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公开课##知识buff加成计划# 【古代赠送生日礼物的规矩:关系越近、礼物越轻?】以《红楼梦》为参考。贾宝玉过生日,寄名爷爷张道士(作为宝玉祖父贾代善的替身入道)送了【四样礼】,另几处跟贾家来往密切的庙宇送了【供尖儿,并寿星、纸马、疏头,并本命星官值年太岁周年换的锁儿】,都很丰盛。再看亲属:
舅舅王子腾送来【一套衣服,一双鞋袜,一百寿桃,一百束上用银丝挂面】。姨母即薛姨妈比舅舅【减一等】。而贾家的亲属赠送的礼物却很简单。大嫂子尤氏给一双鞋袜,二嫂子王熙凤给一个宫制四面扣合荷包(里面装一个金寿星、一件波斯玩器)。姐妹们都“随便”,“聊复应景而已”。
鉴于宝玉的姐妹们在经济上都还没有自立,姑且不论,但是,比较“外人”张道士等人、属于“外戚”的舅舅、姨母与属于“内亲”的两位嫂子所赠礼品,存在越是“自家人”礼物越轻的规律。或许这是曹雪芹时期贵族世家的普遍风俗。(注:配图为清•孙温绘《红楼梦》。)#红楼梦[超话]#
舅舅王子腾送来【一套衣服,一双鞋袜,一百寿桃,一百束上用银丝挂面】。姨母即薛姨妈比舅舅【减一等】。而贾家的亲属赠送的礼物却很简单。大嫂子尤氏给一双鞋袜,二嫂子王熙凤给一个宫制四面扣合荷包(里面装一个金寿星、一件波斯玩器)。姐妹们都“随便”,“聊复应景而已”。
鉴于宝玉的姐妹们在经济上都还没有自立,姑且不论,但是,比较“外人”张道士等人、属于“外戚”的舅舅、姨母与属于“内亲”的两位嫂子所赠礼品,存在越是“自家人”礼物越轻的规律。或许这是曹雪芹时期贵族世家的普遍风俗。(注:配图为清•孙温绘《红楼梦》。)#红楼梦[超话]#
#历史那些事#【老人跌倒你不扶?发生在唐朝将会被判刑?】
近年来,关于老人跌倒到底扶不扶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说应该扶,因为助人为乐是人的本分,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我们当然要伸出援助之手。也有人说,不该扶,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去扶,万一讹上你怎么办?其实说这种话的人,也并非一定是骨子里非常冷漠的人,也可能是他们害怕自己的善良会使自己受到伤害。
这种人出于利己主义的观点,在身边的人性命攸关时,没有挺身而出,而是缩手缩脚,甚至无动于衷。
当然,我们现在的法律不可能将这些冷漠的看客绳之以法,我们只能是在道德层面对他们进行谴责。所以这些冷漠的人应该庆幸生在了今天,而没有生活在唐代。因为在我国唐朝时期,他们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律盗贼律规定:当一个地方发生了盗窃或是伤人案件时,案件知情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官府。如果知情不报,廷杖六十,以示惩戒。当有人行凶时,如旁观者视而不见,没有第一时间上前去和歹徒搏斗,至被害人死命者,徒两年,即两年徒刑。
唐律捕亡律规定:乡邻受到伤害时,能助之而不助者,廷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意思就好比,乡邻受到侵害或是受伤需要救助时,看到的人不施救的,打一百棍,没有亲眼看到,听说此事发生,没有前去救助的,也要打五十棍。
还有关于火灾的,唐律规定,如见火起,不报告,不施救者,按放火罪减二等处理。意思就是:发生火灾后,如果放火的人判十年,那些没有上报或没有去救火的人,刑罚减半,也要判处五年徒刑。
这部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着名法典,它不仅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做出了规定,也在道德层面上对普通百姓的行为做出了约束。从这些细节就能看出,在我国唐朝时期,法律制度就已经相当完备和足够细腻了。
近年来,关于老人跌倒到底扶不扶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有人说应该扶,因为助人为乐是人的本分,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我们当然要伸出援助之手。也有人说,不该扶,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去扶,万一讹上你怎么办?其实说这种话的人,也并非一定是骨子里非常冷漠的人,也可能是他们害怕自己的善良会使自己受到伤害。
这种人出于利己主义的观点,在身边的人性命攸关时,没有挺身而出,而是缩手缩脚,甚至无动于衷。
当然,我们现在的法律不可能将这些冷漠的看客绳之以法,我们只能是在道德层面对他们进行谴责。所以这些冷漠的人应该庆幸生在了今天,而没有生活在唐代。因为在我国唐朝时期,他们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唐律盗贼律规定:当一个地方发生了盗窃或是伤人案件时,案件知情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官府。如果知情不报,廷杖六十,以示惩戒。当有人行凶时,如旁观者视而不见,没有第一时间上前去和歹徒搏斗,至被害人死命者,徒两年,即两年徒刑。
唐律捕亡律规定:乡邻受到伤害时,能助之而不助者,廷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意思就好比,乡邻受到侵害或是受伤需要救助时,看到的人不施救的,打一百棍,没有亲眼看到,听说此事发生,没有前去救助的,也要打五十棍。
还有关于火灾的,唐律规定,如见火起,不报告,不施救者,按放火罪减二等处理。意思就是:发生火灾后,如果放火的人判十年,那些没有上报或没有去救火的人,刑罚减半,也要判处五年徒刑。
这部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部着名法典,它不仅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做出了规定,也在道德层面上对普通百姓的行为做出了约束。从这些细节就能看出,在我国唐朝时期,法律制度就已经相当完备和足够细腻了。
痛恨拐卖妇女,亦不能伪造古代律法,欺骗读者。《大明律.刑律.略人略賣人》:“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爲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爲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爲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一等,未賣者,各减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爲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其賣妻爲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爲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减等。並追價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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