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46-----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例,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如下】
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陈某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表示理解。
上诉人李某某辩称案发前其不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李的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帮助退赔钱款800万元,建议对李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永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陈永某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定性及认定陈系从犯均无异议,但提出陈永某在公司内从事后勤工作,不是公司的决策者、资金使用者也未直接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且陈的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帮助退赔钱款65万元,二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建议对陈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作为旺波资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陈永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名上诉人及二名原审被告人均能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800万元和65万元,张某退赔违法所得67万余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永某、胡华某依法从轻处罚,对张某依法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陈永某、胡华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诉人陈永某在上诉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均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查明的证据证实,上诉人陈某某成立旺波资管公司后,从2015年5月起,伙同上诉人陈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至案发,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起,受让了旺波资管公司大部分股份,成为该公司大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将公司从社会公众吸存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公司,李应当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其目的,这与李某某到案后关于其知道公司从事P2P业务,将其引进的项目进行债权包装后,采用与投资人签订转让债权合同引入资金的供述相符。
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其到案前不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经营模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上诉人陈某某、陈永某的供述及证人何某、沈某某、顾某1、刘某1、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李某某在旺波资管公司内在人事管理、资金管理、客户本金利息返还等有管理、决定的权力。
李某某主动投案,亦供述了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但李拒不供认其在旺波资管公司内的具体经营管理职责,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投案后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条件,故对李某某辩护人提出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永某有立功情节,故对陈永某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陈从轻处罚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证人沈某某、顾某1、刘某1的证言均证明,陈永某是公司财务人员的直接领导者故对陈永某的辩护人提出陈在公司内仅从事后勤工作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意见正确。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陈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ttps://t.cn/RI7nYAL
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陈某某当庭提出撤诉申请表示理解。
上诉人李某某辩称案发前其不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提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李的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帮助退赔钱款800万元,建议对李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永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陈永某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定性及认定陈系从犯均无异议,但提出陈永某在公司内从事后勤工作,不是公司的决策者、资金使用者也未直接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且陈的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帮助退赔钱款65万元,二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建议对陈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作为旺波资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陈永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名上诉人及二名原审被告人均能在原审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800万元和65万元,张某退赔违法所得67万余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陈永某、胡华某依法从轻处罚,对张某依法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陈永某、胡华某、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诉人陈永某在上诉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均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查明的证据证实,上诉人陈某某成立旺波资管公司后,从2015年5月起,伙同上诉人陈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至案发,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起,受让了旺波资管公司大部分股份,成为该公司大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将公司从社会公众吸存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与其相关联的其他公司,李应当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及其目的,这与李某某到案后关于其知道公司从事P2P业务,将其引进的项目进行债权包装后,采用与投资人签订转让债权合同引入资金的供述相符。
上诉人李某某关于其到案前不明知旺波资管公司经营模式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上诉人陈某某、陈永某的供述及证人何某、沈某某、顾某1、刘某1、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分别证明李某某在旺波资管公司内在人事管理、资金管理、客户本金利息返还等有管理、决定的权力。
李某某主动投案,亦供述了旺波资管公司的经营模式,但李拒不供认其在旺波资管公司内的具体经营管理职责,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投案后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条件,故对李某某辩护人提出李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永某有立功情节,故对陈永某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对陈从轻处罚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证人沈某某、顾某1、刘某1的证言均证明,陈永某是公司财务人员的直接领导者故对陈永某的辩护人提出陈在公司内仅从事后勤工作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永某及原审被告人胡华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意见正确。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陈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ttps://t.cn/RI7nYAL
刚好差不多一年的时间,也真是巧
800万跌到400万,那时候跟我聊了两句
今晚在三哥群里看到一个人因为家人有点着急
想着也不忍心,帮人家劝一下,不劝必破产
结果真没想到又是一年前的这个朋友
那么也就是一年前资金从400-1500w。
然后因为etc割肉暴涨了,心态炸了
1500跌到最近的500多,在我看来基本没风控
也是能力不足以操盘千万级别的资金
想着一波上3000万
说是风控500清算,其实根本不可能的
关键是前后一年,资金大幅回撤的问题还是一模一样
这个问题处理不了,资金难以上涨
希望好好思考,好好想一想
别等500多万失去了再去后悔
觉得500多万不多,去问问别人多不多吧
其实真有点小失望
还是没啥进步,希望再去看一遍
股票大作手回忆录跟十年一梦吧,别等破产了在看
800万跌到400万,那时候跟我聊了两句
今晚在三哥群里看到一个人因为家人有点着急
想着也不忍心,帮人家劝一下,不劝必破产
结果真没想到又是一年前的这个朋友
那么也就是一年前资金从400-1500w。
然后因为etc割肉暴涨了,心态炸了
1500跌到最近的500多,在我看来基本没风控
也是能力不足以操盘千万级别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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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风控500清算,其实根本不可能的
关键是前后一年,资金大幅回撤的问题还是一模一样
这个问题处理不了,资金难以上涨
希望好好思考,好好想一想
别等500多万失去了再去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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糗大了,印媒居然称自己才是真正的基建狂魔,并拿出数据来说明,印度去年建设的公路为800万公里,而中国的公路只有480万公里,从数量上看,印媒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基建狂魔。可是仔细分析,就站不住脚了,首先印度的800万公里的一年数据,计算标准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来的,差不多快把田间小路也算进去了,而且都非常简陋。而中国的数据是按照国际标准计算的,就是印度计算中的,我们都没有算。高速公路的标准来看的话,我国为14万公里,印度也就只有1500公里,这个数据很明白了吧,印媒的现在真是打自己的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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