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影响力早报# 【村民举报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这分明是前任村主任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倒卖了我们村集体土地,犯了法也能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的村民们,收到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于前一天发出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回复的内容却令村民们颇感意外:告知书中已经表明该村前村主任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村里45.1亩的集体土地,为什么这样的非法转让行为可以在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村民举报:
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2019年8月,夏寮村村民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村前村委会主任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非法转让了面积达45.1亩的村集体土地(含4.1亩回拨建设用地)。
相同内容的《实名举报信》也一并递交至了博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博罗县纪委等部门。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被举报人黄某阳于2014年初担任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委会主任,2017年在换届选举中落选,2016年7月,黄某阳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将村里45.1亩集体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给了博罗县龙溪食品购销站,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签土地转让协议之前,他(黄某阳)虽然以分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组织了村民会议,但实际上会议决议的内容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并不一致。”夏寮村一位现任村干部介绍,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同意龙溪镇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并非直接转让村集体土地。
对于该村干部的说法,笔者也在夏寮村村委会存档的相关会议记录资料中得到了证实。该村12个村民小组代表被分成5组进行了会谈,多份记录内容仅涉及“政府有规划征收40亩土地用于建设民生食品公司(即龙溪食品购销站),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不涉及如何征收、转让等具体事项。
2016年7月6日,在未经村民同意、也未经公开的前提下,黄某阳代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显示,乙方即龙溪食品购销站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即征收土地补偿费每亩26867元。
部门回应: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这份转让协议是他(黄某阳)私自起草的!”、“公章在他手里,盖章、签字这些行为村民们完全不知情!”、“协议当时也没有在村委会公示!”
在夏寮村委会,多位现任村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拿着事隔约2年后才看到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对于前任村委会主任黄某阳的行为表示了愤慨。
一位现任村干部透露,在签定《土地转让协议书》之前,前任村委会书记得知黄某阳计划以涉嫌非法的方式转让村集体土地,曾进行过阻挠,“当时他(黄某阳)直接拿起桌上的一杯水泼向了书记,说轮不到书记管!”
为了挽回村集体的损失,2019年8月22日,夏寮村村民代表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45.1亩的村集体土地。
(食品购销站目前还未取得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协议所涉及的45.1亩的集体土地目前仍处在未开发状态)
大约2个月后的2019年10月17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村民的实名举报发出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只不过,在回复告知书中,并未将黄某阳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变相卖地”,属于“预征补偿土地”,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对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夏寮村村民们认为,回复中“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的表述,已经认定黄某阳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因不服前述告知书回复的处理内容,夏寮村村民们在收到告知书后又提请了行政复议。
法律声音:
前村主任所签协议无效
2019年12月13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发回了新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中明确显示,“由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征用报批,夏寮村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过,与前一次的回复结果颇为一致,“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那么,如村民所表达的主张,“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是否合法呢?
对此,笔者咨询了惠州相关法律界人士。
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法律明令禁止任何人进行非法转让和买卖的,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合多位法律界人士意见,依据夏寮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和提供证据资料,发生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之间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文/网易新闻惠州原创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的村民们,收到了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于前一天发出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回复的内容却令村民们颇感意外:告知书中已经表明该村前村主任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村里45.1亩的集体土地,为什么这样的非法转让行为可以在事后补办合法手续?
村民举报:
前村主任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2019年8月,夏寮村村民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村前村委会主任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非法转让了面积达45.1亩的村集体土地(含4.1亩回拨建设用地)。
相同内容的《实名举报信》也一并递交至了博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博罗县纪委等部门。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被举报人黄某阳于2014年初担任博罗县龙溪镇夏寮村委会主任,2017年在换届选举中落选,2016年7月,黄某阳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也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将村里45.1亩集体建设用地非法转让给了博罗县龙溪食品购销站,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在签土地转让协议之前,他(黄某阳)虽然以分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组织了村民会议,但实际上会议决议的内容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并不一致。”夏寮村一位现任村干部介绍,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同意龙溪镇政府组织土地征收,并非直接转让村集体土地。
对于该村干部的说法,笔者也在夏寮村村委会存档的相关会议记录资料中得到了证实。该村12个村民小组代表被分成5组进行了会谈,多份记录内容仅涉及“政府有规划征收40亩土地用于建设民生食品公司(即龙溪食品购销站),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不涉及如何征收、转让等具体事项。
2016年7月6日,在未经村民同意、也未经公开的前提下,黄某阳代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签定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容显示,乙方即龙溪食品购销站按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即征收土地补偿费每亩26867元。
部门回应: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这份转让协议是他(黄某阳)私自起草的!”、“公章在他手里,盖章、签字这些行为村民们完全不知情!”、“协议当时也没有在村委会公示!”
在夏寮村委会,多位现任村干部和各村民小组组长拿着事隔约2年后才看到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对于前任村委会主任黄某阳的行为表示了愤慨。
一位现任村干部透露,在签定《土地转让协议书》之前,前任村委会书记得知黄某阳计划以涉嫌非法的方式转让村集体土地,曾进行过阻挠,“当时他(黄某阳)直接拿起桌上的一杯水泼向了书记,说轮不到书记管!”
为了挽回村集体的损失,2019年8月22日,夏寮村村民代表向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一封《实名举报信》,黄某阳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经村民同意的前提下,非法转让了45.1亩的村集体土地。
(食品购销站目前还未取得相关合法用地手续,协议所涉及的45.1亩的集体土地目前仍处在未开发状态)
大约2个月后的2019年10月17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村民的实名举报发出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只不过,在回复告知书中,并未将黄某阳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转让、变相卖地”,属于“预征补偿土地”,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对于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的回复,夏寮村村民们认为,回复中“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的表述,已经认定黄某阳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因不服前述告知书回复的处理内容,夏寮村村民们在收到告知书后又提请了行政复议。
法律声音:
前村主任所签协议无效
2019年12月13日,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发回了新的《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其中明确显示,“由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征用报批,夏寮村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过,与前一次的回复结果颇为一致,“要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建设”。
那么,如村民所表达的主张,“犯了法之后再补合法手续”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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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多位法律界人士意见,依据夏寮村村民反映的情况和提供证据资料,发生在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之间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夏寮村委会与龙溪食品购销站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文/网易新闻惠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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