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拒执罪案例,您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5年、2016年,阳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某某)、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先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亓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不依法申报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我院决定采取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亓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和现金收入42万余元,不仅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且随即进行了消费或者转账、用“赞赏码”支付给他人,微信账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不合理支出21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亓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4日,亓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2年3月2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某电力杆塔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063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倪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阳城县人民法院向某贸易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倪某某于2018年4月9日签收,但均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依法如实报告财产状况。2018年9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进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并查封了倪某某持有的该公司51%股权,2018年9月7日裁定冻结某贸易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倪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3330元。为逃避执行,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某亲自或授权他人私自在中国光大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南京银行另行开设公司账户,陆续收取出口退税款、货款等款项,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不仅未按要求将财产变动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且在资金进账后均快速转出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电力杆塔公司债权无法实现。2019年5月14日,因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同时再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倪某某故意拒收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倪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0年9月17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某贸易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姬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2017年8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姬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85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姬某某怠于履行判决,并于2017年9月20日将肇事面包车过户给其女婿,于2017年9月25日与妻子张某某协议离婚,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张某某(离婚后至今二人仍共同居住)。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姬某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又将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姬某某仍未履行。2018年4月8日,因姬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被司法拘留后,姬某某分批次履行了少量执行款,但仍有大部分未履行。
2019年12月24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阳城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274000元。2020年6月24日,经检察机关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姬某某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5年、2016年,阳城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赵某某等人与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某某)、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先后进行了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亓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不依法申报财产、不履行判决义务、未按照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我院决定采取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调查,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亓某某兴业银行账户和现金收入42万余元,不仅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收入情况,且随即进行了消费或者转账、用“赞赏码”支付给他人,微信账单显示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不合理支出21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亓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4日,亓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2年3月29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某电力杆塔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0631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倪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阳城县人民法院向某贸易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倪某某于2018年4月9日签收,但均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依法如实报告财产状况。2018年9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进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并查封了倪某某持有的该公司51%股权,2018年9月7日裁定冻结某贸易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倪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23330元。为逃避执行,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倪某某亲自或授权他人私自在中国光大银行、渣打银行(中国)、南京银行另行开设公司账户,陆续收取出口退税款、货款等款项,发生多笔大额资金往来,不仅未按要求将财产变动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且在资金进账后均快速转出挪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某电力杆塔公司债权无法实现。