它,并失去了构思此书时一度载他飞翔的翅膀。与此同时,它寻找它的读者,点燃生命,使人幸福,给人震惊,唤来新的作品,成为决心和行动的动力。简单地说,它像一个赋予了精神和灵魂的生灵一样地生存着,但还不是人。作者获得了最幸福的命运,他年老之时可以说,他身上一切创造的、有力的、高尚的、证明的思想和情感,会在他的作品中继续生存着,即使他自己只是残灰,火种却到处复燃并且流传。如果你设想一下,一个人的每个行动,而不仅是一本书,会以某种方式成为其他实际存在着的真正的不朽,即运动的不朽:一度运动之物,如同昆虫嵌在琥珀中一样,嵌进了万有的总联系而变得永恒了。
(五十一)
老年的快乐——思想家以及艺术家,他较好地自我逃往了作品中,当他看到他的肉体和精神渐渐被时间磨损毁坏时,便感到一种近乎恶意的快乐,犹如他躲在角落里去看一个贼撬他的钱柜,而他知道钱柜是空的,所有的财富已经安全转移。
(五十二)
宁静的丰收——天生的精神贵族是不太勤奋的;他们的成果在宁静的秋夜出现并从树梢坠落,无需焦急的渴望、催促和除旧布新。不间断地创作愿望是平庸的,显示了虚荣、嫉妒和功名欲。倘若一个人是什么,他就根本不必去做什么——而仍然大有作为。在“制作的”人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种族。
(五十五)
对荒谬的快乐——人怎么能对荒谬感到快乐?只要世界上还有笑,情况就会如此;甚至可以说,凡有幸福之处,便有对荒谬的快乐。经验转为无目的,而有目的反面的,必然的转为任意,这个过程倘若没有造成损害,只是一时心血来潮而发生,就会使人高兴,因为这暂时会把我们从必然的、有目的、经验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我们平时就是把它们来看做是我们的无情主宰的;当被期待之物(他通常使人不安、紧张)无害地来到,我们便游戏和欢笑。
(六十二)
艺术中的彼岸——人们曾深刻痛心地承认,一切时代的艺术家在其才华横溢的顶峰,恰恰把我们今日视为谬误的一种观念,并提举到了神化的地步:他们是人类的宗教误信和哲学迷误的颂扬者,倘无对人类的绝对真理的信念,他们不会这么做。如果根本地除去对这一真理的信念,驾于人类知识与迷误两端的虹彩将黯然失色,那么,像《神曲》、拉斐尔的绘画、米开朗其罗的壁画、哥德式教学等,这一类艺术就绝不可能复兴,它们不仅以艺术对象的宇宙意义,而且以其形而上意义为自身的前提。于是,曾经有过这样一种艺术,这样一种艺术家的信念,便仅仅成了动人的传说。
(摘自尼采《谈自由与偏见》,石磊编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
艺术的灵魂(4)
文/尼采
(三十九)
熟人的著作及其读者——我们读熟人(朋友或敌人)的著作有双重心情。一方面我们认识,并在此时不断耳语:“这是他写的,是他的内在知识、他的经验、禀赋的标志。”同时,另一种认识又力求弄清这著作本身究竟是什么,不看其作者,它本身应当获得什么评价,它本身又提供了什么新知识。这两种阅读和衡量方式彼此干扰,不言而喻,也彼此对立,即使和一位朋友谈话,也只有当两人只想着事情本身而忘掉他们是朋友时,才可能有认识上好的收获。
(四十二)
写作和教学中的审慎——谁刚开始写作并感觉到自己的写作热情时,在他所从事的和经历的一切中,几乎只领会可以充当写作材料的东西。他不再想自己,而只想著作家及其读者。他有志于观察,但不是写自己所用。谁是教师,他就多半不善于为他自己的利益做自己的事情,他始终想着学生的利益,任何知识,只有是他能够教授的,才会使他感兴趣。最后,他把自己看作是一条知识的通道,并归根到底看作工具,以致丧失了自己的真诚。
(四十三)
坏作家是必要的——永远必须有坏作家,因为他们符合不发展、不成熟之辈的趣味。后者如同成熟者一样有其需要。倘若人的寿命更长些,那么变成熟的人的数量就会超过或至少等同于不成熟者。然而,绝大多数人死得过于年轻了。这就是说,永远的更多的不发展的理智连同坏的趣味,而且,这些人带着青年人过激的态度以渴望其需要的满足,他们强迫产生坏作家。
(四十四)
太近和太远——读者和作者常常互不理解,因为作者太熟悉题目,几乎感到它无聊了,所以他放弃了他所知道的许多例子,而读者却对事物又过于生疏,如果不给他举例,就容易觉得根据不足。
(四十六)
黑暗与强光并存——在一般情况下,不善于清晰阐明其思想的作家,在个别情况下就喜欢选用最强烈、最夸张的标记和最高级形容词,来产生一种光照效果,好像斑驳的林茵道上的耀眼火炬。
(四十八)
令人翩翩起舞的书——有一些作家,他们把不可能的事描绘得像可能的事一样,谈论起灵性和天才时,就好像它们只是一种心境和爱好似的,便以此产生出一种奔放自由的情感,好像人以足尖站立,头晕遏止不住地要翩翩起舞了。
(五十)
