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轨是不是很疼
也是一个熬夜太多、为情所困、学法律的人……
啊哈哈哈
八十年代给饭店老板写首诗都能要到饭吧
文学热的狂热年代……
特别喜欢去西藏、青海
最早的穷游族[思考]
旅行始于歪果仁、兴于中产、毁于屌丝?
大学老师应该算中产[偷乐]
可惜有才华的男人多半是情种
还是天真冲动的白羊座[允悲]
三毛、梵高都白羊♈[闭嘴]
也是一个熬夜太多、为情所困、学法律的人……
啊哈哈哈
八十年代给饭店老板写首诗都能要到饭吧
文学热的狂热年代……
特别喜欢去西藏、青海
最早的穷游族[思考]
旅行始于歪果仁、兴于中产、毁于屌丝?
大学老师应该算中产[偷乐]
可惜有才华的男人多半是情种
还是天真冲动的白羊座[允悲]
三毛、梵高都白羊♈[闭嘴]
萌萌酱我复试结束了
怎么说呢 我设想过很多种我复试的场景 但是没想到会是这种情况……
整个过程我说一句被老师怼一句 或者说半句就被打断然后被怼 老师全程用一种:你是白痴吗 的语调反驳我……
我差点在考场哭出来 还是忍到了最后一秒
最后他还批评我 说我一个学法律的说话怎么不讲根据
那一瞬间我真的心理防线真的完全被击穿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老师让我对梦校的滤镜碎了大半 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如老师所说的 说话毫无根据的白痴
怎么说呢 我设想过很多种我复试的场景 但是没想到会是这种情况……
整个过程我说一句被老师怼一句 或者说半句就被打断然后被怼 老师全程用一种:你是白痴吗 的语调反驳我……
我差点在考场哭出来 还是忍到了最后一秒
最后他还批评我 说我一个学法律的说话怎么不讲根据
那一瞬间我真的心理防线真的完全被击穿我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
老师让我对梦校的滤镜碎了大半 我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真的如老师所说的 说话毫无根据的白痴
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的十大“金句”:
1.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4.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5.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6.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7.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8.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9.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0.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 https://t.cn/RuQ52aU
1.我深深地体会到,任何一位法律人士对一个观点所作的任何论证,充其量只能得到原本赞成该观点的法律人士的认可,对于反对该观点的法律人士而言,一切论证都是多余的;不管持此观点的法律人士如何论证,持彼观点的法律人士的全部声音只有一个常见的字——不。
2.有些问题,如果没有人问我,我知道;如果要我回答,我不知道;有些问题,每思考一次,想法就改变一次,从而不能形成某种甚至带有适度自信的观点。
3.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科学。
4.刑法理论应当将重心置于刑法的解释,而不是批判刑法。换言之,刑法学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
5.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危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
6.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7.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等同效力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新的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效力不同的特别刑法,则应适用效力更高的特别刑法。
8.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或立法原意。
9.对于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即使行为方式、程序不当,也不得轻易解释为犯罪。
10.如果立法机关过多地就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则有立法者介入司法活动之嫌。呼吁立法解释的人们,常常是因为担心自己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向立法机关提出解释要求,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使类推解释“合法化”。 https://t.cn/RuQ52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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