2019年5月14日,因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同时再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倪某某故意拒收人民法院向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阳城县人民法院将某贸易公司、倪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11月15日,倪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公诉,2020年9月17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某贸易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贸易公司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倪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施拒不执行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姬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2017年8月15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姬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7885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姬某某怠于履行判决,并于2017年9月20日将肇事面包车过户给其女婿,于2017年9月25日与妻子张某某协议离婚,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转移给张某某(离婚后至今二人仍共同居住)。2017年10月10日,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1月6日,阳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姬某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又将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但姬某某仍未履行。2018年4月8日,因姬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被司法拘留后,姬某某分批次履行了少量执行款,但仍有大部分未履行。
2019年12月24日,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至阳城县公安局,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姬某某与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274000元。2020年6月24日,经检察机关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姬某某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状况,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世界黄金协会等正在开发基于区块链的黄金溯源数字系统
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和世界黄金协会周一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宣布,他们正在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黄金溯源数字系统,该系统使用区块链记录黄金从矿山到保险箱的交易历史。
该倡议旨在提高透明度,防止犯罪团伙或冲突地区开采的黄金流入银行金库。第一阶段将涉及从矿商到精炼商的黄金供应链的所有环节,其中包括渣打银行等银行。#币圈[超话]#
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和世界黄金协会周一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宣布,他们正在开发一个基于区块链的黄金溯源数字系统,该系统使用区块链记录黄金从矿山到保险箱的交易历史。
该倡议旨在提高透明度,防止犯罪团伙或冲突地区开采的黄金流入银行金库。第一阶段将涉及从矿商到精炼商的黄金供应链的所有环节,其中包括渣打银行等银行。#币圈[超话]#
【再次“捡漏”?前泽熙系操盘手五五折拍下天娱数科股权】
3月28日晚间,天娱数科(002354.SZ)发布了一则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张宇以11549.9万元的价格,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成功竞得天娱数科4150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
据天娱数科此前公告,此次被拍卖的股权系天娱数科第一大股东朱晔被司法冻结的股权,此次被司法拍卖的415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1.78%,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天娱数科表示,朱晔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实施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后,将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注意到,此次竞买人张宇所拍的4150万股天娱数科限售股股权,折合每股价格为2.78元/股,而拍卖截止日(3月25日,即上周五)收盘,天娱数科每股价格为5.02元/股,相当于打了五五折,买入即浮盈达80%。不过该部分限售股股票解禁限售日为2023年3月17日。
通过司法竞拍购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往往被业内视为“捡漏”行为。据悉,这位“捡漏大王”张宇,是一位牛散。公开资料显示,张宇是深圳前海千合资本合伙人、前 “宁波敢死队”操盘手。据悉,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留学于伦敦商学院金融专业,毕业后任职于香港渣打银行,2010年进入徐翔的泽熙私募。
记者了解到,这并非是张宇的第一次 “捡漏”。
2019年12月6日,张宇通过 “京东拍卖”,以5514.68万元的价格拍下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曾是“吉林森工”,2020年11月18日改名为“泉阳泉”)2080万股限售流通股,折合每股价格2.65元/股,后泉阳泉(600189.SH)股价在经历长达半年左右的下跌盘整后,开启一波主升浪,最高涨到18.57元/股。
公司公告显示,张宇此次购入的股权,于2021年3月16日解禁(当日收盘价为12.42元/股),到解禁日,张宇该笔投资的浮盈仍高达4.69倍。2021年三季度末,张宇退出泉阳泉十大流通股东之列,至少减持285万股。
2020年11月,张宇通过司法拍卖,竞得金一文化(002721.SZ)约596万股股份,成交价格为2059.62万元,均价3.46元/股。此次“捡漏”并未一帆风顺,直到2021年11月15日,金一文化收盘价3.46元/股,时隔一年张宇才“回本”,此后金一文化股价又一度摸高至4.94元/股。
事实上,张宇并非每次出手都能成功。2021年3月份,其又参与了奥特佳的定增,持仓2000万股,定增价格为3.95元/股。奥特佳2021年三季报显示,张宇持有的定增股票已解禁上市,但并未减持,而2021年9月30日,奥特佳收盘报3.46元/股,该笔定增产生浮亏。截至发稿,奥特佳报2.89元/股,张宇是否还在公司股东名单,则需等到年报披露才能揭晓答案。
3月28日晚间,天娱数科(002354.SZ)发布了一则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根据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经公开竞价,竞买人张宇以11549.9万元的价格,在京东网拍平台以最高应价,成功竞得天娱数科4150万股首发后限售股股票。
据天娱数科此前公告,此次被拍卖的股权系天娱数科第一大股东朱晔被司法冻结的股权,此次被司法拍卖的415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31.78%,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天娱数科表示,朱晔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实施司法拍卖方式处置后,将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记者注意到,此次竞买人张宇所拍的4150万股天娱数科限售股股权,折合每股价格为2.78元/股,而拍卖截止日(3月25日,即上周五)收盘,天娱数科每股价格为5.02元/股,相当于打了五五折,买入即浮盈达80%。不过该部分限售股股票解禁限售日为2023年3月17日。
通过司法竞拍购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往往被业内视为“捡漏”行为。据悉,这位“捡漏大王”张宇,是一位牛散。公开资料显示,张宇是深圳前海千合资本合伙人、前 “宁波敢死队”操盘手。据悉,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留学于伦敦商学院金融专业,毕业后任职于香港渣打银行,2010年进入徐翔的泽熙私募。
记者了解到,这并非是张宇的第一次 “捡漏”。
2019年12月6日,张宇通过 “京东拍卖”,以5514.68万元的价格拍下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曾是“吉林森工”,2020年11月18日改名为“泉阳泉”)2080万股限售流通股,折合每股价格2.65元/股,后泉阳泉(600189.SH)股价在经历长达半年左右的下跌盘整后,开启一波主升浪,最高涨到18.57元/股。
公司公告显示,张宇此次购入的股权,于2021年3月16日解禁(当日收盘价为12.42元/股),到解禁日,张宇该笔投资的浮盈仍高达4.69倍。2021年三季度末,张宇退出泉阳泉十大流通股东之列,至少减持285万股。
2020年11月,张宇通过司法拍卖,竞得金一文化(002721.SZ)约596万股股份,成交价格为2059.62万元,均价3.46元/股。此次“捡漏”并未一帆风顺,直到2021年11月15日,金一文化收盘价3.46元/股,时隔一年张宇才“回本”,此后金一文化股价又一度摸高至4.94元/股。
事实上,张宇并非每次出手都能成功。2021年3月份,其又参与了奥特佳的定增,持仓2000万股,定增价格为3.95元/股。奥特佳2021年三季报显示,张宇持有的定增股票已解禁上市,但并未减持,而2021年9月30日,奥特佳收盘报3.46元/股,该笔定增产生浮亏。截至发稿,奥特佳报2.89元/股,张宇是否还在公司股东名单,则需等到年报披露才能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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