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3例!3月13日以来,嘉兴市累计报告阳性感染者48例,海宁报告的两起病例为奥密克戎BA.2.2进化分支】今天(3月20日)上午,嘉兴市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最新情况。3月19日8时—3月20日8时,嘉兴市报告新增阳性感染者3例,其中海宁市2例、平湖市1例。3月13日以来,全市累计报告阳性感染者48例,其中平湖市38例、海宁市9例、南湖区1例,目前均收治在定点医疗机构。3月19日,嘉兴市已排查密接、次密接人员2162人,均已落实管控措施;全市完成核酸检测140.76万人次,其中三区核酸检测77.34万人次。
浙江省疾控中心对海宁报告的两起病例标本完成了病毒基因二代测序,结果为新冠病毒Omicron变异株(BA.2.2进化分支),与省外相关疫情病毒序列高度同源。Omicron变异株传播快、隐匿性强,对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提出了更早、更快、更严的要求。目前,已经在海宁重点区域启动抗原、核酸双检测工作,抗原试剂将在核酸检测时同步发放,使用视频已通过“大潮网”发布,大家可以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和使用说明书做好自行检测。针对海宁许村镇和周王庙镇实行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全部停课;除防疫需要、民生保障、涉及重大安全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停工,所有工地全部停工;非必要不出户等。
截至3月19日,海宁市已经配送包含肉和蔬菜的生鲜物资包49643份,关爱套餐80025份,实现许村镇、周王庙镇管控区内40000余人的物资保障。同时调配帐篷1042顶,雨衣1700件,凳子1256个,行军床200个,棉被320条,床垫200个,志愿者物资包4000份,保障抗疫人员物资需求。目前,海宁市部分菜场由供销总社专人设摊卖菜;药店设立小程序二维码在线下单,专人配送;部分综合性超市保持24小时开放,开通网上下单功能,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浙江之声记者王晓玲报道)
浙江省疾控中心对海宁报告的两起病例标本完成了病毒基因二代测序,结果为新冠病毒Omicron变异株(BA.2.2进化分支),与省外相关疫情病毒序列高度同源。Omicron变异株传播快、隐匿性强,对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提出了更早、更快、更严的要求。目前,已经在海宁重点区域启动抗原、核酸双检测工作,抗原试剂将在核酸检测时同步发放,使用视频已通过“大潮网”发布,大家可以按照现场工作人员指引和使用说明书做好自行检测。针对海宁许村镇和周王庙镇实行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全部停课;除防疫需要、民生保障、涉及重大安全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停工,所有工地全部停工;非必要不出户等。
截至3月19日,海宁市已经配送包含肉和蔬菜的生鲜物资包49643份,关爱套餐80025份,实现许村镇、周王庙镇管控区内40000余人的物资保障。同时调配帐篷1042顶,雨衣1700件,凳子1256个,行军床200个,棉被320条,床垫200个,志愿者物资包4000份,保障抗疫人员物资需求。目前,海宁市部分菜场由供销总社专人设摊卖菜;药店设立小程序二维码在线下单,专人配送;部分综合性超市保持24小时开放,开通网上下单功能,各大商超和农贸市场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浙江之声记者王晓玲报道)
【案例1401-----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51万元,退赔非法所得1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2022)浙04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51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51万余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租赁合同、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合作社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宣传单、借款协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涉经营业务日常由同案人刘某某负责,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暂存本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结伙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人刘某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退赃情节,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2021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51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51万余元,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租赁合同、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合作社查询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宣传单、借款协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据此,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涉经营业务日常由同案人刘某某负责,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暂存本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结伙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与同案人刘某某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有退赃情节,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老年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RI7nYAL
【#浙江新增4例本土确诊#】#浙江新增8例本土无症状#3月18日,浙江省第一百零七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3月18日0—15时,浙江省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4例,其中嘉兴平湖1例、衢州衢江3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8例,其中嘉兴海宁3例、平湖1例,衢州衢江3例,丽水莲都1例。 https://t.cn/RJyGJ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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