几乎变为人的书——再令每位作家惊奇的是,书一旦脱稿之后,便以独立的生命形式而继续生存了;他似乎觉得,它像昆虫的一截脱落下来,继续走它自己的路去了。也许他完全遗忘了它,也许他超越了其中所写的见解,也许他自己也不再理解它,并失去了构思此书时一度载他飞翔的翅膀。与此同时,它寻找它的读者,点燃生命,使人幸福,给人震惊,唤来新的作品,成为决心和行动的动力。简单地说,它像一个赋予了精神和灵魂的生灵一样地生存着,但还不是人。作者获得了最幸福的命运,他年老之时可以说,他身上一切创造的、有力的、高尚的、证明的思想和情感,会在他的作品中继续生存着,即使他自己只是残灰,火种却到处复燃并且流传。如果你设想一下,一个人的每个行动,而不仅是一本书,会以某种方式成为其他实际存在着的真正的不朽,即运动的不朽:一度运动之物,如同昆虫嵌在琥珀中一样,嵌进了万有的总联系而变得永恒了。
(五十一)
老年的快乐——思想家以及艺术家,他较好地自我逃往了作品中,当他看到他的肉体和精神渐渐被时间磨损毁坏时,便感到一种近乎恶意的快乐,犹如他躲在角落里去看一个贼撬他的钱柜,而他知道钱柜是空的,所有的财富已经安全转移。
(五十二)
宁静的丰收——天生的精神贵族是不太勤奋的;他们的成果在宁静的秋夜出现并从树梢坠落,无需焦急的渴望、催促和除旧布新。不间断地创作愿望是平庸的,显示了虚荣、嫉妒和功名欲。倘若一个人是什么,他就根本不必去做什么——而仍然大有作为。在“制作的”人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种族。
(五十五)
对荒谬的快乐——人怎么能对荒谬感到快乐?只要世界上还有笑,情况就会如此;甚至可以说,凡有幸福之处,便有对荒谬的快乐。经验转为无目的,而有目的反面的,必然的转为任意,这个过程倘若没有造成损害,只是一时心血来潮而发生,就会使人高兴,因为这暂时会把我们从必然的、有目的、经验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我们平时就是把它们来看做是我们的无情主宰的;当被期待之物(他通常使人不安、紧张)无害地来到,我们便游戏和欢笑。
(六十二)
艺术中的彼岸——人们曾深刻痛心地承认,一切时代的艺术家在其才华横溢的顶峰,恰恰把我们今日视为谬误的一种观念,并提举到了神化的地步:他们是人类的宗教误信和哲学迷误的颂扬者,倘无对人类的绝对真理的信念,他们不会这么做。如果根本地除去对这一真理的信念,驾于人类知识与迷误两端的虹彩将黯然失色,那么,像《神曲》、拉斐尔的绘画、米开朗其罗的壁画、哥德式教学等,这一类艺术就绝不可能复兴,它们不仅以艺术对象的宇宙意义,而且以其形而上意义为自身的前提。于是,曾经有过这样一种艺术,这样一种艺术家的信念,便仅仅成了动人的传说。
(摘自尼采《谈自由与偏见》,石磊编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
《玉楼春》【宋】(辛弃疾)
风前欲劝春光住,春在城南芳草路。
未随流落水边花,且作飘零泥上絮。
镜中已觉星星误,人不负春春自负。
梦回人远许多愁,只在梨花风雨处。
《楚天遥带过清江引》【元】(薛昂夫)
有意送春归,无计留春住。 明年又着来,何似休归去。
桃花也解愁,点点飘红玉。 目断楚天遥,不见春归路。
春若有情春更苦,暗里韶光度。
夕阳山外山,春水渡旁渡,不知那答儿是春住处 https://t.cn/RXPCoZM
风前欲劝春光住,春在城南芳草路。
未随流落水边花,且作飘零泥上絮。
镜中已觉星星误,人不负春春自负。
梦回人远许多愁,只在梨花风雨处。
《楚天遥带过清江引》【元】(薛昂夫)
有意送春归,无计留春住。 明年又着来,何似休归去。
桃花也解愁,点点飘红玉。 目断楚天遥,不见春归路。
春若有情春更苦,暗里韶光度。
夕阳山外山,春水渡旁渡,不知那答儿是春住处 https://t.cn/RXPCoZM
#女子被车撞后打官司一波三折#【一场车祸,两份鉴定书!杭州女子被车撞后心力交瘁:这个官司一波三折】2018年12月8日傍晚5点多,杭州安女士骑电动车回家。
当天5点15分,开网约车的林师傅沿东新路由南向东往德胜路右转弯,遇上了从东新路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很不巧发生了车祸。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林师傅把她送到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
18天后,由于手术需要,安女士转到浙大邵逸夫医院,手术加住院共8天,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她多次前往医院复诊。
