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道者的孤独与寂寞!
在一般人眼里,修道者总是孤独与寂寞的。他们总是过着晨钟暮鼓,清灯伴黄卷,形单影孤的清淡生活,与世无争,常表现为孤独与寂寞的样子。
但是为何多少年来,都有不少修道者,愿意过着这种生活方式呢?这种孤独与寂寞的生活方式里面,有什么原因值得这些修道者耗上毕生精力去做呢?
是注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就得这样呢?还是另有什么原因让他们有理由过上这种生活?下面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圣人孤独与寂寞是为了什么
孤独与寂寞,不但是一般常人有之,一般修道人有之,其实连圣人也有。但是圣人他们为何愿意过着孤独与寂寞的生活呢?他们应该有自己的追求吧。追求的是什么呢?
《道德经》二十章说:“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累累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馀,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忽兮其若晦,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且鄙。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
众人因迷醉于名利而欢乐,像享受丰盛的美味,又像在春天登上高台而欣赏美景。圣人却唯独一人过着淡泊的生活,没有一点欲望萌动的征兆,像刚出生的婴儿那样还不知道发笑。颓废啊,好像无所归依。众人都有多余之物,而作为一位圣人,却唯独像有所遗失。
圣人表现出愚人的心态,好像非常愚蠢的样子!世俗的人都精明,圣人却显示唯独像昏昧;世俗的人都分析明辨,圣人却表现得唯独沉默。恍惚啊,像走到昏暗的地方,冷落啊,像无处栖息。众人都有所作为,圣人唯独表现出愚蠢而鄙陋的样子,圣人虽然独自和众人不同,然而却重视生养万物之本——“道”。
圣人之所以与众人不一样,愿意过着孤独与寂寞的生活,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这个作为万物之母的“道”。
二、孤独与寂寞的快乐
有些修行者,在外面看来显得非常孤独与寂寞,他们内心没有太多的贪念,所以内心就清静。当人们内心清静时,就不会有太多的贪求,所以他们就表现安静而显得默默无闻。一般不了解的人,就认为他们生活得孤独与寂寞。
《道德经》第四十五章说“清静为天下正”。在修道方面,内心清静可以说是天下修行的规范。当内心清静时,自己的心灵就会安静下来,七情六欲也就减少,就不会有太多的非分之念,从而不会去追求一些无用而痛苦的事情。所以一些修行高深的道长,平时内心严格遵守戒律,专心致志地修行,达到虚静状态,可以体会更深远玄妙的内容。
《南华经》说:“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听止于耳,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修养达到一定高度时,可以将自己身体忘掉,进入一种物我两忘境界,即《南华经》所说的“坐忘”,从而体会生命的另一状态。另一种状态下,反而能体会到生命的高速运行,《南华经》称之为“坐驰”。
即当身体安静,而精神层面反应则更灵活而快速,从而达到内在的一种通达明亮。故内心清静而无所求的修行者,表现出的样子则好像孤独与寂寞一样。但其实,他们只是形体孤独而内心并不寂寞。
三、忍耐孤独寂寞才能更好地悟道
《道德经》第十六章中说:“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当我们内心达到空虚已极的境界,保持清静得深厚的状态,这样更能认识到事物的变化。万物竞相生长,我们就可以观察它们的循环归复。万物众多,都要复归到它们的根源。复归到根源,我们称之为进入一种静态,进入这种“静态”时,我们就称之为是一种归复本性方式。当归复到本性时,就能发现事物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常态而不变的法则,懂得这种常态不变的法则的道理后,才能明白事物及生命的本质。
如果不懂得这种常态不变的法则的道理而轻举妄动,那就会遭到凶兆。懂得这种稳定法则的道理,才能包容一切。能包容一切才会做到公正无私;能公正无私才会使人们归向;能使人们归向才符合自然;能符合自然才会符合“道”,能遵循“道”才会长久,从而终身不娶。
因为他们有圣贤们的智慧作为指导。所以,内在精神上,反而非常富有。因为他们的精神是专一的,一心一意的、非常虔诚地做着自己信仰的事情。内心里有颗坚定的信心,他们时时感觉与太上道祖同在。有了这颗坚定的道心,从此不再感觉到孤独与寂寞。不论什么人,当内心达到专一的状态时,是不会再感觉到孤独与寂寞
因此,耐得住孤独与寂寞的人,才能得到内在的智慧与快乐。好多事情,都是慢慢成功的,如果太急于求成,有时反而不好。所以,《道德经》中说“大器晚成”。往往有大成就者的人,都不是一下成功的,常常要耐得住孤独与寂寞。如姜太公耐得住孤独与寂寞,终于等来文王的赏识与重用。越王勾践,耐得住孤独与寂寞,卧薪尝胆最后终于取得胜利。同样我们龙门丘祖师,“磻溪六年,龙门七载”(《玄门功课经》),共十三年时间,忍耐了孤独与寂寞,修道方能成。
在一般人眼里,修道者总是孤独与寂寞的。他们总是过着晨钟暮鼓,清灯伴黄卷,形单影孤的清淡生活,与世无争,常表现为孤独与寂寞的样子。
但是为何多少年来,都有不少修道者,愿意过着这种生活方式呢?这种孤独与寂寞的生活方式里面,有什么原因值得这些修道者耗上毕生精力去做呢?
