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疫情防控期四类典型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上海疫情防控期四类典型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口罩、消毒液、抗原自测产品等防疫用品,迅速行动,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平稳运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选取一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予以公布。#上海蒙山菜场回应2颗白菜93元#
类型一:诱导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超市内设立专柜售卖“供港韭菜”“供港荷兰豆”等蔬菜。
经查,当事人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位于本市奉贤区某地,除菌菇类、荠菜、青菜等品种是该基地种植以外,价目表中大部分所谓“供港”蔬菜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而是采购于各地普通农户,当事人设立的价目表所标识的“供港+蔬菜品名”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类型二:不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从事猪肉商品销售,现场未对猪小排、骨头、猪大排等商品进行价格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三:不明示计量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富迪食品店销售商品的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茼蒿、杭白、蒜苗、香芹、菠菜、黄芹等蔬菜时,以白纸黑字仅标示价格,上述商品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克”,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称上海申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猪肉制品的单价与标价牌不符。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在销售“黑猪五花肉”商品时实际销售价格为32.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如有对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或者举报。(上海市场监管)
类型一:诱导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超市内设立专柜售卖“供港韭菜”“供港荷兰豆”等蔬菜。
经查,当事人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位于本市奉贤区某地,除菌菇类、荠菜、青菜等品种是该基地种植以外,价目表中大部分所谓“供港”蔬菜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而是采购于各地普通农户,当事人设立的价目表所标识的“供港+蔬菜品名”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类型二:不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从事猪肉商品销售,现场未对猪小排、骨头、猪大排等商品进行价格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三:不明示计量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富迪食品店销售商品的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茼蒿、杭白、蒜苗、香芹、菠菜、黄芹等蔬菜时,以白纸黑字仅标示价格,上述商品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克”,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称上海申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猪肉制品的单价与标价牌不符。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在销售“黑猪五花肉”商品时实际销售价格为32.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如有对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或者举报。(上海市场监管)
【西宁市检察院向西宁市医疗系统 送达检察建议】日前,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卫健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此举是为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西宁市检察院在办理民营医疗机构涉罪案件中发现,该领域存在规章制度不完整,管理制度有漏洞,对医护人员从业资格审查、纪律约束及法治教育不力等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深入分析发案成因的基础上,西宁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西宁市卫健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密堵塞漏洞,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法治教育、协同配合等方面筑牢防线。
西宁市检察院通过开展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不仅增强了检察建议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而且使被监督行政机关易于接受,消除认识误区和抵触情绪,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共赢。
西宁市检察院在办理民营医疗机构涉罪案件中发现,该领域存在规章制度不完整,管理制度有漏洞,对医护人员从业资格审查、纪律约束及法治教育不力等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深入分析发案成因的基础上,西宁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西宁市卫健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密堵塞漏洞,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法治教育、协同配合等方面筑牢防线。
西宁市检察院通过开展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不仅增强了检察建议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而且使被监督行政机关易于接受,消除认识误区和抵触情绪,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共赢。
【#六安# 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被罚!】#六安身边事#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显示,六安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
当事人存在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5000元的罚款。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显示,六安金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
当事人存在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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