这起事故责任很清楚,当时交警认定网约车也就是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在安女士的认知里,事故责任和鉴定结果都明确,那么理赔应该会比较顺利。
让安女士没想到的是,理赔不顺利不说,这桩官司,更是一波三折,让她这两年都心力交瘁。
2022年3月24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滨江法院公开审理。
调解前一天保险公司通知无法到场
安女士的案子并不是第一次起诉。
2020年5月,原来的下城法院受理了这桩官司。安女士是原告,林师傅、网约车公司、负责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和负责商业险的“某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为被告。
法官先是为双方安排了调解,在约定好的调解日子前一天,某保险杭州公司告知投保车辆是和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天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
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诉讼过程中,中国人保主动向安女士在交强险范围(12万元)内赔付。由于安女士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凭证原件,这些证据原件都在承办法官处,安女士撤诉取回原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
安女士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二十多万元。
除了12万元,其余的赔偿没有落实,因此,2021年6月份,安女士再次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鉴定,多了一行字
这次,安女士起诉的是林师傅、网约车公司以及“某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余万元。
“某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安女士在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的事项是伤残程度鉴定和伤病关系鉴定。
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某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安女士说:“照着这样的说法,我(左)肩袖损伤是我自己造成的?不是车祸的原因?”让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其中一份会有这样的因果推论。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伤病关系的分析: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
“我是1974年出生的,年纪不算大吧?再说了,鉴定的时候我右肩确实是好的呀,要不是车祸,怎么会自己就左肩撕裂了呢?”安女士说。
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要是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我是不是就只能赔4万多块钱?光住院治疗就花了6万多,还在家里休养了很久……”安女士说,直到今年初第二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时候,她的左胳膊还是抬不起来。
伤病关系鉴定有没有必要?
听听专业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祝志建律师。
祝志建表示:“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次要作用的说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倘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我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这个伤病关系鉴定会影响责任认定?