是注定他们的生活方式就得这样呢?还是另有什么原因让他们有理由过上这种生活?下面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圣人孤独与寂寞是为了什么
孤独与寂寞,不但是一般常人有之,一般修道人有之,其实连圣人也有。但是圣人他们为何愿意过着孤独与寂寞的生活呢?他们应该有自己的追求吧。追求的是什么呢?
《道德经》二十章说:“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独泊兮其未兆,如婴儿之未孩,累累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馀,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忽兮其若晦,兮若无止。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且鄙。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
众人因迷醉于名利而欢乐,像享受丰盛的美味,又像在春天登上高台而欣赏美景。圣人却唯独一人过着淡泊的生活,没有一点欲望萌动的征兆,像刚出生的婴儿那样还不知道发笑。颓废啊,好像无所归依。众人都有多余之物,而作为一位圣人,却唯独像有所遗失。
圣人表现出愚人的心态,好像非常愚蠢的样子!世俗的人都精明,圣人却显示唯独像昏昧;世俗的人都分析明辨,圣人却表现得唯独沉默。恍惚啊,像走到昏暗的地方,冷落啊,像无处栖息。众人都有所作为,圣人唯独表现出愚蠢而鄙陋的样子,圣人虽然独自和众人不同,然而却重视生养万物之本——“道”。
圣人之所以与众人不一样,愿意过着孤独与寂寞的生活,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这个作为万物之母的“道”。
二、孤独与寂寞的快乐
有些修行者,在外面看来显得非常孤独与寂寞,他们内心没有太多的贪念,所以内心就清静。当人们内心清静时,就不会有太多的贪求,所以他们就表现安静而显得默默无闻。一般不了解的人,就认为他们生活得孤独与寂寞。
《道德经》第四十五章说“清静为天下正”。在修道方面,内心清静可以说是天下修行的规范。当内心清静时,自己的心灵就会安静下来,七情六欲也就减少,就不会有太多的非分之念,从而不会去追求一些无用而痛苦的事情。所以一些修行高深的道长,平时内心严格遵守戒律,专心致志地修行,达到虚静状态,可以体会更深远玄妙的内容。
《南华经》说:“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听止于耳,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修养达到一定高度时,可以将自己身体忘掉,进入一种物我两忘境界,即《南华经》所说的“坐忘”,从而体会生命的另一状态。另一种状态下,反而能体会到生命的高速运行,《南华经》称之为“坐驰”。
即当身体安静,而精神层面反应则更灵活而快速,从而达到内在的一种通达明亮。故内心清静而无所求的修行者,表现出的样子则好像孤独与寂寞一样。但其实,他们只是形体孤独而内心并不寂寞。
三、忍耐孤独寂寞才能更好地悟道
《道德经》第十六章中说:“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当我们内心达到空虚已极的境界,保持清静得深厚的状态,这样更能认识到事物的变化。万物竞相生长,我们就可以观察它们的循环归复。万物众多,都要复归到它们的根源。复归到根源,我们称之为进入一种静态,进入这种“静态”时,我们就称之为是一种归复本性方式。当归复到本性时,就能发现事物在一定条件下保持常态而不变的法则,懂得这种常态不变的法则的道理后,才能明白事物及生命的本质。
如果不懂得这种常态不变的法则的道理而轻举妄动,那就会遭到凶兆。懂得这种稳定法则的道理,才能包容一切。能包容一切才会做到公正无私;能公正无私才会使人们归向;能使人们归向才符合自然;能符合自然才会符合“道”,能遵循“道”才会长久,从而终身不娶。
因为他们有圣贤们的智慧作为指导。所以,内在精神上,反而非常富有。因为他们的精神是专一的,一心一意的、非常虔诚地做着自己信仰的事情。内心里有颗坚定的信心,他们时时感觉与太上道祖同在。有了这颗坚定的道心,从此不再感觉到孤独与寂寞。不论什么人,当内心达到专一的状态时,是不会再感觉到孤独与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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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来了(虽然听说这个一般 但是今天蜜汁想喝黑糖的[亲亲]
反馈!!!半糖不齁!!!超级好喝啊啊啊这个啵啵真是神仙加料我爱了呜呜呜呜 黑糖加的少 甜的正好呜呜呜呜呜呜呜呜我爱!!牛乳味很香!!!!(其实一般好喝啦 比起酒酿芋圆和杨枝甘露还是有差距
(我又一个人来到了万邦五楼享受至尊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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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优化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环境,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争到 2020 年底,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保障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所指困境儿童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孤儿;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弃婴。
保障内容有哪些?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工作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
基本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综合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保障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工作。对于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费用。
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 " 两免一补 " 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落实监护责任。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妥善安置;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临时抚养,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被依法收养儿童,要建立健全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工作。对 0-16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实施意见》还要求,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安全。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护送转接机制。
保障范围是什么?
《实施意见》所指困境儿童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 18 周岁的孤儿;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弃婴。
保障内容有哪些?
根据《实施意见》,保障内容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工作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
基本生活保障。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以及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有残疾的儿童,依据家庭困难状况和残疾等级程度分别享受生活补贴与护理补贴;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综合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保障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做好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工作。对于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费用。
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 " 两免一补 " 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落实监护责任。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妥善安置;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民政部门也可采取亲属抚养、机构托养和家庭寄养方式临时抚养,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被依法收养儿童,要建立健全收养能力评估制度,确保被收养儿童得到妥善安置、获得良好的抚养教育。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工作。对 0-16 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实施意见》还要求,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儿童陷入困境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护儿童安全。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护送转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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