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监督专家王兵: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法定义务】今天(3月14日),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王兵在接受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采访时表示,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依法如实报告旅居史、接触史,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健康信息核查、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https://t.cn/A66VCwI1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https://t.cn/A66VCwI1
#防控疫情 天津在行动# 【西青区新划定管控区】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坚决阻断病毒的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西营门街赵苑西里、兆发家园、夏茵里、秋爽里、官易里、欣迁里、跃升里、宫民里、春畅里、冬云里、冬云家园、赵苑东里合围的区域,确定为管控区。管控区内出入口全部封闭,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禁聚集。
二、管控时间:3月13日至3月19日,共7天。
三、广大群众在管控期内要保持相对静止,按照统一安排有序下楼到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全力配合做好风险人员协查和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群众居家生活期间,我区将健全物资保供机制,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到指定采购点采购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生病就医等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下楼、不外出。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请与所在社区(村)联系。
五、管控区域内水电气暖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正常营业,严格环境消杀、扫码测温,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上述单位行业从业人员持单位开具的证明进出小区。
六、管控区域内暂停各类聚集性活动。“红事”缓办,“白事”从简,并向社区(村)报备。
七、管控区域内公交站点暂停使用,出租车、网约车暂停运营,进一步加强各交通关口管控。
八、加强自身健康监测,管控区内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请广大居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统一安排,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十、管控区域内原有设立的封控、管控区域,管控要求和时间不变。
以上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时起执行。
西青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3日
一、西营门街赵苑西里、兆发家园、夏茵里、秋爽里、官易里、欣迁里、跃升里、宫民里、春畅里、冬云里、冬云家园、赵苑东里合围的区域,确定为管控区。管控区内出入口全部封闭,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禁聚集。
二、管控时间:3月13日至3月19日,共7天。
三、广大群众在管控期内要保持相对静止,按照统一安排有序下楼到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全力配合做好风险人员协查和管控工作。依法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群众居家生活期间,我区将健全物资保供机制,充分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每户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到指定采购点采购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生病就医等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下楼、不外出。如有就医、购药等特殊需要,请与所在社区(村)联系。
五、管控区域内水电气暖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正常营业,严格环境消杀、扫码测温,实施预约、错峰、限流措施。上述单位行业从业人员持单位开具的证明进出小区。
六、管控区域内暂停各类聚集性活动。“红事”缓办,“白事”从简,并向社区(村)报备。
七、管控区域内公交站点暂停使用,出租车、网约车暂停运营,进一步加强各交通关口管控。
八、加强自身健康监测,管控区内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请广大居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服从统一安排,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十、管控区域内原有设立的封控、管控区域,管控要求和时间不变。
以上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时起执行。
西青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3日
#小凯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10)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