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八级伤残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一个做劳动能力的鉴定专业机构,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明知自己犯了错误还不及时纠正,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听之任之,对此,我们提出严重的质疑!
2021年3月9日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职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不专心工作,手里玩着手机,违规乘坐货梯,在仓库二楼货梯入口处时,不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从二楼货梯跌落至一楼仓库电梯内受伤。当时询问本人及查看后发现,其右脚部位有明显肿胀。当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经医生诊断,其右侧足部损伤(右足外侧、内侧楔骨、骰骨、右足第5跖骨骨折);跖骨骨折(右足第2、3跖骨骨折伴脱位);跖骨脱位(右足第1跖骨脱位)。
对于王某某的这种伤势,在2021年6月16日,该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第5.9.2.21条款及第5.9.2.24条款,评定王某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我们接到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的有关王某某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公司提出了质疑。在2021年12月12日,我们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此事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吴某庆对此事无法解释,让到市中心医院找作鉴定的李源医生咨询。找过李医生说明来意后,他说鉴定书他看过了,但牵涉的不是一个人,要到劳动局看看底稿,是他写的看错在了哪里,能不能纠正,在哪一个环节纠正。他称就此事他也和劳动局方面联系过,没有找到人,要看过结论书老底后再说。至于我们质疑的结论书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他说他知道他一块(第5.9.2.24条款)没有依据,看是不是写错了,弄清楚错在了哪个环节,就在哪个环节改正过来。后来,我们又几次和李源交涉,但迟迟没有结果。
试问,在没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能有效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在知道自己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妄下结论,而知道错了不及时去纠正,这不是渎职吗?
我们强烈要求商丘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我们提出的质疑及时纠错!最后,欢迎各位媒体主持正义,帮帮我们,具体实际情况电话核实130375900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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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职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不专心工作,手里玩着手机,违规乘坐货梯,在仓库二楼货梯入口处时,不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从二楼货梯跌落至一楼仓库电梯内受伤。当时询问本人及查看后发现,其右脚部位有明显肿胀。当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经医生诊断,其右侧足部损伤(右足外侧、内侧楔骨、骰骨、右足第5跖骨骨折);跖骨骨折(右足第2、3跖骨骨折伴脱位);跖骨脱位(右足第1跖骨脱位)。
对于王某某的这种伤势,在2021年6月16日,该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第5.9.2.21条款及第5.9.2.24条款,评定王某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我们接到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的有关王某某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公司提出了质疑。在2021年12月12日,我们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此事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吴某庆对此事无法解释,让到市中心医院找作鉴定的李源医生咨询。找过李医生说明来意后,他说鉴定书他看过了,但牵涉的不是一个人,要到劳动局看看底稿,是他写的看错在了哪里,能不能纠正,在哪一个环节纠正。他称就此事他也和劳动局方面联系过,没有找到人,要看过结论书老底后再说。至于我们质疑的结论书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他说他知道他一块(第5.9.2.24条款)没有依据,看是不是写错了,弄清楚错在了哪个环节,就在哪个环节改正过来。后来,我们又几次和李源交涉,但迟迟没有结果。
试问,在没有遵守《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作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能有效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机构在知道自己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妄下结论,而知道错了不及时去纠正,这不是渎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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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职工王某某在上班期间,不专心工作,手里玩着手机,违规乘坐货梯,在仓库二楼货梯入口处时,不注意观察周围安全环境,从二楼货梯跌落至一楼仓库电梯内受伤。当时询问本人及查看后发现,其右脚部位有明显肿胀。当时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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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王某某的这种伤势,在2021年6月16日,该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第5.9.2.21条款及第5.9.2.24条款,评定王某博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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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病例及诊断证明,王某某的伤情仅为右足跖骨骨析、脱位,依据上述鉴定标准,符合5.9.2.21款情形,构成工伤九级;而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中条款内容为:“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的九级伤残情形,依据被鉴定人病历和诊断证明,手术记录,被鉴定人王某某根本不具备上述标准中5.9.2.24款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两个九级晋级为八级的伤残的情形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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