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学典:《论语.子罕》9.6 太宰问于子贡曰:“夫子圣者与,何其多能也?”子贡曰:“固天纵之将圣,又多能也。”子闻之,曰:“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君子多乎哉?不多也。”
▲大宰:即太宰,官名。此处的太宰已不可考。孔安国:“大宰,官名。或吴或宋,未可知也。”
▲与:同“欤”,疑辞。
▲固:确实。
▲天纵之将圣:纵,不加限量之义;或使,让。将,大;将圣,即大圣。《尔雅》:“将,大也。”孔安国:“天固纵大圣之德。”《集说》:“大宰见夫子之多能,疑其为圣而问之子贡。子贡告之以人之受才有限,而夫子则不可以限量拘是。”
▲又多能也:太宰以多能为圣,子贡认为孔子既是大圣,又多能,皆上天成就之。朱子:“圣无不通,多能乃其余事。”
▲多能鄙事:孔子少时贫贱,以各种执事为生,而多会各种卑微之事。鄙事,即卑微琐屑之事,技艺而已,并不是道。《集说》:“鄙,细也。”
▲君子多乎哉,不多也:君子不必多能。钱穆:“此处不言圣人,而改言君子,是孔子之谦,不欲以圣人自居。然谓君子不必多能,其所指示则更深切矣。”朱子:“多能非所以率人,故又言君子不必多能以晓之。”
■现代翻译:太宰向子贡问道:“夫子是圣人吗?为什么他这样多才多艺呢?”子贡说:“这本是上天想让他成为圣人,又让他多才多艺。”孔子听了这些话,说:“太宰真知道我吗?我年轻时贫困卑微,所以多会一些卑微的技艺。君子需要多的才能吗?不需要多啊。”
●三国魏何晏等《论语集解》:孔安国曰:大宰,大夫官名也,或吴或宋,未可分也。疑孔子多能於小艺也。言天固纵大圣之德,又使多能也。苞氏曰:我少小贫贱,常自执事,故多能为鄙人之事。君子固不当多能也。
●南朝梁皇侃《论语义疏》:太宰闻孔子圣,又闻孔子多能,而其心疑圣人务大,不应细碎多能,故问子贡言孔子既圣,其那复多能乎?子贡荅云:孔子大圣,是天所固纵,又使多能也。固,故也。将,大也。孔子闻大宰之疑而云知我,则许疑我非圣是也。缪协云:我信多能,故曰知我。江熙曰:大宰嫌多能非圣,故云知我,谦之意也。又説我非圣而所以多能之由也。言我少小贫贱,故多能为麤(cū,同粗)鄙之事也。更云若圣人君子,岂多能鄙事乎?则不多能也。缪协云:君子从物应务,道达则务简,务简则不多能也。江熈曰:言君子所存远者大者,不应多能也。
●宋刑昺《论语注疏》:此章论孔子多小艺也。大宰之意,以为圣人当务大忽小,今夫子既曰圣者与,又何其多能小艺乎?以为疑,故问於子贡也。子贡曰:天固纵大圣之德,又使多能也。孔子闻大宰疑已多能非圣,故云:知我乎。谦谦之意也。我自小贫贱,常自执事,故多能为鄙人之事也。君子固不当多能也。今已多能,则为非圣,所以为谦谦也。
●宋陈祥道《论语全解》:道德者,本也;艺能者,末也。有其本而辅之以末,则不害为君子;若事其末而忘其本,则不免为众人。周公之多才多艺,与孔子之多能,则多能亦圣人之所不废,而非其所先也。圣人之于天下,能圆能方,能短能长,流之斯为川,塞之斯为渊,升则云,潜则渊,仁者见之谓仁,智者见之谓智。太宰见之谓多能,不亦宜乎?