祝志健说每一个案例都不一样:“以安女士的交通事故案来说,要看以前有没有在同一部位受过伤,假如被侵害人原本左肩部位就有过外伤,那么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又伤到了这个部位,这样的情况做伤病关系鉴定有合理性的。不过本案中被侵权人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当天5点15分,开网约车的林师傅沿东新路由南向东往德胜路右转弯,遇上了从东新路由南向北直行的安女士,很不巧发生了车祸。安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左脚踝和左边肩膀都受了伤,林师傅把她送到了新华医院接受治疗。
18天后,由于手术需要,安女士转到浙大邵逸夫医院,手术加住院共8天,之后的一年时间里,她多次前往医院复诊。
这起事故责任很清楚,当时交警认定网约车也就是林师傅一方全责。
2019年7月23日,安女士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等级的鉴定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果为十级残疾。
在安女士的认知里,事故责任和鉴定结果都明确,那么理赔应该会比较顺利。
让安女士没想到的是,理赔不顺利不说,这桩官司,更是一波三折,让她这两年都心力交瘁。
2022年3月24日,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滨江法院公开审理。
调解前一天保险公司通知无法到场
安女士的案子并不是第一次起诉。
2020年5月,原来的下城法院受理了这桩官司。安女士是原告,林师傅、网约车公司、负责车辆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和负责商业险的“某保险”两家保险公司均为被告。
法官先是为双方安排了调解,在约定好的调解日子前一天,某保险杭州公司告知投保车辆是和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二天相关负责人无法到场。
案子因此转到审判庭。
诉讼过程中,中国人保主动向安女士在交强险范围(12万元)内赔付。由于安女士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凭证原件,这些证据原件都在承办法官处,安女士撤诉取回原件,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
安女士按照司法鉴定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评定,提出的赔偿金额是二十多万元。
除了12万元,其余的赔偿没有落实,因此,2021年6月份,安女士再次向滨江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鉴定,多了一行字
这次,安女士起诉的是林师傅、网约车公司以及“某保险”,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1余万元。
“某保险”不认可安女士之前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其再次鉴定。
2022年1月12日,安女士在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再次接受了鉴定,鉴定的事项是伤残程度鉴定和伤病关系鉴定。
鉴定结果是“目前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在目前左关节功能障碍中起次要作用”。
庭审中,被告方“某保险”提出,鉴于安女士的外伤起次要作用,因此只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安女士说:“照着这样的说法,我(左)肩袖损伤是我自己造成的?不是车祸的原因?”让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既然司法鉴定已经给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其中一份会有这样的因果推论。
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伤病关系的分析:肩关节活动是身体活动的一部分,随着年纪增长会导致身体各关节功能退化,较轻的外力作用就会导致肩袖撕裂,本次外伤可能诱发或加重其自身退变的临床症状。所以认为安女士外伤起次要作用、自身退变起主要作用。
“我是1974年出生的,年纪不算大吧?再说了,鉴定的时候我右肩确实是好的呀,要不是车祸,怎么会自己就左肩撕裂了呢?”安女士说。
安女士的案子没有当场宣判。
“要是保险公司的说法成立,那我是不是就只能赔4万多块钱?光住院治疗就花了6万多,还在家里休养了很久……”安女士说,直到今年初第二次接受司法鉴定的时候,她的左胳膊还是抬不起来。
伤病关系鉴定有没有必要?
听听专业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和减轻侵权人责任之间有什么关系?
小时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祝志建律师。
祝志建表示:“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次要作用的说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中,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倘若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女士这个案子,安女士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确实会影响其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减扣,“当时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比较明确的,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无责。所以我认为个人体质和交通事故是两码事,作为被侵权人(安女士)不应该因为自身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负相应责任。”
什么情况下这个伤病关系鉴定会影响责任认定?
祝志健说每一个案例都不一样:“以安女士的交通事故案来说,要看以前有没有在同一部位受过伤,假如被侵害人原本左肩部位就有过外伤,那么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又伤到了这个部位,这样的情况做伤病关系鉴定有合理性的。不过本案中被侵权人之前没有受过伤,因个人体质原因得出次要作用的结论,显然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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