●宋朱熹《论语集注》:大,音泰。大宰盖以多能为圣也。纵,犹肆也,言不为限量也。将,殆也,谦若不敢知之辞。圣无不通,多能乃其余事,故言又以兼之。
言由少贱故多能,而所能者鄙事尔,非以圣而无不通也。且多能非所以率人,故又言君子不必多能以晓之。
●宋张栻《癸巳论语解》:太宰见夫子多能,而疑其圣者在此。子贡则谓夫子盖天命以大圣之质,多能特其余耳。夫子闻之,恐太宰谓圣必待多能,则甚有害也,故谦以自居,其意则欲太宰知夫多能虽不害其为君子,然为君子不在多能也。
●南怀瑾《论语别裁》:大宰问子贡说,孔夫子这位老师,真是圣人,他为什么这样渊博,样样都会?子贡说,夫子是天生的圣人,而且学问又渊博。孔子听了后说,你们以为大宰真的了解我吗?不然,因为我从小从艰难困苦中成长起来,贫贱中什么事情都做过,人世间一切人情世故都通达了,所以对于人世间乃至下等的事都懂。君子对自己要求很高,始终怕自己人生经验不充足,谁够得上称学问渊博呢,天下的知识是求不完的。
★前面说: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知其时孔子圣名已胜。太宰问之或出于此,或曰疑“君子不器”也,或曰疑“以多能为圣也”,或曰谓美圣且多能。其义为太宰不足以知圣,故有此言。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圣而无不通也,多能,其余事也。博学多能为涵养德之环境,故子曰:“多乎哉?不多也。”或曰是说我身上这些才能于君子来说“还是不够多”;或君子不必以“多能”而示人;或君子固不当多能也等。多不足病也,病者,博而浸于知而无归于仁,多而执于艺而无蓄其德。夫子所以戒其多能者,欲学者当专务力于道德,而不可分心于多能也。 https://t.cn/RxRVHIh
▲大宰:即太宰,官名。此处的太宰已不可考。孔安国:“大宰,官名。或吴或宋,未可知也。”
▲与:同“欤”,疑辞。
▲固:确实。
▲天纵之将圣:纵,不加限量之义;或使,让。将,大;将圣,即大圣。《尔雅》:“将,大也。”孔安国:“天固纵大圣之德。”《集说》:“大宰见夫子之多能,疑其为圣而问之子贡。子贡告之以人之受才有限,而夫子则不可以限量拘是。”
▲又多能也:太宰以多能为圣,子贡认为孔子既是大圣,又多能,皆上天成就之。朱子:“圣无不通,多能乃其余事。”
▲多能鄙事:孔子少时贫贱,以各种执事为生,而多会各种卑微之事。鄙事,即卑微琐屑之事,技艺而已,并不是道。《集说》:“鄙,细也。”
▲君子多乎哉,不多也:君子不必多能。钱穆:“此处不言圣人,而改言君子,是孔子之谦,不欲以圣人自居。然谓君子不必多能,其所指示则更深切矣。”朱子:“多能非所以率人,故又言君子不必多能以晓之。”
■现代翻译:太宰向子贡问道:“夫子是圣人吗?为什么他这样多才多艺呢?”子贡说:“这本是上天想让他成为圣人,又让他多才多艺。”孔子听了这些话,说:“太宰真知道我吗?我年轻时贫困卑微,所以多会一些卑微的技艺。君子需要多的才能吗?不需要多啊。”
●三国魏何晏等《论语集解》:孔安国曰:大宰,大夫官名也,或吴或宋,未可分也。疑孔子多能於小艺也。言天固纵大圣之德,又使多能也。苞氏曰:我少小贫贱,常自执事,故多能为鄙人之事。君子固不当多能也。
●南朝梁皇侃《论语义疏》:太宰闻孔子圣,又闻孔子多能,而其心疑圣人务大,不应细碎多能,故问子贡言孔子既圣,其那复多能乎?子贡荅云:孔子大圣,是天所固纵,又使多能也。固,故也。将,大也。孔子闻大宰之疑而云知我,则许疑我非圣是也。缪协云:我信多能,故曰知我。江熙曰:大宰嫌多能非圣,故云知我,谦之意也。又説我非圣而所以多能之由也。言我少小贫贱,故多能为麤(cū,同粗)鄙之事也。更云若圣人君子,岂多能鄙事乎?则不多能也。缪协云:君子从物应务,道达则务简,务简则不多能也。江熈曰:言君子所存远者大者,不应多能也。
●宋刑昺《论语注疏》:此章论孔子多小艺也。大宰之意,以为圣人当务大忽小,今夫子既曰圣者与,又何其多能小艺乎?以为疑,故问於子贡也。子贡曰:天固纵大圣之德,又使多能也。孔子闻大宰疑已多能非圣,故云:知我乎。谦谦之意也。我自小贫贱,常自执事,故多能为鄙人之事也。君子固不当多能也。今已多能,则为非圣,所以为谦谦也。
●宋陈祥道《论语全解》:道德者,本也;艺能者,末也。有其本而辅之以末,则不害为君子;若事其末而忘其本,则不免为众人。周公之多才多艺,与孔子之多能,则多能亦圣人之所不废,而非其所先也。圣人之于天下,能圆能方,能短能长,流之斯为川,塞之斯为渊,升则云,潜则渊,仁者见之谓仁,智者见之谓智。太宰见之谓多能,不亦宜乎?
●宋朱熹《论语集注》:大,音泰。大宰盖以多能为圣也。纵,犹肆也,言不为限量也。将,殆也,谦若不敢知之辞。圣无不通,多能乃其余事,故言又以兼之。
言由少贱故多能,而所能者鄙事尔,非以圣而无不通也。且多能非所以率人,故又言君子不必多能以晓之。
●宋张栻《癸巳论语解》:太宰见夫子多能,而疑其圣者在此。子贡则谓夫子盖天命以大圣之质,多能特其余耳。夫子闻之,恐太宰谓圣必待多能,则甚有害也,故谦以自居,其意则欲太宰知夫多能虽不害其为君子,然为君子不在多能也。
●南怀瑾《论语别裁》:大宰问子贡说,孔夫子这位老师,真是圣人,他为什么这样渊博,样样都会?子贡说,夫子是天生的圣人,而且学问又渊博。孔子听了后说,你们以为大宰真的了解我吗?不然,因为我从小从艰难困苦中成长起来,贫贱中什么事情都做过,人世间一切人情世故都通达了,所以对于人世间乃至下等的事都懂。君子对自己要求很高,始终怕自己人生经验不充足,谁够得上称学问渊博呢,天下的知识是求不完的。
★前面说: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知其时孔子圣名已胜。太宰问之或出于此,或曰疑“君子不器”也,或曰疑“以多能为圣也”,或曰谓美圣且多能。其义为太宰不足以知圣,故有此言。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圣而无不通也,多能,其余事也。博学多能为涵养德之环境,故子曰:“多乎哉?不多也。”或曰是说我身上这些才能于君子来说“还是不够多”;或君子不必以“多能”而示人;或君子固不当多能也等。多不足病也,病者,博而浸于知而无归于仁,多而执于艺而无蓄其德。夫子所以戒其多能者,欲学者当专务力于道德,而不可分心于多能也。 https://t.cn/RxRVHIh
承租方因疫情及政策原因强势要求退租,出租方应如何合理应对?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张盼
【导读】 乙公司租甲公司房屋开办培训机构,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乙公司发函退租拒交费用。黄晨婕和张盼律师认为,疫情等影响只是让乙公司有协商退租的权利,合同在解除前约束力依然存在,乙公司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精神分析透彻,诉讼节点抓取准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误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两处房屋给乙公司用作乙公司旗下品牌(教学)培训、办公使用,租期8年。
受到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乙公司遂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并且希望甲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M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此后,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甲公司向我们的律师咨询,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法律特征,即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单方退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理直气壮的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站在乙公司的角度,因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但是,全面的理解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①甲、乙二公司均存在一个过于站在自己的角度认识问题的认知缺陷。②现在,甲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但如果本案完全像乙公司认为的那样,甲公司就只能无条件同意乙公司单方退租而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这对甲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甲公司目前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将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并从中找到自己的核心权利,然后才能依法、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依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同意我们的法律服务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
1、由于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所以,甲公司还想根据《租赁合同》获得预期的房屋出租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尽早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应该在根本上更加符合甲公司的长久经济利益。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之情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然后才是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赋予乙公司的权利,是“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协商”,并不是说只要乙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合同》就一定会随即无条件被解除的。
所以,乙公司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只能算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应该属于当事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续的法律内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的延伸,其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论”的情况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并不等于乙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据此事实,甲公司可以这样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
2、客观上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不宜强势提出自己的意见,甲公司可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甲公司这样处理问题,甲公司是可以确保自己获得合理合法之法律优势的。
甲公司充分认同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的分析意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对此,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反驳,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提出退租,只能是乙公司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乙公司要求退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结论。相应的结论,应该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如果乙公司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极其武断的。因此: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甲公司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甲公司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3、在法院尚未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之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乙公司而言,其合同约束力是依然存在的。因此,乙公司拖欠房租和物业费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与涉案《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乙公司是否需要减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物业费,判决乙公司支付酌定的违约金,判决解除了涉案的《租赁合同》。#法律##法律咨询##疫情##双减政策##租赁合同##退租#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张盼
【导读】 乙公司租甲公司房屋开办培训机构,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乙公司发函退租拒交费用。黄晨婕和张盼律师认为,疫情等影响只是让乙公司有协商退租的权利,合同在解除前约束力依然存在,乙公司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精神分析透彻,诉讼节点抓取准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误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两处房屋给乙公司用作乙公司旗下品牌(教学)培训、办公使用,租期8年。
受到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乙公司遂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并且希望甲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M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此后,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甲公司向我们的律师咨询,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法律特征,即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单方退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理直气壮的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站在乙公司的角度,因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但是,全面的理解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①甲、乙二公司均存在一个过于站在自己的角度认识问题的认知缺陷。②现在,甲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但如果本案完全像乙公司认为的那样,甲公司就只能无条件同意乙公司单方退租而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这对甲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甲公司目前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将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并从中找到自己的核心权利,然后才能依法、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依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同意我们的法律服务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
1、由于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所以,甲公司还想根据《租赁合同》获得预期的房屋出租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尽早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应该在根本上更加符合甲公司的长久经济利益。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之情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然后才是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赋予乙公司的权利,是“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协商”,并不是说只要乙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合同》就一定会随即无条件被解除的。
所以,乙公司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只能算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应该属于当事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续的法律内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的延伸,其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论”的情况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并不等于乙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据此事实,甲公司可以这样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
2、客观上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不宜强势提出自己的意见,甲公司可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甲公司这样处理问题,甲公司是可以确保自己获得合理合法之法律优势的。
甲公司充分认同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的分析意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对此,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反驳,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提出退租,只能是乙公司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乙公司要求退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结论。相应的结论,应该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如果乙公司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极其武断的。因此: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甲公司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甲公司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3、在法院尚未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之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乙公司而言,其合同约束力是依然存在的。因此,乙公司拖欠房租和物业费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与涉案《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乙公司是否需要减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物业费,判决乙公司支付酌定的违约金,判决解除了涉案的《租赁合同》。#法律##法律咨询##疫情##双减政策##租赁合同##退租#
#佛教[超话]#第二十品离色离相分
须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色身见。何以故。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须善提,於意云何,如来可以具足诸相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诸相见,何以故,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须菩提,你再想想,可以凭佛的圆满肉身来见到佛吗?一不可以,世尊。不能以有相来见到如来。”
“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所说的肉身,若依真请来说即是非肉身,只是叫其肉身。”
“须菩提,你再想想,如来可凭各种完美的身相来认识吗?一不可以,世尊。如来不应当凭各种完美身相来认识。”
“什么缘故?“您所说的各种完美身相,即非具有各种完美身相,只不过是一个假名而已。”
须菩提,於意云何,佛可以具足色身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色身见。何以故。如来说具足色身,即非具足色身,是名具足色身。
须善提,於意云何,如来可以具足诸相见不,不也,世尊,如来不应以具足诸相见,何以故,如来说,诸相具足,即非具足,是名诸相具足。
“须菩提,你再想想,可以凭佛的圆满肉身来见到佛吗?一不可以,世尊。不能以有相来见到如来。”
“为什么呢?”“因为如来所说的肉身,若依真请来说即是非肉身,只是叫其肉身。”
“须菩提,你再想想,如来可凭各种完美的身相来认识吗?一不可以,世尊。如来不应当凭各种完美身相来认识。”
“什么缘故?“您所说的各种完美身相,即非具有各种完美身相,只不过是一个假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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